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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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盗窃罪相关规定

盗窃罪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偷盗治安处罚标准

偷盗治安处罚标准

一、偷盗治安处罚标准盗窃的治安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偷治安处罚二、盗窃多少钱可以立案判刑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案的数额立案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即可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偷盗50000元怎么判刑盗窃金额达五万元的,构成盗窃罪,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量刑。

全部退还赃款的,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犯罪行为定罪和量刑的一部分,一般指以其他非
法手段非法收取、占有他人财物,比如偷窃、抢夺等金钱财物和其他财物或财财物价值上
额物,但未达到针对多种犯罪行为所定罪,如盗窃、盗窃伪造民间合同、扰乱经济、谋杀、诈骗、故意伤害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盗窃罪的量刑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情节恶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情节
恶劣的盗窃罪犯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量刑规定,当事人另有犯罪行为、侵占物的
数额大的有关量刑依法定规定,均以量刑规定为准,具体以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为准。

盗窃罪

盗窃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罪盗窃罪盗窃罪定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

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

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根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是指⾏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等为盗窃⽬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煤⽓、天然⽓等。

(四)偷拿⾃⼰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条刑法第⼆百六⼗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如下:(⼀)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千元⾄⼆万元以⼘的,为“数额巨⼤”。

(三)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中盗窃罪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为了更好地对盗窃罪进行司法解释和适用,我将在本文中对《盗窃罪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盗窃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盗窃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

这里的“非法占有”指的是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方式都不合法,包括抢夺、偷盗、诈骗等手段。

2.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

3.客体要件:即被侵犯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

这里的“财物”包括各种物品和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证券、电子产品等。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盗窃罪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发布的一部司法解释,共包括了23条规定,对盗窃罪的认定、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条规定进行具体解读和分析。

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第1条规定了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价值较大的,即为盗窃罪。

”这里的“价值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数额界限。

因此,在具体审判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2.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第2条规定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情节的轻重、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刑罚。

”这里的“被盗财物的价值大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在具体量刑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3.关于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第16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审判程序:“盗窃罪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可以不宣判缓刑。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财物的⾏为,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

那么,盗窃罪⽴案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案标准盗窃罪⽴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额为⼀千元,法律依据为《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况下,盗窃罪的⾦额为五百元,法律依据为《最⾼⼈民法院 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盗窃受过⾏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盗窃的;(四)⾃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孤寡⽼⼈、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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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盗窃罪司法解释大全(最新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件具体应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

盗窃罪之司法解释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也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

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269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未遂)从重处罚。

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强行劫走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故意杀人罪。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盗窃罪在任何国家都是发案率最⾼的犯罪,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盗窃罪规定为财产犯罪之⾸,我国刑法在规定了抢劫罪之后,便规定了盗窃罪。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

是最古⽼的侵犯财产犯罪。

⼏乎与私有制的历史⼀样久远。

⼆、盗窃罪的成⽴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银⾸饰等财物,也包括电⼒、煤⽓、天然⽓等⽆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法,以⼈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卡并使⽤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作⼈员犯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罪的认定(⼀)本罪与⾮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偷⼩摸⾏为的、因受灾⽣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司法解释全文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司法解释全文

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1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16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16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失窃案件(3篇)

法律规定失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失窃案件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案件。

在我国,失窃案件是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失窃案件的规定十分详细。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侦查程序、起诉标准、刑罚适用等方面对失窃案件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修正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

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侦查程序1. 报案失窃案件发生后,失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失窃财物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价值等;(2)失窃地点、时间、过程等;(3)现场勘查情况;(4)证人证言。

2. 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展开侦查。

侦查内容包括:(1)现场勘查:对失窃现场进行勘查,提取痕迹物证;(2)调查取证:调查失窃原因、过程,收集证人证言;(3)侦查破案:根据侦查情况,查找犯罪嫌疑人,抓获盗窃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下面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盗窃罪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益进行直接侵害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即行为要件,主要包括:实施盗窃行为;对公私财物进行窃取;目的是非法占有所窃取的财物。

主观要件即犯罪意图,即盗窃行为的主观动机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于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根据刑法释义第64条的规定,根据盗窃罪所窃取的财物的价值大小进行划分。

原则上,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应当根据所窃取财物的价值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价值较高的财物窃取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而价值较低的财物窃取行为则可能受到较轻的刑罚。

此外,对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

如果盗窃行为是出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迫切的非法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盗窃行为属于计划、串联、多次实施等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

另外,我国刑法还对盗窃罪的罚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对职务侵占、盗窃团伙等情节进行了刑法上的特殊规定。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根据盗窃罪所窃取财物的金额大小和其他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盗窃团伙,按照团伙参与人数、组织程度、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加重刑罚。

总结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4条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对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等方面的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具体的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判决和量刑,以确保刑法的公正和权威。

同时,对于社会各界来说,也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doc

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doc

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作者:袁静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案名:董艺博盗窃抗诉案主题:盗窃并有累犯情节如何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一、基本案情原审被告人董艺博,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5日1时许,原审被告人董艺博溜门进入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58号院5号李宾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及诺基亚牌630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女式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90元)等物。

被害人李宾于2008年7月15日报案,原审被告人董艺博于2008年8月4日在门头沟区河滩好伦哥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审被告人董艺博的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1490元。

二、诉讼经过(一)起诉情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董艺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艺博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二)判决情况: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艺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艺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被告人董艺博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5条第1款、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项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艺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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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直居⾸位。

据统计,2011年、2012年⼈民法院⼀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为,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年3⽉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18⽇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12届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解释》。

下⾯,我就《解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解释》出台的背景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法律,最⾼⼈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法律适⽤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依法惩治盗窃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发挥了重要作⽤。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盗窃犯罪案件审理中不断出现⼀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2009年,最⾼⼈民法院即着⼿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修改,将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对司法解释的制定⼯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经过⼀段时间司法经验的积累,各⽅认识也不断深化且逐渐趋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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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刑法》根本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到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分的;〔二〕一年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分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平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以下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展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缺乏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缺乏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以下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局部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防止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到达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丧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分;〔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丧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丧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丧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分;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成心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到达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处分;到达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分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分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分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那么〔试行〕为进一步规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法律,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量刑的指导原那么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那么宽,当严那么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根本均衡。

二、量刑的根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根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根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根底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展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

(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展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展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那么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那么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以下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展调节以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那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得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分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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