2019年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有哪些新要求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0c8a25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63.png)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培训机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办学条件。
以下是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二、基本条件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并且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评期不少于2年,而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200平米以上。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需要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如果招收住宿学生,则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实验设施和设备,并且应有充足的实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并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而财务管理人员则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指导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资格条件。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8cf84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9a.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9〕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06afe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ca.png)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7630f447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6e.png)
**校外培训的法规政策**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注册。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环境。
二、培训内容与课程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学科特点,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和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设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违规课程,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违规考试。
三、教师资质与教学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和培训制度。
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注重教学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四、学生权益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愿,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按照规定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五、培训收费与退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收费,并向学生家长明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
学生家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培训费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费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退费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退费方式和标准,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六、场地设施安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dee132e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4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学宗旨;(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四)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五)办学经费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二)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侵犯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1eb0c6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6a.png)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3a65a40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9.png)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增加,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机构应当依法办学,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的教育培训资质。
没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教学质量问题,容易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因此,设置标准应当将合法资质列为首要条件。
其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专业的师资团队。
教师是培训机构的灵魂所在,专业的师资团队关乎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声誉。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拥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教师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保证学生能够得到专业、有效的教学指导。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舒适的学习环境有助于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积极性。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室、先进的教学设备以及安全舒适的学习场所,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制度可以维护学生权益,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制度,使培训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总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当综合考量资质、师资、教学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以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
只有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96c4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9a.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登记,优化合理布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按《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潍教办字〔2018〕27号)执行,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其中,对办学场所使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完成建筑主体的不再审批。
鼓励发展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音体美等特长为目标的培训,严格审批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在受理审批时,应事先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使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布局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二、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一)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进行招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所在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及家长信息。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bee2dc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38.png)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石柱府办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规范县域内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亲临石柱视察调研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规范与鼓励引导并重,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紧紧围绕“转型康养、绿色崛起”发展主题,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激发办学活力,加快推动“康养石柱”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2d9a37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79.png)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教基函〔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广播电视局、“扫黄打非”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网信办、公安局、“扫黄打非”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以下简称校外线上培训),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是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互联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日益深入,校外培训从线下向线上迅速发展,为中小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多样化、个性化教育服务。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培训平台存在低俗有害信息及与学习无关的网络游戏等内容;有的培训内容以应试为导向,超标超前,不符合教育规律;学科类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基本教育教学能力;有的培训预付费过高、合理退费难,用户消费风险大。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校外线上培训质量、增加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推动校外线上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断提高培训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坚持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线上培训进行监管,促进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有序开展培训业务;坚持协同治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采取“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https://img.taocdn.com/s3/m/8eddd17a6c85ec3a86c2c561.png)
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19)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日长沙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培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采取班级授课制形式(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的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办学者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分类定性,规范使用名称,并提供相关部门预先核名通知。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40931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fd.png)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3日朝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和业余时间开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课学科培训、艺术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体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加强对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营商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c0cbe9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14.png)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宁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发展公平优质基础教育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市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升学”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对基础教育良好生态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切实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体系,构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要求。
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课外辅导培训班办学资质申办条件流程
![课外辅导培训班办学资质申办条件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99585e9255270722192ef7e6.png)
目前,全市已完成摸排校外培训机构6000余所、中小学校1200多所,无证无照的1300多家,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教育培训资质的3200多家这个问题对培训机构来说是个重要的事件,所以现在很多校长询问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和流程,下面咱们就分享一下。
办理条件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并且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在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招生,举办实施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条件二: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企事业经营状况良好;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违规办学的经历。
条件三:培训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办理流程流程一: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办学申请书及所需的办学材料、证明、证件,给申办单位或个人出具到银行开户证明;流程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凭开户证明到国有四大银行(任意一间)开户并存入所需的办学资金,并凭存款凭证到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办学验资报告;流程三:申办单位或个人向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办学材料以上是中科为带来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关注我们公众号,我们将定期推荐相关内容,你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实时为您解答,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项目可以进入我们官网了解,你也可以在线咨询我们,也可以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及时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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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49a3c41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41.png)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培训机构成立条件(一)
![培训机构成立条件(一)](https://img.taocdn.com/s3/m/85982e18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a8.png)
培训机构成立条件(一)培训机构成立条件1. 相关资质和执照•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一家企业在成立之前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培训机构也不例外。
营业执照是法定的经营资格证明,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教育许可证:培训机构必须获得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培训业务。
申请教育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资质材料和办学计划等,同时还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2. 专业师资团队•培训机构在成立之前需要组建一支具备专业素质和教学经验的师资团队。
这些师资团队成员应该具备相关学科知识,并且能够教授和辅导学生。
他们的教学能力和经验对于培训机构的品牌形象和教学质量至关重要。
3. 安全设施和装备•为了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例如防火设施、灭火器、防护网、监控系统等。
此外,教室和办公室的装修和设备也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 合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机构应该选择合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以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
场地和教室的大小、布局和设备等要满足教学需求,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这些制度和规章可以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核评估等方面,全面规范和管理培训机构的运营活动。
6. 良好的市场运作和宣传策略•成立培训机构后,还需要进行良好的市场运作和宣传策略。
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如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等,以吸引学生和家长的关注和支持。
以上是成立培训机构的一些相关条件,当然还有其他具体的要求和细节,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来进行了解和落实。
希望通过这些条件,能够帮助您顺利成立一家优秀的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5d439e27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88.png)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条件1.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环境检测报告等材料原件,提供场所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2. 举办者及管理人员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身体健康;3. 工作人员数量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符合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4. 举办者应具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应当有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银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1. 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以及政治鉴定证明材料;3. 校舍合格证明材料及检测报告;4. 验资证明(证明有办学能力);5. 校长教师等人员配置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等);办学许可证的好处1. 规避风险,合法合规办学2. 享受中央国务院政策红利3. 坐等分流周边无证办学培训班的学生资源4. 强劲运营实力的体现,有利于招生5. 商业合作的敲门砖开办培训班需要经过哪些程序1、办理培训班许可证在开办课外培训班之前,创业者必须先要去各政府负责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经有关部门检查完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其他步骤,如找寻合适的场地,以及专业的师资人员。
如果没有许可证的话,那我们的培训班是不能够对外营业的。
2、寻找合适的教学场地教学环境对于学生的学习影响很大,作为教育培训班,首先应开设在比较便利的交通要道周边。
同时,周边的环境应保持安静,避免在城市的闹市区。
在我们周围,也有不少培训班开设在小区周围,这也是不错的选择。
3、培养培训班的师资力量教师是一个学校的灵魂,教师是学生的引导者。
因此一所好的教育培训班,就应该聚集杰出的师资人员,为来到这里的学生给与专业的辅导。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93658c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a.png)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11日黑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学科类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或学生提供托管及看护服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的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社会组织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5aefd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3.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8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新区)建立相应的学生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其日常检查、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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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开办校外培训机构有哪些新要求?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公开表示,将于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改,2019年上半年进行督导检查。
国办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校外培训师资、收费、内容、时间、场所等都作了明确要求。
对各类培训机构如何管理?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开展培训需要经过何种审批登记程序?
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去的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对培训场所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对培训师资有什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对管理条件有什么要求?
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对培训内容有何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对培训收费有何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对培训时间有何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对培训招生有什么要求?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监管措施有哪些?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从根本上解决“培训热”问题,还需要学校做到:
教学质量:
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招生入学: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课后服务:
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
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为什么培训费越来越高呢?
首先:
由于教育部对培训老师有要求,从事教育行业必须有教师资格证。
所以对于老师的整体素质有高标准了。
在老师招聘的工资上就要提高了。
在以前,只要能讲课都可以来做老师,现在不行了,必须有资格证,这就让一些人没有了做老师的资格。
尤其是带高考复习班的。
更需要实力派的老师才可以。
其次:
老师要求有资格证,场地自然也要正规化,不能随便一个作坊就可以授课的。
好的场地租金很贵。
新的桌椅,书本都需要很大的一笔开支。
最后:
由于培训机构在不断增多,再不是谁可以一家独大的局面。
所以更多的机构需要去宣传、推广。
这样就会增加了教育培训机构的成本。
老师和其他员工的增加,培训机构需要一个完整从组织结构体系。
这样整体的费用都在增加,如果想要给学生更好的培训质量,就要多付费让自己的培训机构变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