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贪污罪之比较_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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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
MODER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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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事责任。

报应刑主义对犯罪的处罚从等量报应观发展到今天的等价报应观,也主张一个人对其犯罪承担和犯罪相对应的惩罚。

根据这两种理论,对于经济型犯罪都不能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式来惩罚犯罪人。

生命是无价的,不能拿一个人的生命来弥补其在经济上所犯的错误,对经济型犯罪判处死刑是对生命的漠视与不尊重。

四、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公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充满了期待,只有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民众的支持,不公平不公正法律的存在只会破坏法治。

从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贪污罪的入罪条件更为严格,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2000元以上的即可构成盗窃罪,而只有贪污5000以上的才构成贪污罪;对盗窃罪的法定刑明显的设置明显比贪污罪的法定刑要高。

比如“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规定应判处犯罪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法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假如在某地规定个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达五万元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一自然人盗窃了五万元公共财物,依据法律规定,此犯罪人将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

而同一个地方贪污同样数额的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最高只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上文的分析,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本质相同,只是主体身份不同,从某些意义上,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贪污者利用自己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将属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属于监守自盗行为,本应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我国刑法却对其从轻处罚,而对同样情节的盗窃犯却予以重罚,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和人们心目中的公平公正观不符,使民众对刑法形成是宽宥官僚犯罪,严惩普通百姓犯罪工具的看法,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严重不符。

关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对比分析还有许多方面是笔者所没深入到的,有待于学者的进一步探讨,法律对这两种犯罪规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之处需要立法及时修改完善。

【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赵秉志.侵犯财产罪疑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我国理论界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进行分开单个研究的比较多,研究也很深入。

学者一般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刑法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

但将盗窃罪和贪污罪二者进行系统比较的则很少见。

很多学者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类型的犯罪,它们之间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笔者则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对两罪的规定和相关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和研究发现二者其实是法条竞合的关系,由于立法者没有看到二者实质上的相同,导致刑罚规定的差别很大。

现在已经导致民众在对比中对法律的公正提出了质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法学学者的思考,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一、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定义的规定
刑法在第265条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的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于侵犯财产罪一类。

理论界对盗窃罪的定义基本达成了一致,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第382条第一款给贪污罪下了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以贪污罪论处的其他两种情形,刑法将贪污罪归于贪污贿赂罪一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是主要是
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将盗窃罪和贪污罪分别归属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体现了立法者认为二者是根本不同的两种犯罪类型,立法对公众和学者有导向作用,理论界一般针对立法在同一章节或性质行为极其相似的犯罪比较研究,而忽视表面上看来似乎无甚关联的此罪与彼罪的对比分析,这是理论界关注的漏洞。

二、刑法关于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规
定属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使某一行为既能被此罪所包涵也能被彼罪所包涵,即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者包容关系,因此在处理时需按照一定的原则对某一行为定罪。

从行为上来看,盗窃罪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人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是贪污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对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方式获得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定盗窃罪还是贪污罪,依据在于行为人身份,如果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位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要定为贪污罪。

以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的贪污实质就是一种盗窃,只是因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约束,以确保其职务的廉洁性,因而才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而不按盗窃罪处理。

这完全符合刑法上关于法条竞合的理论。

对这种法条竞合犯应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碰到类似的案件,应依据法条竞合的适用规则正确选择法律对被追诉者定罪量刑。

三、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死刑的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盗窃罪和贪污罪从大的类别上来说都属于贪财图利型经济犯罪。

无论是根据报应刑主义还是功利刑主义对这两类经济犯罪都不应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最高刑都规定为死刑,而且实践中对这两类犯罪判处并执行死刑的亦不在少数。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个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处其多重的刑罚,犯罪人也要承担相应轻重
盗窃罪与贪污罪之比较
孙 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030006
【文章摘要】
学界鲜见将盗窃罪和贪污罪进行比较分析的成果,一般认为二者不具备比较的基础。

事实上,依据刑法理论和现行刑法的规定,刑法对盗窃罪和贪污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

当前立法存在对二者法定刑规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足,对二者深入比较研究对改进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盗窃罪;贪污罪;罪责刑相适应;公平公正DOI:10.14097/ki.5392/2008.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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