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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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1 8
者 在 面对 某 种崭新 的案 件 事 实 , 同时 根 据 正义 法 规 制 时 , 总 是将 这 种 案 件
需要 重 新探 讨 。
一
、
区 分 的 前 提 —— 犯 罪 构 成 与 构 成 事 实 的 分 立
式 存 在逻 辑上 的缺 陷 。 即使 是认 为案 件事 实对犯 罪
构 成 的解 释起 着重 要 作 用 , 为 了使 刑 法 规范 满 足 一
个 处 于永 久 活动 中 的社 会 的所 有 的新 的需 要 , 解 释
6 2
湛江 师范 学 院学 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 )
第 3 4卷
具体 的构 成 事 实 仍 不 能 反 过 来 论 证 抽 象 的 犯 罪 构 成 。而该 学者 论 证盗 窃 罪客 观上 不可 能具 有秘 密性 的论 证模 式则 是 : 因为在 具体 的个 案 中 , 一 个 客观上 不具 备 秘密性 的构 成 事 实 被 一致 认 定 成 盗 窃 罪 , 所 以盗 窃罪 的 客观 行 为不具 备 秘密 性 。这 种 论证 方式
从 法 律规 范 的意 义 和结 构 来 看 , “ 事实构成” 作 为法 律 规 范的要 素 的 抽 象 一概 念 的构 成 物 , 它 包 括 作 为法 律 规范 的抽 象组成 部 分 的概念 上 的条件 , “ 事 实构 成 ” 作 为法 律规 范 的要素 , 不 能跟 具体 的 生活 的 事 实构 成 相 混 淆L 1 ] 3 。具 体 到 刑 法 领 域 , 涉 及 的 就 是犯 罪 构成 和构 成 事 实 的 区 分 , 这其实是刑法 中 最基 本 的 问题 , 确立 具 体 的构 成 事 实 是 否 符 合 抽 象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b1e3172e763231126edb1156.png)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要求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因此,盗窃"数额较大"就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对之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说,在行为人的盗窃故意中,对"数额较大"的认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或有无。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属于事实上认识错误中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盗窃行为时,本来对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但因种种原因导致在认识上发生错误,造成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一般来说,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根据盗窃数额在客观上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就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盗窃罪的认定时还要考虑到行为人主观对所要窃取财物数额的认识状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一般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判断是否成立盗窃未遂,即如果行为人以为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客观上也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可能性,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盗窃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 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 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较大,或认为盗窃财物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巨大。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盗窃数额价值作了过高的估计。
对这种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应以行为人实际盗窃的财物数额或希望盗窃的财物的数额为准,按照盗窃罪未遂处理。
我国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类似情形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008252e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9d.png)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盗窃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量刑
![盗窃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量刑](https://img.taocdn.com/s3/m/4f63a81cf18583d049645964.png)
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不仅有“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秘密窃取” , 同时还要满足“ 数额较大 ” 这一 数量上的 要求 。盗窃犯罪是故 意犯罪 ,行 为人故意的 内容必 须有非法 占有 的故意 ,还要有对所 盗窃财物 明知价
刑 的 重要 依 据 。盗 窃 罪 又是一 种 故 意犯 罪 ,故 意 的 内容 当然 应该 及 于对 所 盗 窃财 物价 值 的判 断 。 以案例 分 析 的形 式, 探 讨行 为人 对所 盗 窃财 物 的价 值认 识错 误 的 情形 是 否影 响 量刑 。 【 关 键 词】 财 产 型犯 罪; 财 物价 值 ; 认识 错 误
【 中图分 类 号 1 D9 1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3 —0 0 4 2 一O 2
我 国刑法规定盗窃罪 ( 扒窃 、 入户盗窃除外) 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秘密窃取 公私财物 , 数 额较大的
在对事 实认 识错误 的情 形。在承认价值 认识错 误影 响定罪量刑 后,如何认定行 为人 在主观 上是否存在 重大 的价值认 识错误成 为要解决的前提 问题 。主客 观相 一致是认 定行 为人 是否存在 价值 认识错误的原 则。关键要看现 实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 观认 识的范围: 如果超 出了此范围 , 则表 明主观与客 观 不统一,不 能让行 为人对现 实发生的事实承担故
接根据所 盗窃 财物 的价值来定罪量刑 ,会严重导致 罪责刑 不相适 应 。因此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 价值认识错误 具有重要的刑法学意义 。
下面 以两 个案例谈谈对上述 问题 的认识 。 案例 1 : 黄某经常在 附近村庄用药丸药狗 , 一天 , 外 出药狗时看 到王某某家门 口拴着一条很漂亮 的狗, 顿 时想将其 偷走 ,于是解开链子将狗装进事先准备 好 的蛇 皮袋 内,带回家 中 自己养 。王某某供述事后
浅议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
![浅议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c6cfb3f704a1b0717fd5dd28.png)
在 司法 实践 中, 盗窃罪 中价值认 识错 误 的认 定是一个经 常 引
务工 人员翻 墙进 入北 京农林 科 学院林 业果 树研 究所葡 萄研 究 园
增加 , 这是令法 律人乐于 见到 的场面 , 另~方 面 , 这也对 司法 工作 果 树研 究所投 资 4 O万元 、 历经 l 年培 育研制 的科研 新品种 。 O 由
者提 出更 高的法律 技术 的要求 。 何更为 精确 的认 定犯 罪 , 为 于 四人 的偷食 、 摘行为导致 研究所对 该葡萄 品种的研 究数据断 如 更 偷
犯才 能对其定 罪处 罚, 因此 , 立故 意要求行 为人对 于 自己行 为 果 贵多少 。 成 根据 张 明楷教授 的观 点 ,在许 多情 况下 , “ 只要行 为人
的认识到其 有法益 侵犯性 , 即并不 能仅仅认识 到行为与 结果 的的 认识 到物 品的特殊性 , 可 以认 定其认 识到所盗物 品 的价值 数额 就
外部形式就 成立故 意, 而是认 识到 行为的社会 意义与结 果的危 害 较大 ” “ 窃故意 中对所 盗财物 数额 较大 的认识 , 要求绝对 肯 ,盗 不 性质 。 。 二、 责任 主 义
定 的认识 ; 言之 。 要行为人 认识 到所 盗财物 价值可 能数额 较 换 只
大 , 具备 了盗 窃故意 的认识 因素 。 由于市场 价格本 身也是 浮 便 旧
对 作 为科研 成果 的产 品这一性质 承担 责任 。
( ) 二 财物价值 的具体 数额 的认识错 误
区别于对 象的性质认 识错误 , 具体数额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 的具体 的数额 存在错 误认 识。 如本文 所提 到的“ 价葡 萄案” 譬 天 , 假 如行 为人知 道该葡 萄是科 研产 品 , 不是 普通食 用水果 , 是盗 但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https://img.taocdn.com/s3/m/baea5a78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6.png)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由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的案件比较多,因此,我认为对此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加深认识很重要。
天价葡萄案一直被作为这个论题的典型案例,许多学者都做了著述。
笔者认为,通过观察天价葡萄案的具体特征,我们可以从整体上来把握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问题,而不应该以管窥豹,只做具体问题的分析。
天价葡萄案从普通葡萄与科研葡萄的角度看似乎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是如果从盗窃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整体上分析,却值得深思。
因此,以天价葡萄案为例,笔者想在对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本身做分析的同时,着重解决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在具体案件中的刑法学理认定前提,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在离开时偷摘大量葡萄并用一塑料袋带走,袋中葡萄共约47斤。
他们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由于四人的偷食、偷摘行为导致研究所对该葡萄品种的研究数据断裂,当年的研究无法取得成果,由此给研究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学者会认为使用价值认识错误会导致对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所以用数额认识错误,又未尝不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
区别盗窃的价值认识错误与数额认识错误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不构成数额较大类型盗窃罪的故意,但是价值认识错误能否成立多次盗窃类型盗窃罪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以数额较大认识的盗窃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最终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至少盗窃罪已经成立,只是发生了未遂的结果。
价值认识错误则是指因对对象的使用价值的认识错误,没有主观上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故意。
这对案件最终结果的认定有很重要的影响。
这就是本文论题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关于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的区别是认定的前提之一。
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差及刑法适用
![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差及刑法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4a6dd8c733d4b14e852468ff.png)
关键 词 : 数 额型 盗窃 ; 盗 窃数额 ; 主客 观偏 离; 盗 窃未遂 ; 盗 窃意 外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2 —6 9 2 4 ( 2 0 1 5 ) 7 —0 9 5 —1 0 0
《 刑法 》 第 2 6 4条 规 定 的盗 窃 罪 有 两 种 犯 罪 形
以窃取 “ 数 额 较大 ” 的财 物 为 既 遂标 准 的 数 额 型 盗 窃 。此 外 , 该条 规 定 的 “ 数 额 巨大 ” 和“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也 是 数 额 型 盗 窃 的研 究 内容 。其 中 , “ 数 额 较 大” 别 巨 大” 属 数额 型 盗 窃 的加 重 犯 形 态 。在 数 额型 盗 窃 罪 中 , 盗 窃 数 额 是 定 罪 量 刑 的基 本 事 实依 据 , 而认 定 盗 窃 数 额 面 临 的 主要 问题 是 , 当 盗
二 、 盗 窃 未 遂 的 刑 法 适 用
( 一) 盗 窃 基 本犯 未 遂 的刑 法适 用
法学博 士 , 华 南理 工 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主要 研 究方 向: 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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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社 会 科 学
总第 3 0 7 期
数额 。
统 一 的原 则 来认 定 盗 窃 数 额 , 换言之 , 认 定 盗 窃数 额 的依 据 是 主观 盗窃 数 额还 是 客观 盗 窃数 额 。
据 。盗 窃 故 意 是 盗 窃 认 识 和 盗 窃 意 志 的 有 机 统
一
,
因而 主观 盗 窃 数 额 可 以 分 为 盗 窃 认 识 数 额 和
盗 窃意 志 数 额 两 种 。其 中 , 盗 窃 认 识 数 额 是 指 行
数额认识错误中的法理分析
![数额认识错误中的法理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f0fac9bdd88d0d233d46af1.png)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盗窃罪中规定了一系列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定量标准,当行为人误将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时,便会产生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对此,不能为了证明的便利将数额视为客观处罚条件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应遵守责任主义,仅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数额进行归责。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雇主被害人苏某家里做家务时,将苏某放在家门口鞋柜上的一部手机藏在厨房里,企图非法占有。
次日10时许,苏某因找不到手机问张某,张某称未见,并趁下楼挖萝卜时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萝卜坑内。
后苏某报警,民警在楼下的萝卜坑里找到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万元。
张某庭审时辩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才拿被害人手机,且根本不知道那部手机竟如此值钱。
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盗窃罪,但是在其数额认定上究竟该评价为“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在盗窃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都是指财物的实际价值,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所以被告人张某盗窃手机的数额应以手机的实际价值6万元为准,属于数额巨大,但考虑到被告人主观上所认识到的财物价值与财物的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盗窃数额财物巨大的法定刑明显过重,所以还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重要的客观要素,因此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时,才能成立盗窃罪。
同理,当刑法要求基本犯为故意时,那么行为人对该犯罪的加重结果也应限于故意,所以当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导致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巨大时,即使其应当预见到数额巨大,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盗窃了数额巨大的财物,充其量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但刑法不处罚过失盗窃,所以,不能令行为人为数额巨大承担责任,张某仅对数额较大承担责任即可。
当然,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辞,否则,所有侵财类案件的被告人都能声称自己对被盗财物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者脱逃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论盗窃犯罪中价值认识错误
![论盗窃犯罪中价值认识错误](https://img.taocdn.com/s3/m/07b8eefb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8b.png)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刑事犯罪。
1979年刑法仅仅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为盗窃罪,而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列,认为均构成盗窃罪。
立法上的这一改变,使盗窃罪不单是受盗窃数额的限制,对于多次盗窃,虽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也认为构成盗窃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类盗窃罪要求窃得财物的经济价值达到“数额较大”,否则不构成犯罪。
我们不妨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
可见立法者是将盗窃数额作为了衡量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
因此,行为人所窃财物的实际价值就成了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被盗物品按照有关法规作出合理的价格鉴定,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并不困难,但一般习惯于将“犯罪数额”作为客观要件来把握,而很少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考虑,这种重客观、轻主观的思维方式,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明显不相适应,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两种错误做法:一是以实际的占有状态来断定行为人对该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实际占有的财产价值作为盗窃数额加以认定。
二是对盗窃未遂案件,因为没有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便不作为犯罪处理,忽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具体分析,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盗窃罪也是如此。
如果把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加以要求,那么,就应该对行为人有关财物经济价值的认识状况进行细致分析,这种定罪量刑的方式才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
那种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认定方法,不仅理论上站不住脚,也不能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一、盗窃犯罪中的价值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理解。
如果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通常称为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对象也是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内容。
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以天价葡萄案为例
![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以天价葡萄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57928a9d71fe910ef02df81f.png)
试论盗窃中的价值认识错误———以天价葡萄案为例覃革(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作者简介:覃革男广西南宁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3-0009-01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外地来京民工,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并在离开时偷摘葡萄共约47斤。
他们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经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评估金额为11220元,后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被盗葡萄最终估算为376元。
这一案件虽然最终以盗窃数额未达标准不构成盗窃罪而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关于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讨论还在火热进行中。
对于整日面朝黄土背朝天、文化水平有限的四名民工来说,对满树的葡萄只有朴素的基本的价值判断,根本不曾想到这其中“暗藏玄机”。
那么,如果在客观上已达数额标准,主观上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况该如何评价呢?一、价值认识在盗窃罪中的地位(一)价值认识与盗窃罪中的主观认识内容盗窃罪是主观上直接故意的犯罪。
犯罪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会阻碍犯罪故意的成立,继而阻碍某一故意犯罪的成立。
我国学者都认为成立犯罪故意需要行为人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有认识。
具体到盗窃罪中来看,盗窃罪的客观构成中,盗窃的对象是必不可少的,而价值认识是对象认识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它是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界线,也往往最直接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
如果对盗窃对象的价值认识出现错误,那么理所当然地会影响犯罪故意进而影响盗窃罪的成立或是其量刑。
“天价葡萄案”中,对四位民工来说,所偷食和偷拿的葡萄似乎和自己刨坑种植、施肥培育的葡萄并无异样,即使意识到味道独特,也只会认为品种不一样而已,那可曾想到这些葡萄的金贵。
盗窃罪中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盗窃罪中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a8e9645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86.png)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4617-4624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657盗窃罪中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邹雨森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7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7月28日;发布日期:2023年9月27日摘要 由于主观认识的差异,人们的认识与刑法分则所设定的量化指标(如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并不完全一致,不乏行为人对盗窃财物的数额存在错误认识的案例。
“数额较大”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对此必须有认识,否则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如果没有认识到,则应阻却故意的成立。
同理,对于盗窃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认识。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可以根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在盗窃行为中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应从低估财物价值的情况与高估财物价值的情况分类讨论、具体分析。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数额,认识错误,故意认识,主客观相统一Study on the Problem of Misperception of the Amount in the Crime of TheftYusen Zou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Received: Jul. 17th , 2023; accepted: Jul. 28th , 2023; published: Sep. 27th , 2023AbstractDue to the difference in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people’s understanding is not completely con-sistent with the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set by the criminal law sub-rules (such as large amount, huge amount, particularly huge amount, etc.), and there are many cases in which the perpetrator has a wrong understanding of the amount of stolen property. “A large amount” i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perpetrator must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this, otherwise it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principle of unity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If it is not recognized, it邹雨森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being intentional. Similarly, for the aggravating crime of theft, the per-petrator is also required to subjectively have an understanding of “huge amount” and “exception-ally large amount”. To judge whether the actor has a cognitive error, it can be analyzed from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aspects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parallel evaluation of the layman’s field to which the actor belongs”. How to deal with cases of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amount in the theft should be discussed and analyzed in detail from the situation of underestimating the value of property and overestimating the value of property.KeywordsBurglary, The Amount of the Crime, Recognize Errors, Intentional Recognition,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Are Unified Array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具体犯罪的规定是运用“定性+ 定量”的立法模式,即先界定行为模式将某一行为类型与其他行为类型作区分,再通过数额、情节等罪量规定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盗窃案件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盗窃案件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79b500ee2bd960590c6779f.png)
盗窃案件犯罪数额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量刑的轻重。
在盗窃案件中,关于盗窃数额,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如果一致,相互印证,比较容易认定。
但是,对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如何正确认定,有时存在分歧。
在审判实践中,盗窃数额也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运用证据规则,审查、判断、证明和确认的复杂过程。
下面笔者就如何确定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一)、单独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
在单独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
如果被告人多次供述相对稳定,前后一致,排出了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一般应以被告人的供述数额为准。
在盗窃数额的认定上,按照以往的司法理念,都是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原则。
即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都是单个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的认定前一个证据比后一个证据证明效力低,其证明效力应是相同的。
例如被告人供述盗窃数额是3000元,被害人陈述被盗数额是5000元。
应认定被盗数额是3000元。
因为3000元包含于5000元,这样认定符合证据的认定规则。
对于单独犯罪的盗窃案件,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在某地盗窃,没有被害人陈述(即找不到被害人),对此类案件可暂不宜定罪量刑。
待证据确实充分后,另行起诉。
(二)、共同盗窃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
1、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供述一致,而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
此种情况下,在排出了逼供、诱供、窜供的可能时,应以被告人供述的盗窃数额为准。
因为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比较稳定。
2、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一致,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
例如,被告人甲、乙、丙共同盗窃,甲、乙供述盗窃5000元,乙供述盗窃7000元,被害人供述被盗7000元。
数额认识错误中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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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值. 是 一 个 客观 的标 准 所 以被 告人 张某 盗 窃 手机 的数
额 应 以 手 机 的 实 际价 值 6万 元 为 准 . 属 于数 额 巨大 . 但 考 虑 到 被 告人 主 观上 所 认 识 到 的 财 物 价值 与财 物 的实
际 价 值 之 间存 在 巨大 差 距 . 在 这 种 情 况下 . 仍 然 适 用 盗 窃 数 额 财 物 巨 大 的法 定 刑 明 显 过 重 .所 以还 应 当适 用 刑法第 6 3 条第 2 款 的特 别 减 轻制 度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数额 较 大是 盗 窃 罪 重 要 的 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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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案情 ] 2 0 1 1年 1 2月 2日 7时许 , 被 告 人 张 某
加重结 果有过失 , 但刑法不 处罚过失盗窃 , 所以. 不 能 令 行 为 人 为 数额 巨大 承 担 责 任 .张某 仅 对 数 额 较 大 承 担 责 任 即 可 当然 .行 为 人 对 所 盗 窃财 物 的价 值 是 否存 在 重大
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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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2008年7月,北京某家具公司员工韩某,在给客户送家具时,偷拿了客户放在桌子上的一枚卡地亚牌铂金镶钻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韩某后以盗窃罪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其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某虽然承认了盗窃行为,但却辩称自己误认为戒指价值不过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完全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对其量刑,只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
人民法院认为,如果以韩某对戒指价值的认识来认定被盗财产的价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上难以确定,会使罪犯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将韩某盗窃金额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1)在财产性犯罪中,此类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案件并不鲜见,如前些年的“天价葡萄案”、“太空豆角案”等等,都曾引起坊间热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究其缘由,主要是在理论上缺乏对此类案件必要的疏理,本文不揣冒昧,试图旧题重谈,以期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推动刑法理论走上精确。
二、数额认识与故意财产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对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存在认识。
如盗窃罪,其客观方面是他人所占有财物,因此行为人首先要认识到被窃取的是财物,其次要认识到这种财物为他人所占有,如果行为人误把他人占有之物当作遗忘物、抛弃物拿走,比如甲的衣物从五楼窗台落在马路上,甲下楼去捡,结果被途经此地的乙先行捡走,虽然衣物归甲所占有,但是乙却误认为是遗忘物,因此一般可排除乙盗窃的故意。
存在问题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还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较大价值的财物是否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呢?显然,既然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人罪的标准,那么它当然属于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如果将这种要素排除在故意的认识内容之外,这与责任主义所倡导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相背离的。
然而,“数额较大”并非单纯的事实,它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不同的人对一个物品的价值看法并不一致。
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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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2期延边教育学院学报Vol.33No.2 2019年4月Journal of Yanb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Apr.2019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叶慧敏(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广州510440)摘要: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
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数额犯;刑法学意义;认识错误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564(2019)02-0035-03在刑法学的视角,数额犯中的“数额”的含义包含着明显的特定性特点,其一定要从以刑法中的现行规定作为衡量的标准。
同时,在具体罪名的性质上,数额也要作为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条件之一。
因此,探究数额犯的认识错误问题具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
一、研究数额犯的刑法学意义我国的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等诸多理论上都存在着很多的、明显的差异,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的那样,数额是一种具有一定经济上价值的数目,并且这个财产上的数目具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这便是数额犯的重要前提要件。
关于数额犯在刑法上意义,特别是关于数额犯中数额性质上的问题,理论界长时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质疑。
其中主张构成要件说的学者普遍认为,数额仅仅作为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之一,如果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这就意味着明确了数额犯中数额的性质,同时还附带着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阐明,那就是数额在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所处的地位,即判断数额是否成为构成犯罪的独立要件问题。
一方面,数额在刑事案件的判断过程之中需要同时进行量的判断以及相应的价值判断。
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bf260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4b.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大学文化程度,某市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
2015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李某,李某自称是一位房地产商,有大量的房地产项目需要投资。
张某对房地产投资有一定的兴趣,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
张某投入了100万元人民币,李某承诺项目成功后,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张某相应的回报。
二、案例经过2016年,张某和李某开始投资房地产项目。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项目资料存在虚假成分,且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将投资款项用于项目。
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要投资款项,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李某涉嫌诈骗。
李某在侦查过程中承认,他之前曾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诈骗张某的100万元人民币,是为了偿还之前的债务。
李某还表示,自己曾向张某承诺,项目成功后,将按照投资比例给予张某相应的回报,但实际上他并没有这个能力。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地位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是对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存在认识错误;二是对法律后果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存在认识错误。
2. 本案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本案中,张某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错误。
张某认为,自己投入100万元人民币参与李某的房地产项目,是合法的投资行为,项目成功后,自己将按照投资比例获得相应的回报。
然而,实际上,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被害人。
3. 法律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认识错误,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仍然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诈骗罪。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投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避免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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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辨析-最新年精选文档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辨析一、犯罪数额的刑法学意义关于数额的刑法意义,首要的是数额性质问题。
对此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不同声音。
构成要件说认为,数额是成立犯罪的条件;如果未达法定数额,则不能成立犯罪。
在处罚条件说的论者当中,有学者认为数额是客观的处罚条件。
有学者提出,数额不是定罪的因素,而仅仅是量刑的依据。
另有学者指出,“数额结果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它自身不是犯罪的必须构成条件,只是刑罚处罚的前提,欠缺“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犯罪依旧成立,可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处罚条件说缺乏科学性,因为我国刑法与大陆刑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存在重大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为该当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
该当性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一定犯罪的基本要件;违法性要求行为结果必须侵害或威胁法益;有责性即要求行为人具有负面评价的可能性。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必须经过上述立体三段论式的判断和评价。
所以,客观处罚条件只是刑罚发动的事由。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是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平面四要件理论,即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的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又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或齐合填充式的犯罪构成。
这种犯罪构成体系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它融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于一体,这四个方面是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o俱无,只有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明确了数额犯数额的性质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必须阐明,这就是数额与之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即数额是否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笔者看来,数额犯的数额不是与犯罪构成中的其它要件相互分离的,而是犯罪构成中一些要件的计量标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量因素。
”二、数额认识错误的实务分析数额认识错误,可以解释为,就是对刑法明文规定中的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即当事人对表现为货币或实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认识错误。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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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
的认识错误为视角
郭晓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
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
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
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总页数】8页(P43-50)
【作者】郭晓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5
【相关文献】
1.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2.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3.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研究
4.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规则
5.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再认识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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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或者欺骗的手段将他人或者社会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其中,在盗窃罪中涉及到的数额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着认识错误,给犯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首先,一些人存在的错误观念是错误地认为在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可以有灰色区域。
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暗示,用这种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
比如,一个小偷在偷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但他认为这只是个小事,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他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许多人把盗窃罪的数额搞混,觉得只要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不构成犯罪。
这些人通常从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月工资等方面角度出发,认为违法所得在数额上必须达到一定的实际利益才构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使犯罪分子有了机会,以小额的盗窃行为为起点,逐步发展为大型的盗窃罪团伙。
最后,一些人对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导致其一直在犯罪的错误行为中徘徊。
一个案例就是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在多次盗窃之后仍未改悔,在被抓捕之后,曾某曾问:“我每次盗窃的金额都在1000元以下,为什么还是要坐牢呢?”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其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是非常严重
的问题。
这不仅妨碍了正常的社会运作,还伤害了普通百姓的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于盗窃罪的法律宣传和普及,让所有人都知道,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数额的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的。
只有公民普遍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有效打击盗窃罪行。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准确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于盗窃罪行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安全。
此外,通过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我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打击盗窃罪行。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认识错误是造成犯罪活动的根源和关键问题。
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也是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
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加强监管,加强宣传,从源头上打击不良行为,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健康的环境。
很抱歉,作为语言AI,我可以提供帮助,但是我无法胡说八道或添加无意义的内容,因为这样毫无价值甚至会误导读者。
我建议您可以继续深入分析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可以从法律、心理或社会文化等方面来展开思考,举出更多的案例或论据,深度挖掘问题的根源和对策。
相信这样的文章会更具有价值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