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入他人财产领域,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涉及面广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经

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为了更好地了解盗窃罪的手段与行为,我们将从盗

窃罪的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明知有主而盗之。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知道某个物品是他人所有的,但还是

进行了盗窃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遗失了钱包或者手机,然后有人明知是他人的

财物,而偷偷地拿走或者占为己有,这就属于明知有主而盗之。

第二,趁机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别人的不注意,趁机发动盗窃。比如在

拥挤的人群中,盗窃分子会伺机从别人的口袋中偷取财物,或者在商店中将商品藏入衣物中,然后偷偷地溜出商店等等。

破坏设施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会通过破坏门窗、撬锁等方式,进入他人的住

所或者车辆,然后盗取财物。这种行为不仅盗窃了财物,还会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和危害。

第四,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列举的盗窃手段和行为只是个别例子,实际上盗窃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盗窃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无论哪种方式,盗窃行为无疑都是

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盗窃罪的行为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了被盗

窃者的财产利益。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

了不安全的因素。盗窃行为还会给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对于金融系统、保险

公司等财产安全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

为。

要想有效地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知道盗窃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要加强社会治安防范

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保护力度,防患于未然。要加大

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在法律上严厉惩处盗窃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加强对监控、报警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社区的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窃

行为的发生。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定与秩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和严格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加强社会宣传

教育,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加大对盗窃罪的打击力度,提高社区的安全防范能力,共

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研究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研究 姓名夏梦晓、周华、邰娴雅,龚丹丹、田婧指导教师李小斌 评阅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 中国贵阳

一、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构成。显而易见,其中提到了?秘密?两个字,并且是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个秘密我们该如何界定呢?根据我国现有的对盗窃罪做出解释的司法条文,?秘密?是主观上地针对犯罪人和客观上地针对受害人,它是指行为人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知晓的方法窃取财物,只要受害人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知晓,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其他人知晓对本罪毫无影响。 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罪,主观上,?秘密?需要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未被发现,客观上,受害人或是其他人是否发现了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真的没有发现,此类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第二,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行为,此类行为仍为秘密窃取。社会状况千变万化,行为与行为之间性质的交叉也不断发生变化相似行为之间的区别也变得模糊不清,我国有支持将?秘密?的窃取行为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人反对。以马克昌为代表的几位学者都对?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持同意的态度,在高铭暄和马克昌合著的《刑法学》①以及赵秉志的《侵犯财产罪研究》②中,都提及了是否是?秘密?的窃取行为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董玉庭在他的《盗窃罪客观方面再探》③中,在对盗窃行为的其他方面,例如数额、犯罪次数进行分析的时候,直接继承了?秘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使用的思想。可是,并不能说大部分人赞同这一观点就没有人反驳这一观点,在张明楷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④中,张明楷认为盗窃行为客观上不必具备秘密性,这是有盗窃的本质决定的,盗窃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或是第三人占有,客观事实的成立效果,秘密与否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观念发生碰撞,在法院对实际案件作出判决时就 ①《刑法学》马克昌、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②《侵犯财产罪研究.》赵秉志中国法治出版社(1998.4.1) ③《盗窃罪客观方面再探》董玉庭《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三期 ④《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张明楷《法学家》2006年第6期

盗窃罪理解与认识

盗窃罪再理解与认识 高文 盗窃犯罪属于传统型犯罪,在整体发案数量上依然占有“半壁江山”之席。近年来又有行为手段翻新和猖獗之势,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并列增加三种新的构罪行为方式,同时对“多次盗窃”进行重点修改,重在打击即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双重法益犯罪。有必要重新认识盗窃罪构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因盗窃罪理解与认定看似简单,实则是其它犯罪理解与认定的基石。一、盗窃罪的五种行为方式构罪认定 (一)数额较大的 依据犯罪数额来认定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的旧的构罪行为方式,各地高院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需要均发布了各自的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既然依据被盗数额来定罪,那么数额的认定尤为重要,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四、五、九条对数额的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条亦对减

半定罪列项举明。如图: 截至2016年5月部分省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如图:

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厘清盗窃罪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 (二)多次盗窃的 旧盗窃罪解释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一年内在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是“多次盗窃”。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衔接过渡,根据2013年“两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实务中对于三次以上盗窃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是指二年内实施三次未经治安管理处罚的盗窃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侵入他人财产领域,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涉及面广泛,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经 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为了更好地了解盗窃罪的手段与行为,我们将从盗 窃罪的行为手段、对社会的危害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明知有主而盗之。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知道某个物品是他人所有的,但还是 进行了盗窃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发现有人遗失了钱包或者手机,然后有人明知是他人的 财物,而偷偷地拿走或者占为己有,这就属于明知有主而盗之。 第二,趁机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别人的不注意,趁机发动盗窃。比如在 拥挤的人群中,盗窃分子会伺机从别人的口袋中偷取财物,或者在商店中将商品藏入衣物中,然后偷偷地溜出商店等等。 破坏设施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会通过破坏门窗、撬锁等方式,进入他人的住 所或者车辆,然后盗取财物。这种行为不仅盗窃了财物,还会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便和危害。 第四,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文件、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金融、保险等领域,给受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以上列举的盗窃手段和行为只是个别例子,实际上盗窃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盗窃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无论哪种方式,盗窃行为无疑都是 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应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盗窃罪的行为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损害了被盗 窃者的财产利益。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 了不安全的因素。盗窃行为还会给社会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对于金融系统、保险 公司等财产安全的损害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 为。 要想有效地打击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要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知道盗窃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要加强社会治安防范 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的保护力度,防患于未然。要加大 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在法律上严厉惩处盗窃犯罪分子,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要加强对监控、报警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社区的安全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窃 行为的发生。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手段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种: 1. 入户盗窃:指盗窃犯通过撬门、破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所或商铺进行盗窃行为。此种盗窃方式会造成被盗人的财物丢失,同时还会对被盗人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入户盗窃是比较常见的盗窃方式,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自身的财产保护。 2. 扒窃:指盗窃犯在人员拥挤的场所,如市场、车站等地方,趁被盗人不备,通过抓扯、推搡等方式将其财物盗走。扒窃是一种比较隐蔽的盗窃方式,犯罪分子通过迅速的行动,往往能够逃避被害人的发现和报警行为。此种盗窃方式需要被盗人提高警惕,避免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 3. 抢劫:指盗窃犯在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的手段,抢劫被害人的财物。抢劫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还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种盗窃方式需要被害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成为抢劫犯的目标。 4. 诈骗:指盗窃犯以虚假身份或诈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产。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冒充公检法、冒充亲友、假冒金融机构等,其目的都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此种盗窃手段需要被害人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 5. 网络盗窃:指盗窃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盗窃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由于网络盗窃方式隐蔽性较强,且追踪困难,因此在网络上开展盗窃活动的犯罪分子层出不穷。被害人需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随意在网上泄露个人信息、密码等重要信息。 总之,盗窃犯罪手段多种多样,被害人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措施,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对于犯罪分子,应该依法打击,加强对罪犯的惩治力度,为社会治安打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_论盗窃罪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盗窃罪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认为,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犯罪时的社会背景、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盗窃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处罚 Introduction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期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此,对于盗窃罪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其构成要素、刑事责任、处罚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应对这种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主体具有犯罪故意; 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罪的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盗窃罪。此外,占有行为必须是直接占有和实际占有,而且必须是占有他人财物而非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盗窃罪属于客观犯罪,只要犯罪构成要件全部成立,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情节较轻,如财物价值较低或是属于初犯等情况,可以酌情 从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有限或完全无责,或者是因为种种原因迫不得已犯罪的,也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罪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大,处罚程度也较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可以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在量刑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财物的价值、作案工具的凶器性质、作案的方式、惯犯 与初犯等等情况,从而作出准确合理的量刑决定。 四、实际案例分析 2017年,某小区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小张利用业主们不注意时, 从业主家中盗走了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和5000元的现金,随后逃匿。警方得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过调查走访和一系列技术手段,最终将小张成功抓获。 经过司法审判,犯罪嫌疑人小张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小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万元。 综上所述,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要予以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但同时也应该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结合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背景等因素,来确 定有罪判决和量刑情况,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多种多样,但都对社会秩序和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将围绕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展开探讨,分析其危害性和罪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盗窃罪的手段与行为丰富多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入室盗窃:盗贼通过破门、撬窗等方式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行为。这种形式的盗窃罪行为通常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和财产损失,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伤害。 2. 扒窃:在人群密集的地方,盗贼往往会利用混乱或者隐蔽的方式,从他人的衣服口袋或者背包中偷窃财物。扒窃行为轻便迅速,给受害者带来损失却往往难以追溯盗贼的身份。 3. 撬锁盗窃:盗贼通过工具撬开他人的财物保险柜、钱柜、配电箱等设施,实施盗窃行为。这种手段不仅破坏了他人的财物安全,还会造成对家庭和企业的生活和经济重大影响。 4. 抢劫:抢劫是一种极端的盗窃手段,盗贼通过使用暴力或者武器强行夺取他人的财物。抢劫带来的损失不仅是财产,还包括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威胁。 以上所述只是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的一部分,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盗窃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面对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社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加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各类场所的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增强防范能力。严惩盗窃罪行为,依法打击盗窃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加强盗窃罪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盗窃罪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盗窃犯罪的合力。 在法律层面,对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盗窃罪的性质和情节,盗窃犯罪分子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对于入室盗窃、扒窃、撬锁盗窃等行为,一般认为是轻微盗窃行为,根据盗窃金额的大小,可以处以罚款、拘役等刑罚。而对于抢劫、盗窃被害人的大额财物等严重盗窃罪行,不仅要依法惩处,还可能构成严重的暴力犯罪,需要提高处罚力度。

盗窃罪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客观构成要件:取走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1. 他人的财物 (1)盗窃行为指向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包括了气体、液体、固体,比如煤气、天然气都是盗窃的对象;无体物包括了电力等。比如粮食,在民法中属于不动产的地上附着物,比如暖气片、马桶、门、窗等。让自己养的羊吃别人的草,也是一种盗窃。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网财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盗窃。案例。 (2)他人的财物:他人首先表现为所有权。共有的财产、保留所有权的财产都是对象。 无主物如空气、自然水、海中的鱼等都不是财产罪中的财物,在禁猎区内捕获的鸟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可能成立非法狩猎罪。他人放弃所有权的财物,如果没有第三者当然地取得占有权,一般也不是财物。但是他人先占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当然是他人的财物。 比如,如果是换钱的机器出现故障,投进去的钱没有换出来,则对于应该换出来的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机器的设置者。如果他人解决了这个故障将钱换出,是盗窃。 盗窃存折、储蓄卡、汇款单、通过欺骗等手法,通过银行工作人员、邮局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只定盗窃罪(共罚后行为)(张:诈骗);到提款机取钱的,也是盗窃。 盗窃罪是财产罪,不是所有权犯罪,所以即使没有经济价值,只要有一定的价值,比如情书、纪念品等,都可以成为对象。 违禁物 赃物 2.窃取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构成要件表现为违背财物占有人的意思,以平和手段(非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窃取行为必须解决三个问题:(1)是否存在他人的支配;(2)是否建立了新的支配;(3)是否因此破坏他人的支配。 (1)存在他人的支配 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概念不同,这是法律概念的相对性。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善意、平和及公然地进行,强调合法性,因为是要对他人权利的一种确认;同时,在民法上,承认由对财物的事实上支配而形成的直接占有,例如担保财物占有人、承租人的占有,也肯定因某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间接占有,例如担保财物的原所有人、出租人对财物的占有,还有代理占有、占有改定等。刑法上的占有是因事实原因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盗窃罪和抢夺罪是刑法中两个最常见的犯罪罪名,它们都是对财产权益的侵犯,但在性质和操作方式上却有所不同。那么,它们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如何进行区分?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结合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被盗财物的主人不知情之下完成的,具有隐藏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特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非法占有,②客观占有,③主观故意。 例如,王某趁别人不注意,从别人家中偷走价值一万元的电脑,这就是典型的盗窃罪。 二、抢夺罪的定义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通常是在被侵占财物的主人或他人知道或目睹的情况下完成的,具有露骨性、暴力性和恐吓性等特点。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强制手段,②能够夺取财物,③主观故意。 例如,李某持刀胁迫张某交出钱财,这就是典型的抢夺罪。 三、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1.手段不同 盗窃行为以隐蔽、欺骗为手段实现,而抢夺行为以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为手段实现。盗窃是隐蔽性犯罪行为,面对的往往是没有防备的人,而抢夺则是面对有防备的人,并且通常使用暴力的手段。 2.状态不同 盗窃罪通常是在被盗财物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而抢夺罪则通常是在被侵占财物主人或他人知道或目睹的情况下完成。 3.构成要件不同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盗窃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客观占有和主观故意三个要件,而抢夺罪必须具备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强制手段、能够夺取财物和主观故意三个要件。 四、案例分析 1.张某在人行道上无所事事,突然偷走一名行人的手机,然后 快速逃离现场。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行为。 2.徐某在公共汽车上用抢夺的方式从一名年轻女子手中夺取了 她的包。这是一起典型的抢夺行为。 3.王某在夜里进入别人的住宅偷盗,被业主抓住后直接打伤。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盗窃罪犯罪行为的表现相差甚远。本文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盗窃罪犯罪行为进行比较。 标签:窃取;占有;非法获取;不动产;无形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规定任何人怀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美国《规范刑法典》所规定的盗窃罪其范围极为宽泛,是名副其实的大盗窃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存在关于盗窃罪含义的差异。法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广义的盗窃罪,包含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仅指狭义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由于德日两国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抢夺行为被视为盗窃的一种。由于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法规及理论知识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其犯罪行为的表现必定相差甚远。 一、盗窃罪之实行行为 在我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例如,甲在车站等车,随手将旅行包放在脚边,乙乘甲向前看车之际,迅速将甲的旅行包拉走。这一行为就是秘密窃取。但是,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的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来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此案的关键不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诈的方法,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方法之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的方法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这种方法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只是为自己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作掩护,让被害人暂时觉察不到所遭受的损失,则成立盗窃罪。所以,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亦构成盗窃罪的实际行为。 在秘密窃取这一点上,我国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不同之处。德、日刑法中,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进行窃取。所谓“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侵害其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窃取仅指单纯的盗取,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的,另成立抢劫罪。(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虽然窃取的本来意义是指秘密取走他人的

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行为定性

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行为定性 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行为,是指本人对自己财物的拥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通过违法手段或不当手段获取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从法律上来说,这类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抢夺他人财物的罪名。而“抢夺”则包括两个要素,即要素一:将本人财产非法性地从他人处取出;要素二:采用强制手段或其他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在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中,要素一已经被排除掉了,因为本人对自己的财物有着法律的保护,即使这些财物被他人所占有,但只要占有不是合法的,本人的财产权益就不会受到影响。而要素二,则是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案件的重点内容。 1. 抢夺或拿走他人物品。这是一种非常暴力的方式,可能会伤及到他人,也可能会引起其他的纠纷。保护自己的财产是正当的,但是抢夺或拿走他人财物显然是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2. 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取回自己的财物。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如果是本身就具有合法占有权利的财物,则应该采用法律途径去解决,而不是欺骗方式获取。 3. 威胁或恐吓他人,让对方屈服。这也是一种非常暴力的方式,违反了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 非法取回被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还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应该采用法律途径去解决,不要采用非法或不当手段去取回自己的财物。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是非常必要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要保持合法行事的观念,不要以非法手段取回本人的财物,也不应当鼓动他人进行类似的行为。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读

刑法中的盗窃罪解读 在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本文将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解读,包括其构成要件、处罚标准以及社会意义等方面内容。通过深入解析盗窃罪,旨在加深对该犯罪行为的认识,增强对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条件。在盗窃罪中,客观要件包括:窃取他人的财物、使用盗窃的手段和实施盗窃行为。窃取他人财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财物进行窃取,这意味着不管是公民还是组织的财物,只要被盗窃就可以构成犯罪。使用盗窃的手段通常是指采取趁人不备、撬锁、偷窃等方法进行。 2.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态度。在盗窃罪中,主观要件包括:故意窃取他人的财物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窃取他人财物意味着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行为属于盗窃,并且有意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意味着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来实现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以此目的为驱动。

3. 定性要件 定性要件是指盗窃行为的结果。在盗窃罪中,定性要件是指导致被 窃财物归于被盗窃人财产范围以外。这意味着一旦财物被窃取后迅速 移动、出售、转让等,或者被犯罪人用于非法活动,都可以认定为盗 窃罪行。 二、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处罚标准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 影响: 1. 盗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盗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若盗窃行为涉及到 国家重要机关、军事设施、特种装备等,或者通过使用暴力、威胁以 及其他严重手段实施盗窃,其犯罪性质更为严重,刑罚也将相应加重。 2. 盗窃财物的价值 盗窃财物的价值也是刑罚的考量因素之一。一般来说,盗窃行为涉 及到的财物价值越大,刑罚也相应会加重。这是因为盗窃罪行对被害 人的经济损失较大,社会影响较为严重。 3.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体现了其对盗窃行为的认识和态度。若犯罪 人对其行为轻描淡写,对他人财产权益毫不尊重,其主观恶性程度更

盗窃行为盗窃罪的法律惩罚与法律防范

盗窃行为盗窃罪的法律惩罚与法律防范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一直以来受到了严厉打击与制裁。本文将探讨盗窃行为的法律惩罚与法律防范措施,以期增强公众对盗窃行为的警惕性和法律意识。 一、法律对盗窃行为的惩罚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根据盗窃行为的不同程度和情节轻重,我国法律规定了对盗窃犯罪的不同刑罚。 首先,对于非法侵占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盗窃行为属于盗窃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在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其他货币五千元以上的,都将构成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其次,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情况,通常属于轻微盗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数额在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或者其他货币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将被认定为轻微盗窃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犯罪的定罪量刑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当然,无论盗窃数额大小,对盗窃行为的惩罚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益。 二、法律防范盗窃行为的措施

除了对盗窃行为进行法律惩罚外,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防范措施,以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首先,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通过在学校、社区、家庭等场所进行盗窃行为的宣传教育,对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强调法律对盗窃行为的严惩,培养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增强对盗窃行为的法律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社会监督和报警制度。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到维护社会安全的行列中,发现可疑行为或者盗窃行为时,要勇敢采取行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以便及时抓获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 再次,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在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地方设置有效的安全监控设备,如闭路电视、报警器等,以减少盗窃犯罪的可乘之机。 最后,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和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盗窃犯罪的监管,加大打击盗窃犯罪的力度,严厉查处盗窃行为,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盗窃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受到我国刑法的严厉打击。相关法律对盗窃行为的惩罚力度与程度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益。为了进一步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我们还应当加强社会教育和法律宣传,完善法律监管机制,提高执法力度,以期建立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犯他人财物为手段 的犯罪行为。我将在接下来的3000字内,详细介绍盗窃罪的 构成要件。 一、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盗窃的对象、盗窃的行为和盗窃的结果。 1. 盗窃的对象 盗窃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包括现金、贵重物品、电子设备、车辆等。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的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例如农作物、水产养殖物、林木等。 2. 盗窃的行为 盗窃的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夺取他人财物的具体行为。盗窃可以分为实施、制造、利用他人趁机而行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几种方式。 (1)实施盗窃 实施盗窃是指嫌疑人直接将他人财物悄悄拿走的行为,有时需通过撬锁、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住所或储藏的地方进行作案。此外,通过扒窃、摸摸、窃取他人财物也属于实施盗窃的方式。 (2)制造盗窃 制造盗窃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例如,使用假钥匙、开锁工具或诱骗他人败露窥探密码等,以便获取他人的财物。 (3)利用他人趁机而行

利用他人趁机而行是指嫌疑人在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窃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例如公交车、商场或人员集中的地方。 (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其他伪造的支付凭证进行盗窃的行为。 3. 盗窃的结果 盗窃罪的结果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后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嫌疑人成功地获得了他人的财物,那么盗窃罪的结果就是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 二、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故意。 1. 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在盗窃罪中,故意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2. 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根本目的。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嫌疑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获得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执行标准分为三个档次:轻度盗窃罪、一般盗窃罪和重大盗窃罪。根据盗窃罪的严重程度,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有相应的规定。 1. 轻度盗窃罪 轻度盗窃罪的处罚标准较为宽松,主要包括罚款、拘役和管制。轻度盗窃罪通常指盗窃的金额比较低,属于价值较小的财物。

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一是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秘密窃取;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法定构成条件,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了解盗窃罪的行为特征,有助于区别此罪与彼罪;掌握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有助于划清罪与非罪。关于盗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如何理解和认定,笔者将另行论述。这里主要就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作一些介绍和探讨。 一、窃取行为的概念 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各国刑法规定的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三种情况: 1、概称窃取、偷取、盗窃等。如德国、法国、日本、巴西、意大利、瑞士、韩国、泰国、原苏联、蒙古、中国等。 2、不使用窃取等,而称占有、取得、转移等。如美国、英国、奥地利、阿尔巴利亚等。 3、在占有、取得、转移等词前,加上未经同意,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从他人的占有之下,无正当权利等定语。如加拿大,西班牙,印度,罗马尼亚,格陵兰等。 从上述2、3种的立法来看,盗窃罪在客观上不以秘密为必要。如加拿大刑法称“不以秘密或企图掩饰为必要”,阿尔巴利亚称“公开或秘密”。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盗窃罪在客观方面应以秘密行为为要件。在理论上,一般也认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也有的认为,秘密窃取的提法不准确。“窃”有“偷”的意思,即窃取就是秘密取去,在窃取前加秘密一词,语义反复,没有必要,而且秘密窃取的说法在我们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1 对于何为窃取或秘密窃取,在理论上也有不同看法: 1.《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所谓窃取,是指以非暴力的手段,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走财物。2 2.《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苔苹》中认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持有人当场发现的手段窃取财物。3 3.《刑法学》则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4 4.《罪与罚一侵犯财产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理论与实践》中认为:所谓秘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相关法律责任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它指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文将详细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指的是以非法的手段或者变相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这包括直接从他人处盗窃财物、擅自占有别人遗失的物品以及伪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非法手段。 2. 出于占有目的: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即非法占有被盗物品。 3. 价值较大:指的是被盗物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其价值大小的判断可以根据物品本身的价值以及当地的市场行情进行评估。 二、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 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1)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处以拘役、管制或罚金;

(2)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的,可处以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3)盗窃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 除了受到刑事处罚外,犯罪嫌疑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被 盗物品的损失以及导致的经济损失。被盗窃财物的所有人可以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三、预防盗窃罪的措施 为了预防盗窃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个人和单位应加强对财物安全的重视,提高 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时刻注意自己的财物安全,尽量避免成为盗窃行 为的目标。 2. 增加安全设施: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中,应增加安全设施,例如安 装监控摄像头、安全报警系统等,以便及时发现和防范盗窃行为。 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社会各界应加强盗窃犯罪的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盗窃罪的认识和警惕,为防范盗窃犯罪提供更大的阻力。 4. 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应建立起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对贫困人口、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帮助,减少盗窃 罪的发生。

盗窃罪的研究

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 王晓楠 盗窃罪与诈骗罪被同时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的犯罪之中,按照刑法分则划分的依据两个罪名侵犯了相同的客体,都侵犯了公、私的财产利益。二者最大的区别应该集中在各自的犯罪手段之上。 盗窃罪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这是学理上的概念,并没有被规定在刑法条文之中,但是这种学理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广泛接受。 1.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秘密窃取怎么来定义,秘密的标准究竟是从行为人出发还是从行为人的相对方也就是受害人出发,究竟是不为受害人一人所知还是不为把范围扩大到受害人周边的社会整体?我认为秘密窃取的秘密标准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的,只要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认为自己采取的手段是不为人知的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因为掩耳盗铃也算盗。窃取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窃取,我认为包括两部分行为,一方面存在着一个禁区进入的问题。盗窃的行为人将自己的行为伸展到一个自己不应该进入的地方,比方说入户盗窃,进入别人的居所,这个居所就是盗窃行为人进入的禁区——是一个他不应该进入的地方,但是盗窃行为人要想得到盗窃行为所指向对象就不可避免的要进入这个禁区,但是,是不是所有盗窃案件都存在禁区呢?也不尽然,打个比方一个人到火车站买票,把自己的箱子放到地上,去买票;被行为人拿走了而不知,这个时候就不存在一个禁区,由此看来禁区的进入并不是每一个盗窃罪的定罪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却可以成为量刑要件,但是盗窃罪的行为人并不像诈骗的行为人那样实施完行为有一个等待被害人反应的过程,盗窃的行为人一直是主动地行为直到获取他的目标物。 2.诈骗罪的手段是采取力所能及的方式方法让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交付财务。虽然有的刑法学者称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是自愿的,我认为不尽然,是一种有意识的有主张的自觉行为但并不见得心甘情愿。既然是被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所欺骗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物,那么就要求受害人有能力、有资格处分交付了的财物。刑法中对于财物的交付关心的不是被害人有没有所有权,而是看交付人的占有是否合法。再有,很重要一点,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一定是被诈骗的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欺骗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就要求被害人有能力了解行为人的欺骗的内容,这样子才会在被欺骗的情形下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核心就在于欺骗的手段,如果欺骗的手段没有产生作用那么就构不成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也应该考虑其他的罪名。和盗窃罪不一样,诈骗罪取得财物不是犯罪行为人一个人所能够完成的,诈骗罪必须需要被害人一方的反应。因此诈骗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实施过程可以抽象的分为两段,前一部分行为人实在积极的作为,积极的采取手段以求受害人的反应,在这一阶段虽然行为人的目标是指向财物的但是却并不会直接与财物接触;后一部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一个守株待兔的过程,在这一等待的过程中他需要被害人的回应,这一部分虽然不再实施手段行为但是却是与财物实际接触。 当一个人对一个没有能力理解欺骗手段的人时候,是不可能存在诈骗罪的,因为这个时候行为对象理解不到行为人表述或者动作的内容,产生不了错误的意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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