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的认定

合集下载

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新解

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新解

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新解作者:李冬星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明确规定为与“多次盗窃”相并列的盗窃行为方式,“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因而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解读。

本文对修正后的“多次盗窃”的内涵及认定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多次盗窃;认定;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典第264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将“入户盗窃”、“扒窃”从原属于“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中独立出来,自立门户,并将“携带凶器盗窃”这一极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的盗窃行为纳入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反映了刑法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一方面具有侵害财产法益,一方面又具有潜在的危害住宅安宁、人身安全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有利于法益的保护、人权的保障。

一、“多次盗窃”的内涵在修正案(八)以及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对于“多次盗窃”的理解,学者和司法实践一般以原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第四条的规定为认定标准:“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即认为该解释是对“多次盗窃”的定义。

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司法实践中,应照此执行。

②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譬如黎宏教授则认为:《解释》明确地将其列举出来,加以提示。

但是,这种提示性规定,并不是对“多次盗窃”自身的解释,因此,根据这一条来说明“多次盗窃”仅仅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这是没有道理的。

譬如认为多次在工厂、高校办公室等实施的盗窃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行为”,并认为这样解释符合“各类性质的财产均应受到刑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盗窃刑事案件的办理,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此类案件相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多次盗窃“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况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者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物品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盗窃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盗窃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的非法性(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

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

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户”的界定(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密切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盗窃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的犯罪现象普遍存在,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多次盗窃的犯意,并反复连续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但每次作案所盗财物的数额都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1)。

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不大(如果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则无需再适用本标准),但“多次盗窃”行为人多次产生盗窃犯意,并敢于反复地付诸实施,其行为足以显现行为人已形成盗窃习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而明确认定“多次盗窃”是非常必要的。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1、“多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基于这一法条可以直接得出,“三”次以上即可认定为“多”。

但由于语言的复杂性,“次”在实践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理解,使得关于“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现阶段对于“次”的理解主要有:一,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2),是指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并且是在相对固定的地点里进行连续犯罪的情况可以以“一次犯罪”来认定;二,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3)。

两种观点表达了完全相反的意见。

对“次”的理解和界定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诸多因素,不能过分或片面地强调一方,顾此失彼。

按照《辞海》的解释,“次”为“回数”,如三番五次(4)。

由此而得出,对与“次”的理解,应强调连续性(5)。

因此可以把“次”定义为:基于一个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意,在相对固定的时空范围和相对集中的时间内,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

如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行为人先是向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又向乙实施了盗窃行为,应视为一次。

2、“多次盗窃”的新界定如上文所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型盗窃罪。

“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

“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

“入户盗窃\扒窃”与多次盗窃的关系[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

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应予以坚持。

后者特别司法实证分析来证明。

[关键词]罪状;类型;弹性结构要素;盗窃未遂“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四者是并列关系,互不包容,各自独立成为盗窃罪的定罪情形”,这是目前对盗窃罪后半段罪状具代表性的、普遍性的认识。

就多次盗窃而言,其独立性表现为,除入户盗窃、扒窃以外其他手段的多次盗窃,如在工地、办公场所等多次盗窃的行为。

而入户盗窃、扒窃只要有一次就构成盗窃罪。

①一、五种独立定罪的情形还是两种罪状实际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上述所谓五种独立情形,应该分别归属于盗窃罪的两种罪状。

与原规定不同,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基本罪状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表述惯例,“……的”,即分则条文中表述罪状后使用了“的”字,并且“的”后面紧接着有逗号时,表明该条文对一种罪状的表述已经完结。

②因此,对盗窃罪基本罪状个数的理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中使用了“……的”,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中也使用了“……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描述,其基本罪状有两种,即其前半段是普通盗窃,其后半段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对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的理解,笔者一直认为,在盗窃罪处罚范围扩大化,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缺乏相应的、类似于可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缓和化机制背景下,应在类型意义上来把握其构成。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浅析多次盗窃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

浅析多次盗窃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

2010年12月第27卷第12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 ournal of H ubei U ni ver s i t y of E d ucat i onD e c.2010V ol,27N o.12浅析多次盗窃累犯成立的时问条件谢凤君(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361026)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交叉并存的情况甚为多见,对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情况下认定累犯后罪案发的时间点如何选定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判断多次盗窃是否构成累犯,后罪的案发时间点应"-3选择盗窃犯罪行为的案发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的案发时间。

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又避免了对犯罪行为的重复评价,兼具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多次盗窃;盗窃违法行为;盗窃犯罪行为;累犯;时间条件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2010)12-0072-03作者简介:谢凤君(1982一),女,福建厦门人,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1.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颜某,男,1980年出生。

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1月刑满释放。

2010年4月22因涉嫌盗窃罪被执行逮捕。

盗窃行为如下:(1)2009年10月8日,颜某窜至厦门市公交车上,盗得一部诺基亚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09年12月20日,颜某窜至厦门市公交车上,盗得一部三星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0元。

(3)2010年4月11日,颜某窜至厦门市公交车上,盗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颜某犯盗窃罪,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并认定颜某不构成累犯。

2.引发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颜某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窃取财物价值为22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

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

论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认定作者:刘春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5期摘要“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除了数额要求外的另一个无数额限制的标准。

其中,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了原则性规定“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但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盗窃”的具体情形的认定尚存在分歧。

“多次盗窃”属于行为犯,其处罚依据是行为人的盗窃习性,带有补充其他犯罪标准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多次盗窃次数连续犯行政处罚作者简介:刘春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70-02《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列为独立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除此再无其他有关“多次盗窃”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务中对“多次盗窃”具体情形的认定标准存有较多分歧,对该问题的尽快解决必要而紧迫。

一、对“多次盗窃”次数的界定对“多次盗窃”中的“次”如何理解呢?因关于多次盗窃中“次”的定义,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承办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只要行为人基于一个盗窃的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的,只要时间间隔较小,一般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

有学者认为,所谓“多次盗窃”,习惯上理解为3次以上。

其中“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的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

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盗窃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由于两次盗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因此不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人在一栋楼内连续盗窃三家居民住宅,由于三家居民住宅之间存在间隔,不属于同一地点,也不属于“一次盗窃” 。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司法考试新法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浪微博:@众合刘校逢(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罪属于每年必考的罪名之一,新法必考属于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之一,所以,两高最近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需要大家在复习备考中给予充分的重视。

为了使大家能够快速掌握该司法解释中的有效信息,减轻大家的复习负担,本人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校逢解读】本条修改了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引起注意。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2000元以上修改为1000-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2万以上修改为3万-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3万-10万元以上修改为30万-50万元以上。

这一修改,直接关系着量刑。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判断重大立功、追诉时效等有着直接的意义。

比如,犯罪嫌疑人甲揭发乙盗窃10万元。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一、盗窃罪立案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千元为起点。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4.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A.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B.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C.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在25份以上的。

二、可以不作犯罪处理:1.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A.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B.全部退赃、退赔的; C.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D.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

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

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关键词: 多次盗窃;数额;等价关系;重新解读内容提要: 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

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盗窃犯罪是一种古老而高发的犯罪。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和惯窃罪。

1997年新刑法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删除了1979刑法中的惯窃罪,并在第264条中新增了“多次盗窃”的规定,随后,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解释》)对“多次盗窃”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正是基于我国新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导致的一系列争议,我们欲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以期对学界及实务界有所脾益。

一、“多次盗窃”中“次”的概念及“多次盗窃”的界定要准确地界定“多次盗窃”,首先就得对多次中的“次”进行认定。

对“次”的解释也有诸多的学说,最为典型的为一元论的主、客观标准理论。

主观标准理论认为,应以支配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作为次数的认定标准,基于一个意思决定而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一次,基于多个主观意思实施的行为成立多次;而客观标准理论认为,应以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次数的多寡。

具有一个客观要件,认定为一次,具有多个客观要件,成立多次。

[1]此外,非典型的关于“次”的理解有:“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

“多次盗窃”只有在其涵盖的每“次”盗窃行为均不具备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时,才在判断罪与非罪时有意义。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的认定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的认定

“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的认定入户盗窃与多次盗窃的认定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判决。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两个问题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入户盗窃的认定入户盗窃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破门、撬锁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公司、学校等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入户盗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心理损失,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入户盗窃应当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够认定:1.进入别人住宅、公司、学校等场所: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所规定的方式非法进入别人的住宅、公司、学校等场所,才能够实现入户盗窃的行为。

刑法规定,进入他人住所的方式有撬锁、破门两种,而进入他人单位的方式则有伪装成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蓄意欺骗等方式。

2.盗取他人财物:犯罪分子必须从别人住宅、公司、学校等场所盗取他人的财物,才能够构成入户盗窃行为。

所谓财物,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现金、首饰、电器、化妆品、手表、手机等。

从这两个条件来看,入户盗窃的认定相对比较明确,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犯罪分子犯了入户盗窃罪。

例如,2018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起诉了一名入户盗窃案件,犯罪分子陆某于去年年底进入了朝阳区一家物业公司的管理区域,趁时机不备潜入了物业公司110平米的服务中心办公室,盗走了一批电脑、相机等物品。

陆某的行为就符合了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二、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盗窃是指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多次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

相比于单次盗窃行为,多次盗窃更为危险、破坏性更大,其危害程度也更为严重。

判定多次盗窃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在相同的被害人处盗窃多次:多次盗窃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同的被害人,如P人同某一商铺进行4次盗窃构成了多次盗窃;或者一名犯罪分子在同一小区内分别盗窃不同的住户,也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

2.在同一时间段内多次盗窃:多次盗窃还要求其盗窃行为是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而这个时间段需要满足一定的连续性,如不间断地在同一商店盗窃三次。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罚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衡量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一)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多次盗窃如何理解

多次盗窃如何理解

多次盗窃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是有⼀定的盗窃数额规定的,如果达不到数额可能⽆法定罪,甚⾄会让不法分⼦⽆罪释放,所以,我国刑法中⼜出现另⼀种前于盗窃的规定,那就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规避了盗窃罪的规定漏洞,那么店铺⼩编今天跟⼤家解析⼀下多次盗窃如何理解。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数额较⼤”,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为⼈主观上存在盗窃数额较⼤财物⽬的的⾏为。

“多次”的次数应刑事处罚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

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政处罚,⾏为⼈主观上盗窃数额较⼤财物的⽬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问题提出案例⼀:甲平时游⼿好闲,常在附近⼀家超市盗窃⼀些零⾷吃,今年已偷盗过三次。

案例⼆:⼄是村⾥的惯偷,经常⼩偷⼩摸,村⾥少鸡少鸭的基本上都是其所为,今年已经先后三次盗窃过邻居家的鸡鸭。

案例三:丙经常⼊室盗窃,今年已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三次。

案例四:丁是惯犯,因盗窃罪已被法院定罪处罚过三次。

上述四个案例中,⾏为⼈是否成⽴“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中的“多次”是如何确认的,是以公安机关或法院有案可查的次数为准,还是以⾏为⼈的实际作案次数为准?“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应如何解释和认定,是否需要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满⾜“数额较⼤”的标准,还是所有的偷盗⾏为均可认定为“盗窃”?⼆、相关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的相关规定先前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8年3⽉17⽇起施⾏(2013年4⽉4⽇已经废⽌)。

第四条规定,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最新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4⽉4⽇起施⾏。

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刑法;264条;“多次盗窃”;理解;适用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

刑法第264条中“多次盗窃”的“多次”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刑法第264条中的“多次盗窃”限定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两种情形。

一、“多次盗窃”与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关于“多次盗窃”中“次”数应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时间论”和“空间论”两种认识误区。

“时间论”将两次盗窃之间的时间间隔作为区分“次”的标准,即如果两次盗窃之间的时间间隔达到一定的时间,则属于刑法中的两“次”盗窃,反之,则属于一“次”盗窃。

“空间论”将两次盗窃之间的空间间隔作为区分“次”的标准,即如果两次盗窃之间的空间间隔达到一定的距离,则刑法中的两“次”盗窃,反之,则属于一“次”盗窃。

笔者以为,“多次盗窃”中“次”数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进行,而“时间论”和“空间论”显然没有考虑到行为人盗窃故意的次数,因而并不可取。

按照该原则,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即使两次盗窃之间的时间间隔或者空间间隔很长(远),同样属于一“次”盗窃。

即盗窃次数的认定与盗窃之间的时间间隔或者空间间隔没有必然关联,不应成为“多次盗窃”认定的关键乃至影响因素。

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潘某某盗窃案为例,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基于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在1个小时内先后三次(在不同的村庄)入室盗窃,共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70元人民币。

由于没有达到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不符合“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便集中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的行为类型上。

论“多次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

论“多次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

论“多次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摘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

对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司法解释规范得较为完善。

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对于“多次盗窃”的情形,司法解释只有一条相应的规范,理论界对此也有多种理解,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结合司法解释、理论研究及实践体会对多次盗窃行为进行分析,主要论述“多次盗窃”的犯罪构成,以几种特殊形态下“多次盗窃行为”视为“一次盗窃”的盗窃次数认定的特殊形态作为补充。

系统论述“多次盗窃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

[关键词]多次盗窃行为;犯罪构成;特殊形态;罪数形态一、“多次盗窃”的犯罪构成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根据刑法条文,只要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

就构成盗窃罪。

绝大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条解释是否构成了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多次盗窃”做出了限制性解释,正是绝大部分学者争议的焦点所在。

有的学者持赞同观点,认为只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才因“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有的学者持反对观点,认为《解释》第四条只是指出了“多次盗窃”的其中两种表现形式,其他情形的“多次盗窃”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其中代表性观点为:实施一般多次盗窃行为且盗窃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构成盗窃罪。

如《人民检察》2005年第5期(下)检察信箱栏目中,“本刊学习问答组”答复读者“除了《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多次盗窃还应当有第二种情形,即‘实施一般盗窃行为三次以上’。

对于实施一般盗窃行为三次以上,应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定罪的条件之一”。

笔者认为,《解释》第四条规定已经构成了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多次盗窃”做出了限制性解释,理由如下:首先,从立法背景上看,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罪状表述,增加了“多次盗窃”,取消了有关“惯窃罪”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多次盗窃的认定
(理论探讨作者:魏振国律师)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盗窃罪修改前的规定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行为的入罪范围扩大了,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一、“多次盗窃”的涵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多人、多次的解释,“多”都表述为“三”以上,而“次”就是表示量数,因此,对“多次盗窃”应当理解为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二、“多次盗窃”的认定
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
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因为立法者将“多次盗窃”入罪,正是出于打击“多次盗窃”行为人盗窃习性这一人身危险性的需要。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未达三次,应从司法上认定其还没有形成盗窃习性,其人身危险性还不足以刑罚予以打击。

但是如果其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盗窃罪作为结果犯,以数额较大为认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

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将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称盗窃罪为数额犯。

但是实践中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额虽然是情节认定的一个因素,但数额并不等同于情节。

情节除包括数额以外,还包括犯罪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及其后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他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由于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即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为次数作为定罪依据的“多次盗窃”标准与数额较大同属盗窃罪的构罪标准,两者是并列的选择关系,具有等价性,并无位阶差别。

数额是否较大并不影响“多次盗窃”是否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多次盗窃”的酌定量刑标准。

3、正确认定“次”。

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

但是对于在连续时间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者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理论和实践中向来存有争议。

有论者认为上述情况中行为人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了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种观点只注重了时间的连续性、行为的重复性,而忽视了犯罪对象及所在空间的独
立性。

在一个公共的停车棚里,每个车主只对自己的自行车拥有所有权,财物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空间的相对独立性,车主的控制权仅仅局限在相对狭小的停放空间即停车位,而不能延伸到该车停车位以外的空间。

所以,在公共场所盗窃自行车的,只要发生了一定位移就属于既遂,并不因为还在公共场所而认为是未遂。

相同地,同一楼道的不同住户,有着绝对的私密性与独立性,甲家不会且不能等同于乙家或者丙家。

所以,该观点不符合一次犯罪行为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同一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应当以时间是否相同或者连续、空间是否相对同一、对象是否同一这三个充分必要条件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在同一连续的时间,三次进入同一楼道的三户住户家中进行盗窃,尽管行为人是基于同一的犯意,但由于是针对不同的居民家中实施的,在空间上和对象上并非同一,应认定为三次盗窃,而不是一次盗窃;同理,对同一停车棚等公共场所连续盗窃三辆自行车的,也应当认定为三次盗窃。

三、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1、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虽然《刑法》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单独入罪,且无次数的限制。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多次盗窃”中的盗窃行为,涵盖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

在条文的排列上,“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是平行的排列,并且《刑法》条文对“多次盗窃”的盗窃行为并没有进行限制性地规定。

换言之,“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仅不互相排斥,而且还可以互相包容存在。

因此,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若全部或者部分行为系“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既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属于“多次盗窃”,依法都构成盗窃犯罪,应累计认定其犯罪行为次数和数额,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实践中,应避免人为地将“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割裂的认识与做法,以致放纵部分盗窃犯罪。

2.“多次盗窃”包含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

现实中,有的惯偷在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然进行盗窃活动,但是每每被抓都因为盗窃数额达
不到定罪标准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是否对该些已被行政处罚过的盗窃行为不能再进行刑法评价?有论者提出认定“多次盗窃”,应当将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也计算在内。

行为人是否是常习犯,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某种犯罪习性,具体标准如下:一是看其是否长期从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看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悔改,不再从事某种违法犯罪行为。

若行为人屡教不改,则反映出此人的某种犯罪习性已经形成并根深蒂固,再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因而完全有必要以刑罚手段进行惩处。

部分《刑法》条文和有关司法解释也表明了这一立场。

所以,对于行为人因盗窃二次被行政处罚后再盗窃,且三次盗窃均发生在两年以内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3、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

“多次盗窃”并非以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既遂为成立标准,由于“多次盗窃”的立法原意是遏制和消除有盗窃习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达到维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盗窃未遂行为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盗窃习性,表明其不仅产生了盗窃犯意,而且付诸实践,其主观恶性程度与盗窃既遂行为并无质的差别。

因此,“多次盗窃”是以在两年时间范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次数为依据,而不是以获得财物的数额大小作为标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三次行为中一次或者二次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也不适用未遂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当场抓获的盗窃行为都处于未遂阶段,若将这些盗窃未遂行为一律不计入“多次盗窃”次数,无疑是在放纵犯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