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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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1.治外法权说。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 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
2.代表性说。使节是君主或国家的代表,据平等者 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使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3.职务需要说。使馆和外交官可以在不受驻在国的 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自由地代表本国进行谈判 ,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联系。
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 切捐税;
使馆办公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和
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
一切其他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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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都享有全部外 交特权和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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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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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动及旅行自由
“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 进入区域另定法律规章外,接受国 家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 动及旅行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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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纳捐税、关税
使馆馆舍免纳全国性或地方性各种捐税, 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费,不在免除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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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不可侵犯
一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拘禁”。 二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 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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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辖的豁免
(1)刑事管辖的豁免 (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3)作证义务的免除 (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 (5)免纳捐税 (6)免除关税和查验 (7)பைடு நூலகம்他特权和豁免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 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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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使馆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 位于何处,都是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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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讯自由
(1)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 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 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 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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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特权和豁免
1.使用国旗和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4.通讯自由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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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 馆馆舍。” 没有例外,绝对的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 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伤害。”高于一般责任
(丙)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 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丁)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 关之反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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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证义务的免除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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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 执 行豁免的放弃
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 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 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 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 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 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
例如限制进口自用物品的数量或者供安家 用物品进口的期限,免税进口物品不得转 让的期限或者转让前应办的手续。
外交代表不能携运法律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
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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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特权和豁免
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如服 兵役、担任陪审员等,并免除关于征用、 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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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管辖的豁免
这种豁免是没有例外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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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四种例外)
(甲)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乙)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渊源:习惯法、公约。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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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二)使馆的职务 (三)使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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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 建立,以协议为之” 协议采取什么形式,则由有关国家 决定。过去往往缔结条约,近来多 用换文、公报等形式。
•外交人员
•大使、公使、代办, •参赞、一、二、三等秘书, •商务、文化专员,陆海空军武官
•使 馆 • 行政和 人 技术人员 员
•服务人员
•使馆办公厅主任、 •译员、会计、打字员、 •无线电技术员
•汽车司机、 •传达员、维修工、 •清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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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根据 (二)使馆特权和豁免 (三)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四)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五)使馆人员及其家属在第三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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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免纳捐税
(六项例外)
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 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的捐税; 遗产税; 继承税; 对于在接受国内所获致的私人所得或商业投资所 课征的税; 为供给特定服务所付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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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免除关税和查验
接受国可以制定具体的法律、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手续并防止免税特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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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的职务
1.代表。在接受国中作为派遣国政府的代表 。
2.保护。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
3.谈判。代表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
4.了解和报告。运用一切合法手段。
5.促进。促进和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
6.其他。执行领事职务,保护另一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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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馆的人员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 、国际组织的豁
2020年7月11日星期六
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二、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使馆和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四、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 五、特权和豁免的开始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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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和使馆概说
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 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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