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案例与实务(附PPT)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服装制造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贸易公司。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为解决这一问题,甲公司与丙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丙”)达成合作意向,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案例概述甲公司将其应收乙公司的服装销售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相应的预付款,并在乙公司支付货款后,丙公司从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及保理费用。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
三、案例争议1. 争议焦点一: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效?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 争议焦点二: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案件审理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收账款转让有效。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商业保理方式解决了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同时,丙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甲公司提供了便利。
2.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是核心环节。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进行保理融资。
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明细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融资款项。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交明细表或提交的明细表与实际不符,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融资款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当月应收账款明细表,但乙方在收到明细表后未进行审核,也未支付融资款项。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方遂于2019年6月5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方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乙方未予理睬。
甲方于2019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 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三、法院判决1. 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应收账款明细表提交给乙方。
本案中,甲方于2019年5月5日提交了当月应收账款明细表,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甲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
2. 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明细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支付融资款项。
本案中,乙方在收到明细表后未进行审核,也未支付融资款项。
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乙方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方支付融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 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XX万元;3. 乙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保理合同中的法律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甲方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应收账款明细表的义务,以及乙方是否应当支付融资款项及逾期利息。
国内保理案例分析ppt课件
自营贷款
余额
比年初%
工行
39101.46
11.66
中行
23363.84
17.30
招商
6632.63
18.10
浦发
5442.34
18.08
民生
5283.61
18.71
中信
5669.36
22.36
兴业
3919.98
23.02
深发
2164.10
18.71
交行
9941.96
17.92
农行
34601.67
10.81
案例启示
以买方为核心的保理业务另一典型特征 核心客户不配合怎么办?
1.提高对供应商的要求 2.加强业务跟踪管理 营销措施启示 1.分解式营销(纸箱、电子元件等) 2.分散议价/集中议价(美的)
案例三:上海辛辰商贸有限公司
洽洽瓜子在上海食品 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及 竞争力。市场销售风险 相对较低。
34643.84 4219.12
24318.06
5657.02 1038.36
4608.93 470.51
4474.47 333.28
5355.19 457.31
3172.12
72.99
1821.81 164.73
2597.67 244.54
6632.25
11%
18% 10% 7% 9% 2% 9% 9%
1346.84 2170.93 1665.13 1297.32 1040.1 1719.07 859.54 1012.8 1009.09 1990.38
314.01 740.97 548.93 917.42 05年597.13 1079 523.38 565.54 635.93 1417.88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逐年增加,对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优化资金结构,科技公司于2018年与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进行保理融资。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融资款800万元。
合同还约定,如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保理公司有权向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并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然而,由于客户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2020年,客户宣告破产,科技公司无法收回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遂依据《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并支付回购款及逾期利息。
科技公司认为,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拒绝回购应收账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无效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3. 保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客户破产的风险。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收账款保理合同》中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
1. 关于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是科技公司、客户和保理公司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至于回购条款,其属于合同中的一项约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约定回购条件。
因此,回购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的约定,如客户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保理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回购该应收账款。
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6年,贸易公司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贸易公司决定将应收账款1000万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双方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支付货款后,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合同还约定,贸易公司应保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供应商无法按时付款,贸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7年,供应商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保理公司遂向贸易公司发出追索通知,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贸易公司认为,其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公司是否已将应收账款合法转让给保理公司?2. 保理公司是否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3. 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已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因此保理公司取得对供应商的追索权。
关于贸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贸易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但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仍应保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在本案中,供应商无法按时付款,贸易公司未能履行保证义务,因此贸易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贸易公司应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
2. 贸易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保理公司支付相应的追索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应收账款保理法律实务中的多个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
保理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越来越普遍。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将卖方的应收账款购买下来,为卖方提供资金支持,并负责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在保理业务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保理法律服务案例的分析,探讨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某外商(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卖方将一批货物出口至买方所在国。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期限为60天。
卖方在货物出口后,向买方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买方。
然而,在信用证到期后,买方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卖方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申请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保理商在审核卖方提供的资料后,同意购买该笔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
在保理商购买应收账款后,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保理商遂向卖方催收,但卖方以买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卖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四、案例分析1. 保理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对卖方负有妥善管理、催收和风险控制等义务。
在本案中,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后,多次向卖方催收,但买方仍未支付货款。
因此,保理商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 买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卖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买方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未能提供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了解到买方的信用状况,但仍然与买方签订了合同。
工程合同纠纷处理PPT课件
xi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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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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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由于被告推延开工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延期施工并遇 人工、材料费价格上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依据合同
约定,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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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延开工,是被告方原因引起的,系被告方违约行为 。
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份协议书 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但由 于该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 撤销;由于工程位置移动,被告重新设计施工图纸,新 的施工图纸到2002年12月才出来。因此,该工程拖延6 个月后才开工是事实,且导致延期开工的原因在被告方
3/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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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总结
本案属于合同条款不全 ,约定不明确引起的合同纠纷。《合同法》中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 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 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双方相互协作、违约等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 往往因繁琐而把一些条款没有写入合同。该案即是典型案例。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双方在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第11·2款中约定:因发包人 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 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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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为工程推迟开工,引发的人工、机械 现场窝工损失赔偿,与因推迟工程开工、承 包人在施工期间恰遇人工、材料费上涨、而 引发的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索赔项目,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 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 分。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 偿。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保理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进出口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7年5月,保理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将销售给第三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按期支付了约定的融资利息。
然而,在2018年3月,进出口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保理公司融资利息。
随后,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的效力问题;2.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3. 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1. 合同的效力问题进出口公司辩称,合同中约定的融资利息过高,违反了公平原则,故合同无效。
保理公司则认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自愿签订,应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合同有效。
2. 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进出口公司辩称,应收账款转让未经客户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收账款转让无效。
保理公司则认为,应收账款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通知客户,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保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出口公司,并通知了客户,故应收账款转让合法有效。
3. 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进出口公司辩称,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融资利息,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理公司则认为,进出口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保理款项。
然而,在保理服务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乙方无法按期收回保理款项。
乙方遂向甲方提出异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诉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虚假记载?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乙方在保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经核实,甲方确实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属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在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商业保理合同属于金融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
2.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无锡法院保理纠纷案例_江阴中行和新暨阳公司案
案例介绍1、案件经过2012年3月份,江阴市润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润辉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临港新城支行(下称“新城支行”)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转让基础上,新城支行向润辉公司提供最高2900万的保理预付款,有效期至2013年3月。
2012年8月,江阴市新暨阳石油有限公司(下称“新暨阳公司”)与润辉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购买石油制品1822.8万元,约定发票开具后6个月付款。
当年9月,润辉公司(卖方)以此向新城支行申请保理融资。
2013年2月28日,新城支行向新暨阳公司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6日的应收账款转让回执,新暨阳公司必须支付到期的保理款。
2013年3月1日,新暨阳公司向新城支行支付了1450万保理款。
2013年3月7日,新暨阳公司认定应收账款通知书回执系伪造,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2013年3月11日,新暨阳公司即向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上述1450万付款行为。
原告观点银行伪造回执欺诈手段诱导新暨阳支付款项数天之内新暨阳公司态度180度转变恰恰来源于新城支行出具的上述落款2012年9月的应收账款转让回执。
无锡人民法院庭审信息显示,新暨阳公司向建设银行支付了1450万款项后,法人代表叶卫春立即到公司查询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盖章记录,但并未查询到。
于是,新暨阳公司人员随即到新城支行要求查看回执原件。
复查了上述回执原件后,新暨阳公司认定这份回执系伪造,理由是回执上新暨阳公司法人印鉴不合理,其显示为法人胡祖芬印鉴。
而事实上,早在2012年4月,新暨阳公司已向开户行中国银行申请变更财务和法人印鉴,内容为:原法人代表胡祖芬的印鉴不再使用、启用新任法人代表叶卫春印鉴。
此后,新暨阳公司向江阴市公安局进行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侦查。
新暨阳公司在事发后,向法院提起申请对印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这份回执公章与润辉公司上一次(2012年3月)办理保理业务的回执公章相同,新暨阳公司的母公司江苏新暨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新暨阳集团”)法务负责人称“3月,润辉会计小芮过来盖了两张没有填写日期、也未签字的时任法人代表胡祖芬的印鉴,除了上次办理保理使用外,剩余一张就被此次用来伪造”。
融资租赁保理实务操作及案例分析课件
03
融资租赁保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机械制造企业融资租赁保理案例
企业概况
融资需求
某机械制造企业是国内领先的机械装备制 造商,产品广泛应用于能源、交通、建筑 等领域。
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大量资金用于 采购原材料和设备。
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
通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为其提供了一揽 子金融服务,包括设备采购融资、租赁合 同管理、应收账款保理等。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为航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 资方式,使其能够迅速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案例三
• 企业概况:某新能源企业专注于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融资需求:企业在风电项目建设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扩大产能。 • 解决方案:通过风电设备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为其提供了风电设备采购
05
融资租赁保理的未来发展
融资租赁保理的政策环境
政策支持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融资租 赁保理行业的发展,降低行业门 槛,简化审批流程。
法规完善
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保理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各方 利益。
融资租赁保理的市场趋势
市场规模扩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 融资租赁保理市场规模呈现不断扩大 的趋势。
学模型来预测承租人的违约概率和损失程度。
市场风险的管理
市场风险的定义
市场风险是指在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等因素 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的来源
市场风险的来源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市场风险的应对措施
应对市场风险的措施包括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选择适当 的货币对进行交易、以及通过套期保值等方式来规避风险。
保险法律纠纷分析培训PPT(内容型)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限制。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 定了保险人提示义务和说 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 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 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 明合同的内容。
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D款)。老人对保险并不了解,但代
理人承诺比银行存款收益高,于是老人便同意购买,趸
交7.3万元,保险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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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保险合同到期。由于老人年岁已高
1
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有效合同;
原因分析: 实际上本案是 业务员代签投 保书引发的法 律纠纷
2
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
务,负举证责任。
业务员违规操作常见案例
《保险法》第十六条前5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业务员违规操作常见案例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模版(PPT30张)
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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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
单方解除权
其他根本违约 情势变更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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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
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至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被撤销所具有过错承担的责任
类别
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
侵害商业 秘密
合同成立 但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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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摘取人对次债务 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债务为非人身专 属性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权、危害债权人
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债务人放弃、以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转让且对方明知、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 价买入 *危害
债务人
*债权:向第 三人履行义务 ;主张相应的 权利——抗辩 权和抵消权 *债务:脱离 原债务关系
第三人
*债权:对债 务人享有债权 ; *债务:向债 权人偿债;有 相应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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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案由:保理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1. 背景:钢铁公司主要从事钢材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钢铁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保理业务。
2. 合同签订:钢铁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银行向钢铁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钢铁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对转让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业务开展:钢铁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钢铁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融资服务。
然而,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应收账款出现了逾期。
4. 争议发生:钢铁公司认为,银行在应收账款逾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导致其损失扩大。
银行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催收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尽到了应收账款催收义务,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应收账款逾期后,已采取了一系列催收措施,包括发送催款函、电话催收等。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如债务人逃避债务、信息不对称等,银行未能及时收回全部应收账款。
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了催收义务。
3. 赔偿问题:虽然银行尽到了催收义务,但由于其未能及时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导致钢铁公司遭受了一定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判决银行赔偿钢铁公司部分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是一种债权转让合同,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 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保理合同中,债权人(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买方),保理商享有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保理商有义务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和担保。
保理合同纠纷案例分享
青岛首例混合型保理纠纷胜诉案件分享引言:单纯型的保理合同纠纷是指保理商仅依据保理合同起诉保理合同的融资方,要求融资方承担保理合同的偿还义务的案件。
该类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单一,审理时争议不是很大。
因保理商越来越注重保理买方的资信担保作用,实际上保理买方在出现纠纷后更具有履行能力,保理商在起诉时一并起诉保理买方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类型的纠纷在本文中被定义为混合型保理纠纷。
一、案情简介2014年2月11日,委托人W银行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A公司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W银行,W银行为其提供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若被告B公司(保理预付款买方)没有按期足额归还保理预付款,某银行有权向被告A公司进行追索。
同日,W银行分别与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保理业务专用)》,约定上述保证人其为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被告B公司于2014年3月12日签收了被告A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表示知悉、理解并同意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W银行于2014年3月12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出让人为被告A公司、受让人为W银行的债权转让登记。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W银行依约向被告A公司发放了保理预付款项,但被告B公司未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W银行支付应付账款,被告A公司也未于保理预付款到期日向W银行偿还保理预付款,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W银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办案经验分享(一)保理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并审理问题本案即典型的混合型保理合同诉讼纠纷,关于能否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起诉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代理律师在起诉前进行了详细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保理合同典型案例
保理合同典型案例保理合同典型案例甲方:(保理商)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乙方:(保理客户)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保理商,有充分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愿意根据乙方的业务需要,提供保理业务服务;乙方有客户数量多、应收账款多、风险高等特点,因此愿意委托甲方提供保理服务。
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保理交易的基本结构1.1 乙方向其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1.2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给乙方,并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实行保险、管理、融资等业务,形成保理交易的基本结构。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2.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包括其客户的名称、地址、应收账款金额、到期日等;2.2 乙方应当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甲方;2.3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所有约定的义务;2.4 如乙方因违约而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2.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保理服务费用,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利息和其他收益;3.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对乙方的客户进行核实确认和资信评估,并在授权的情况下对乙方的客户进行催收;3.3 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信息,并保留向乙方提出质疑的权利;3.4 如因甲方的过错导致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5 如乙方违约不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应收账款、抵销债款等合法方式进行抵押或处置,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索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