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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
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益法刑二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绰号节古,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古,绰号云古,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9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杨运才、陈明清另案处理、李选堂、李选法在逃等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益阳市赫山区、安乡县城关镇等地,采取撬锁、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销赃得款58000元,均被挥霍。
其中被告人谢德云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得赃款11000元。
被告人李云古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42527元,得赃款7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盗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结论书,同案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谢德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被告人李云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谢德云上诉提出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三次盗窃,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证据不足。
李云古上诉提出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二次盗窃,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9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杨运才、陈明清另案处理、李选堂、李选法在逃等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益阳市赫山区、安乡县城关镇等地,采取撬锁、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销赃得款58000元,均被挥霍;其中谢德云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李云古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4252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陈明清、杨运才、李选堂搭乘由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事先踩好点的益阳市赫山区雅戈尔服装专卖店门前,由谢德云和李选堂用钢丝钳合力剪断门锁后,与李云古、陈明清一起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雅戈尔服装589件,杨运才等人开车将所盗衣服运到耒阳后,由谢德云销赃得款23000元,谢德云、李云古各分得赃款4000元,赃款均被挥霍。
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6529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王琴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她来到雅戈尔专卖店前,发现店面的铝合金卷闸门两侧被人撬开,两扇玻璃门上的型锁不见了,挂在店内四周墙壁上的衣服及裤子也少了很多,经盘查清点,丢失各类服装589件。
2证人李金秀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30日,她经营的鞋店隔壁的雅戈尔专卖店被偷了许多衣服。
3证人曾明新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他骑摩托车回三彩专卖店时,发现隔壁雅戈尔专卖店门前站着一个青年男子,旁边还停了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今天早上上班时,就听说雅戈尔专卖店被盗了。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雅戈尔专卖店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提取清单,证实被盗服装的规格、数量。
6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9第3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雅戈尔专卖店被盗服装共计价值165295元。
7同案人杨运才的供述,证实了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杨运才伙同谢德云、李云古、陈明清、李选堂五人采取剪断门锁入室的手段,从益阳市桃花仑雅戈尔专卖店盗得衣物数百件的相关事实。
8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有供述在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2019年10月9日下午,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陈明清、杨运才、李选法等五人在耒阳市会面后,杨运才提议到益阳一带去盗窃,李云古等人均无异议。
谢德云等人即搭乘杨运才驾驶的面包车窜至南县,并选择好位于南县南洲镇天都大酒店楼下一楼的利郎服装专卖店为作案目标。
次日凌晨4时许,谢德云、李云古等人搭乘杨运才的面包车窜至利郎专卖店门前,谢德云、李云古及陈明清、李选法四人合力将该店卷闸门掀开,李云古和李选法进入店内将衣服等物品偷出,谢德云及陈明清在店门外将偷到的东西搬到车上,杨运才坐在车内接应,五人从该店共盗得利郎牌服装436件、裤架230个、衣架200个、三星牌608型手机1部、电脑1台及现金3000元。
五人潜逃至耒阳后,由杨运才将利郎服装销赃给刘连生,得赃款15000元。
谢德云、李云古各分得赃款3000元,赃款均被挥霍。
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723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主李生华、杨剑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0日早上6点钟,李生华、杨剑相继来到他们经营的利郎服装店,发现店内的衣服等物品被偷得所剩无几,经清点,被盗走装有3000元现金的小手包1个,三星608直板手机1部,电脑1台,衣架200个,裤架230个及各类利郎服装436件。
2证人刘娟、贺希、唐婷、彭军辉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利郎专卖店于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盗的相关情况。
3证人罗燕的证言,证实了耒阳市一地下商场个体服装店以超低的价格销售利郎服装的情况。
4证人刘连生、谷运英、伍平华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的一天下午,刘连生从一个叫根根的人手中以15000元的价格购进了400余件利郎牌服装;伍平华还证实,他听根根讲,是一个叫小杨的朋友委托他销的这批衣服。
5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9第3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利郎服装专卖店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77232元。
6手机通话详单,证实了2019年10月9日,李云古先后三次在南县大角色处与他人通过电话的相关事实。
7同案人杨运才、陈明清的供述,均证实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杨运才、陈明清与谢德云、李云古、李选法五人搭乘杨运才的面包车窜至南县南洲镇利郎专卖店门前,撬开卷闸门后,盗得几百套利郎牌服装等物品,运到耒阳后销赃得款一万余元。
8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有供述在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谢德云伙同李选堂、陈明清、杨运才四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面包车窜至安乡县城关镇,由谢德云等人用钢丝钳撬开欧时力女装专卖店两道大门后,盗得欧时力服装540余件。
杨运才等人将所盗物品运到耒阳,由谢德云销赃得款2万元,谢德云分得赃款4000元,赃款已被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