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家百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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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民事责任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内容、适合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环境问题的方式。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修复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环境伤害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法律追究。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环境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伤害:环境污染和破坏可能给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造成伤害。

环境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受伤害的一方进行赔偿,恢复受损的环境。

2. 住手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住手违法行为,即住手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这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3. 整改措施: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式,恢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信息:环境民事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这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范围环境民事责任适合于个人、组织或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还是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民事责任。

同时,环境民事责任也适合于跨国公司、政府部门等各类组织和机构。

四、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民事责任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部份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也适合于环境民事责任的适合。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受害人过错的判断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以及受害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以上三种抗辩事由并非互斥,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在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确 定责任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和程度。
05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 讼时效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目录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发展趋势
0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义务、权利 和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给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停止侵 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因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 过的时效期间全部无效 ,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
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 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等。当出现这 些事由时,诉讼时效期
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 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或难以取证。
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或特 定类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案件所适用的诉讼时 效期间。
适用范围
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于涉及 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或国家利益的环境案件,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特点
特别诉讼时效相对较长, 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时间 维权,确保重大环境问题 得到妥善处理。

社情民意范文之欧阳德创编

社情民意范文之欧阳德创编

安徽怀宁百余儿童血铅超标事件见诸媒体报道后,安徽省环保厅和安庆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措施积极收治血铅超标患儿。

目前,当地排污企业已关闭,10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不可否认,这种种举措,无疑是对舆论关注的积极回应。

但老百姓丝毫体会不到其中的快意,心情备感沉重。

因为,引发儿童血铅超标的污染企业,其存在已非一天两天,还是由当地环保局招商引资而来。

如此“先污染后治理”,把已经或正在淘汰的污染企业当作“政绩工程”引进辖内,“出事”后又把治理污染当作工作实绩和亮点来向民众交差,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血铅事件”频发已经敲响环保警钟。

中央对环保工作可说是重视有加,但少数地方政府却并没有与中央“合拍”,在对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环境保护当作“软指标”,甚至连人人诟病的污染也成为了GDP增长点。

这才造成招商时“饥不择食”,监管上“蜻蜓点水”,处理上“疲软无力”,结果“屡禁不止”的局面。

建议:1、纠正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人没了,发展还有什么意义?去除唯利是图的“血铅思维”,彻底走出GDP盲目崇拜怪圈,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真正做到从老百姓的脸上看工作绩效。

把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政绩的根本标准。

2、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探索和推行环保公益诉讼,使司法成为行政的重要补充、坚强后盾,切实有效地保护好环境。

3、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对于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不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不管它是大厂小企,也不管它是内资外资,一律不予以支持。

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可以罚代管,必须强力整改整顿,加大惩治力度,治标治本。

4、逐步开展环境会计应用。

建立以绿色GDP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环境会计核算方法,通过对企业环境成本、环境费用、环境收入的核算,考核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引导企业谋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统一和最优化,把传统企业非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建立生态化与知识化、可持续化与集约化相统一的绿色企业。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课件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课件

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如果责任人 能够证明污染或破坏是由第三人的过 错所致,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 如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
破坏。
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中,如果责任人能 够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以此作
为抗辩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扩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体范围
总结词
为了更全面地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详细描述
传统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针对企业法人,但随着环境保护需求的增长,个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实体也逐 渐被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此外,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新兴业态也开始承担相应的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公民
在特定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依法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
违法行为
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行为,且该行为对环境造成了
实际损害。
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造成了明显的环境损 害后果,如水体污染、土壤破 坏等。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 导致环境损害的主要原因。
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
况。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义务或侵 犯他人环境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 的,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而依法应承 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责 令停产整顿等。

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和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和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和赔偿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民事诉讼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和赔偿责任。

一、环境污染的定义和类型环境污染是指由人为活动引起的对环境的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污染分为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多种类型。

空气污染主要由工业废气、交通尾气和燃煤排放等引起;水污染则来自于工业废水、农业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等;土壤污染则主要由垃圾填埋、化学品渗透和农药肥料使用等引起。

二、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的责任首要由污染者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当环境污染导致公众利益或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污染者进行赔偿。

环境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损失赔偿和恢复原状责任。

损失赔偿是指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而恢复原状责任则要求污染者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环境正常状态。

三、环境赔偿责任的主体在环境赔偿责任主体中,污染者是首要责任人。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其污染行为导致了环境损害,都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监管和预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应当对于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环境损害的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四、环境赔偿责任的举证难题在环境赔偿案件中,举证问题是一个难题。

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一个渐进过程,因此很难确定损害行为和具体责任人。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完善也给举证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各方合作、共同举证的基础上建立环境损害追责的机制。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为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公众利益,我国自2015年开始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由环保组织或者检察机关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旨在惩罚环境违法行为,修复环境损害,维护生态平衡。

09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09 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持续性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美国联邦环保署处罚美国杜邦公司 我国尚没有关于按日计罚的立法规定
担心对企业处罚过严会危害经济发展和就业 有人认为按日计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2.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
民法实行补偿性损害赔偿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者实施 我国还没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立法
(三)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
客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 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可抗力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可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取 合理措施制止污染,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损 害,则排污单位才能免除民事责任; (2)《水污染防治法》: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可抗 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生纠纷 行政处理 民事诉讼
第三节 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2.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
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产及人身 损害;
乱砍滥伐林木 → 水土流失、泥石流 → 财产、人身损害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三、生态破坏民事责任
(二)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造成损害的环境破
坏民事责任(直接生态破坏侵权)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与创编

【司法考试】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民事诉讼法全文)(共88页)之欧阳与创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他们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1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摘要环境保护是全球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适用条件、主体和追责方式,并提出加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

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对环境破坏行为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是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的追责,可以平衡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激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要素:2.1 损害行为损害行为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指的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

损害行为可以是直接的,如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资源浪费、不当使用自然资源等。

2.2 直接原因和因果关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还需要证明损害行为是直接原因造成的,并存在因果关系。

这需要通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手段来确定。

2.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要素。

违法行为可以包括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违反环境保护协议等。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环境破坏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3.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 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作为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对于存在违法环境行为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环境。

3.2 个人个人作为生活和生产的参与者,也应当承担自己的环境保护责任。

个人的违法环境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约束,包括赔偿受害者损失、承担修复环境的义务等。

3.3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方,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存在环境破坏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之欧阳法创编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之欧阳法创编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对于正在进行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对于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 为,行为人应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使环境 恢复原状或达到法定标准。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应采取预防措施消除危险,以避 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损害。
0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 责原则
防止危害扩大。
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人 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 措施消除危险源,以保障公众安
全。
修复生态
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 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修复生态 环境的责任,以恢复生态平衡。
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
行为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给他人 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
定义与特点
特点:环境民事法律 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 事责任,具有以下特 点
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 和长期性;
保护对象是环境资源 与生态平衡;
定义与特点
损害结果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01
02
03
04
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包括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目录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0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定义与特点
• 定义: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利益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而给人类 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等责任。

法律常识500题(三)之欧阳术创编

法律常识500题(三)之欧阳术创编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500题(三)时间:2021.02.02 创作:欧阳术197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当然不是。

仲裁主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跟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

有些纠纷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常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发生纠纷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198不服仲裁裁决还能去法院起诉吗?不能。

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

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

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199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

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一、背景介绍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民事责任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修复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对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责任主体1.个人: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政府机关:政府机关在环境管理和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责任形式1.赔偿责任:对于因环境损害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修复责任:对于因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包括修复费用、修复期限等。

3.停产停业责任: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停产停业责任。

五、案例分析1.某化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导致附近居民身体不适,引发环境民事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可以向该化工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企业承担修复责任。

2.某政府机关在环境监管中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居民可以向政府机关提起环境民事责任诉讼,要求政府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总结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都应当承担起环境民事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共同建设美丽的生态环境。

同时,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认知和意识,也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欧阳道创编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欧阳道创编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

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责任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责任的种类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是一项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活动,无论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守。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修复责任和防止责任。

具体如下:1. 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原始成本、市场价格或者被损害人所需的费用等标准进行赔偿。

2. 修复责任:环境污染发生后,污染者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恢复环境的原有状态。

如果无法完全修复,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进行修复。

3. 防止责任:环境保护法要求各类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环境活动时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

如果未尽到防止责任,导致环境污染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环境保护法在认定民事责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主体:具体负有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2. 行为:必须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非法排放污染物、滥伐森林等。

3. 后果:环境污染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环境损害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损害发生。

根据以上要素的综合考虑,法院对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加强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应加强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追责力度,确保环境污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环境损害的修复,提高修复的效率和质量,尽快恢复受损的环境。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大挑战,对于环境保护与修复,不仅需要政府的严格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要个人和企业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性、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在环境破坏行为造成损害时,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法律义务。

它对于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能够强化环境保护的意识。

当个人或企业面临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责任时,他们会更加慎重对待环境问题,尽量避免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

法律责任的威慑作用能够促使各方自觉遵守环境法规,形成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其次,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可以修复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害。

通过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受害者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用于修复受损环境或改善生活条件。

这有助于恢复受损区域的生态平衡,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帮助。

最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能够促使环境破坏者改正错误并主动参与环境保护。

在承担责任的过程中,环境破坏者不仅需要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法定义务,如修复环境、停止污染等。

这种方式可以迫使环境破坏者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后果,从而转变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个人、企业和政府等不同主体。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例如,乱丢垃圾、非法排放废物、非法捕猎等都属于个人的环境破坏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其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企业通常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气、废水、废固等污染物,如果未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将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和经济赔偿。

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环境问题愈发严峻,各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

在保护环境的众多手段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呢?比如说,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废气,造成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农作物减产;个人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破坏土壤和水源;开发商过度开发土地,破坏生态平衡等等。

这些行为一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其意义十分重大。

首先,它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合理的补偿。

当人们因为他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时,通过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让受害者获得经济上的赔偿,用于治疗疾病、恢复生产生活等。

其次,能够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当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和法律制裁时,就会在行动之前更加谨慎,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者,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当社会公众看到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就会更加自觉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在确定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时,通常需要考虑几个关键因素。

一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损害后果是由被告的环境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

这往往需要专业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污染物的来源、传播途径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

二是过错程度。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违法排污或者破坏环境,那么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能会更重;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技术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相对较轻。

三是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损害后果越严重,赔偿的金额通常也会越高。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之欧阳计创编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之欧阳计创编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语创编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语创编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令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令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富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令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富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需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年夜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界说●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富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产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律例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纳办法恢复环境原状。

●《年夜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年夜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年夜大都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定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招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规划)●——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克不及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避免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赔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合适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建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富损害●直接损失●财富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用度●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含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富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成抗力● 1.概念●不成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含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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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民事法令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令责任●一、概念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富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令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富损失●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需要条件●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排污行为年夜多具有合法性●归责原则特殊●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界说●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富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产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律例定●《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纳办法恢复环境原状。

●《年夜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年夜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1)排污者无过错说●年夜大都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定会排放污染物●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并招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规划)●——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克不及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2)高风险说●排污行为对社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避免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3)排污者获利赔偿说●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的基础上●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后果更合适公平正义原则(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建都是加害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污染现象为前提●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构成加害行为●(三)损害●财富损害●直接损失●财富灭失、减少●预期可得利益灭失●间接损失●污染清除用度●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受侵害●不包含生态损害●环境权受侵害,救济途径是行政途径和公益诉讼●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总结: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环境质量标准)●损害结果●人身、财富损害●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一)不成抗力● 1.概念●不成抗力指人们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客服的客观情况,包含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特殊的军事行动、特殊的政府行为等。

●由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一定是不成抗力● 2.适用●一般情况下,不成抗力是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在环境污染中,不成抗力要成为免责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产生不成抗力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及时采纳合理办法制止污染,如果采纳上述办法仍不克不及避免损害,则排污单位才干免除民事责任;●(2)《水污染防治法》:法令另有规按时,不成抗力不克不及成为免责事由●(二)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故意: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招致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可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7、《水污染防治法》No.85)●过失:水污染以外的其他环境污染招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招致环境污染损害产生,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No.26)●重年夜过失与一般过失:在水污染招致的损害中,由于受害人的重年夜过失招致环境污染损害产生的,可减轻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不克不及减轻、免除排污者的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No.85)●(三)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在海洋环境污染招致的损害中,完全由于圈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招致污染损害产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海洋环境污染招致的损害中,担任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分,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有其他过失行为,而招致污染损害产生的,免除污染者的民事责任。

●在水污染招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招致污染损害产生的,难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但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其他类型的污染招致的损害中,由于第三人原因(故意和过失)而招致污染损害产生的,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承担责任的方法●(一)排除危害●针对正在产生和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包含排除波折和停止侵害●(二)赔偿损失●赔偿性赔偿●(三)恢恢复状●清除污染,以防产生新的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年夜●(四)消除危险●尚未产生但有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只须有排污行为即可提出●无论排污行为是否达标●五、复合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一)复合污染● 1.界说●数个排污源排放相同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数个排污源排放的不合污染物在环境中结合并产生性状改酿成为二次污染物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

●年夜气、水污染侵权案件年夜多为复合污染侵权案件● 2.法令问题●复合污染责任承担的实质是判断各污染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复合污染中各排污者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看待●(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各排放源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关联企业之间可认定为存在意思联络●关联企业:资本的结合、业务的从属或结合、人员的交流●法令依据●《侵权责任法》No.8: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任一排放源均可以造玉成部损害●《侵权责任法》No.10:二人以上辨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玉成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以意思联络为要件● 3.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No.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富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克不及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罕见情形●各排污源均排污,且造成损害的是个别排放源排放的特定物质,但由于企业关停、监测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判断具体排污者●(三)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各排污源辨别实施加害行为●《侵权责任法》No.12:二人以上辨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年夜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年夜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无意思联络●每一排放源都不克不及造玉成部损害●罕见情形●各排污源排污量均不至于产生污染,相互叠加后污染物总量巨年夜,造成污染损害;●各排污源排放的污染物质产生化学反响,生成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

●(四)复合污染侵权中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1.复合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排污者合法排污,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2.排污者合法排污对责任承担的影响●在按份责任的承担中,合法排污者可主张降低责任份额。

复合污染案件案例阐发●某市供水公司发明其黄河取水口处水质好转,但并未立即采纳紧急办法关停该取水口,直至产生了饮用水污染事故,才采纳紧急办法,关闭了取水口,仍造成经济损失总计325万元。

经查明,此次黄河水污染事件是黄河上游两家造纸企业和一家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

其中两家造纸厂年夜量超标排放污染物,且每一家排放的污染物总量都很是巨年夜,都足以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平安;而该化工厂则是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排污,但也对此次水污染事故的产生做出了“贡献”。

这三家排污企业的排污口均未设在黄河河道中,而是位于与黄河主河道一闸之隔的一段壕沟内。

壕沟与黄河主河道之间闸门的开关由本地水务局担任管理。

某日,水务局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为确保黄河不竭流,水务局须从邻近水库紧急向黄河调水补给水源,于是当日19时开始便掀开闸门,从邻近水库经由该段壕沟向黄河补给水源,壕沟内的污水因此流入黄河河道。

●供水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三家污染企业及水务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第二节生态破坏民事法令责任●一、招致生态破坏民事责任的情形●(一)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对自然资源自己的经济价值(财富)造成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侵犯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间接生态破坏侵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通过对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破坏而进一步造成自然资源以外的财富及人身损害;●如乱砍滥伐林木→ 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富、人身损害●二、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未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的中介要素●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责任构成要件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同●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侵害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砍伐不侵犯财富权●损害结果:财富(自然资源)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较为容易●三、间接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常呈现在人为原因招致空中沉降、水土流失、泥石流,并进而造成损害的场合●环境要素作为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中介●加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责任构成要件应当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一样●砍伐林木(合法、违法)→ 水土流失、泥石流→ 财富、人身损害●合法砍伐(采伐许可证)经常偏离环境承载力的客观要求●无过错责任、不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立法缺失《水土坚持法》No.58:违反本律例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24第三节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分类●环境侵权纠纷●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生态破坏民事纠纷●自然资源确权纠纷●一、环境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行政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自力救济●(一)行政调解● 1. 界说●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依照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分(渔业、海事等)对有关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No.86,《年夜气污染防治法》No.62,《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No.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No.61……● 2. 性质●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民事侵权纠纷不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不遵守;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环保部分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调解协议或“行政处理决定”。

● 3. 适用的案件●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简直定和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赔偿案件● 4. 行政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行政调解不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法度●行政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法度● 5.●申请:一方或双方均可申请;管辖权●受理:以双方均同意接受行政调解为前提●审理:“庭审”、书面审●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调解决定●执行:自觉履行,不得强制执行调解决定●某年8月初,A县平山村农民石某向县环境呵护局反应,他种植的两亩葡萄园受到同村农民卞某的铸造厂排放的氟化物污染,造成葡萄叶片和果实脱落,要求县环境呵护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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