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认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盗窃罪的认定

论盗窃罪的认定

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 1065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论盗窃罪的认定研究生姓名:侯陈周学号: 20090301801026 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 刘湘廉职称: 副教授

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学位等级: 硕士专业方向: 刑法学习形式: 全日制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

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 并采用影

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盗窃罪的认定

The Cognizance of Burglary

作者姓名:侯陈周

指导教师:刘湘廉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在民主法治社会的今天,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已成为公认的事实。

作为侵占型财产犯罪之一的盗窃罪历来都受到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重视, 中外

的刑法学家们也在积极的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 围绕着盗窃案件具体形态的变化

进行研究和论证。盗窃罪之所以倍受关注, 笔者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 它对刑法

保护的财产法益的严重侵害性 ; 第二, 它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复杂性和司法操作

的困难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复杂情况, 对盗窃罪认定的主要问题

进行了探讨,全文约为25000 字。

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大致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学界对盗窃罪的对象所应具有的的特

征 , 说法不一 , 有的认为 , 它应具有“ 有体性” , 有的认为 , 它应具有“ 管理可

能性” 、“价值性”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应具有四特征, 即: 可支配性、经

济价值性、法定排除性、只能为动产。同时, 笔者在论述几种特殊物品 ( 如违

禁品等) 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问题时, 认为, 因为一些违禁品本身的法律性质

不同,所以对一些特殊物品要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看待。

第二部分, 盗窃罪客观行为的认定。秘密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侵占型犯罪相区别的一个主要的行为方式, 本部分在论述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时, 仍然坚持

秘密窃取这一特点。笔者同时还提出要正确把握秘密窃取的含义及其特征, 如主

观性、时限性、相对性。在后半部分 , 笔者根据《刑法修正案 ( 八 ) 》的精神 ,

对几种特殊的盗窃行为: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其内涵和认定方面作

了尽可能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如对“入户”的理解,对“凶器”的界定等。

第三部分,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关于盗窃罪的主观故意问题, 笔者认为, 应

为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在最大区别在于, 意志因素的不同, 所

以那种见到什么就偷什么的心态 , 不能评价为间接故意。问绕着直接故意, 笔者

认为 , 不管是从理论的发展还是从实践的需要来讲 , 都

应对故意的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如认识因素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 对

犯罪对象的认识等。对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把握 , , 有利于司法人员准确的认

定盗窃罪。

第四部分 ,盗窃罪的定罪情节。盗窃罪的定罪情节直接影响

着盗窃罪, 罪与

非罪的认定。此部分, 主要从多次盗窃与盗窃数额这两个重要的定罪情节

展开论

述, 笔者认为, 在认定多次盗窃时, 一定要准确的理解“ 次” 以及

“ 多次” 的问

题, 同时在认定数额较大时, 也要对数额的内涵以及作为定罪的最低标准的“数

2

额较大”做出准确的把握。

第五部分 ,盗窃罪的停止形态。学界在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

方面存在分歧 , 笔

者在对几种观点加以评说的基础上, 认为“ 控制说” 比较符合盗窃罪既遂

的标准 ;

后半部分, 笔者从盗窃罪未遂与盗窃预备相区分的的关键---- 盗窃着手出发, 重

点论述了: 什么是盗窃罪的着手 , 应该如何认定着手等问题, 并结合普通盗

窃和

特殊的盗窃,如入户盗窃等进行论述。第六部分, 盗窃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的界分。在司法实践中, 对盗窃罪与其他

财产犯罪的区分和辨别是很重要的, 本部分主要通过选取一些财产型犯罪与

盗窃

罪进行比较, 如诈骗罪、侵占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通过这些对比, 希

望司法

工作者在考虑案件复杂性的同时, 也要从个罪本身的特点出发, 去辨析此

罪与彼

罪的不同。

关键词: 盗窃罪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着手3

Abstract

In the democratic rule of law society, private lawful property rights, which shall

not be infringed has become universally accepted fact. As the occupation of stealing

the property crime type, burglary has always been taken seriously by all ages and

nations. With the pac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both foreign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experts are studying and arguing the specific shape changes and verification about

burglary. 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the concerning of Stealing: the first is that it

seriously infringe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egal Interest. The second reason for

concerning is its complexity of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oper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complicated situation which

often

appears in judicial

practice, author will discuss the main problems of stealing, about 25000 words in all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full text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part ,recogniziation of the object. As the feature, The academic circlehave some different ideas: some people think that it should be tangible, other people

think it should have management possibility and valu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object of stealing should have four characteristics, namely: the ascedance, the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