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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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侵权责任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2)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现行法:有财产,由其承担;无财产,监护人 承担。 B、教科书:以在具体情形下是否具备认识其责任 所必要的理解力为判断依据 2、其他民事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缔约过失责 任等
自然人的住所
本章知识体系:
中心点:自然人; 1、权利能力的起止; 2、权力能力的认定; 3、住所;

第十章: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相关概念辨析:
1、人 2、公民 3、自然人:
“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
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
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 籍的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 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书
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 益的保护问题


死者权利保护说 亲属利益保护说 家庭利益保护说 人身权益继承说 法益保护说 延伸利益保护说



1.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 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 B ) A.取得民事权利 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C.从事民事活动 D.享有民事权益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A、范围 年龄:成年人 智力状况健全的人 B、能力表现 C、特殊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18-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 B、能力表现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 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举例

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 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 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 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 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 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 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 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 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 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 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 遗产。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பைடு நூலகம்


◆出生的时间: ——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时间—— 表明生命已经存在的时间。 ——出生时间的具体认定:采用以户籍证明为 准的原则,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 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 证明认定。 ——如果当事人对出生的时间产生异议,应当 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认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一,法定性; ◆第二,稳定性; ◆第三,平等性; ◆第四,统一性; ◆第五,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一)法律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二)如何认定出生 (三)如何认定死亡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 断带说 独立呼吸说 受孕说 着床说 父亲承认说




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 的情况有所不同。 我国实际上是独立呼吸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 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胎儿完全脱 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
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 益的法律保护依据?

◆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 (1)概括承认; (2)特别承认; (3)不承认。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 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二、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每个自然人是否都具备 2、取得标准不同 三、分类: 1、分类标准: (1)年龄 (2)智力状况
2、具体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 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 ——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 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 ——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 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亡 时间的办法来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 意义。 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 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 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 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 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 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 承;否则则相反。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 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 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 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自然死亡 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 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 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 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含义 二、法律特征 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区别: (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 (2)是否可以转让、放弃; (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含义 2、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住所的确定标准

住所,是指自然人日常进行社会 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场所.

久住

满足两个条件

经常居住
通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 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意: 1、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 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 2、医院不能作为经常居住 地.
案例讨论: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 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 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 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 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 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 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 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 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 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 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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