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卷B答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末测试二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权利和义务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

2.主体客体

3.五年

4.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5.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6.企业网站和网络公司等

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它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网上拍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

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是以认证机构为核心、沟通证书用户与证书信赖人而在三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4.电子自我救助:是在被许可人侵权或违约使电子合同被取消后,许可人依法定条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而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电子自我救助的规定目的是限制许可方以电子的方式对阻止对方对许可信息的继续使用和占有。

5.电子商务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利用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技术性: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电子工具的使用,而这些工具的使用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是分不开的。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即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

(2)开放性:因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是互联网,是国与国之间,网路与网路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脉络,实现的是全球性的信息互通。

(3)复合性:这一特点是源于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复杂性和对技术手段的依赖性。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经常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协助或参与才能完成交易。例如由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在线电子支付服务或电子签名认证或密匙等等种类繁多。因此电子商务法也不能忽略广泛参与商事交易的第三方主体。

2.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1)在线自然人用户

(2)电子商务企业

(3)网络服务提供商

(4)网络交易中心

(5)电子认证服务商

(6)在线金融服务商

3.请简要叙述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证据时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公证机构介入必须是数据电文生成之时,或者必须是进行网上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之时,公证机构参与或见证行为过程或者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第二,保存和封存数据电文,其保存方法可以是磁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也可以直接打印成书面文件。

第三,对整个取证过程、当事人资格及其所生成数据电文出具公证书,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请简要叙述在制定或修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中立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简单透明原则

4.税收高效原则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以B2B、B2C两种不同交易的类型来分析电子错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

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会因系统本身出现故障,造成信息被错误传递或在传输途中丢失,引发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争议。我们把这种由于数据传输等原因形成的错误称之为“电子错误”,如在一个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方的电子合同系统出现问题,在实际不需订货或在双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情况下,而计算机却自动发出订货要约并经对方承诺,又如商家规定的买卖的有效时间已过,但消费者发出购买要约,自动交易系统仍然与之订约等情形。它并

非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而是表示行为的错误,这也是导致电子合同不合意的原因之一。

在B2B电子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事先就错误检验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不按照约定的错误检验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因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而遵照约定程序行事的另一方则可以不受错误的影响。遵守方可以撤销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不论合同是否已订立或履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错误检验程序,若一方采用某种程序检测到对方所发出信息有变动或错误,应即时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任一方均可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相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接受方可以撤销该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

在B2C交易中,自动交易系统都是由商家提供的,如果该系统没有给对方提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那么,由于电子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就不能由交易相对人承担,而应当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确认,这就能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应及时将错误告知商家,并且说明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如遵照商家的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返还给商家,或根据商家指示取消收到的信息拷贝以及根据错误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未使用或从该信息中获利或使该信息由他人获得;交易相对人在理应知道或在已知的情况下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出错的对方,基于该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交易相对人应当返还因错误所带来的利益,不能返还的应给予补偿。因电子错误导致商家受到损失的,若错误或变动可归责于一方的,由该方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该损失由自己承担。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传统的交易法律制度可以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在电子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也应进行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2.谈谈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

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可以为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检索和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可以暂且称之为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