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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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摘要】本文以一例盗窃案件为视角,在引出问题的基础上,深度分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以及本质等问题,并对案件的相关细节进行分析以期得出结论。

【关键词】盗窃罪;共同犯罪;意思联络

一、问题的提起

1998年8月6日,某市的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该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当晚因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看管工作由其二人负责。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文物保管室,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刚走出房间,正好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看见对方立即明白对方也是来盗取文物的,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及此事。司法机关对失窃文物进行调查,在询问二人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在处理此案时,对成某和范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但是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某和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成某和范某事先并未通谋盗窃文物,二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和范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理由是:(1)成某和范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形成的实质标志。成某和范某开始没有共同盗窃文物的意思,但二人从实施盗窃的房间出来,在门口碰到时均明白对方的盗窃意图,并且放任对方实施盗窃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恰好体现了共同犯罪者之间相互一致的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共同目的的表现在刑法实践中既可通过明示的方式,也可通过默示的方式,本案就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联络。(2)客观上成某和范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成某和范某对盗窃过程中对方的盗窃行为发现并且默许,对对方的危害结果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排除阻碍积极追求,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因此是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

本案引申出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确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的形式、形成时间、本质等的界定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就此问题在此作一探讨,以期对以上案件的罪责认定有所裨益。

二、对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分析

(一)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形式与形成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主要包括明示和暗示两种形式。所谓明示,指共犯行为人将自己希望对方参与其犯罪的意思用明确客观的外在形式表达出来,让其他行为人知晓,如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所谓暗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欲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意思,以并不明确的方式表示出来,比如通过肢体动作或者眼神进行表达,但其他犯罪人通过一般的理性、习惯或者经验就可以推知其意图。本案中,成某和范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相互都发现了对方盗窃文物的犯罪行为,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在现场能阻止而不加以阻止,应当推定其默许了另一方的盗窃行为。这种默许是行为人眼神、表情等动作来表达的一种意思联络。

通说认为,意思联络的形成时间应该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前,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讲,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所谓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另一方在一方刚着手实行犯罪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本案中,成某与范某都是在对方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并且默许了对方的犯罪行为,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二)意思联络的本质与功能

事实上,共犯的意思联络是对犯罪意思的一种表达、交接和传递,这种表达、交接和传递是共同犯罪之故意存在的基础。

首先,意思联络在当事人之间双向流动的过程中,原本零散、模糊的犯罪倾向在彼此融合中不断汇集、清晰。换言之,这种意思联络体现了犯罪内容从静态向动态嬗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共同故意的内容被不断丰富,同时,犯罪手段、犯罪计划也被不断完善,从而导致法益被侵害风险的存在。其次,意思联络维系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从意志内容上来看,共同故意是单一、整体的故意,但从行为数量上看,共同故意又是个体故意的复合形式。如果各行为人之间失去意思联络的“聚合”作用,那么共同故意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方向。再次,意思联络的中介功能贯穿于共同犯罪的始终。也就是说,从犯罪预备到着手实行甚至犯罪结果出现之前,意思联络都发挥着中介的功能,这种功能未必会时时刻刻反映出来,但却伴随共同犯罪全过程。最后,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积极寻求外部支持、助力犯罪。从这一角度来说,意思联络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意思联络在一定程度上使共同犯罪比普通犯罪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在彼此交流传递犯罪意图、信息过程中增强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研究并切断共犯的意思联络活动是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具体到本案中,成某与范某各自在实行盗窃的过程中与对方形成意思联络,构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因此成某与范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文献:

[1]兰迪.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的认定[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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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法学家,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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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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