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 精品
【精品文档】肖吉犯盗窃罪-范文word版 (3页)

【精品文档】肖吉犯盗窃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肖吉犯盗窃罪肖吉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芦法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吉,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X年7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X]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吉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肖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X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肖吉伙同肖超祥(已判刑)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兔子土菜馆”,盗窃被害人袁建军店内醉仙翁白酒八瓶,伊力特白酒二瓶。
经鉴定,被盗醉仙翁白酒价值人民币130元一瓶,伊力特白酒价值人民币160元一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360元;2、201X年7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肖吉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新泉村54号一楼仓库,盗窃被害人董建平仓库内水井坊白酒六瓶,剑南春白酒六瓶,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
综上,被告人肖吉盗窃作案2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54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建平、袁建军的报案及陈述、同案犯肖超祥的供述、证人张**的证言、刑事裁定书、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及照片、出库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公(湘株)鉴(痕)字(201X)130号手印鉴定书、(201X)株芦价认鉴字第84号、1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精品文档】罗敏盗窃案-范文word版 (2页)

【精品文档】罗敏盗窃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罗敏盗窃案罗敏盗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刑初字第30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敏,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壮族,大学文化,中国信息报广告部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山林县大丰镇城西街2号。
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1X]第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敏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罗敏及其辩护人贾长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敏于201X年5月8日8时许,在本市海淀区羊坊店勘测宿舍丙楼东门4层11号内,窃取被害人张苑源(女,41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1张及工商银行存折1本。
后被告人罗敏先后多次从信用卡及存折内****人民币5190元。
201X年5月25日,被告人罗敏被抓获。
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害人张苑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罗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5月25日起至201X年3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文章属性•【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的,构成盗窃罪;行为人明知是盗窃的文物而收购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文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
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裁判结果】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
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
被盗古建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
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还原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名单(3篇)

第1篇一、春秋时期1. 齐景公与田成子偷盗案齐景公时期,田成子为齐景公宠臣,田成子偷盗了齐景公的宝剑,被齐景公发现。
最终,田成子被迫辞去官职,以示惩戒。
2. 晋文公与赵盾偷盗案晋文公时期,赵盾偷盗了晋文公的玉器,被晋文公发现。
赵盾为了逃避惩罚,献出了自己的全部家产,才得以幸免。
二、战国时期1. 韩非偷盗案韩非在秦国时期,曾偷盗了秦王的宝物,被秦王拘捕。
韩非利用自己的才智,写下了《韩非子》,最终获得了秦王的赏识。
2. 齐宣王与孟尝君偷盗案齐宣王时期,孟尝君偷盗了齐宣王的玉佩,被齐宣王发现。
孟尝君通过巧妙的计谋,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三、秦朝1. 李斯偷盗案秦朝时期,李斯因偷盗被秦王嬴政拘捕。
李斯为了自保,献出了自己的谋略,最终获得了秦王的信任。
2. 赵高偷盗案赵高在秦朝时期,曾偷盗了秦王的玉玺,被秦王发现。
赵高通过自己的权谋,最终篡夺了秦朝的政权。
四、汉朝1. 霍去病偷盗案汉朝时期,霍去病因偷盗被拘捕。
霍去病凭借自己的英勇和忠诚,最终获得了汉武帝的赏识。
2. 贾谊偷盗案贾谊在汉朝时期,曾偷盗了汉武帝的玉佩,被汉武帝发现。
贾谊通过自己的才华和忠诚,最终获得了汉武帝的信任。
五、唐朝1. 韩愈偷盗案唐朝时期,韩愈因偷盗被拘捕。
韩愈通过自己的文学才华,最终获得了唐玄宗的赏识。
2. 杜甫偷盗案杜甫在唐朝时期,曾偷盗了唐玄宗的宝剑,被唐玄宗发现。
杜甫凭借自己的才华和忠诚,最终获得了唐玄宗的信任。
六、宋朝1. 欧阳修偷盗案宋朝时期,欧阳修因偷盗被拘捕。
欧阳修通过自己的文学才华,最终获得了宋仁宗的赏识。
2. 王安石偷盗案王安石在宋朝时期,曾偷盗了宋仁宗的玉佩,被宋仁宗发现。
王安石通过自己的政治才能,最终获得了宋仁宗的信任。
七、明朝1. 海瑞偷盗案明朝时期,海瑞因偷盗被拘捕。
海瑞凭借自己的忠诚和清廉,最终获得了明世宗的赏识。
2. 于谦偷盗案于谦在明朝时期,曾偷盗了明世宗的宝剑,被明世宗发现。
于谦通过自己的忠诚和勇敢,最终获得了明世宗的信任。
最新-裴松盗窃案 精品

裴松盗窃案裴松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松,男,19岁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吕村农民,住该村304号。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松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松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裴松到本市丰台区长辛店顺天府超市北侧徐敬荣的糕点铺前,趁被害人徐敬荣、张求凤二人在店内干活之机,盗窃店外摊位上的钱匣内的人民币1018元。
现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二、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裴松到本市丰台区长辛店鑫兴市场门口,趁被害人谢磊未锁车之机,盗窃谢磊停放在此的1辆邦德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
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9年9月初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裴松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三里4号楼北侧的车棚内,用钥匙打开车锁,盗窃被害人武凤敏停放在此处的1辆金城100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四、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裴松在北京市丰台区张家坟北里7号楼下,用钥匙打开车把锁,盗窃被害人宗原停放在此处的1辆红色义发125型摩托车,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165元。
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五、2019年9月4日6时许,被告人裴松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光明里6号楼下,用钥匙打开车锁,盗窃被害人王岳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捷达牌100型摩托车,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70元。
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较好。
2018年,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盗窃事实,但坚称盗窃行为并非其所为,而是受他人指使。
张某得知此事后,深感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张某认为,李某在法庭上承认盗窃行为,且坚称系受他人指使,已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则辩称,其承认盗窃行为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非有意损害张某的名誉。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提出的反证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存在,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是否存在持有否定意见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该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由李某承担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的举证责任。
1. 李某的陈述李某在法庭上承认盗窃行为,并坚称系受他人指使。
这一陈述对张某的名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陈述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2. 证据不足李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
根据反证法,李某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3. 消除影响由于李某的陈述已使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法院根据张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运用反证法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权。
反证法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平正义反证法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缉捕文物大盗

陕西缉捕文物大盗
苏殿远
【期刊名称】《金剑》
【年(卷),期】2000(000)001
【总页数】5页(P59-63)
【作者】苏殿远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65
【相关文献】
1.寻踪觅迹千里缉捕——"6·27"特大盗窃案侦破纪实 [J], 徐广惠;蔡联和
2.陕西缉捕文物大盗 [J], 苏殿远
3.2005“‘3·25’特大盗掘古墓葬、倒卖走私文物案追缴文物特展” [J],
4.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丙级、施工资质三级和监理资质丙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陕文物发[2020]37号) [J],
5.福建海警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盗捞海底文物案追缴文物近700件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精编范文】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精编范文】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益法刑二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绰号“节古”,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古,绰号“云古”,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X)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9月30日至201X年10月19日,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杨运才、陈明清(另案处理)、李选堂、李选法(在逃)等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益阳市赫山区、安乡县城关镇等地,采取撬锁、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 555元,销赃得款58 000元,均被挥霍。
其中被告人谢德云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 555元,得赃款11 000元。
被告人李云古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42 527元,得赃款7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盗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结论书,同案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历代偷盗法律案件名单(3篇)

第1篇一、秦朝1.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其中,对偷盗行为的规定尤为严厉。
案例一:《秦律》中记载,某地百姓甲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秦朝官员乙,因贪赃枉法,收受贿赂,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极刑。
二、汉朝1.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对偷盗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案例一:汉武帝时期,某地百姓丙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汉成帝时期,某官员丁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三、唐朝1.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案例一:唐太宗时期,某地百姓戊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唐玄宗时期,某官员己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四、宋朝1.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案例一:宋太祖时期,某地百姓庚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宋仁宗时期,某官员辛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五、元朝1. 元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法律制度相对混乱。
案例一:元世祖时期,某地百姓壬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元顺帝时期,某官员癸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六、明朝1. 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案例一:明太祖时期,某地百姓甲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明成祖时期,某官员乙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七、清朝1.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法律制度逐渐衰落。
案例一:清太祖时期,某地百姓丙偷盗他人财物,被捕获后,依法判处斩首。
案例二:清世宗时期,某官员丁因贪污受贿,同时偷盗他人财物,被查实后,依法判处死刑。
八、民国时期1. 民国时期,我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近代化。
大唐法律唐律疏议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唐律疏议中的一个案例——张仁裕诬告案,来探讨唐代法律的特点和司法实践。
张仁裕诬告案发生在唐太宗贞观年间,是当时一起典型的诬告案。
案件的起因、发展、审理过程以及最终的判决,都充分体现了唐律疏议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
二、案件起因张仁裕,唐太宗时期的一名普通百姓,因家境贫寒,生活困苦。
一日,张仁裕听说邻居李氏家有一块价值连城的玉佩,心生贪念。
为了得到这块玉佩,张仁裕遂心生一计,企图诬告李氏盗窃。
三、案件发展张仁裕在暗中收集了李氏的隐私,编造了李氏盗窃玉佩的谎言。
随后,张仁裕向官府告发,称李氏家中有盗窃玉佩的嫌疑。
官府接到告发后,立即派员前往李氏家中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李氏坚称自己并未盗窃玉佩,并表示愿意接受官府的审判。
而张仁裕则一口咬定李氏就是盗窃犯,并提供了所谓的证据。
四、审理过程此案由当时的刑部尚书李世民审理。
李世民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唐律疏议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1. 证据审查李世民首先对张仁裕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他发现,张仁裕所谓的证据都是捏造的,没有任何可信度。
于是,李世民决定将张仁裕作为嫌疑人进行审讯。
2. 审讯张仁裕在审讯过程中,李世民发现张仁裕的供词漏洞百出,与事实不符。
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李世民决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
在刑讯逼供下,张仁裕最终承认了自己的诬告行为。
3. 审讯李氏李世民对李氏进行了审讯,李氏坚称自己并未盗窃玉佩。
为了证实李氏的清白,李世民派员前往李氏家中搜查,并未发现任何与玉佩有关的线索。
五、判决结果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诬告他人者,按所诬告的罪名处罚。
张仁裕诬告李氏盗窃,其行为构成诬告罪。
李世民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判处张仁裕死刑,并赔偿李氏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1. 唐律疏议的特点唐律疏议作为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具有以下特点:(1)体系完备:唐律疏议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哈尔滨盗窃燕窝案判决书

哈尔滨盗窃燕窝案判决书
摘要:
一、案情概述
1.案件背景
2.嫌疑人
3.作案过程
4.破案经过
二、证据及法律依据
1.证据
2.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1.判决
2.赃物处理
四、案件启示
1.提高防范意识
2.严厉打击犯罪
正文:
哈尔滨一燕窝店发生盗窃案,被盗燕窝价值人民币50万元。
嫌疑人李某,男,35岁,曾有盗窃前科。
李某利用工作之便,将燕窝藏匿于身上,分多次带出店外。
店员发现燕窝失窃,查看监控录像后报警。
警方根据线索抓获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数额较大,证据确凿。
监控录像、现场勘查记录、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最终,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盗燕窝被追缴,发还给燕窝店。
此案启示商家应加强管理,对贵重物品进行妥善保管,提高防范意识。
【最新文档】武长安、谢历松盗窃一案-word范文模板 (3页)

【最新文档】武长安、谢历松盗窃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武长安、谢历松盗窃一案武长安、谢历松盗窃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怀中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长安,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7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X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X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历松,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4月20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6月9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X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长安、谢历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4月9日作出(201X)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武长安、谢历松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武长安、谢历松等人从溆浦县低庄镇老街一户人家中吸食毒品出来,被告人武长安邀集被告人谢历松等人去溆浦县水隘乡帮其收账。
在水隘乡水岩村一村民屋边发现1辆摩托车,二被告人商量后由谢历松找来水果刀将摩托车电源线割断,后由被告人武长安将摩托车开到低庄镇当给覃玉,得赃款1000元。
李云盗窃案(义公(佛)行罚决字[2021]13978号)
![李云盗窃案(义公(佛)行罚决字[2021]139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95b24a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a4.png)
李云盗窃案(义公(佛)行罚决字[2021]139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佛)行罚决字[2021]1397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1.12.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李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0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9日,违法行为人李云窜至义乌市佛堂镇,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侵害人放于某处小吃车内的电瓶一组盗走后逃离现场。
后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并扣押盗得的电瓶一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云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
罚,并追缴电瓶一组。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春平作品目录

李春平作品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小说评论》
【年(卷),期】2006()3
【总页数】1页(P73-73)
【关键词】长篇报告文学;李春平;小说;《特区文学》;出版社;文化机构;奈何天;作品目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
【相关文献】
1.农冠品赵先平作品故园书写身份建构话语比较 [J], 农丽婵
2.以《李春天的春天》为例谈影视审美中的奢侈品 [J], 高雪洁
3.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解读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J], 本报
4.应急管理部解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J],
5.郭平作品目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耒阳市刘少云二川刑事判决书

耒阳市刘少云二川刑事判决书案情回顾本案是耒阳市刘少云二川刑事案件,原告为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为刘少云。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检察院的起诉书,经过审理和辩论,法庭作出了如下裁定。
审理过程一、开庭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15日在耒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指控刘少云涉嫌在二川地区犯有多起盗窃罪行,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对指控表示不认可,并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证据呈堂根据法庭程序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法庭上进行了呈堂。
原告提供了多份现场勘查报告、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等材料作为证据支持其指控。
被告则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证据。
三、辩论阶段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强调了刘少云在二川地区多次作案的事实,并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则辩称自己与案件无关,并提出了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四、法庭宣判经过审理和辩论,法庭最终依法作出了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行,法庭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刘少云犯有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涉及盗窃所得财物将予以追缴,并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3.对于其他相关涉案物品,将其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指控。
经过审理和辩论,法庭认为:1.原告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物证鉴定书等材料证明了被告在二川地区多次作案的事实。
2.证人证言也进一步证实了被告的犯罪行为。
3.考虑到被告对指控的不认可,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听取了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对其提出的辩护证据进行了审查。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被告刘少云犯有盗窃罪,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结语本案是耒阳市刘少云二川刑事案件,经过公正、公平的审理,法庭依法作出了有关判决。
该判决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此案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珍惜社会治安稳定的成果。
编印以案释法案例

编印以案释法案例
案释法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解释和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编印几个案例来
进行案释法的练习。
案例一:盗窃案
案例概述:人因盗窃行为被发现并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查,发现其
有多起盗窃未遂的行为,但他辩称并没有实际取得盗窃物品。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价值巨大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案释: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取得盗窃物品,但其已经实施了
多起盗窃未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盗窃行为不仅指
实际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包括未能成功取得财物的未遂行为。
因此,
即使被告人未能成功实施盗窃,但其多起盗窃未遂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交通事故
案例概述:A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与B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B受伤。
案例三: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
然而,在交付款项后,甲发现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乙退还款项。
通过以上案例的编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释法的运用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人们更准确地理解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学谷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陈学谷受贿案案号:(某市)刑初(某号)被告人:陈学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
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起诉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某检刑诉〔某年〕某号)被告人:陈学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
现因涉嫌受贿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学谷涉嫌受贿罪,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受贿事实1.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张某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4.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学谷在担任某市某局某处处长期间,为某市某区某局局长赵某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XX万元。
被告人陈学谷上述行为均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 被告人陈学谷的供述和辩解;2. 王某、李某、张某、赵某的证言;3. 银行转账记录、收条、收据等书证;4. 某市某局某处出具的证明材料;5. 其他证据。
法律逻辑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无业。
一天,甲在街头闲逛时,发现一辆停着的自行车无人看管。
甲心想:“反正也没人看见,我就先骑回家,明天再还。
”于是,甲将自行车骑走,并将其停放在自己家中。
第二天,甲发现自行车的车锁被锁,无法打开。
甲心想:“看来车主今天要回来了,我还是把自行车还回去吧。
”然而,甲又想到:“反正我也没花钱买,就当是白骑了。
”于是,甲决定将自行车据为己有。
几天后,车主发现自行车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将甲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二、法律逻辑解释1. 法律事实的认定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首先要明确盗窃罪的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将他人财物——自行车窃取,并据为己有。
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事实。
2. 犯罪构成的要件(1)犯罪主体: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甲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 法律逻辑推理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进行法律逻辑推理。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上述分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甲的“偷车”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甲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似“偷车”,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盗窃罪。
原因如下:首先,甲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
在法律上,秘密窃取是指在不被他人发现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在本案中,甲在骑走自行车时,并未采取隐蔽措施,其行为已被车主发现。
其次,甲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
甲在骑走自行车时,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自行车骑走。
最新-李进红盗窃案 精品

李进红盗窃案
李进红盗窃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房刑初字第006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进红,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清丰县仙庄乡李庄村4排,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
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第二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19第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进红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进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进红伙同一男子姓名不详,在逃于2019年6月21日凌晨和28日凌晨两次到北京师范大学燕化附属中学教学楼撬锁进入教室,盗窃多媒体电脑主机4台。
销赃后赃款已挥霍。
2019年7月6日4时许,被告人李进红再次伙同该男子到北京师范大学燕化附属中学行窃,因教学楼有人盗窃未遂。
二人跳墙逃离现场时,李进红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其同伙逃脱。
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共价值人民币65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进红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宪军、刘旭、张军胜、徐良、徐彬、师震宇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燕化附属中学书面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益法刑二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绰号节古,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云古,绰号云古,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9南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杨运才、陈明清另案处理、李选堂、李选法在逃等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益阳市赫山区、安乡县城关镇等地,采取撬锁、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销赃得款58000元,均被挥霍。
其中被告人谢德云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得赃款11000元。
被告人李云古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42527元,得赃款7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盗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结论书,同案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谢德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被告人李云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谢德云上诉提出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三次盗窃,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证据不足。
李云古上诉提出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二次盗窃,原审认定其犯盗窃罪证据不足;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9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杨运才、陈明清另案处理、李选堂、李选法在逃等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先后窜至南县南洲镇、益阳市赫山区、安乡县城关镇等地,采取撬锁、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销赃得款58000元,均被挥霍;其中谢德云参与盗窃三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358555元;李云古参与盗窃二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242527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9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陈明清、杨运才、李选堂搭乘由杨运才驾驶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事先踩好点的益阳市赫山区雅戈尔服装专卖店门前,由谢德云和李选堂用钢丝钳合力剪断门锁后,与李云古、陈明清一起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雅戈尔服装589件,杨运才等人开车将所盗衣服运到耒阳后,由谢德云销赃得款23000元,谢德云、李云古各分得赃款4000元,赃款均被挥霍。
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65295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王琴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她来到雅戈尔专卖店前,发现店面的铝合金卷闸门两侧被人撬开,两扇玻璃门上的型锁不见了,挂在店内四周墙壁上的衣服及裤子也少了很多,经盘查清点,丢失各类服装589件。
2证人李金秀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30日,她经营的鞋店隔壁的雅戈尔专卖店被偷了许多衣服。
3证人曾明新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40分左右,他骑摩托车回三彩专卖店时,发现隔壁雅戈尔专卖店门前站着一个青年男子,旁边还停了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今天早上上班时,就听说雅戈尔专卖店被盗了。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雅戈尔专卖店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提取清单,证实被盗服装的规格、数量。
6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9第3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雅戈尔专卖店被盗服装共计价值165295元。
7同案人杨运才的供述,证实了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杨运才伙同谢德云、李云古、陈明清、李选堂五人采取剪断门锁入室的手段,从益阳市桃花仑雅戈尔专卖店盗得衣物数百件的相关事实。
8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有供述在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2019年10月9日下午,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伙同陈明清、杨运才、李选法等五人在耒阳市会面后,杨运才提议到益阳一带去盗窃,李云古等人均无异议。
谢德云等人即搭乘杨运才驾驶的面包车窜至南县,并选择好位于南县南洲镇天都大酒店楼下一楼的利郎服装专卖店为作案目标。
次日凌晨4时许,谢德云、李云古等人搭乘杨运才的面包车窜至利郎专卖店门前,谢德云、李云古及陈明清、李选法四人合力将该店卷闸门掀开,李云古和李选法进入店内将衣服等物品偷出,谢德云及陈明清在店门外将偷到的东西搬到车上,杨运才坐在车内接应,五人从该店共盗得利郎牌服装436件、裤架230个、衣架200个、三星牌608型手机1部、电脑1台及现金3000元。
五人潜逃至耒阳后,由杨运才将利郎服装销赃给刘连生,得赃款15000元。
谢德云、李云古各分得赃款3000元,赃款均被挥霍。
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7232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李生华、杨剑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0日早上6点钟,李生华、杨剑相继来到他们经营的利郎服装店,发现店内的衣服等物品被偷得所剩无几,经清点,被盗走装有3000元现金的小手包1个,三星608直板手机1部,电脑1台,衣架200个,裤架230个及各类利郎服装436件。
2证人刘娟、贺希、唐婷、彭军辉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利郎专卖店于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盗的相关情况。
3证人罗燕的证言,证实了耒阳市一地下商场个体服装店以超低的价格销售利郎服装的情况。
4证人刘连生、谷运英、伍平华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0日的一天下午,刘连生从一个叫根根的人手中以15000元的价格购进了400余件利郎牌服装;伍平华还证实,他听根根讲,是一个叫小杨的朋友委托他销的这批衣服。
5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9第3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利郎服装专卖店被盗的物品共计价值77232元。
6手机通话详单,证实了2019年10月9日,李云古先后三次在南县大角色处与他人通过电话的相关事实。
7同案人杨运才、陈明清的供述,均证实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杨运才、陈明清与谢德云、李云古、李选法五人搭乘杨运才的面包车窜至南县南洲镇利郎专卖店门前,撬开卷闸门后,盗得几百套利郎牌服装等物品,运到耒阳后销赃得款一万余元。
8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有供述在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谢德云伙同李选堂、陈明清、杨运才四人,搭乘杨运才驾驶的面包车窜至安乡县城关镇,由谢德云等人用钢丝钳撬开欧时力女装专卖店两道大门后,盗得欧时力服装540余件。
杨运才等人将所盗物品运到耒阳,由谢德云销赃得款2万元,谢德云分得赃款4000元,赃款已被挥霍。
经价格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16028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郭红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19日,郭红来到她经营的欧时力女装店时,发现卷闸门被撬烂了,玻璃门上的琐也被撬开了,店内的女装被盗走了几百件。
2证人王晓法的证言,证实她所开的丽人服装店在欧时力女装店的对面,2019年10月19日凌晨3时许,她听到对面的卷闸门呼的一声炸响,把她惊醒了,接着就听到卷闸门打开的声音。
3证人龚道喜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龚道喜驾驶的士车载客,途经欧时力女装店时,看到该店门前停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二个男的,一高一矮,矮个子男的手里提着黑塑料袋,龚道喜将车停好后,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响,看到两个男的正在关欧时力的卷闸门,接着面包车就快速发动朝北驶去。
4欧时力女装专卖店提交的被盗女装详单,证实该店被盗女装共计540余件。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欧时力女装专卖店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
6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19第3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欧时力女装共计价值116028元。
7同案人杨运才、陈明清的供述,均证实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陈明清和谢德云、李选堂、杨运才四人,搭乘杨运才的面包车窜至安乡县城欧时力女装店门前,由谢德云等人用钢丝钳、起子把卷闸门撬开,盗得欧时力女装数百件,回到耒阳后销赃得款二万元。
8上诉人谢德云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系被抓获归案的。
2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经同案人杨运才、陈明清辩认,系本案的参与实施者。
3南县看守所查获上诉人谢德云写给李云古的串供翻供材料及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谢德云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欲串通李云古翻供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德云、李云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针对谢德云、李云古提出他们没有参与原审认定的盗窃作案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的同案人杨运才、陈明清均证实,谢德云参与实施了原审认定的三次盗窃作案,李云古参与实施了其中的二次作案,上诉人谢德云、李云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亦印证了这一事实,且南县看守所查获的由谢德云写给李云古的串供翻供材料进一步印证了谢德云与李云古的口供的真实性,故谢德云与李云古均参与实施了原审认定的盗窃作案,足以认定,二人串通反供,不承认参与实施本案,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故他们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李云古提出他有立功表现的上诉意见,经查,李云古协助看守人员及时制止同监人企图自杀的行为,不属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丽霞审判员叶青代理审判员喻宁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