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明码标价公示表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
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制。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
标示内容包括:(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住宅成本公示表格
项目名称
开发企业
法人代表
资质等级
总用地面积(㎡)
容积率
总建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积(㎡)
土地出让单
价(元/㎡)
商品住宅建筑结构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商品住宅平均成本(元/㎡)
其中: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楼面地价元/㎡)
2.前期工程费(元/㎡)
2.1可行性研究费
2.2勘察设计费
2.3三通一平费
3.房屋开发费(元/㎡)
3.1建筑安装工程费
3.2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3.3基础设施建设费
4.管理费(元/㎡)
5.财务费用(元/㎡)
6.销售费用(元/㎡)
7.其他费用(元/㎡)
8.税费(元/㎡)
其它需公示的事项
监督电话(公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督投诉电话):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欢迎阅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云南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明细介绍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
销售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构,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展变动,应当另行备案。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12358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云南省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由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商品房经营者必须按《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公示表》、《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备案、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不动产登记收费公示表
监督咨询电话:0631-5352607
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9〕53号
不动产登记费用由申请人缴纳。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用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一、不动产登记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威 海 市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心 收 费 公 示 栏
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费项目
收费标准及计费单位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缴纳人
备注
登
记
费
住宅类不动产
(含车库、车位、储藏室)
80元/件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税〔2019〕45号
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一、不动产登记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取登记费的,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模板】
序号
收费项目
定价
形式
收费标准和对象
服务内容
收费时点
一
居间
服务
收费
售房佣金
市场
调节价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具体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接受卖方房源、向买方介绍房源、陪同看房、签订买卖合同并及时备案,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房屋贷款、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贷款解押、依法纳税、相关公证事项以及提供交易政策、税费、贷款利率等相关咨询服务。
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
租房佣金
市场
调节价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具体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接受出租方房源、向承租方介绍房源、陪同看房、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备案,协助租赁双方办理租金支付、房屋交接等相关服务。
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
二
税费
政府
规定
税种和税率:……
(具体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协助办理税费缴纳
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三
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
政府
定价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类: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具体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府文件规定执行)
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发证
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1、本表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监制号:[2020] F001号);
2、未在明码标价公示表上公示的,不得收取费用;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001]
附表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情况检查表
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1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销)售商品房
查看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
以认购、预订、排号、选号或发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售楼部查看台账,或走访购房人
巡杳售楼部现场,走访购房户
16
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杳看合同内容
17
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头合同欺诈行为
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杳看销售合同内容
18
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杳看相关的收费依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9
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杳看宣传材料和相关传播媒介
"人员信息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买卖合同和认购书样本、房源销售进度及价格、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
14
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主管部门投诉电诂等,并对照预售许可证内容与网上签约备案情况,核实现场公示的准售房源抵押和销售进度信息真实性
序号
检杳内容
检杳方法
检杳情况
15
未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预售方案等
杳看广告内容、明码标价书、房价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2
是否按规定
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五证”
一房一价表18层新表
6-2-12-01 两室两厅一卫 3m
西
93.99
71.40
22.59
4460
419195
6-2-12-02 两室两厅一卫 3m
东
93.99
71.40
22.59
4460
419195
6-2-13-01 两室两厅一卫 3m
西
93.99
71.40
22.59
4470
420135
6-2-13-02 两室两厅一卫 3m
22.59
4130
388179
蒲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电话:
蒲城县物 价检查所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
房号 6-3-01-01
户型 两室两厅一卫
层高 3m
朝向 西
建筑面积 (m2)
93.99
套内建筑面 积(m2)
71.40
公摊的共有建 筑面积(m2)
22.59
公示价格 (元/m2)
4300
总价 (元)
22.59
4350
408857
6-2-01-02 两室两厅一卫 3m
东
93.99
71.40
22.59
4350
408857
6-2-02-01 两室两厅一卫 3m
西
93.99
71.40
22.59
4360
409796
6-2-02-02 两室两厅一卫 3m
东
93.99
71.40
22.59
4360
409796
4490
422015
6-2-15-02 两室两厅一卫 3m
东
93.99
71.40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1日施行
发改委3.22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5月1日施行[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估价结果明细表
9380
115。47
13
房产权证号:0300136685、0300136686
黄慧聪、林志洪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3
框架
商业服务
约16年
3层
第1—2层
202.19
9770
197。54
14
房产权证号:0300136687、0300136688
黄慧聪、林志洪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4
框架
商业服务
约16年
3层
第1-2层
174.42
9770
170。41
15
房产权证号:0300136689、0300136690
黄慧聪、林志洪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区振华路54号商铺5
框架
商业服务
约16年
3层
第1—2层
202.21
9770
197。56
16
房产权证号:0300136691、0313006692
办公用房
约8年
26层
第13层
235。05
12510
294.05
4
房产权证号:0100080004、0100080005
林志洪、黄慧聪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304房
钢混
办公用房
约8年
26层
第13层
175。84
12510
219.98
5
房产权证号:0100079992、0100079993
林志洪、黄慧聪
林志洪、黄慧聪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309房
钢混
办公用房
(一房一价)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1]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有关经营企业: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一年五月七日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及收费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标价方式、标示内容。
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1)
附件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印象徽州预售许可证号码:最后更新日期: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2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预售许可证号码: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附件3二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中介服务企业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附件4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样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监制机关:监制时间:企业物价员: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 企业投诉电话:—7 —附件5填写说明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93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各地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排列顺序和制表样式,可以酌情增加公示项目,但不得擅自减少本通知所列公示牌样式中的项目。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指商品房销售的计价方式,可选填其中之一,一个项目只能使用一种计价方式;(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五)销售状态:指已销售或未销售。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牌〙(一)坐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二)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三)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8 —装修标准;(四)当期销售房源:指预售许可证批准销售的商品房总套数;(五)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六)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七)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是否代办应由购房者自主选择;(八)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如学区、环境等。
房地产中介收费文件
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河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1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民展较快,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价格[1995]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照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鄂价检规〔2011〕36号
附件1: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鄂价检规〔2011〕36号)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皖价检[2012]1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12〕193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要求,我局于2011年5月6日印发了《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价检〔2011〕80号),现已试行一年。
为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代表以及房地产经营者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该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本实施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原试行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2012年11月22日安徽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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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企业资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座落位置: 销(预)售许可证号:
楼号:
单元: 朝向:计价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价格格监督检查部门一份,行业主管部门一份,房地产企业自留一份。
2、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备案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3、上述表中的商品房价格为包含全部开发建设成本的最终销售价格。
市市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公 示 表
开发楼盘名称:户型:( )商房价 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