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摘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当中,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本文结合实际审查案例,分析、讨论如何更加准确的对结合启示进行认定。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首先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1]。
1、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用于电磁制动器的芯结构,该结构中通过在导电磁芯部件的外表面布置贯穿所述外表面的一个槽或缝,该槽或缝有效隔开了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的一部分,由此增大了在垂直于磁通量路径的方向上的电阻率,有效地破坏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区段,减小了导电芯部件的涡电流。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电磁致动器的芯结构,包括:导电磁芯部件,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具有磁轴线、在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的外表面和被布置在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穿过所述外表面的至少一个槽,所述至少一个槽从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中的一个端部延伸到另一个端部,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经检索,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A(EP2148081A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导电芯部件设置所述槽的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浅谈专利对比文件组合中的技术启示
浅谈专利对比文件组合中的技术启示作者:房岭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9期目前,较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采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的创造性,最常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如特征A、B),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和D,而审查意见中进一步指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C,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D。
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呢?在我国的专利实践中,通常使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一)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然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在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而最后一步的判断步骤相对于前两步骤而言,存在更多的个人主观性,也是争议最多的。
而且,《审查指南》对于通常认为的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说明或例子也仅仅涉及两篇对比文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指引如何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的显而易见性。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开拓性发明创造占比越来越小,大部分的发明还是以组合或改进发明为主。
当然,这些发明并不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实现的,它们通过组合或改进后的各项技术特征,实现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且组合和改进的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然而,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缺陷(即,该判断方法是一种逆向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它并不符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际形成逻辑),审查意见中通过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来评判某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很多时候显然也不是太合理。
以下列举笔者处理过的一个具体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该申请涉及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用热拉伸成形方式形成部基底构件,用摩擦焊接方式将至少一个加强构件焊接至侧壁。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摘要: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创造性审查,审查创造性中关键一步在于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结合启示,对于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情况,可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点”,“结合点”通常体现为具有相同或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当具有结合点后,再判断补充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所起作用与本申请是否相同,最终确定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本文以条形图的方式对比本申请、对比文件的特征,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找到对比文件的结合点进而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技术启示;结合点引言: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找出区别技术特征,接着,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通过判断此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需要补充对比文件以公开技术特征,如果需要补充对比文件时,则需要判断补充的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对于结合启示的实践性判断,作者提出了一种基于“结合点”的判断的方法,“结合点”通常体现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补充的对比文件之间应具有相同的或者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且此技术特征同时也是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将此部分作为两份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结合的纽带,使得对比文件之间能够进行连接耦合,以此特征为基础,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延伸得到新的技术特征,同时,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这样,两份对比文件之间可具有较强的结合启示。
实际应用案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台式电脑的机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和底座,所述箱体为六块板组成的方体结构,处于所述箱体一侧的侧板可翻盖的连接在与其相邻的前板上;所述底座包括支撑板和万向轮,所述万向轮可滚动的连接在所述支撑板的底部,在所述支撑板的顶部设有放置所述箱体的卡槽,所述卡槽的两侧设有卡块,所述卡块通过弹簧连接所述卡槽的侧壁,所述箱体处于两个卡块之间并在所述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卡紧;在所述支撑板还设有防止底座滚动的定位机构。
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问题
[典型案例]有无技术启示的判断问题2004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8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5120599.4、名称为“用吖啶或吖啶衍生物协助灭活病毒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5年12月8日。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2年11月29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权利要求2~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该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是申请日递交的权利要求书。
其中权利要求1和2为:“1.一种灭活病毒的方法,其包括使用吖啶或吖啶衍生物。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另外使用氯苄烷胺。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EP 0196515(下称对比文件1);Bull Yamaguchi Med Sch 37(3-4)?95-100(下称对比文件2)。
该两篇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前。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在含治疗性蛋白质的组合物中灭活病毒且不破坏蛋白质活性的方法,该方法是向含有治疗性蛋白质的组合物内加入光敏剂,随后使同时含有光敏剂、治疗性蛋白质和病毒的组合物暴露在指定波长的光线下处理,直至组合物中的病毒被灭活为止,其中所说的光线波长应当是在病毒灭活过程中具体所使用的光敏剂能够吸收的光线波长。
该对比文件中例举吖啶类化合物可以作为光敏剂。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灭活人免疫缺损病毒(HIV)的方法,该方法中使用氯苄烷胺等化学物质。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为克服驳回决定指出的缺乏新颖性问题对权利要求1作了修改,同时坚持认为本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
2003年11月20日复审委员会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004年1月5日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的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编者按: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对比文件中公开,而更需要关注该特征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获得何种启示。
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件专利复审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2014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406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61985.7、名称为“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申请日为2012年5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3年3月1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铝放入反应器中,抽真空后通入惰性气体,升温至700~800℃,往反应器中加入干燥的氟硼酸盐和氟钛酸盐混合物,快速搅拌,反应4~6小时,生成硼化钛和冰晶石,分离得到硼化钛;B)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熔融,捣固到碳素阴极表面,经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阴极涂层材料;或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混合均匀后,高压成型,经高温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硼化钛阴极涂层在铝电解槽上的试验研究”,田强等,《世界有色金属》,第3期,2008年03月)公开了一种铝电解用硼化钛阴极涂层,阴极涂层的原料包括硼化钛粉末、树脂等,首先将原料制成涂层糊料,然后将糊料涂抹到阴极内衬表面,涂抹好涂层糊料的电解槽,在常温下放置24小时之后,利用正常的焦粒焙烧启动工艺进行焙烧碳化涂层。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硼化钛的制备方法;②阴极涂层的形成方式略有不同。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3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07537.2,申请日为2004年3月29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如下:“1.一种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它是一种卧式圆柱型的金属壳体,外壳体的上方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在底部有安装底座,其特征在于壳体内设有金属内胆,壳体和内胆之间的保温层中填有保温材料,在内胆的中部焊接有导流隔板,导流隔板的下端与下部的内胆设有通道,在内胆中设置有多根U型电热管,电热管固定在壳体的法兰上并有导线与电源相连,电热管的中间放置有传感器套管,传感器套管内放置有温度传感器和超温保护器,电热管和传感器套管均在同一侧;壳体的法兰上安装有金属安全防护罩,在金属安全防护罩内设有玻璃钢防水绝缘罩,玻璃钢防水绝缘罩内设有电热管固定端子、传感器套管固定端子和接线端子及引线孔,接线端子与温度传感器和超温保护器由导线与温控装置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中央空调辅助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在壳体上方进水口和出水口之间设置有安全泄压阀。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5年10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3:由印刷厂家签章的《电加热系列产品》样本的封面、封底、公司简介页、目录页、第1-31页原件,共18页。
证据4包括:证据4.1:委托方为“镇江市东方制冷空调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承制方为“扬州市文化馆文化艺术服务部(扬州群艺广告)”的《印刷品委托承制合同》复印件,共1页;证据4.2:编号为0011250的江苏省扬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证据4.3:清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6:公告号为CN2096026U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首页,申请日为1991年3月21日,公告日为1992年2月12日,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所覆盖,由于证据6中还记载了泄压式安全阀这一技术特征(即安全泄压阀),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
浅谈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的常见问题
淺談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創造性的常見問題作者:[标签:作者] 时间:2013-06-22 点击次数:20次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房云摘要: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理解以及对于对比文件启示的明显程度理解存在个体差异,因而会出现很多不适宜评价创造性的情况。
本文将浅析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的常见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创造性应用,以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减少常见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对比文件技术启示在评判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采用的是“三步法”,而其中的第三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1][1]: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一种情形是: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上述规定即为审查实践过程中的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虽然审查指南中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一一说明。
一、常见问题分析:1、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在评价创造性不当的案例中,很多情况下是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例如:【案例1】【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定向型液晶定向剂,含有:A)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和/或D物质,以及B)XX重量份的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具有(i)、(ii)或(iii)的结构。
【审查意见】审查员在通知书中确认了一篇日文文献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垂直配向型液晶配向剂,其中说明书实施例8公开的液晶配向剂含有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
浅谈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浅谈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作者:刘中芳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20年第04期摘要本文论述了在创造性判断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重要性,提供了一种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地站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方法。
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如何通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启示;技术问题目前在审查中以三性评判为主线,其中创造性评判的比重最大。
在创造性评价时一般采用“三步法”[1],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中,需要判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是否有结合启示,“结合启示”在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往往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探讨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结合启示。
1 案例一申请号:201310737769.7发明名称:启动电路申请人:快捷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启动电路包括第一控制器电路,能够在发生故障情况下保护启动开关电路,还包括第二控制器电路,用于降低启动电路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
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附图见图1:审查员在一通、二通和驳回中都引用了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以结合背景技术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开关电源电路,其背景技术中电路原理图如图2所示: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能够降低启动电路A1的功耗,实现低待机功耗,但是当电路输出短路时,启动电路A1会一直工作,导致功耗过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提供了另一种电路如图3所示:该电路中的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实现在电路短路时,保护启动电路A1,降低其功耗。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认为,实施例二公开了“第一控制器电路”(PWM控制器+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5),背景技术公开了“第二控制器電路”(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给出了将启动关断控制电路A3应用于实施例二以实现低待机功耗的启示。
创造性评述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判断-向虎简化版)
机械发明审查部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促进创造性评述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判断机械发明审查部机械发明审查部2015.04主要内容相关概念判断原则审查基准案例分析机械发明审查部相关概念创造性的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非显而易见有益的技术效果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原则判断创造性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允许将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允许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基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确定最接的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关的项技术方案。
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其中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最常用的法条,创造性的判断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本文提出在三步法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取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方案,基于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方案中的作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结合启示的判断,提高创造性判断的一致性标准。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言在创造性的审查中,选用的对比文件不合适或对方案的理解不透彻,会使下一次审查意见比较难处理。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选取合适的对比文件,充分理解方案,准确体会申请人在审查意见中表达的含义,可以提高审查效率。
本文结合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案例,对创造性评述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结合启示进行具体阐述。
1.关于创造性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判断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确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基础,判断是否具备结合启示从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是关键。
2.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选取原则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效果最接近,公开特征最多,作为发明的起点。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不合适,就不太好确定技术问题,判断结合启示会比较困难。
下面结合案例对现有技术的选取进行分析。
案例1:本申请是一种反向供受电终端确认方法及系统,和反向充电方法及系统,领域是实现两个终端之间的反向充电。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终端反向充电之前,依据手机的电池电量分享信息,自动确认终端的供受端,最终完成反向充电。
发明点是:根据终端电池电量分享能力确定供电受电终端。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
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的答复以及相关问题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春水目前,在专利审查中,在评价发明申请的创造性时,审查员经常采取“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来否定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由于,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都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所以使得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审查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
那么当专利代理人接到这种关于“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如何进行答复,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说服审查员呢?一、理论依据为了更好地答复审查员,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审查员发出这种审查意见的理论依据。
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没有给出“公知常识”的确切含义,但是在《审查指南》中存在多处关于“公知常识”的论述,相关内容摘录如下:1.《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有关创造性的审查部分。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有关检索的内容(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3.3 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检索对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到了使该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为了评价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还需要以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作为检索的主题,继续检索。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从一个案例浅析创造性评判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对“结合启示”的把握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特别讨论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标签:创造性;现有技术;结合启示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创造性是审查员法律适用最多的一项条款,创造性评判的正确与否影响到发明审查结论的正确性。
在我国主要是采用“三步法”来对创造性进行判断,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规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创造性的审查过程要求审查员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上,准确全面地理解技术方案,以检索获得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然而,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对于是否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常常会出现一些难以把握的情况。
本文结合笔者的审查实践,就具体的一个创造性判断的案例进行分析,针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结合启示的判断提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促进专利审查质量的提高。
一、案例介绍某申请涉及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其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包括:立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立尺杆的下端设置有钻尖;且该立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水平尺杆,其为一伸缩杆,该水平尺杆的表面设置有刻度,且该水平尺杆的一端以能够转动的方式与所述立尺杆的下端连接;卷绳轮,其固定设置于所述立尺杆的上端,该卷绳轮设置有若干个绳槽;以及绳子,若干个该绳子分别设置于所述卷绳轮的若干个所述绳槽上”。
该申请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修剪金字塔形荔枝树树冠时缺乏参考而导致修剪效果不理想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金字塔形荔枝树的树冠整形修剪标准尺,如图1所示,通过立尺杆1把卷绳轮3升高到与树冠需要修剪成形后的树冠中心高度一致的高度,以该卷绳轮3作为金字塔形的顶点;并通过水平尺杆2丈量和确定四个边的顶点和各边中点这八个点的具体位置,再把卷绕于卷绳轮3上的八个绳子4拉出来,分别把这八个绳子4的下端通过地钉或其他装置固定到确定的八个点上,从而通过这八个绳子4构架成一个金字塔形框架,每个侧面上有三个绳子4构成一个平面以作为参考。
浅谈如何从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角度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
浅谈如何从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角度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本文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从多篇对比文件不具有结合启示入手,寻找答复审查意见的思路的突破点。
一、引言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然而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至少存在四种可能性:其一,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即便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其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结合;其三: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其四,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确实能得到本申请。
因而,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于结合启示的答复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前三种可能性。
二、答复思路实际操作中,审查员所确定的技术启示通常来自另一篇对比文件(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或者公知常识。
1)当所确定的技术启示来自对比文件2时,主要涉及第二种可能性中的以下情形:区别技术特征(以下简称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并非单独起作用,而是和对比文件2中的其他特征(以下简称特征B)共同起作用才解决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A+特征B才能等效于本申请中被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审查员可能只是狭隘的从字面上相近或者相同就认定了在对比文件2中特征A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忽略了和其共同起作用的特征B,审查员没有考虑到对比文件2的整体性,因而,对比文件2实际上给出了将特征A和特征B共同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非通过特征A单独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在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时,就需要将特征A和特征B作为一个整体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但是审查员并未对特征B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进行审查,从而同样需要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特征B可能会造成结合后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结构并不相同。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讨论了“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从而明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虑的重要性。
关键词:创造性对比文件结合启示一、引言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二、审查容易进入的误区《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有详细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实操中,审查员经常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将区别技术特征视为单独的、狭义的技术方案,而同时检索对比文件并判断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时脱离原发明申请的技术领域,进入区别技术特征所属的狭义技术领域,从而得出对比文件与发明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狭义技术领域相同,解决问题相同的误区。
下文结合实际案例讨论以“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精神的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从功能和效果的角度确定对比文件的实际公开范围
从功能和效果的角度确定对比文件的实际公开范围摘要:特定结构或者步骤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可能并不是唯一的,且该功能和效果有时并没有明确的记载在对比文件中,审查员需要结合公知常识证据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对其实际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准确的确定对比文件的实际公开范围。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对比文件的实际公开范围的几种确定方法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后续的专利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引言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重要依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给出了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并且,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若其他技术方案中披露了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手段起到的功能和效果与其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相同时,则可以认为该改进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功能和效果在显而易见性中的判断中是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但是,功能和效果常用于对某个结构或者步骤进行解释和说明,并不要求在权利要求中进行明确的限定,甚至不会明确记载在发明和对比文件的说明书中,这就导致进行创造性的判断时,会不可避免的带入个人的主观判断,从而得出不正确的审查结论。
此时能否对一个结构或者步骤在对比文件中所实现的功能和效果进行客观的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对比文件公开范围的解读以及显而易见性的判定。
对比文件实际公开范围的确定,一方面可以根据其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的明确记载而得出,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的记载而毫无意义的隐含公开而确定。
基于上述原因,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常常会指出“基于该相同的结构,二者必然能够实现该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从而认为该发明所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也是必然的或者是显而易见的,申请人也经常就发明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提出异议。
实际上,在对比文件隐含公开内容的确定过程中,其公开范围不经意间已经被扩大化,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某些特定结构或者步骤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并不是单一的,当发明与对比文件在对该结构或者步骤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效果进行描述时,由于各自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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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摘要: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讨论了“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从而明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虑的重要性。
关键词:创造性对比文件结合启示
一、引言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二、审查容易进入的误区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有详细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实操中,审查员经常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将区别技术特征视为单独的、狭义的技术方案,而同时检索对比文件并判断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时脱离原发明申请的技术领域,进入区别技术特征所属的狭义技术领域,从而得出对比文件与发明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
狭义技术领域相同,解决问题相同的误区。
下文结合实际案例讨论以“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精神的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三、实际案例
1、案情介绍
本申请涉及一种锂电池去钝化电路;其技术方案是:为了防止一次性锂电池钝化(一次性锂电池的钝化是指长期不使用导致的表面金属层氧化导致不能正常放电的现象),为锂电池设置一个由可控开关控制的定时放电回路,同时为了防止可控开关误接收宽脉冲高电平开启信号从而导致长时间对电池放电的问题,本申请在发送控制信号的控制器与可控开关之前设置了一个微分电路,从而让可控开关只在控制器输出高电平的上升沿开启,避免了可控开关长期开启的问题。
2、对比文件介绍
审查员经过检索后,筛选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电能表用一次性环保锂电池可靠工作电路,其采用一单片机输出电平控制对锂电池进行定时放电;但其没有采用本申请中的微分电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间隙式充电控制电路及快速充电方法,其通过设置一电路间隙式的为可充电锂电池进行充电,同时为了防止充电锂电池因为长时间充电导致电池活性物质活性降低,采用了包含微分电路的放电电路,在充电间隙中对充电电池进行放电。
此时,如果仅仅将本申请的方案简单的区分为对锂电池放电,及应用在放电电路中的微分电路两个技术特征的话,可得出如下结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公开了权利要求1
中通过控制器控制锂电池定时放电,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还包括用于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的微分电路,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用于解决锂电池领域钝化问题的放电电路,同时,放电电路中包含微分电路。
但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之间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结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呢?
如果审查员仅仅是将各个特征拆分后,在区别特征狭义的领域和作用下进行对比,就会得出微分电路的作用是对放电电路控制信号进行处理的结论,而在对比文件2中,微分电路的作用也确实是对放电电路的控制信号进行处理,从而得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技术结合启示的错误结论。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应从整体上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综合考虑发明的创造性;就本案来说,微分电路的所述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结合其他特征综合考虑,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可控开关误接收宽脉冲高电平开启信号从而导致长时间对电池放电”,而不应该简单的将其认定为“如何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而且,就对比文件2整体来说,其微分电路的作用同样也不应该被简单的认定为“如何处理放电电路控制信号”,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其实是对放电控制信号进行整形以使其适应充电间隙进行放电的时间要求。
综上,就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首先,对比文件2中的放电电路是针对可充电锂电池的活性物质失去活性进行处理,其与本申请中一次性锂电池的钝化(因为长时间不使用导致的表面金属氧化)不是同一概念,本申请中的一次性锂电池不存在对比文件2中可充电锂电池所存在的活性物质失去活性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钝化和本申请钝化含义不同,两者放电电路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再次,对比文件2中并不是如本申请那样仅仅通过放电来解决可充电锂电池的“钝化”问题,
而是在可充电锂电池充电过程中间隙对可充电锂电池进行放电,放电与充电交替进行,从而解决可充电锂电池的“钝化”问题,因此其技术方案应同时包含充电与放电,其同样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最后,在技术问题不同的前提下,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自然完全不同。
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整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去寻找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不具备结合启示,不适合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四、结论
笔者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实际上强调了要从“现有技术整体上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即,在判断过程中,应把技术方案本身与发明申请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结合整体考虑,而不应把技术方案简单的分解为一个个单独技术特征后获取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应仅仅从该区别特征所属的狭义范围内来理解,而应当把区别特征结合相关特征在对比文件整体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综合考虑。
作者简介:张伟,男,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
现就职于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注:本文为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并在显要位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