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原因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多发案件频道解析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王某于2019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王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王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案件分析(一)关于意外伤害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是由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二)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1. 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2.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其理由如下:(1)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虽然属于外来、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当由其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2)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针对保险公司的理由,分析如下:(1)关于雇主责任: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法律规定并未排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
保险纠纷调研报告保险纠纷调研报告引言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合同解释、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争议。
纠纷的出现对于保险业来说是不可避免的。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保险纠纷进行调研,了解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类型、解决方式以及对保险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保险纠纷的发生原因1. 合同解释不明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定义常常存在歧义,投保人对于合同的理解与保险公司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2. 保险责任界定模糊:保险责任的界定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责任的范围往往比较模糊,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与被保险人的预期存在差距,从而引发纠纷。
3. 赔偿金额争议: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赔偿范围和金额的认定往往不一致,从而引发争议。
二、常见的保险纠纷类型1. 车辆保险纠纷:车辆保险纠纷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价值评估、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
2. 健康保险纠纷:健康保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认定、医疗费用的赔偿等。
3. 财产保险纠纷:财产保险纠纷包括房屋保险、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
4. 寿险纠纷:寿险纠纷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身故原因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等。
三、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保险纠纷发生之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尽量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减少纠纷升级的可能。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快速和灵活,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诉讼的过程相对较长,费用较高,但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保护双方的权益。
四、保险纠纷对保险业的影响1. 影响行业信誉:保险纠纷的发生会导致被保险人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它不仅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纠纷案量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而不同的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益、利益和责任也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且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都有几十万件。
2、协商难度大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一般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常常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
3、证据要求高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极为重要,涉及到保险赔偿的范围、给付的金额、实际情况等问题。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为证据找不到、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进行维权。
4、处理难度大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误解或漏洞,从而造成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1、法律、条款的不明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的保险类型和情况都不同,因此要对每一种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规范并不容易,难免会存在一些条款不太明确的情况。
2、交易的不透明性由于保险合同的交易需要双方互相信任,因此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往往不能充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规则。
当事人在事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规则和条款有所不同,也很难去证明。
3、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成因,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有时会利用投保人不懂保险的优势,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从而欺骗投保人购买保险。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般规定1、保险人已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但是投保人未依约交付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答:如果无特别约定或者无效情形,自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同时判决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应当扣减应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按照比例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保险人应否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投保人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不能视为对投保人的询问。
但是,如果保险人就相关事项同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有一人如实告知,则应视为投保人就该事项的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3、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如实告知事项,能否认定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答: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代理经营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人。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进行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行为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人如实告知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应视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保险近因原则(含案例)
多因并存发生 在并存的近因下,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 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 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 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 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 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 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
02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 胳膊,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责任的范围,可 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 5万元。但是,赵先 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 塞,不属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不承 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
万元。
01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 是车祸,属于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 围,保险公司履行赔 付保险金义务,赔偿 10万元。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 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 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2)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 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 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 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 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 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 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 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 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 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31•【分类】问答正文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山东高院民二庭针对全省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
一、一般规定1、保险人已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但是投保人未依约交付保险费,是否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答:如果无特别约定或者无效情形,自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同时判决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应当扣减应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合同约定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约定未足额支付保险费,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按照比例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被保险人应否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投保人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询问不能视为对投保人的询问。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3
案例 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该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根源在于泰康人 寿的业务员在投保人未提供被保险人书面委托的情况下,接 受了由投保人代签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单,并且违反法律规 定由自己帮忙填写了保单其他内容。实际上,这是默认了投 保人代签的行为,也认定了合同的效力,最终要承担缔约过 失的法律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学 习,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特别 是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 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办理,不能抱有“大而化之”的思想,避免 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 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1年11月19日上诉人王克年与被 2001 日上诉人王克年与被 上诉人泰康人寿双方签订《个人寿险 保险单》,作为投保人的上诉人王克 年在“被保险人签名“栏中代被保险人 屈海清(其丈夫)签名,上诉人王克 年因被保险人屈海清已死亡申请理赔, 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以投保人王克年为 被保险人屈海清购买以死亡为条件的 保险时未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认定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审理查 明,双方签订的投保单中,该保单的 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以 外,均由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卢玉 萍填写。在该投保单的“业务员报告书” 栏中,填写该投保计划是自己为投保 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10年之久, 人设计并且熟悉投保人有 年之久, 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 投保人没有智力障碍。 最后在业务员声明中,卢玉萍对“所 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 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 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被上诉人 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 下,认可投保人王克年代被保险人屈 海清签名的事实。因此上诉人屈宝华、 王克年主张被上诉人泰康人寿造成合 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 立。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1、撤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3)西 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2、发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及争议起因a. 争议背景① 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时,已明确确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出现了对合同条款理解的分歧,尤其是在保险理赔事项上。
③ 此次纠纷主要源于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认为乙方未依约支付保险理赔款项。
④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导致合同履行存在争议。
b. 合同履行情况① 甲方在保险期内按时支付了保费,乙方也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了相关保险服务。
② 双方对保险理赔的具体条款和执行标准存在不同解读。
③ 甲方提交的理赔申请未能完全符合乙方的理赔标准,致使理赔金额未能全额支付。
④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c. 纠纷原因分析① 保险合同中对于理赔条款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细节描述。
② 双方对“事故发生”与“责任认定”存在不同理解。
③ 乙方未及时提供关于理赔审核标准的详细说明,造成甲方对理赔进度和结果产生误解。
④ 甲方在提交理赔材料时未能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完整证明文件,导致理赔申请被拒绝。
第二条双方责任及义务a. 甲方责任①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② 甲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向乙方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③ 甲方应遵守合同中的条款,按规定提供合法且真实的事故报告,不得隐瞒相关事实。
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原则: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商业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
但是,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操作不规范等原因,保险纠纷数量也逐渐增多。
近两年,我院共受理了30件二审商业保险纠纷案件。
从纠纷反映的情况看,我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规范保险业务,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刻不容缓。
一、特点1、保险类型较丰富,人寿保险是“热点”。
在30件保险案件中,有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类型,其中80%以上为人寿保险案件。
2、纠纷起因多样化,调解和解难度大。
纠纷有因投保人、受益人索赔遭拒,或投保人续保不成,或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等多种原因引起。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避免造成赔偿先例,往往不愿意以调解或者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故这类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相对较低。
3、事实核查证据少,过错责任认定难。
商业保险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提供有效证据。
如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纠纷发生后,双方对此极易起争执,投保人往往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偶尔能够提供证人证言,也多因与投保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
又如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帐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的难点。
4、保险公司拒赔多,投保一方胜诉少。
30件案件中,因保险人拒赔引起的诉讼有16件,占59.3%。
保险公司常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无效、已失效或者保险事故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等理由拒绝向投保方作出赔偿。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专业性强、内容繁杂的保险条款缺少专门研究,又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故在保险纠纷发生后往往比较被动,常因对有关条款理解错误或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败诉。
二、成因1、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未加细读即盲目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时最重要的依据。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人身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2019年2月,甲通过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年。
保险合同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2020年3月,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
甲的妻子乙得知此事后,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三、案例分析(一)甲的意外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购买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甲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乙已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对甲的意外身故进行核实,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乙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向甲的妻子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保险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人们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不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一则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小王于去年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在小王意外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支付给受益人一笔保险金。
然而,小王在半年后因意外事故不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受益人在保险公司拒赔后,决定将此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受益人出示了相关的保险合同和小王的身故证明,证明了小王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条件。
然而,保险公司则提出了多个辩解理由,主要包括:小王的身故并非由意外事故导致、小王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等。
法庭判决:经过法庭的审理和各方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小王的身故符合了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相关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其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通过解释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条件,判断小王的身故符合合同的约定。
2.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赔付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善意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并且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
3. 隐瞒信息导致的纠纷: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保险金。
解决方案:1. 加强保险知识普及:为了避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发生,应当加强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增强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认知。
2. 建立便捷的仲裁机制:为了解决保险合同的纠纷,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保险纠纷仲裁机构,提供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二)纠纷事实张先生于2015年5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8年8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冠心病”。
张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认为,其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并非冠心病的前期症状,也不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并非冠心病的前期症状,也不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的问题法院认为,高血压病史并非冠心病诊断的直接依据,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冠心病的诊断产生影响。
但根据医学常识,高血压病史并非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绝对因素。
(三)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病史并非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绝对因素。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浅谈人身险理赔中违法违规投诉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人身险理赔中违法违规投诉现象高发的原因及对策刘天亚; 徐铮【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3)005【总页数】3页(P94-96)【关键词】违规投诉; 人身险理赔; 对策【作者】刘天亚; 徐铮【作者单位】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47一、人身保险消费投诉现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2018年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的数据统计: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88454件,同比下降5.00%。
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投诉86491件,占投诉总量的97.78%;涉嫌违法违规投诉1963件,占投诉总量的2.22%;而在涉嫌违法违规投诉件中,涉及人身保险公司1626件,占比82.83%,同比2017年增长0.18%。
相比而言,人身保险更易引发违法违规投诉,除了银保监公布的数据,也有部分消费者选择通过媒体、职业投诉代理人等方式进行维权,总结历年来涉及人身保险投诉的案例,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持续缠诉谋求个人利益2000年3月,投保人张某为自己在某寿险公司投保,2017年1月,张某被诊断为重大疾病,该公司正常赔付,后续持续化疗均依照条款正常给付,但赔付后,张某对赔付金额不满,频繁纠缠威胁工作人员,并在办公职场大声吵闹,要求公司增加赔付金额。
【案例二】利益熏心者的敛财之道2016年6月,投保人汪某为孩子在某寿险公司投保重疾等险种,2017年12月住院申请理赔,经调查发现投保前病史未告知,严重影响公司承保结论,该公司给予保单解约拒赔的结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接受该理赔结论。
但理赔结束后,被保险人被诊断重大疾病,汪某多次前往该公司要求恢复保单效力、正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威胁工作人员不满足要求将曝光媒体维权,并多次拨打投诉电话、走访行业协会,毫不避讳言明保险金用于购买、装修婚房的目的。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实证分析
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19 整或 附加 。除 意 外 伤 害 险外 , 5 投 司 。涉讼 保 险 公 司分 布 相 对 集 件, 审结 14件 。其 中一 审 案 件 保 人 只投 保 单 一 险 种 的情 况 较 中, 中占据 前 三 位 的 为 平 安人 5 其 1 , 余 均 为 二 审 案 件 。人 身 少 , 常为人 寿 险附加 健康保 险 、 寿上海 分 公 司 、 国人 寿 上海 市 件 其 通 中 保 险合 同纠纷 因其 人 身 属 性 强 , 健康 险附加 意外 伤害险 等 。在 司 分公 司 、 邦 保 险 上 海 分 公 司 。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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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家合 计 占案件 总数 的 9 % 以 大专 生时 , 险 人 每 年按 注册 证 赔 的主要事 由 0 保 上 。这与上述 保 险公 司 的市场份 明给付 约定 的教育金 。后吴 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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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 投 保 人 利 益 , 防止 保 额 、 营机 制 、 赔 方 式 等 , 有 某 大 学 中英 国际 学 院无 条 件 录 险 合 同不 当订 立 , 国 原 《 险 经 理 均 我 保 定 关系 。 取 , 险公 司以吴某 并非考 取 , 保 不 法 》 定 了 投 保 人 的 说 明 义 务 。 规
4 .诉 讼结果
符合 高考录取 流程及 合 同的约定 新《 险 法 》 一 步规 定 : 于保 保 进 对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精华版)
关于人身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在全球保险业总体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保持了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理念不断更新,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保险服务功能进一步发挥,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加强,保险监管不断完善,行业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新变化。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业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根据《关于对人身险市场进行书面调研的通知》(寿险部函…2012‟191号)相关要求,结合XX人寿发展实际,我们对我国人身险市场近两年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及未来3-5年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近两年我国人身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近两年人身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销售误导、营销体制不完善和市场秩序不规范等3个方面。
(一)销售误导问题突出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人身险销售误导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损害了客户利益,更重要的是给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动摇了行业发展基础。
1、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是夸大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是片面介绍。
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是概念混淆。
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
如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等。
法律专家谈保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合同作为保障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条款的制定、解释以及纠纷的解决都需要依赖于法律专家的智慧和经验。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保险案例分析,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案例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投保人甲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重伤住院。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甲的健康状况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无关,因此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综上所述,甲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例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投保人乙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乙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毁。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时乙家中无人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1.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火灾发生时乙家中的情况本案中,火灾发生时乙家中无人,但这并不影响火灾保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火灾发生时在场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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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因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多发案件频道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行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的认知误区、部分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存在瑕疵等原因是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连年攀升的原因。
”今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2007年到2010年4年间,西城法院共审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22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仅2010年就审结108件,相比2007年的51件上升了111.8%。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多发,多由5方面原因引起。
一、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苏某被某医院检查出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
医院确诊后,苏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向苏某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他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情况,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
苏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由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二、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签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由于父子两人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
但是,因为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某代替其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之后,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其子才知道张某投保一事,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他本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
鉴于张某代签字且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
“代签字行为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义务的履行等诸多争议焦点问题,而保险业务员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成为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西城区法院的法官说。
轻信“保险当存款”引纠纷
陈先生和老伴都是退休人员,多年来省吃俭用也积攒下来一些钱。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介绍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
又能收获一份保障。
听了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
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
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
对此十分不解的陈先生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法院最终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也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尤其体现在投资理财类保险纠纷中。
”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种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的收益预期被人为提高,投保人一旦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等情形,往往选择解除合同,但退保产生的损失往往导致投保人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
此外,法官还向记者透露,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这些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在对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上过于简略,往往只注明详见某些手册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这类资料,保险公司援引这类资料进行解释往往不能得到保险相对人的认同,导致纠纷产生”。
同时,根据调研,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发现,目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是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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