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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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填报时间: 2009-02-15 责任单位:温江区和盛

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自用设备4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

业项目满足一定条

件5可免征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

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

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

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

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

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

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

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

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

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

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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