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共同犯罪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实践中,根据一些因素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共同犯罪有哪些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
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
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1)对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
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①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
③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盗窃罪定义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祝某等人盗割电信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处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一、盗窃罪立案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式,近些年有组织犯罪及单位犯罪⽇益增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备受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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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于⼀个⼈单独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种特殊形式,⽐⼀个⼈单独实施犯罪复杂:⾸先,共同犯罪⽐⼀个⼈单独实施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每个共同社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区别对待,处以不同的刑罚,这就需要规定不同于单独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共同犯罪具有结构上的复杂性,有的共同犯罪不能直接适⽤以⼀个⼈实施犯罪为标准⽽制定的《刑法》分则条⽂,⽽需要另⾏加以规定其⾏为形式。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定义内涵明确、外延周延、提⽰了共同犯罪的本质牲,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的原则,因⽽是科学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种特殊形态的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故意犯罪的⼀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必须⼆⼈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这⾥所说的⼈,既指⾃然⼈,还包括单位。
(1)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是必须⼆⼈以上。
可以是两个以上的⾃然⼈,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然⼈和单位共同实施犯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
如果犯罪主体是⾃然⼈,则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个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和⼀个没有刑事责任能⼒的⼈共同实施危害⾏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认定⾏为⼈能否成为某⼀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进⾏。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什么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往往会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分。
根据规定,对盗窃罪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原那么是不同的。
而今天我们将主要看看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的内容,下面就是为大家的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提供给更多人哦!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判处分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分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分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分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
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
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
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被告人余小林等9人盗窃案──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被告人余小林等9人盗窃案──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者:沈言【提要】本案是一起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盗窃案件,争议焦点是如何考量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以及共谋而未共行者的罪责认定问题。
作者提出了两个论点,一是只有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才能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共谋行为对某次的危害结果不具有原因力时,共谋而未实行者就不需要对该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供参考。
【案情】被告人余小林,男。
被告人曾武,男。
被告人李志亮,男。
被告人陈小均,男。
被告人王永,男。
被告人郁袁敏,男。
被告人赵杰,男。
被告人陈蛇林,男。
被告人徐进,男。
2008年6月初,被告人余小林、曾武、王永、郁袁敏以及朱兴明(另处)等人预谋至宝钢分公司炼钢厂转炉一分厂(以下简称宝钢转炉一分厂)实施盗窃。
后商定由李志亮组织人员实施盗窃,由朱兴明、曾武联系王永和郁袁敏(该厂保安),王永再联系厂区巡逻队员赵杰,让赵杰提供厂区保安巡逻信息,由郁袁敏放行指定车辆,由余小林在厂区外接应并负责销赃。
余小林、李志亮还找到被告人陈小均,让陈再找些人实施盗窃,陈小均答应。
1、2008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王永、赵杰以及朱兴明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600公斤,后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蛇林,得款32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2、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王永、郁袁敏、赵杰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100公斤,后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陈蛇林,得款22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3、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余小林、曾武、李志亮、陈小均、王永、郁袁敏、赵杰等人结伙在宝钢转炉一分厂内窃得铌铁1000公斤,后销售给被告人徐进,得款20万元,所得钱款被分赃花用。
4、20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王永将赵杰告知其的宝钢厂区巡逻信息提供给曾武,曾武告知李志亮后由李志亮通知陈小均入厂盗窃。
盗窃罪相关法条整理
“盗窃罪”相关法条整理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D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
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例3: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
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
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
在本案中,难以认为乙与甲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断乙的行为时,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甚至可能认为乙实施的是正当业务行为。
其实,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一种循环论证:在肯定了乙是共犯的情况下,才说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共同犯罪
犯罪既遂与亲手犯共同正犯研究
亲手犯,又称自手犯,通常是指必须由正犯亲自实施实 行行为,不能以间接正犯的形式实施的犯罪。亲手犯本来 的意思是,在犯罪的性质上,行为主体和行为之间必须具 有密切关系,不允许有他人的介入。 刑法中确实存在这样一些犯罪,即使是在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的情形下,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完成并不能代表本 人犯罪行为的完成。例如,在强奸罪、脱逃罪中,即使共 犯中有的行为人将强奸、脱逃行为实施完毕,但其他人就 其自身而言,仍然是认为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这类犯 罪的共同犯罪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同其他
小结
肯定说的观点认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之原则 应贯彻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之中,即使亲手犯也不 例外。而否定说则考虑到亲手犯不同于其他的犯 罪,每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均有其特定的目的,行 为人虽然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每个人实施犯 罪的目的都不是为了他人,而是具有很强的个体 性,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在亲手犯的共 同犯罪中,各行为人要成立犯罪既遂必须是其本 人亲自将犯罪实施至犯罪既遂。
案发后,被告人张海丰外逃,后于2001年12月1日 向公安机关投案。 宝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丰违章驾车 将被害人刘晶撞倒后,不予救助反而逃逸,造成被害人遭 二次汽车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关丽云在被告 人张海丰肇事后指使张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 逃逸致人死亡”之加重情节的共犯;被告人吴连国违章驾 车,疏忽大意,造成轧死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 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驾车逃逸。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 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 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共同犯罪
盗窃罪案例法律关系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潜入邻居张某家中,将张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追回被盗财物。
三、法律关系分析1. 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法律关系(1)犯罪行为: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被害人权利:张某作为被盗财物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 公安机关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侦查权: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侦查,有权对其进行讯问、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
(2)起诉权: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检察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查起诉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不起诉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人民法院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决定其刑罚。
(2)上诉权: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国家与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刑罚执行权: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判决后,由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2)赔偿权:李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
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刑事犯罪共犯案例分析:盗窃案案例简介:时间:2008年3月10日地点:某大型购物中心主要人物:小明、小亮、小李、小王事件描述:2008年3月10日晚,小明与小亮、小李、小王一起商量了一件大胆的计划:盗窃某大型购物中心珠宝店的贵重珠宝首饰。
小明是计划的策划者,他提供了详细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小亮和小李负责撬开珠宝店的门锁,小王负责在案发当晚提供交通工具来逃离现场。
4月10日,晚上9点,小明等四人按照计划潜入购物中心。
他们利用小明提供的蓝图,熟练地穿越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区域,伺机进入珠宝店。
小亮和小李配合默契,迅速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并进入了店内。
小明遵循事先制定的计划,带着各种工具摧毁了防盗玻璃,并盗走了一批价值数百万元的珠宝首饰,并将其放入专门准备的随身行李中。
在盗窃过程中,小霞,一位购物中心员工,巧合地路过珠宝店。
她注意到门锁被撬开并且发出了响声,于是立即报警。
保安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但是小明和其余三名同伙已经逃离了购物中心。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得知了小明等四人的身份。
经过艰苦的努力,警方最终在4月18日将小明和小亮抓获,而小李和小王则已经逃至境外。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小明、小亮、小李、小王四人构成了一起盗窃案的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一起犯罪行为中共同犯罪,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共同犯罪特点明显,每一名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首先,小明作为计划的策划者,提供了珠宝店的平面图和安保措施情报。
他的计划为盗窃行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其次,小亮和小李作为实施者,撬开了珠宝店的门锁,为小明进入店内创造了条件。
最后,小王作为逃离现场的保障人员,提供了交通工具以便小明等人快速逃离。
四名被告人紧密配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共犯人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分别判刑。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策划者,具有更大的罪责;小亮、小李承担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刑责;小王则应承担逃避追捕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一)共同正犯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都是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
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是指甲仅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总结】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1,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首先甲、乙构成杀人罪,其次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
然而无法查明,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
例2,甲、乙都想伤害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踢一脚,丙重伤。
事后查明,只有一脚导致重伤,但无法查明这一脚是谁踢的。
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
由于无法查明重伤结果是谁造成的,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注意:如果造成的是轻伤,理论上也只能各自都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但由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是轻罪,在我国轻罪的未遂一般不做犯罪处理,因此对甲、乙都做无罪处理。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
事后能够查明,甲、乙各投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
共同犯罪起诉意见书
共同犯罪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某某地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行为向法院提交起诉意见书,敬请法院依法审理。
案件概况本案中,被告人甲、乙两人涉嫌共同犯有盗窃罪,下面将依法对此进行分析。
罪名和事实认定根据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及对涉案人员的讯问,被告人甲、乙两人在某某时间和地点内密谋盗窃某某公司的贵重物品。
经过细致的策划,甲、乙两人于某某日期凌晨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该公司,并成功盗走了价值数十万元的贵重物品。
经过对案发现场的勘验和现场监控视频的分析,警方确认了他们的作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他人住宅的附属建筑物或者其他固定场所,秘密或者公然盗窃财物的;(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盗窃财物的。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我认为被告人甲、乙以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方式,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对此,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甲、乙以盗窃罪起诉,并依法进行审理。
证据及其有效性在本案中,我们掌握了以下证据:1. 监控视频:案发当晚,公司的监控摄像头录下了甲、乙两人入室盗窃的情况,该监控录像作为有力证据予以保全,并在庭审中播放。
2. 盗窃工具:警方在甲、乙两人的住所中搜查到用于盗窃的工具,其中包括撬锁工具、手套等物品,并进行了物证鉴定,结果证实这些物品具备实际作案价值,并与案发现场留下的痕迹相一致。
3. 供述与证人证言:根据警方对甲、乙的询问笔录,两人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说明了作案细节。
此外,还有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亦可佐证两被告共同犯罪的事实。
上述证据充分而确凿,足以证明被告人甲、乙共同犯有盗窃罪。
共同犯罪及惩罚依据我依法认定被告人甲、乙共同实施了盗窃罪,下面对共同犯罪的特征以及惩罚依据进行论述。
1. 共同犯罪的特征: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组织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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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摘要: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无锡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阅读:
盗窃罪专题: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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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同犯罪案例
案情:廖某和范某约好于2005年8月21晚凌晨到高某家中盗窃,廖某和范某顺利盗得财物后准备逃走,范某正要离开时即被被害人抓住,范某为了挣脱逃跑,暴力击伤被害人后逃跑。
分析: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范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廖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只构成盗窃罪,因为在本案中,廖某和范某都有盗窃的故意,但是没有抢劫的故意,范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廖某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支持和帮助,因此范某的行为是盗窃罪转化为抢劫。
综上,对廖某的行为应该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不应转化为抢劫罪。
相关知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奇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事实上每个案件都是各不相同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刑事辩护方面的问题不明白时,可以找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律师免费咨询,他们会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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