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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

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

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引言财税法学是一门涉及到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学科。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财税法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高等教育阶段,财税法学的讲授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经济素养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方法与策略。

一、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在财税法学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手段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效果,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吸收知识。

多媒体教学可以通过使用投影仪或电子白板展示相关案例、法规解读和案例分析等内容,从而使学生更加直观地了解财税法学的实际运用和法律规定。

二、案例分析的重要性案例分析是财税法学教学中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

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财税法的实际应用,并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可以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与学生进行互动讨论,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三、互动式教学的推进在财税法学教学中,互动式教学是培养学生积极参与的重要方式。

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沟通,可以促进学生的思维活跃和创造力的发展。

教师可以采用问答形式的教学,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并回答,或组织小组讨论等互动形式,激发学生的思考和探索欲望,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四、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财税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实践教学对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案例分析、实地考察和实践操作等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财税法。

五、讲师素质的培养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还需要讲师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

讲师应该具备扎实的财税法学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亲和力。

讲师应该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讲课能力和教学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学习。

六、综合评价与反馈机制的建立财税法学教学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价与反馈机制对完善教学过程非常重要。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课件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课件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暂免征收范围
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的分红、福利、退休金、抚恤金等收入,以及企业和事 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和工伤保险金等。
其他暂免征收项目
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捐赠支出等。
PART 04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
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 缴税款。
纳税人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配合 税务机关工作。
PART 05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和目 标
实现税收公平
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缩小 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税收负担差
异,实现税收公平。
提高税收效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 之二十。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 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其他类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其他类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包括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 三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
之二十。按次征收。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按次征收。
PART 03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范 围
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 金及规定的政府津贴。

《财税法学》-21世纪精品教材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财税法学》-21世纪精品教材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从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的角度来把 财政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不过是对财政 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命题的进一步 补充说明,并且,这两个方面的特殊性都是 源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而上述从 两种特殊性的角度所作的补充说明,不过是 前述调整对象标准的进一步展开而已,从严 格的意义上,它们并不能作独立的划分部门 法的标准。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这是在财政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财政资 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都必须依一定的程序进行, 因而相应地就会形成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财政管理权限关系
这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政治经济原则而在中央和地方政 府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在中央政权和地方政 权之间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其他 两类关系存在的前提。
第二章 财政法总论
财政法总论,是关于财政法的一般性的、共 通性的理论,也称财政法基础理论。它对于 各类财政法律制度的学习都有指导意义,并 且随着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 新的提炼。本章主要涉及财政法的概念、职 能、地位、体系、宗旨和原则,以及财政主 体与财政行为、财政权义与财政责任等基本 理论问题,并对财政法的历史和现状作简要 介绍。
(2)财政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公法部门相比,尽管 都属于公法,但它们之间不仅调整对象不同, 而且法域、宗旨都是不同的,特定的财政领域 和所需解决的财政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财政 法与经济法以外的其他公法的部门法的不同。
(3)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财政法与经济法 的其他部门法最主要的区别点在于它有自己独 特的调整对象,即财政关系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和职能
一、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 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税法讲稿

财税法讲稿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实现 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 无偿地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 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
“公共财政论”认为,财政是国家和其他 公共团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 权力、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 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 分配关系。
(三)财政的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 2、资源配置职能 3、保障稳定与促进增长职能
第二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 ▪ 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
整的对象具体包括税收关系、预算关系、国家信用关 系、财政监督关系和财政体制关系。
二、财政法的体系
关于财政法的体系,学者有各种不同的表述。 教材上:财政基本法、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
2、区域性公共产品
▪ 受益范围被限定在本区域以内,容易产生外溢性 ,由地方提供效益最高。
▪ (1)维持本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秩序
▪ (2)实现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
▪ (3)通过二级调控,达到地方政治经济的协调有 序发展
▪ (三)划分财政收入权
▪ 几种模式:分割税额;分割税率 ;分割税种;分 割税权;混合型|

“(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及预算支出拨付,
或者擅自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十一)未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使用、撤销财政资金账户的;

“(十二)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

“地方各级政府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1、公开性原则 2、统一性原则 3、真实性原则 4、严密性原则 5 、年度性原则

【推荐下载】财税法规-浅论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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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浅论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摘要】为您编辑了财税法规论文:浅论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敬请关注!!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

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

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

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

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

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

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

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

财税法培训讲义(DOC 60页)

财税法培训讲义(DOC 60页)

第一章财政法概述参考书目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第一节财政法的概念一、财政和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公共产品与公共需求2、弥补市场失灵财政的职能财政职能是财政的固有客观功能,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资源配置职能是指政府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收入分配的职能稳定经济的职能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

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措施。

监督职能以政权行使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财政作为市场的监督者,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人为因素如垄断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财政监督的重点是国有资产的补偿、保值、增值以及盈利分配,保证国有资产能发挥方向性、垄断性与补偿性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的概念形式层面上¡ª¡ª调整财政关系的法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实质层面上¡ª¡ª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代财政法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2、财政法的目标是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完整word版)税法教案

(完整word版)税法教案

税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掌握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3. 了解我国税法体系和税收政策。

4. 学会计算主要税种的基本税额。

5. 培养学生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税法基本概念与作用1.1 税法的定义1.2 税法的作用2. 税收的基本原则与分类2.1 税收的基本原则2.1.1 税收公平原则2.1.2 税收效率原则2.1.3 税收法定原则2.2 税收的分类2.2.1 直接税与间接税2.2.2 所得税与财产税2.2.3 行为税与商品税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税法基本概念、税收原则和分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税收案例,加深对税法的理解。

3. 练习法:课后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4. 讨论法:分组讨论税收问题,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税法相关教材。

2. 课件:制作税法教案课件。

3. 案例:收集税收案例,用于课堂分析。

4. 练习题:编写课后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

2. 课后练习:评估学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4. 期末考试:全面测试学生的税法知识水平。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计划:6.1 税法基本概念与作用(2课时)6.2 税收的基本原则与分类(3课时)6.3 我国税法体系与税收政策(4课时)6.4 增值税计算(3课时)6.5 企业所得税计算(3课时)6.6 个人所得税计算(3课时)6.7 其他主要税种计算(4课时)6.8 税收筹划与税务审计(3课时)6.9 税收法律责任与税收执法(2课时)6.10 税收案例分析与讨论(2课时)七、教学实践1. 参观税务机关,了解税收征管流程。

2. 组织学生参加税收知识竞赛,提高税收知识水平。

3. 开展税收模拟计算,让学生亲手操作,加深对税收计算方法的理解。

4. 引导学生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了解最新税收动态。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课件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课件
优化税收征管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 管效率,减少逃税漏税现象。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影响与展望
影响
个人所得税改革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 平和经济发展,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同时也会对家庭和个人产生一定的影 响。
展望
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度将继续完善,逐 步实现税收现代化和国际化,更好地 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01
根据收入类型和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项目
02
根据个人情况,如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进行相应扣除。
税收优惠
03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等。
税率与税款计算
01
02
03
税率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 适用不同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为了简化计算,采用速算 扣除数法计算税款。
税款计算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 税款。
税收优惠与减免
免税项目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免 税待遇,如军人转业费、 离退休工资等。
减税项目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减 税待遇,如残疾人、孤老 人员等。
税收抵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税 收抵免待遇,如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等。
财税法——个人所得税课件
目 录
• 个人所得税概述 •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发展 • 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contents
01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为 征税对象,向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财税法课件

财税法课件
税收效率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效率,即以最小的费用开支取 得一定的税收收入;二是经济效率,即通过适当而有效的税收分配,促进市场经 济的有效运行。
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 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是否存 在避税动机来判断是否应该对其征税。
税收减免
1 2 3
税收减免定义
税收减免是指税法规定的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 象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减轻其税收负担。
税收减免的种类
税收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 免等不同种类,不同的减免措施适用于不同的纳 税人或征税对象。
税收减免的审批程序
税收减免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 批,以确保减免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05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收程序法的概念
税收程序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 序、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以及税 收争议解决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的特点
税收程序法具有法定性、公正性、公 开性、效率性和参与性的特点,旨在 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保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高效运 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税务行政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 行为为前提;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适当性;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经济法课件——财税法

经济法课件——财税法
首先,税具有强制性。 其次,税具有无偿性。 第三,税具有固定性。
(二)税的分类 1.按税负是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按税款的计量依据不同,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 行为税和资源税。 4.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按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不同,分为中央税、地方税 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6.依据征收机关不同可划分为三类 。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即税收的行政效率 和税收的经济效率。
(四)税收政策原则
四、税法的基本内容
税法的基本内容也就是税法的构成要素,也称税 法的结构。它是指税收实体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都 分。
(一)征纳主体
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是征税权利主体即国家税务当局,在我国指税 务局额按大小划 分成若干等级,相应地设置不同等级的税率,每 一等级税率仅适用于征税对象数额达到该级的部 分,分别计算税额,然后相加即为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区别就在于,前 者对于同一征税对象适用多个税率。 ③超倍累进税率。从超额累进税率派生而来。 ④超率累进税率。从超额累进税率派生而来 。
第十四章 财税法
✓本章共三节 ✓三节均为重点
第一节 财政法
一、财政原理 (一)财政的定义 财政是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以 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 理解财政的定义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 第二,财政是一个分配范畴。 第三,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
(二)财政的基本特征 (1)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 (2) 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 。 (3) 内容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三个部分。
(三)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财政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1)社会对公共物 品存在着公共欲望,这些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 体那里得到满足,而只能由国家来满足;(2)这 些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 经济提供。

财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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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法的目标是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1、财政行为动态过程2、财政制度外部环境3、财政关系内在联系第二节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一、财政法的体系依据财政的收入、管理和支出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效用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解构为:二、财政法的渊源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财政宪法2、财政法律3、财政行政法规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国际税收协定第三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二、财政民主主义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

人民的参与权财政议会主义年度财政预算人民的监督权公开透明新闻媒体采访自由财政监督机关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

财政权力(权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四、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衡资本主义早期:年度财政平衡垄断资本主义:财政赤字公债现代经济:发挥公债的积极效用、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五、财政平等主义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财政收入方面:平等牺牲财政支出方面:平等受益财政程序方面:同等条件同等处理财政法的地位与效用二、财政法的效用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外在效用。

第三章财政支出法第一节财政支出法概述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大众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大众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

按国家职能为标准,可以将财政支出分为:1.经济建设费2.社会文教费3.国防费4.行政管理费5.社会保障支出6.其他支出按是否进行资本购置为标准财政支出法包括第二节收支分离管理一、概述收支分离即收支两条线。

是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

财税知识讲座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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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职能分工
•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 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
中山财政 中山海关
中山地税
中山国税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车辆购置税
财税知识讲座
主办单位:中山市工商联
举办时间:2006年8月18日
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叶灶树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内容提要
一、近期财税法规新变化 二、税收征管相关规定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四、税收策划与涉税风险的防范 五、现场答疑
最新会计法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
三、会计与税收在费用扣除上的差异分析 四、亏损的弥补 五、个人独资合伙、个体工商税收在相关原则上的差异
会计核算包含税费核算,而税收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但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 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费用要素的确认与处理上。 会计原则: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注重会计职业判断 税收原则: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会计与税收在费用扣除上的差异分析
9、捐赠扣除: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一般 按3%,金融保险1.5%。(按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特殊: A、10%限额: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团体;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观点艺术馆的公益活动及文化设 施等的捐赠。 B、全额扣除: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通过中国境内非营 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向孙冶方 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 向中 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 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企业以提供 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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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教学讲授【摘要】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

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正文】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

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

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

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

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

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

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

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

[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

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

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

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

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

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

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

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

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

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

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

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

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

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

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

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

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

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

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

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注释】[1]汪太贤、艾明着:《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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