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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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在⽣活中盗窃罪⽐较常见,所以⼤家对盗窃罪相对⽐较熟悉,然⽽⼤家知道盗窃罪的客观⽅⾯有哪些吗,应该注意的有哪些⽅⾯呢,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

店铺⼩编整理了“盗窃罪客观⽅⾯”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窃取,是指⾏为⼈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下⼏个问题:窃取⾏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为⼈的“⾃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完全有可能有⾏为⼈⾮常⼤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出来阻⽌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为⼈“⾃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

⑵窃取⾏为是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建⽴新的⽀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段与⽅法没有限制,即使⽤了欺骗⽅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种通过平和⽅式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占有的过程,如果⼿段中含有暴⼒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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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图片来自网络)一、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1.财产性利益的范围能够合理限定,虽然盗取财产性利益的现象很多,但能够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却并不多。

2.我国,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对单纯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凭证行为,不可能以凭证本身的价值认定为盗窃罪,从现实来考虑,许多财产性利益与狭义财物已经没有实质区分,只有通过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才能有效保护财产性利益。

《刑法》196条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明单纯的盗窃凭证但未使用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等犯罪,其他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否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要么导致诸多处罚漏洞,哟啊么导致处罚的不协调。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时,盗窃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狭义财物,该条注意规定明确了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1.盗窃的行为特征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例1:甲知道乙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在使用乙的手机时将乙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乙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点评:本案不是由于甲的提现消费行为才构成盗窃,而是因为甲将乙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对农行享有的债权)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中,使该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例2: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案件,比如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被害人签名,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将乙对公司享有的50%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点评: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将他人占有的股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登记机关只对变更材料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并不实质考察股权变更是否合法,也无权裁判股权归属,所以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不能以三角诈骗定性甲)2.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特征第一,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

盗窃案例分析

盗窃案例分析

盗窃案例分析
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给被盗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和心理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给社会治安带来了隐患,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安全感。

因此,对盗窃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盗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

盗窃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盗窃犯常常选择在人流密集、警惕性较低
的场所作案,比如商场、车站、公园等地方。

其次,盗窃犯通常选择目标明显的物品进行盗窃,比如手机、钱包、珠宝等贵重物品。

再次,盗窃犯作案手法多样,有的采取扒窃、扒包,有的采取撬锁、撬门等技术手段。

最后,盗窃犯常常在作案后迅速离开现场,以避免被发现和抓捕。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人流
密集场所的巡逻和监控,提高警惕性,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窃行为。

其次,加强对贵重物品的保护,比如采取防盗门锁、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措施,提高盗窃犯的作案难度。

再次,加强对盗窃犯的打击和处罚,提高盗窃犯的违法成本,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总之,盗窃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过深入分析盗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

毕业论⽂-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学毕业论⽂题⽬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录【内容摘要】 (3)【关键词】 (3)⼀、“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3)⼆、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分析 (4)三、使⽤盗窃”犯罪⾏为 (4)四、侵犯财产犯罪 (4)五、使⽤盗窃罪 (5)六、使⽤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6)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6)⼋、使⽤盗窃罪 (7)九、罚⾦刑主要存在的问题 (7)结束语 (8)参考⽂献 (8)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内容摘要:使⽤盗窃是在现实⽣活中⼤量存在的⾏为,如偷开汽车、盗⽤耕⽜、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卡等。

考虑到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许多国外的刑事⽴法给予使⽤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

我国的刑事⽴法和司法实践中,列⼊使⽤盗窃犯罪⼀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盗窃⾏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的争议。

本⽂对使⽤盗窃的涵义、使⽤盗窃罪与⼀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盗窃罪”必要性等⼏个⽅⾯进⾏了探析。

关键词:使⽤盗窃;犯罪;盗窃罪⼀、“使⽤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从整体⽽⾔,“使⽤盗窃”⾏为⽆疑是⼀种侵犯财产⾏为,“使⽤盗窃罪”当然地是⼀种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在我国现⾏刑法上规定有12种之多,为了进⼀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意的是,“使⽤盗窃罪”⾏为⼈主观上是以⾮法使⽤他⼈财物为⽬的的,即其侵犯的客体是他⼈对财产的占有、使⽤、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所谓“⾮法”,是指未经他⼈(包括⾮⾃然⼈)合法批准或许可,⽽使⽤他⼈财物,在这⾥与侵犯财产罪中挪⽤型犯罪(挪⽤资⾦罪和挪⽤特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区别———其他罪种如抢劫、盗窃等都强调以⾮法占有为⽬的,因为“所谓‘⾮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指⾏为⼈⾮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产占为⼰有,……不是指⾏为⼈仅以⾮法取得占有权为满⾜,⽽是……取得⾮法占有财物的使⽤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财产的所有⼈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法学论文论盗窃罪

法学论文论盗窃罪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盗窃罪学院名称指导教师职称班级学号学生姓名2017年 9月20日南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学院:题目:论盗窃罪起止时间:2013年12月24至2014年5月30学生姓名:专业班级: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院长:2013 年12 月24 日南华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论盗窃罪摘要摘要:盗窃罪作为一类侵犯财产犯罪,一直都倍受刑法学界的关注。

这不仅仅是因为盗窃罪对于社会秩序具有较严重的破坏性,更是因为盗窃犯罪行为极具复杂性及因此而产生很多司法疑难,催化着盗窃罪理论的发展。

由于盗窃行为的多发性,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罪的研究中出现了若干新问题。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盗窃罪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

论文第一部分从盗窃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谈起。

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进行了廓清。

其中又着重分析了本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盗窃罪的认定问题。

对盗窃既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中的难点问题,因此本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盗窃罪既未遂标准的观点的介绍,提出“失控说”应作为我国盗窃罪既未遂的标准。

论文的第三部分研究了盗窃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处理盗窃犯罪,就必须研究较难认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

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是司法认定时的难点。

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的界限。

论文的第四部分对一些特殊盗窃罪给予理论上的解决。

论文第五部分结合最近的“许霆”案,对刑法中盗窃金融机构的适用做出分析,并从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两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司法适用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由于世界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盗窃罪犯罪行为的表现相差甚远。

本文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盗窃罪犯罪行为进行比较。

标签:窃取;占有;非法获取;不动产;无形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规定任何人怀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美国《规范刑法典》所规定的盗窃罪其范围极为宽泛,是名副其实的大盗窃罪。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存在关于盗窃罪含义的差异。

法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广义的盗窃罪,包含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仅指狭义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由于德日两国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抢夺行为被视为盗窃的一种。

由于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法规及理论知识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其犯罪行为的表现必定相差甚远。

一、盗窃罪之实行行为在我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

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例如,甲在车站等车,随手将旅行包放在脚边,乙乘甲向前看车之际,迅速将甲的旅行包拉走。

这一行为就是秘密窃取。

但是,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的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

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来看。

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文认为,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背景、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Introduction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对于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构成要素、刑事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这种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占有他人财物;2.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

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

此外,占有行为必须是直接占有和实际占有,而且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而非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盗窃罪属于客观犯罪,只要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情节较轻,如财物价值较低或是属于初犯等情况,可以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限或完全无责,或者是因为种种原因迫不得已犯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盗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大,处罚程度也较重。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财物的价值、作案工具的凶器性质、作案的方式、惯犯与初犯等等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决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2017年,某小区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小张利用业主们不注意时,从业主家中盗走了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5000元的现金,随后逃匿。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盗窃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而其手段行为多种多样。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不仅包括实施盗窃的手段,还包括计划、策划和实施盗窃行为的全过程。

在现实社会中,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对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实施盗窃的手段实施盗窃的手段主要包括强行破坏、撬锁撬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

盗窃犯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如利用撬棍破坏门窗锁具,趁人不备偷取财物,或者顺手牵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等。

这些手段行为属于实施盗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而且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袭性,给侵害对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和伤害。

二、预谋和策划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对盗窃行为的预谋和策划。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犯罪分子往往会对目标进行侦察和观察,了解目标的活动规律、安防措施等情况,然后再制定详细的作案计划,选择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以确保盗窃行为的顺利实施。

这种预谋和策划行为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盗窃犯罪的先决条件。

三、伪装和假扮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伪装和假扮。

为了躲避监控和防范,盗窃犯往往会进行伪装和假扮,如换装打扮、化妆造型、冒充他人身份等,以达到隐藏身份、混淆视听的目的。

这种伪装和假扮行为不仅增加了盗窃行为的隐蔽性和成功率,还给侵害对象带来更大的危害和损失。

四、逃避侦查和追捕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还包括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的逃避侦查和追捕。

在面对警方的侦查和抓捕时,盗窃犯往往会采取逃避和抵抗的手段,如利用车辆逃离现场、藏匿躲避侦查、采取暴力抵抗等,以期逃避法律的制裁和打击。

这种逃避侦查和追捕的手段行为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的顶端环节,也是盗窃犯对法律的挑战和对社会的恶意行为。

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手段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盗窃罪

盗窃罪

(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二)客观构成要件:取走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1. 他人的财物(1)盗窃行为指向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包括了气体、液体、固体,比如煤气、天然气都是盗窃的对象;无体物包括了电力等。

比如粮食,在民法中属于不动产的地上附着物,比如暖气片、马桶、门、窗等。

让自己养的羊吃别人的草,也是一种盗窃。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网财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盗窃。

案例。

(2)他人的财物:他人首先表现为所有权。

共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的财产都是对象。

无主物如空气、自然水、海中的鱼等都不是财产罪中的财物,在禁猎区内捕获的鸟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可能成立非法狩猎罪。

他人放弃所有权的财物,如果没有第三者当然地取得占有权,一般也不是财物。

但是他人先占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当然是他人的财物。

比如,如果是换钱的机器出现故障,投进去的钱没有换出来,则对于应该换出来的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机器的设置者。

如果他人解决了这个故障将钱换出,是盗窃。

盗窃存折、储蓄卡、汇款单、通过欺骗等手法,通过银行工作人员、邮局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只定盗窃罪(共罚后行为)(张:诈骗);到提款机取钱的,也是盗窃。

盗窃罪是财产罪,不是所有权犯罪,所以即使没有经济价值,只要有一定的价值,比如情书、纪念品等,都可以成为对象。

违禁物赃物2.窃取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非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浅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浅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浅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摘要:盗窃罪极具复杂性和多发性,而认定盗窃罪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其客观方面要件的把握和认定。

本文在综合、归纳以及详细分析各个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并结合刑法典与司法实践,分别从窃取行为的秘密性、秘密窃取的过程以及秘密窃取的数额和次数三个方面对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予以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盗窃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一、盗窃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即,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盗窃罪的概念,我们可以把盗窃罪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虽未达到较大数额,但是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

对于第一类盗窃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刑法理论中的结果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第二类盗窃犯罪行为相对来说是一中特殊类型的犯罪,它既非结果犯,也非一般的行为犯,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多次盗窃行为,在达到既遂之前各行为单独均不构成盗窃罪,而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上也就不具有单独考察的意义。

刑法之所以规定此种类型的盗窃罪,其实质上是把多次行政违法行为硬性上升为刑事违法行为,这与我国刑法原则和刑事司法精神是相符合的。

所以,我们在研究盗窃罪时要全面,对其两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都要考察。

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何为秘密窃取,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乘人不觉,偷偷窃走公私财物;也有学者认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等等。

如何正确理解秘密窃取行为,是把握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关键。

论盗窃罪的着手

论盗窃罪的着手
害 法 益 的现 实 危 险性 的 行 为 ,对 于 着 手 的 认 定 首 先必 须 从

刑法总论 中 “ 着手”的含义
刑法各 论需 要刑法总论理论 的指导 , 在讨论盗窃 罪“ 着
行 为侵 害法益 的现实危险性的角度 出发 。然后根据刑法分
手” 的理论争议前 有必要 介绍一 下刑法 总论 中关于 “ 着手”
权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关 键 词 : 窃罪 盗 着手 犯罪构成要 件 司 法认 定
盗窃犯罪是一种常见 的、 多发 的犯 罪 。 我 国司法部 门 从 的统计数据来看 . 盗窃犯 罪几乎 占了全 部刑事犯罪 的一半 。
频繁发生的盗窃犯罪不仅严重侵 犯公 民的财产权 .而且破 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 同时也引起 了学 者们 的高度关 注 , 我
说 所 提 出的 观 点 。
法、 巴西刑法典 、 瑞士刑法典等都引进 了这种立法形式 . 国 我
现行刑法也把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犯罪未遂 的特征之一。
“ 着手 ” 是犯罪 预备 与犯罪 未遂 的分水 岭 。 是犯 罪实行
行 为的开始 . “ 对 着手 ” 的认 定是犯 罪实 行行为 判断 的核心
问题 。 可以说“ 着手 ” 与犯罪 实行行 为是 一个 问题 的两 个方 面 。 着手 ” “ 一直是 刑法理论 界争议最大 的问题 的之一 。 国 我
刑 法学 界对“ 着手 ” 进行 了许多探讨 。 概括起来 。 主要有 以下
第三种观点认 为 ,盗 窃罪 中的着手 实行犯罪是指盗窃
行为人客观上开始实施秘 密窃取行 为 .能够造成对财产权 利人危害结果 的发生 。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是在其 盗窃故意和非法 占有 目的 的支配下进行 的 .如果 没有犯罪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

刑法论文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盗窃罪定罪模式研究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旨在探讨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物品、占有和非法侵占三个要素。

物品是指具有价值的客观存在的物质对象,占有是指对物品具有支配权力,非法侵占是指未经合法授权占有他人物品。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是盗窃罪定罪的基础。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且有意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盗窃罪来说,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盗窃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物品。

三、盗窃罪的定罪模式1. 直接证据定罪模式直接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人盗窃的事实。

这种定罪模式具有明确性和直观性,对于明确犯罪人的盗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间接证据定罪模式间接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间接证据来推断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例如,发现犯罪人身上携带被盗物品、犯罪人在盗窃现场附近被抓获等可以间接证明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这种定罪模式相对于直接证据定罪模式来说,证据链条相对较弱,但仍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3. 周边证据定罪模式周边证据定罪模式是指通过犯罪人的周边证据来推断其盗窃行为。

例如,犯罪人的前科记录、与被盗物品相关的通信记录等可以作为周边证据来推断犯罪人的盗窃行为。

这种定罪模式相对于前两种来说,证据链条更为薄弱,但在一些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盗窃罪定罪模式的改进措施1.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盗窃罪定罪模式中,可以通过加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提高犯罪现场的监控覆盖率,从而提供更多的直接证据。

此外,结合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加准确地确定犯罪人的身份,提高定罪的可靠性。

【辩论学院】盗窃罪案例解题思路

【辩论学院】盗窃罪案例解题思路

【辩论学院】盗窃罪案例解题思路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First Of May 宗次郎- Relaxing Cafe Time Ocarina Vol.2 想到什么但不去做,更加一事无成。

今天小主为控方解题:第一步拆题:3步走1、李某坐公交车发现一小偷偷了乘客丙的包。

(失主手机他人盗走—前提)2、车到站后,李某无意中和小偷同路并发现小偷将包内钱物取走,但是将盗窃的手机扔到了路边的草丛里。

李某待小偷离开后捡到了该手机,并发现其中有三千元话费。

(明知失主手机被盗并捡拾,发现手机内话费—主观)3、于是,李某使用该手机花掉了所有话费后,将该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市场的王某,后失主报案,警方根据手机联系情况,将李某抓获。

(盗打话费—客观)控方: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步分析:1、立论点:捡拾他人被盗物,随意处分的行为是否构罪?2、关键词:手机、手机卡、话费3、概念挖掘:手机话费的“占有” ——“事实支配”,包括物理支配和社会观念可推知的支配。

4、逻辑底线:非法占有他人事实支配领域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三步立体构架:1、捡得手机不等于捡到了话费。

首先,3000元话费由失主支付对价换来,被李某盗打前理应为失主所有。

拾得手机只是具备盗用话费的条件,不代表成为话费所有人,不等于拾得话费。

2、主观有责。

其次,李某盗打话费前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目睹小偷行窃过程,明知手机及话费为丙私人财产,却将话费挥霍一空,使自己得利、他人受损。

其行为表明了非法占有目的。

高检院关于捡拾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批复也说明捡拾他人财产而处分的,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观违法。

再次,明知是被盗手机而盗打其中话费属于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的实质是以相对隐秘手段破坏原有支配关系并建立新的支配关系。

李某在失主不知情时盗打话费,排除失主的支配,当然是秘密窃取行为。

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将电信资费纳入侵财类犯罪的对象。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法律案件分析学术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件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一、案件简介某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撬锁手段,盗窃邻居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李某的财物,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撬锁手段,窃取李某家中现金人民币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刑事责任分析1. 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情节:张某盗窃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情节较重的情形。

3. 自首情节: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分析。

四、刑罚适用分析1. 刑罚原则: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张某的刑罚应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罚适用: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自首情节,对其适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盗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一、意思分解
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侵占罪(第270条):(1)行为对象;(2)不法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3)“拒不返还”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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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仓库、厂房、铁路、民航等固定或者移动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投掷手段:通过投掷石块、砖头等物体将窗户或者门打开,进而实施盗窃行为。

2. 爬窗手段:通过攀爬墙壁或者户外水管、电线杆等设备,进入被盗对象的居室或者仓库。

3. 撬锁手段:采用撬锁工具,对被盗对象进行物理破坏,突破而入实施盗窃行为。

4. 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如破解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等,实施网络盗窃行为。

5. 威胁恐吓手段:通过威胁、恐吓、利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1. 侵害他人住宅、仓库、厂房等固定设施,盗窃内部财物。

2. 盗取他人携带财物,如钱包、手机、手提包等。

3. 盗取车辆或者车内财物。

5. 掩饰行踪,销赃或者兜售盗窃财物。

6. 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7. 使用假身份、冒领身份盗窃财物,如冒领他人邮包、快递等。

8. 制造混乱环境,趁机实施盗窃。

9. 携带有毒物质实施抢劫盗窃。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对于盗窃罪行,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应该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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