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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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1998年3月10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文章来源:/Content-111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许霆案法律分析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整理)盗窃罪立案 认定 量刑标准 处罚 司法解释

盗窃罪立案认定量刑标准处分司法解释盗窃罪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罪立案标准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方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到达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管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屡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到达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拟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缺乏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缺乏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罪量刑标准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全文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试论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

试论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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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论 盗 窃 罪 的 法 定 刑 问 题
吴 坚芳
摘 要
关键词
关立 法的完善 有所 助益 。
王 艳 华
本文对盗窃罪的法定刑问题做 了简要的论述 ,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 刑法 对该罪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 以期对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 官在立 法规 定的法 定刑 幅度 内准 确依 据法 定 、酌定 的量 刑情 金 融机 构数 额虽 然达 到 了特 别 巨大 ,但 其他 情节并 不是特 别严
刑 相适应 原则 要求立 法上 要稚 刑均 衡 ,只有 立法 上做 到罪 刑均 刑 不相适 应 。 限作 出裁判 的 。但 是 , "反观 立法 , 我1 1 ] 立法 上的罪 刑均 衡只 能在 罪 中 , 抢劫 罪应 当 比盗窃罪 的主 观恶 性更 重、 社会危 害性 更大的 司法 审判实 践 中得 到检 验 , 特别 是通 过个 案来 检验 , 刑法 定原 罪
是 : 多大的罪 , 应承担 多大 的刑事 责任 , 院也应 该判处其相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犯 就 法 但是 , 盗窃金 融机 构 , 旦达 到数额特 别 巨大 , 一 应轻重 的刑 罚, 到重 罪重 罚、 罪轻 罚 、 做 轻 稚行相 称 、 当其 罪 。 罚 则处 无期徒 刑 、 刑 。 额上 有衔接 , 刑罚上却 没有衔 接 , 1 死 数 但 从 O
盗 窃罪 法定刑 罪责刑相 适应 原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0 ) -9 —2 10 . 9 (0 91 l 50 0 O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3

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分歧研究

盗窃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分歧研究

成 立 要 件 ,并 都 具 有 数 额 加 重 和 情 节 加 重 的 相 关
规 定 。 司 法 解 释 所 规 定 的数 额 认 定 来 看 , 论 是 个 从 无 人 盗 窃 还 是 抢 夺 , 数 额 较 大 ” “ 额 巨 大 ” “ 额 特 “ 、数 、数 别 巨大 ” 标 准 均 分 别 为 “0 的 5 0元 至 2 0 元 以 上 ” 00 、
第 1 期
21 0 0年 1月
吉 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人 J u a o l oma U i ri ( u a i e & S ca S i c d i ) o r l f inN r l n es y H m nt s n Ji v t i o i c n eE io l e tn

关 于 盗 窃 罪 与 抢 夺 罪 界 分 问题 上 的 分 歧
案 例 一 : 告 人 林 某 ( 累 犯 ) 某 通 信 器 材 商 被 系 到 店 内 , 称 买 手 机 , 店 主 李 某 某 将 2部 手 机 交 给 林 谎 当 某后 , 某 以店 内信号 不好 需要 到店 外试 手机 为 由 , 林 走 出 店 外 , 店 主 不 注 意 时 , 2 部 手 机 拿 走 。 被 告 趁 将 人 林 某 利 用 上 述 手 段 , 非 法 获 得 手 机 1 部 ( 计 共 O 共 价 值 人 民 币 1 5 5元 ) 12 。检 察 院 以 抢 夺 罪 对 林 某 提 起 公 诉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被 告 人 林 某 犯 盗 窃 罪 . 有 期 徒 处 刑 4年 , 处 罚 金 4 0 并 0 0元 。 一 审 判 决 后 . 察 院 以 检

法 实 践 中 界 分 盗 窃 罪 和 抢 夺 罪 没 多 少 意 思 。 后 来 这 种 观 点 得 到 改 变 , 为 《 法 》 2 7条 第 2款 规 定 : 因 刑 第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盗窃罪 量刑指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盗窃罪 量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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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
为有期徒刑十年数ຫໍສະໝຸດ 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之一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有期徒刑三年
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累犯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调节幅度
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拘役三个月
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
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刑法学专家谈许霆案

刑法学专家谈许霆案

刑法学专家谈许霆案:法官其实有权灵活纠偏2008年01月10日08:53:25 来源:法制日报【字号大中小】【留言】【打印】【关闭】【Email推荐:】法官是人,而不是“机器人”,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打工仔许霆利用A TM机的失误,取款17.5万元,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连日来,随着一些律师对此案涉及的量刑标准提出质疑,此案再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从法律的文字表述来看,许霆行为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因此获刑无期,并无不妥之处。

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之一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通行刑法理论,许霆在明知银行系统存在问题,仍利用这种漏洞获得财物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因为在社会观念上,A TM机中的钞票显然归银行占有,许霆本人并无合法的“占有权”。

即使银行金库大门洞开,无人看守,潜入其内,将财物囊为己有,也是一种盗窃行为。

许霆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侵占(刑罚最高为5年有期徒刑),因为A TM机中的钱并非许霆代为保管的银行财物,也非遗忘物或埋藏物。

同时,他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必须要有“骗”与“被骗”的行为,但机器是不可能被骗的。

问题在于,任何人处于许霆当时的情景,是否能抵制住这种诱惑。

即使如笔者这般从事刑法教学与研究的人士,在A TM机出错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坐怀不乱”、“不犯秋毫”。

对于这样一个绝大多数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是否可能是荒唐的?刑法不是推行道德的卫道士,它必须兼顾人性。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类似许霆的案件,法官都可根据法律精神提供相应的救济,以弱化成文刑法可能出现的暴戾与残苛。

在大陆法系,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果没有期待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即使行为形式上违背法律,也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因为这种惩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关于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许霆案之刑法定性与量刑

论许霆案之刑法定性与量刑
二 、许 霆 的 行 为 应 构 成 盗 窃 罪 之 理 由
是行 为所盗 窃的财物达到 了 “ 数额较 大” 的标准。根据 1 9 9 7年 1 1 月 4日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盗 窃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及 1 9 9 8年 3月 2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公安 部 《 关 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 准问题 的规 定》,就许 霆案 而言 ,其利 用 A T M 机故障恶意取款 1 7 万余元 ,无疑达到 了 “ 数 额特别 巨大” 的标 准,完 全满足了盗窃罪在客观方面 的此一要件。 所以, 许蓬 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构成盗窃罪。
论 许 霆 案 之 刑 法 定 性 与 量 刑
刘 啸 云
摘 要 :许霆案在社会上 引起 了广泛地讨论。无论是 民众还是 学者都对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有不 同的理解 。本 文认 为将许 霆定性 为盗 窃罪,并且认 定盗 窃金融机构符合 罪行法定原则。而针对量刑过重的状 况,最根本 的出路在于修改盗窃罪的相 关罪刑设 置。 关 键 词 :许 霆案 ;定 罪 ;量 刑


许 霆 案 法 律 争 议 的焦 点
关于许霆案 ,对于社会大众 来说 ,关 注更多 的可能是许 霆 的命 运 , 对许霆 的判罚是否得 当;对于法律学习者 、法律工作者来说 ,则更 加关 注许霆案 的定性和判罚是否得 当。就许霆案的定性而言 ,围绕着许 霆案 存在罪与非罪之争 。即许霆恶 意取款 的行 为是属 于民法 上的不 当得 利 、 无效交易还是构成刑法上 的犯罪 ,被害人过错能否成为许霆不构 成犯罪 的理 由;在有罪说 中,又有构成盗窃罪 、侵 占罪 、诈 骗罪及信用 卡诈骗 罪之分 ;在构成盗窃罪的观点 中 ,对 A T M机 是否属 于刑 法第 2 3 6款的 “ 盗窃金融机构” 又有不同的解 释 , 等等产生 了诸多争论 。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

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年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它的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处罚的话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数额衡量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量刑一、盗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一)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什么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往往会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分。

根据规定,对盗窃罪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原那么是不同的。

而今天我们将主要看看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的内容,下面就是为大家的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提供给更多人哦!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判处分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分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分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分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侵犯财产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侵犯财产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侵犯财产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八种侵犯财产罪按照下列标准定罪量刑:一、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以上。

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数额较大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

三、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数额较大为1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以上。

四、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罪,数额较大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2万元以上。

五、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盗窃案量刑规则

特殊盗窃案量刑规则

小议特殊盗窃案的量刑规则摘要:案情特殊的盗窃罪,其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大大轻于一般的盗窃案件,而由于其涉案金额或罪名按现行《刑法》量刑极重,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悖常理、常情、常识,受到人民群众的非议,对特殊的盗窃案制定量刑规则是法制进步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特殊盗窃案,三常理论,量刑规则一、特殊的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在某atm取款机取款时,已查询到其银行帐户上仅有170多元。

第一次取款100元后,发现atm 程序出错,提取100元,银行卡帐户只被扣除1元。

许霆连续恶意输入指令,提取人民币17.5万元,后携款潜逃。

一年后,其被警方抓获,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过上诉程序,二审判决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无期徒刑减轻至有期徒刑5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理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断罪与非罪主要从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⑴(p145)本案中,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和其他储户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犯罪客观方面是恶意取款的事实;犯罪主观方面是明知自己在银行的实际存款只有70余元,趁atm程序出错,提取17万余元后潜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恶意取款的事实;犯罪主观方面是明知自己在银行的实际存款只有70余元,趁atm 程序出错,提取17万余元后潜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17万余元的目的。

许霆实施盗窃的场所是银行的延伸场地-atm取款机,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264条第一款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许霆盗窃案特殊性在于:在正常取款的过程中,意外发现atm发生故障,在趁机捡便宜的贪念下,提取他人的钱财。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许霆案的法律分析及思考【摘要】本文对“许霆盗窃ATM”一案从许霆利用ATM升级后出现的漏洞恶意多次取款行为的定性分析入手,得出许霆的取款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存在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符合达到特别巨大标准这两个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对许霆的无期徒刑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然而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和盗窃数额标准这两个因素的规定不合理和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量刑案情基本情况:2006年4月21日晚10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保安许霆与同事郭某到法院附近的ATM机取款。

由于ATM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情况, 许霆取出1000元后, 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

许霆先后在这台ATM机上取款171次, 合计17.5万元。

携款逃跑一年后, 许霆被抓获归案。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许霆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巨大, 构成盗窃罪, 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以盗窃(金融机构)罪, 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 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余元违法所得。

2008年4月9日许霆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克思一、引言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且又特殊的刑事案件。

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掺杂着太多的案件之外的社会问题,案件的讨论在很多情况下都偏离事实和法律层面的讨论。

本文拟从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分析入手,并着重对法律规定上影响本案量刑重要因素进行探讨。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许霆案”案例分析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刑法漏洞真实案例

刑法漏洞真实案例

刑法漏洞真实案例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今年2月22日重审开庭后,至今没有结果。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许霆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不太合适,判盗窃罪还是可以的。

”他还表示,他赞成本案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此我断定,许霆最终一定会被以盗窃罪定罪,但量刑一定在十年以下。

对许霆案,有人认为构成盗窃罪,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有人认为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构不成犯罪。

作为一名律师,我倾向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

部分人认为许霆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并留下了个人的身份信息公然将钱取走的,这部分人据此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秘密窃取。

对此,我认为,刑法上讲的秘密窃取应是客观上被害人不知晓他人正在盗取自己的财物。

如果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中窃取他人财物就不算盗窃的话,那么公共汽车上的小偷就构不上犯罪了,行为人留下个人的身份信息只能说明其犯罪手段不高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由许霆案的争论,我注意到了刑法对金融机构给予的特殊保护。

具体体现在《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这两条对抢劫和盗窃金融机构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而且法定刑在10年以上。

我认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也和其他企业一样,是市场竞争主体,是营利性企业,刑法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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