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美国面面观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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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政体:三权分立制
美国面面观(一)
●美国三权分立制确立的原因: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国家的阶
级本质决定的(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美国三权分立的地位: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
●核心内容: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
●地位: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①立法权属于国会●产生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
●组成:◎参议院(100 位参议员,任期6 年,每两年改
选三分之一,)◎众议院(435位众议员,任期2
期届满全部改选,参众两院议员
●地位:政府重要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权力分立的表现②行政权属于总统●产生方式: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
●任期:4 年,可连任但最多一次
●地位: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核心内容及表现其受理的不论初审案件或复审案件,都
是终审判决
最高法院还有司法
审查权,审查联
邦或州的立法或
行政行为是否违
宪。
③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系统
●产生方式: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
意后任命
●任期: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
⑴立法权属于国会,但受到总统和最高法院的制衡:①(立法须经
总统批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总统可以发布拥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
总统有立法倡议权②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联邦宪法
⑵行政权属于总统,但受到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制衡:①行政机构
●权力制衡的表现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由国会批准;国会有权监督行政执行情况、经费开支和
官员行为②美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
的规章条例违宪;最高法院还能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作出新解释,扩
大或限制总统的权力
⑶司法权属于法院,但受到总统和国会的制衡:①法官由总统提名
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②国会决定最高法院的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
(总统亦可施加影响);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
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
的判决
●利处: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①三权分立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广大劳动人
●三权分立的利弊民因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不就可能对权力的运行施加重要影响
(阶级局限性)
●弊端②实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扯皮,导
致效率低下。尤其是总统职位与国会、国会参众两院之间分属两个政党控制时,
常引发内耗、混乱、拖延和推卸责任(运行效率低)
③三权分立的原则即使在美国也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贯彻效果差)
●美国三权分立的本质:美国的三权分立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
的统治,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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