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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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摘要: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作出清楚,确切的界定。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务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本文先列举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别,再联系实践,从具体方面阐述二者易混淆的方面,如共同持有关系中持有人的确定,封缄物的持有以及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分对盗窃与侵占的界定。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
盗窃罪是当今最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侵占罪也越来越多。这两类犯罪因为牵涉到人们的财产利益,而财产又是人类社会除了人类自身之外最重要的利益载体,因此人们普遍予以关注。下面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基本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二、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易混淆的几个方面
(一)封缄物之持有
封缄物是指加封条或上锁之物,如将财物放进箱子里上锁后,箱子里的财物就属封缄物。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对封缄物是否属持有关系?例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闭市后,该部国债兑付柜组的职员张某将一天兑付国债所剩余的现金30万元锁入密码箱准备入库,当张某提着密码箱去入库时,
发现金库未开,便把密码箱放在交割台上委托李某保管,自己去办公室领物。李在看管密码箱时随意摆弄密码转轮竟然打开了密码箱,见箱内有人民币,便产生了占有欲,从中擅自拿取了一捆人民币5万元,尔后又锁好密码箱,并按张某之托将密码箱入库。张某在第二天清点款项时,发现少了5万元,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令其查账,确认少了5万元之后让其报案。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本案中,李某对密码箱里的钞票是否具有持有关系是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关于这个问题,国外刑法理论有争论,如日本刑法学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台湾实务中,认为对箱内之物受托人非处于持有状态,因而将箱内之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属盗窃。
(二)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是物主有意识置放某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点之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放的位置、状态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有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例如,甲乘坐火车硬卧,上厕所时没有将放在卧铺上的钱包带上,对面卧铺乘客将钱包取走,装入自己的腰包。这个钱包虽然乘客无意识地置于卧铺上或者说忘记了带上,但仍处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卧铺上,因而乘客并没丧失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对面乘客的拿取行为属于盗窃。此外,将财物置放于卧铺上忘记带上是遗忘物还是遗留物还要根据乘客有无控制其卧铺的继续性来判断,如果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说明其不再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上的财物属遗忘物;如果乘客不下车,说明其继续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在身上的财物属遗留物。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的,该怎么认定呢?这就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依据。
例如,在火车的硬座车厢里,乘客从行李架上取下皮箱往另外一节车厢走去,对座的乘客以为拎箱的乘客要下火车,而事实上该乘客拎皮箱去找同车另一车厢的同事,欲把箱子放在同事处。对座乘客忽然发现走离乘客的空席拐角处有一个手提包,认为是拎箱乘客遗忘在此处的,乘其他乘客不注意,将包装人自己的大包内。这种错误认识有实际依据而且符合社会通行观念。这种情况下,虽然手提包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行为人有实际依据的错误认识,因此,对其将手提包放入自己大包内的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相反地,如果上述情形发生在卧铺车厢,情况就不同了。因为乘客下车时,乘务员要提醒他,并且要以车票兑换乘车牌,相邻卧铺乘客一般是清楚的,所以,在上述下车程序没发生前,旅客从行李架拎下皮箱往车厢外走,如果误认为该旅客要下车就缺乏实际依据,而且不符合一般通念。若将其卧铺的东西擅自拿取,非法据为己有,则属盗窃。
三、结语
最后对文章进行一下简单的梳理,除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一些明显的区别之外,重点是那些易混淆的情形。第一在封缄物问题上,把物与外壳看成整体来看待。第二是遗忘物、遗留物对两罪的区别。对遗忘物而言,真正持有人的确定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还有一点就是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则要看“误认为”有无实
际根据,即某种认识有无客观情况作为基础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城乡经济日益发展,公民的经济收入不断增加,人、财、物的流动量和流动率都在不断增大,侵占他人财务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而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许多方面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区分它们是社会法律实践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及公共财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