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杨东升犯盗窃罪一案 精品
2018年代小平、罗中洋、姜华盗窃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8年代小平、罗中洋、姜华盗窃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代小平、罗中洋、姜华盗窃案代小平、罗中洋、姜华盗窃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门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小平,男,31岁(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庞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望水村3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中洋,男,31岁(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庞村前街30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望水村3社35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华,男,31岁(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庞村前街27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寨子村8社41号);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X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5月9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1X]第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小平、罗中洋、姜华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明,被告人代小平、罗中洋、姜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初,被告人代小平、罗中洋、姜华及付盛平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北京贝斯特铜业有限公司空压站内,盗窃4×50mm2和4×120mm2规格的电缆线共计156.2米(赃物价值人民币 20 416元)。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被告人:张记冬,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
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
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小红,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农民。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总页数】2页(P99-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探究——以黄某案量刑配置为例 [J], 李健旺
2.从邓志军抢劫盗窃团伙一案看当前少年犯罪的成因、特点及相应对策 [J], 康晓宇;俞仁俊;
3.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J],
4.郭亚超强奸抢劫盗窃抗诉案 [J],
5.李捷、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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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杨小东盗文物案
2022年杨小东盗文物案
本报江西讯5月2日早8时,江西省瑞金市警方经过6天6夜奋战,终于将“4·25”特大文物盗窃案成功告破。
11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被盗的8件国家一级文物如数追回,并追回三级文物18件。
4月25日,瑞金市公安局接报,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文物仓库被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造币厂银元钢模、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会代表证等几十件珍贵文物不翼而飞。
6天
后,警方成功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杨衍庆、杨小东等10人。
在凌厉的追捕攻势下,5月2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易长发携带盗窃的文物向警方投案自首。
最新-杨立伟盗窃案 精品
杨立伟盗窃案杨立伟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16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立伟,男,30岁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许菜园村农民,住该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作东,男,38岁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13委6组。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林,男,35岁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辽源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太安街5委11组。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伟、杨作东、马林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伟、杨作东、马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立伟、杨作东、马林预谋后,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万客隆超市停车场内,先由被告人杨立伟持刀将被害人董兴辉停放在此的轿车后轮胎本田飞度京78839扎破,被告人马林趁被害人董兴辉、颉强换轮胎之机,打开该车的右后门,将二被害人的2个手包偷走,2包内共有人民币19800元,经鉴定手包价值人民币208元,后2人乘坐被告人杨作东的汽车准备逃走时,被当场抓获。
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害人董兴辉、颉强陈述,证人倪伟涛、郭正阳、刘振、程红升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辨认笔录,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立伟、杨作东、马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最新-徐东胜、关太平盗窃 精品
徐东胜、关太平盗窃2019朝刑初字第9号,徐东胜、关太平盗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东胜,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于2019年8月2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关太平,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2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因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自愿认罪,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同意,本院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东胜、关太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0月7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京港国际小区2号楼4单元202号内,窃得北京英光华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三星牌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
赃物已损失。
二、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2-103号内,窃得纪前进男,30岁,浙江省人红色优派台式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
赃物已损失。
三、被告人徐东胜伙同他人经预谋后,于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项目部8-03号宿舍内,窃得朱卓新男,26岁,广东省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
海城市公安局、丁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公安局、丁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审理法官】杨兴棠杨向东王宇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城市公安局;丁某【当事人】海城市公安局丁某【当事人-个人】丁某【当事人-公司】海城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姜锋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锋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锋【代理律所】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海城市公安局【本院观点】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是否漏列证据以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公安督查询问笔录记载,李某、曾某自认在对被上诉人丁某进行行政治安调查中,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殴打。
一审判决虽未在判决书中列明全部证据,但上诉人主张遗漏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予以质证,并未影响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明,亦未影响一审判决结果,故对上诉人主张一审判决漏列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自认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是否漏列证据以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交的公安督查询问笔录记载,李某、曾某自认在对被上诉人丁某进行行政治安调查中,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殴打。
最新-拜胜理盗窃案 精品
拜胜理盗窃案拜胜理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丰刑初字第017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拜胜理,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农民,住云南省大姚县赵家店乡黄羊岭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富财,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农民,住云南省大姚县赵家店乡他利颇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三里的建筑工地,翻墙进院盗窃-1×35的电缆线25米、-1×50的电缆线37米,物品价值人民币1338元。
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子志证言,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破案报告及工作说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拜胜理、杨富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二被告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
最新-杨浩盗窃案 精品
杨浩盗窃案杨浩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5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浩,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职工,住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83楼401号户籍所在地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6号楼544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浩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文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浩在首都国际机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006房间其办公室内,用事先私自配制的钥匙,打开部门经理杜彦鹏的柜子,从中窃得公款人民币2万元、美元9030元折合人民币7329561元。
次日,杜彦鹏报案,被告人杨浩遂委托朋友刘少华将全部钱款送回公司并向民警交代了全部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彦鹏、徐磊、刘少华、杨建国、马晓颖的证言,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汇率表,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为牟私利,秘密窃取公司的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浩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浩是自首,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新推荐】杨三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晓保收购赃物-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推荐】杨三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晓保收购赃物-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杨三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晓保收购赃物(201X)石刑初字第00237号,杨三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晓保收购赃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002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三,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略)。
201X年因预谋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22日被羁押,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晓保,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略)。
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1月22日被羁押,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X]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三犯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张晓保犯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杨三、张晓保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杨三在本市海淀区天地市场东侧复兴路22号院附近,明知威尔牌TDL01Z型电动自行车及宝岛牌TDL212Z电动自行车(共价值人民币2690元)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伙同他人将2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本市丰台区张仪村,在该处将赃物销售给被告人张晓保。
被告人张晓保明知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赃物均已起获,其中威尔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
二、201X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杨三伙同他人在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康康快餐城附近,盗窃伊芳的雪豹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杀女举报”引出国税系统腐败窝案
“杀女举报”引出国税系统腐败窝案作者:青剑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8期2013 年5 月3 日晚,地处安徽省阜阳市繁华地段的中央豪景小区发生了一桩令人震惊的命案:一位37 岁的母亲,用手机数据线将其13岁的亲生女儿活活勒死。
紧接着,阜阳市国税系统塌方式腐败问题浮出水面,包括海军在内的10 多名国税领导干部相继落马。
2017 年2月9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被告人海军受贿案的审判过程。
副局出事正局落马命案发生之时,已是知天命之年的海军,正担任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而凶手的丈夫、受害女孩的父亲,则是副局长杨东升。
母亲为何要对女儿下此狠手?接下来的两天,正是双休日,警方迅速开展调查。
5 月6 日上午一上班,海军在局办公室刚一落坐,杨东升打来电话,说了一声“家中有事,请假一周”,话音刚落便匆匆挂断。
海军的心头顿生不祥之兆,他接连回拨,杨东升已关机。
半个小时后,两名警官前来调查,这才知道杨家发生了惨案。
海军在界首市担任国税局局长时,杨东升是他的工作搭档,也是他过往种种的知情者。
此时,这个老弟后院突然燃起大火,紧接着又人间“蒸发”,局里顿时炸了锅。
杨东升家外有家,与住界首市的“小三”育有一子,其妻三番五次到单位哭闹,要求组织进行处理。
海军明里暗里也告诫杨多次,其仍不收敛。
尤其杨东升调任阜阳市工作后,他继续在两个家庭间周旋,妻子对此无法接受,逐渐患上抑郁症,产生“全家同归于尽”的极端想法,勒死女儿的当晚,她携带巨款到公安部门自首。
后经医学鉴定,命案发生时,杨妻精神病正发作。
消息不胫而走,“副局长妻子杀女,携800 万举报丈夫”的帖子出现在阜阳本地的论坛上,关注、转发人数不断飙升。
作为主管领导,海军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心里不停地默念着:“老弟,可万万不能被抓住啊。
”他一面紧急召开局党组会,要求班子成员做好队伍思想“稳定”工作,“不信谣,不传谣。
”一面沉着应对纷至沓来的媒体采访:“他家里确实出了命案,具体情况无可奉告。
最新-杨红丽、张三宝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 精品
杨红丽、张三宝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2019石刑初字第604号,杨红丽、张三宝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石刑初字第6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红丽,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羁押,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三宝,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羁押,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1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红丽、张三宝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廷信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韡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红丽、张三宝及被害人于廷信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杨红丽因与被害人于廷信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联系被告人张三宝,并由张纠集多人预谋教训于廷信。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红丽、张三宝等人在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北口与被害人于廷信见面后,对其进行殴打,致于廷信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有错位,经鉴定为轻伤。
后被告人杨红丽、张三宝等人强行将被害人于廷信带至本市门头沟区冯村附近,要求被害人交付钱财,并采取搜身方法,从被害人于廷信身上抢走人民币一百余元。
后二被告人又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强行向被害人于廷信索要人民币二千元。
八月二十三日,被告人杨红丽、张三宝在本市石景山区麻峪村北口找被害人索取钱财时被民警抓获,勒索财物目的未能得逞。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未提出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提出异议,辩解并未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是被害人自己给付的钱财。
最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268号 精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268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杨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云平,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199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留置,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庆,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9]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云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武卫、徐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云平及指定辩护人王文庆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云平于2019年1月10日至同年10月21日间,先后分别在其使用严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冒名登记住宿的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0号天津师范大学招待所及上海市虹口区彭泽路47号四美轩招待所、长宁区定西路1267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招待所、杨浦区震旦东路30弄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干休所招待所、虹口区公平路570号锦达旅馆等处客房,趁同住一室的被害人离房洗衣、外出洗澡、上厕所或熟睡之机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乔某某、周某某、欧某某、赵某某、孙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移动电话、皮包等财物数额合计人民币13,000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姜云平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云平辩解,其未实施盗窃、亦从未到过上述现场。
指定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姜云平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财物以及被告人姜云平曾到过其余四处现场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姜在此四处实施过盗窃。
杨海盗窃案(温开公(星)行罚决字[2022]00172号)
杨海盗窃案(温开公(星)行罚决字[2022]0017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温开公(星)行罚决字[2022]0017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4.1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星海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杨海【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13处罚名称杨海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开公(星)行罚决字[2022]00172号被处罚对象杨海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27日16时许,杨海在经过温州市龙湾区滨海二道1235号福达合金厂门口有一排停电瓶车的地方时,发现停靠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瓶车,钥匙在车上,趁周围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辆黑色电瓶车偷走。
杨海于2022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其盗窃所得电瓶车,杨海盗窃电瓶车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海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温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13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星海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最新-杨泽生诈骗案 精品
杨泽生诈骗案杨泽生诈骗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顺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泽生,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陈各庄村西四条1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羁押,2019年8月30日被拘留,2019年9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19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生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杨泽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杨泽生于2019年3月至6月间,以办理出国留学签证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林朝福男,52岁,福建省人人民币34600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朝福的陈述、证人刘学义、井志华、杨俊波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借条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杨泽生于2019年7月23日,以给刘少新女,41岁,顺义区人的儿子办理复读为名,骗取刘少新人民币5000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杨泽生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少新的陈述、证人张卫国的证言、收条复印件、转账支票复印件、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泽生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泽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诈骗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泽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杨冬生盗窃案(义公(大)行罚决字[2021]06109号)
杨冬生盗窃案(义公(大)行罚决字[2021]0610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大)行罚决字[2021]06109号
【处罚日期】2021.06.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杨冬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22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份至今,违法行为人杨冬生在义乌市大陈镇内多次盗窃女性内裤。
现查明,2021年5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杨冬生窜至义乌市大陈镇,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被侵害人晒在门口的一条内裤盗走;2021年1月份曾先后两次,违法行为人杨冬生窜至义乌市大陈镇,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被侵害人晾晒在门口的内裤盗走。
后违法行为人杨冬生被我局工作人员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冬生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追缴内裤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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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银盗窃案(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21]00245号)
马传银盗窃案(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21]002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新(杭)行罚决字[2021]00245号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杭州湾新区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马传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马传银在杭州湾新区一公司员工宿舍盗窃手机一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马传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慈溪市拘留所执行。
执行期限: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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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波盗窃案(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21]01411号)
杨俊波盗窃案(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21]014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余)行罚决字[2021]01411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余新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杨俊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下午,杨俊波伙同先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香叶小区8幢楼下车库,盗窃车库内鸽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杨俊波本次违法属情节较重;杨俊波又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俊波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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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姚啸阳盗窃案 精品
姚啸阳盗窃案姚啸阳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276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啸阳化名姚金,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寺村镇齐心村民委齐心一队;曾因偷窃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啸阳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同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姚啸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姚啸阳于本市朝阳区静安里中国石油大厦1-108室云麓旅行社,以咨询旅游线路为名,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朱文林放在办公桌上的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5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姚啸阳到位于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三层第12会议厅,将纪锐明英国籍放在身旁的黑色电脑包盗走。
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黑色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00元。
被告人姚啸阳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当场起获已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啸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文林、纪锐明陈述、证人曾婷、王国顺、兰凤干、郑晖、李大千证言、辨认记录、朱文林购机发票、现场及物证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清单以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啸阳曾因偷窃行为被行政处罚,本应悔过自新,但其仍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姚啸阳第二次犯罪系未遂,且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其所犯盗窃罪酌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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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升犯盗窃罪一案
杨东升犯盗窃罪一案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忠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东升曾用名杨忠、杨辉、杨仁忠,男,生于1989年11月29日,重庆市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被告人杨东升于2019年12月26日因盗窃被忠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100元;2019年4月18日因盗窃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6月13日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平,男,个体工商户,住略。
指定辩护人秦晓明,忠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升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当庭申请和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升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平、指定辩护人秦晓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东升与同案人杨家军、张攀东、高剑波、黄腾、苏琪皓作案时均不满十六周岁先后4次在忠县忠州镇盗窃空调室外机销售后共同挥霍,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96元。
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东升与杨家军、张攀东、高剑波、苏琪皓盗窃忠县忠州镇果园路纽卡斯尔酒吧安装在室外的1台美的牌--型空调室外机。
经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980元。
2、2019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杨东升与杨家军、张攀东、高剑波盗窃忠县
忠州镇东坡梯道北纬30度酒吧安装在室外的1台奥克斯牌-71型空调室外机。
经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2550元。
当晚,被告人杨东升与杨家军、张攀东、高剑波盗窃忠县忠州镇东坡梯道美康丽减肥美体连锁店安装在室外的一台奥克斯牌-23型空调室外机。
经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630元。
3、2019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杨东升与杨家军、黄腾、高剑波等盗窃忠县忠州镇北门街4号附1号韩舍服装店安装在室外的1台美的牌-21-型空调室外机。
经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3136元。
4、2019年5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东升与杨家军、张攀东、高剑波盗窃忠县忠州镇巴王路30号附4号巨琪药房安装在室外的1台奥克斯牌-70型空调室外机。
经鉴定该空调室外机价值2100元。
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东升及法定代理人杨平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被害人刘新、张卫东、陈桥益、谢辉、文程英的陈述,证人杨家军、张攀东、高建波、黄腾、苏畅、谢辉的证词,购买涉案财物的发票,扣押物品清单,渝劳教审2019字第177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裁量刑罚。
被告人杨东升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作案金额、作案次数、劣迹以及从宽情节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杨东升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东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谢宝奎
人民陪审员高义武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