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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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行)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2年8月10日

2012 南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工和验收等八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南昌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力设计

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

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

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陈明远徐盛丁康力伟梁燕吴春江

主要参与人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

主要审查人员:陈平高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

王晓明黄爱平

目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基本规定 (2)

2.2基本指标 (3)

3 选址与规划 (4)

3.1 一般规定 (4)

3.2选址要求 (4)

3.3规划布局 (5)

4 配套设施 (7)

4.1一般规定 (7)

4.2道路交通设施 (7)

4.3公共服务设施 (8)

4.4工程管线 (9)

4.5公共安全设施 (10)

5 建筑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建筑设计 (12)

5.3 日照和节能 (14)

6 设备安装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给水排水 (15)

6.3电气 (16)

6.4燃气 (17)

6.5通风与空调 (17)

7室内装修 (18)

7.1一般规定 (18)

7.2装修标准 (18)

8施工与验收 (20)

8.1一般规定 (20)

8.2施工质量控制 (21)

8.3 工程质量验收 (21)

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

附录B 名词解释 (26)

本标准用词说明 (28)

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用。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环保卫生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基本规定

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2.2基本指标

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人口规模可分为小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提倡土地集约利用,资源集约利用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人文环境和生活质量

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3.主要出行方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

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入口的步行距

离不宜超过500m;

3.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

件;

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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