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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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黄河明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预防和规避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维护河南黄河明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促使经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实现合同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承揽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第三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涉及合同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过程、全面管理,避免出现脱节现象,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与权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主管部门为投资计划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2、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方签约人的权限等;
3、起草合同文本,并报法律、技术、经济等职能部门审查;
4、负责合同履行全过程管理;
5、负责合同的档案和台帐管理。
第六条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应经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签订的合同,后果由签订人承担。
第七条标的额20万元至100万元的合同在公司内部实行会签
制;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法律、技术、经济)会签。
符合本条规定的合同未经会签不得对外签订。
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需报集团公司计划部备案。
第八条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是本单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签约权。无权或越权行为人所订立的合同由该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章签订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四章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重点注意几个方面:
1、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我方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2、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应复印一份交本企业财务部门,以便按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收付。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
3、严格验收手续。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咨询,还是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如果发现对方发货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四条经办人发现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该部门负责人汇报,由该部门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意见,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从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因我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对方联系,协商修改或中止合同,并限期答复。以免影响信誉,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慎重研究,妥善处理。经办人应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况及时登记入帐。
第十八条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其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以便有据可查。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五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后企业应立即组织专题小组或指派专人认真应对、处理,绝不能发生由于我方的失误而造成损失的情况出现。
第二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以友好协商为主,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
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二条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应及时提交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7、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