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微信”商标案风波始末众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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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读懂“微信”商标案风波始末 众案组

微信”商标案判决一出,“先申请原则”、“绝对禁止事项

瞬间成为了法律人热议的话题。今天,天同诉讼圈为您独家

到底如何认定?对于商标的保护,行政机关与法院又应该要 扮演怎样的角色?

整编 /孟也甜

制图 /陈丽娟

如需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本案案号: (2014 ) 京知行初字第 67 号当事人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创博公司” ) 被国告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商评委” ) 第三人张:某基本案情创博 公司申请“微信”商标,经异议未被核准注册 2010 年 11 月 12

日,原告创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 ) 提交了三件“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分别涉及商 标分类中的 9 类、 38 类和 42 类。其中,该公司提交的 42 类(计算机软件编程等) “微信”文字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第 9 类、第 38 类则经异议程序,被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公司的这次商标注册之路,一走便是四年,先后经历了

绘制图表,让您一览案件始末;与您探讨本案中

公共利益”

商标局” 注册申请 ——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人异议——商标局裁

定不予核准——申请商评委复审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等多个过程,详见下图:商评委认为创博公司的申请将造成大量用户不便,不予核准商评委在不予核准创博公司注册商标的第67139 号裁定中认定: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第8840949 号“微信”商标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尚未正式对外推出。但是,张某提交的证据表明,腾讯公司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已正式推出了“微信”软件且,用户量持续迅猛增长,截止2013 年7 月(诉讼圈注:商评委复审裁定作出前)腾讯公司的“微信”注册用户至少已经增长到4 亿人,并且多地政府机关、法院、学校、银行等推出了微信公共服务,相关公众已经将“微信”与腾讯公司紧密地联系起来。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腾讯公司的特定民事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内容,也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但在社会公众对“微信” 的认知发生变化,社会客观环境和公众利益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对变化了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作出判断。考虑本案的事实,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对多达4 亿的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

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 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

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裁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创博公司该复审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审理情况原告创博公司:认为其申请在先,且使用在先创博公司称,在其2010 年11 月12 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前,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没有在先申

请或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其已将“微信”商标用于相关服务。而腾讯公司的“微信”聊天软件,其最初对外发布时间为2011 年1

月21 日,比创博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要晚两个多月。创博公司认为,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应当核准申请在先的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67139 号裁定。被告商评委:核准商标注册首先需审查其合法性针对创博公司的主张,商评委认为,所谓先申

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涉及的是商标可注册性的在先性问题。而本案涉及的是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可注册性的合法性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商评委是基于在案证据,对创

博公司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衡量,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审法院:维持商评委不予核准的复审裁定 1 、特定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若对公共产生消极影响,亦受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约束。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一般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但当申请注册的标志作为特定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

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会误导广大消费者,从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亦应属于该条款所规范的情形。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考察的是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而不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时的善意或恶意。

2 、判断商标能否可注册的时间节点:行政裁决作出之时

法院认为,对于尚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的被异议商标来说,判断其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还应当考察行政裁决或判决作出之时的事实状态,以尊重新的已经形成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创博公司早于2010 年11 月申请注册了“微信”文字

3、

商标,但在合法的异议期间内,由于腾讯公司“微信”产品用 户的迅速激增,“微信”在信息传送等服务市场上已经具有很 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大消费者对“微信”所指代的信息传 送等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来源已经形成明确的认知。故在商 评委作出裁决时, 已经形成了新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打破大量用户既已形成的稳定认知属于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在数亿用户对“微信”产生稳定认知的市场实际情况下,法院 认为, 如果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不仅会使广大消费者对“微 信”所指代的信息传送等服务的性质、 内容和来源产生错误认 知,也会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先申 请原则是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一般原则,但在尊重在先申请 这个事实状态的同时,商标注册核准与否还应当考虑公共利 益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当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 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一方面是商标申请人基于申请行为产生的对特定符 号的先占利益和未来对特定符号的使用可能产生的期待利 益,另一方面是庞大的微信用户已经形成的稳定认知和改变 这种稳定认知可能形成的较大社会成本,鉴于此,选择保护 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此,商评 委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进而驳回创博公司注册申请, 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观点争鸣 1、核准商标注册的判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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