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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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目标任 务

庭 成员 较多 的 , 照 国家全 面建设小 康社会 指标 可按
但 5 根据 省委 、 省政 府 的要 求 , 20 从 08年 开 始 , 用 体系 的要求 适 当放 宽 , 人均 住 房 面 积 不 超 过 1 三至 五年时 间 , 重点 、 批 次地 对 全 省农 村 低 保 平方米 ( 有 分 具体 标准 由各 地根 据 实 际情 况确 定 ) 。省 户和分 散供养 五保户 危 旧房进 行维修 改 造和新 建 , 财政 补助标 准为每 户 1 元 。 万 有效改 善农村 困难群 众 的住 房条件 , 为建 立城 乡 困 难群众 住房保 障体 系奠定基 础 。
资 、 策扶持 等措施 , 政 加大本地 产业结 构调整力 度 , 严 格 规 范 到 位 。对 个 别 企 业 因 特 殊 情 况 而构 成 大力 发 展 其 他 高新 技 术 、 高利 税 、 附加 值 、 就 高 高


厂 多处 ” , 须经 设 区 市人 民政 府 严 格 审查 的 必
四、 工作要 求
地 县 ( 政府 必 须 坚决 依 法 予 以关 闭 , 区) 并在 三 个 月 内将淘 汰退 出企 业 的所 有 生 产厂 房 和生产 设 施

( ) 一 严格 落 实责任 。各有 关市 、 ( ) 府 县 区 政
律清除 , 以防止 和杜绝死 灰复燃或 非法生产 。
江 西省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转 发 省 民政 厅 省财 政厅 关 于建 立 农村 困难 群众 住房 保 障 制度 实施 意 见 的通知
四、 资助 标准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6 0项公共 财政政策 的意
住 房保 障制度提 出如 下实施 意见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8]20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203号2008年11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座谈会纪要10月22日,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扩大国内需求,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书记的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居民购房和住房销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江西房地产业发展的方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方针政策,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努力形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微利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相协调,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凡市场经济能解决的事,政府决不插手;凡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人民群众不能共享的,政府必须尽责。

二、当前江西发展房地产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房地产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赣建城[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09]31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南昌市市政公用局:《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已经2009年7月6日厅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七月六日附件:江西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第一章编制说明为确保我省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质量,规范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使其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促进我省排水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适用于我省城市和镇的排水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其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册和附录四大部分。

城镇排水专项规划要综合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多方因素,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城镇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水体,促进城镇科学、可持续发展。

城镇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单位须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二章编制原则一、充分合理利用城镇原有排水设施功能。

二、统一规划,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科学环保,利于城镇人居环境。

四、远期雨污分流。

应充分回收利用城镇雨水及处理后的污水,科学合理处置污泥。

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促进城镇长远发展。

第三章成果格式一、规划文本(一)总论(二)排水体制(三)污水系统规划(四)雨水系统规划(五)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六)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七)再生水利用规划(八)近期建设规划(九)投资估算(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二、规划说明书(一)总论1、规划依据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3、规划期限及规划范围规划年限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一般为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赣府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

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2000年3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加快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赣建价〔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清理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的通知》(建标造函[2017]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行为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对象省内所有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共计2987名)。

二、工作内容主要围绕全省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中存在的在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企业与本人实际受聘企业不一致、注册在两个及以上企业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通过清理达到摸清底数、夯实基础、限期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和秩序的目的。

三、工作安排全省开展清理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工作分省直、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组织实施,涉及省直管单位的人员清理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其它人员的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整个清理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7月上旬前为清理对象的自查阶段;7月中旬到9月中旬为管理机构的检查阶段;9月下旬为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和上报阶段;10月份为我厅组织抽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阶段。

四、其它要求1、各级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行为的管理,除加强日常的监管外,还应在企业升级、延续、变更等管理过程中,严格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大力推行信用管理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挂证”现象的发生。

2、各负责清理“挂证”的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要加强同行业有关执法和其他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南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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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赣府厅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增强我省住房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发展城市。

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确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含县城)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

各地要组织调查摸底,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目标,并明确年度建设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研究提出拟确定发展城市报省政府。

重点城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向社会公开本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3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主题主线,紧扣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以提升节能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目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和创新机制,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节能标准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节能标准化工作成效,有效支撑我省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和完善江西省节能标准体系,协调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坚持准入倒逼。

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方向舵"和"红绿灯"的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

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节能标准研制同步机制,实现创新与节能标准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技研发、节能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2013年6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

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二、科学编制实施建设规划各市、县(区)要根据全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及中期评估要求,科学编制本地2013―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根据规划和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

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

各市、县(区)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赣府厅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1号2011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的有关精神,为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在审批重大项目前,项目审批部门应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公布项目信息,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项目。

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单位要切实组织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下达后,即可完成开工准备,及时开工建设。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审批,强化项目规划选址、节能评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涉河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抚府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1日抚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筹集第三章资金补助第四章税费减免第五章金融信贷政策第六章公共服务支持第七章项目审批政策第八章项目管理第九章租赁对象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第十章租赁管理第十一章租金管理第十二章退出管理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文件精神,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多方参与、政府支持,供需匹配、属地负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部门联审、安全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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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2012 南昌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王晓明黄爱平目录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基本规定 (2)2.2基本指标 (3)3 选址与规划 (4)3.1 一般规定 (4)3.2选址要求 (4)3.3规划布局 (5)4 配套设施 (7)4.1一般规定 (7)4.2道路交通设施 (7)4.3公共服务设施 (8)4.4工程管线 (9)4.5公共安全设施 (10)5 建筑设计 (11)5.1 一般规定 (11)5.2 建筑设计 (12)5.3 日照和节能 (14)6 设备安装 (15)6.1 一般规定 (15)6.2 给水排水 (15)6.3电气 (16)6.4燃气 (17)6.5通风与空调 (17)7室内装修 (18)7.1一般规定 (18)7.2装修标准 (18)8施工与验收 (20)8.1一般规定 (20)8.2施工质量控制 (21)8.3 工程质量验收 (21)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附录B 名词解释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8)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

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基本规定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2.2基本指标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3.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500m;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自身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一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

3.3规划布局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1.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2.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3.周边配套的小学、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九年制学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面影响。

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面临交通干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人行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宜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联接。

2.住宅区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干道;3.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交通性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4.地下车库出入口宜靠近住宅区出入口布置。

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2.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3.3.6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4 配套设施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

4.2道路交通设施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小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宅区内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

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足下列要求:1.住宅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面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4.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配套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需求在自行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2.应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雨棚。

4.3公共服务设施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住宅区人口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行;2.当住宅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相关项目;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开发统一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810%以内。

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

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办公、文体活动、卫生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老年服务及残疾人康复等公共用房。

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面积3万㎡以下的,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按150㎡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面积1万㎡,社区用房建筑面积至少相应增加50㎡。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面积2‰~3‰的标准配置;3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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