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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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在市、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经营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分别由市、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20日印发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具有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并具有合法的资信证明;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30吨以上符合国家粮食储存规定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粮食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含兼职人员);
4.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数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用于检测杂质、水分、温度等指标的仪器设备和计量秤),或者具有委托代理的法定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单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并在注册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条件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社会粮食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合法的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注:本表由粮食经营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