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自考政治经济学试题答案(网友版)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

于1998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报告的

通知

内政发〔1998〕46号1998年6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计委、教委、人事厅、劳动厅、编办、公安厅《关于1998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8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1998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报告如下:

一、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依据,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改革措施,优化毕业生资源配置,建立、完善宏观调控和服务体系,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一)应届国家任务毕业生,按照国家教委199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1994年进行并轨试点的毕业生就业要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应届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实行定向分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破产企业的委培生可按计划内自费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国家计划内的自费毕业生自主择业。

(二)继续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三)师范类院校和非师范类院校的师资班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其中绝大部分要充实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支持非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学任教。

(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职工下岗、减人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

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毕业生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就业;鼓励、支持、组织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搞农牧业综合开发。

凡到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就业和到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综合开发的毕业生,均视为国家派遣。保留公职,工龄连续计算,其间如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调整工资政策,人事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调资手续,计入档案工资。凡到非国有经济企业就业的定向毕业生,不受原定向规定的限制。各有关部门要在计划、派遣、接收、落户等方面予以保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大中城市的机械人口增长管理部门凭毕业派遣证及时给予落户。毕业生就业所在地的旗县(区)以上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在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代管其人事档案,上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要求流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具备条件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要优先办理录用手续。

(六)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乡苏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分配(录用)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在试用(见习)期间执行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履行定级手续后,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可高定一档。

(七)应届毕业生进国家行政机关,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公务员考试,择优录用。被录用的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下基层锻炼,期满后回单位上岗工作。

(八)自治区级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可按年度进人计划接收毕业生。其中,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放宽。对教育部门、旗县以下的事业单位,都要适当多安排进人计划,用于接收应届毕业生。

(九)中央部委及部队驻自治区各单位,在接收本系统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接收地方院校的毕业生。

(十)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要优先予以安排,保证就业。

(十一)要重视女性毕业生的就业,坚持男女平等,在同等条件下,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十二)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十三)对已派遣的毕业生,超过三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

二、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有关要求

(一)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就业协议为编制建议计划的依据,发挥政府引导、规范、监督、平衡的作用。

(二)对各类专科定向毕业生以及农、林、医、师院校的本科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仍定向

分配到盟市、旗县就业。

(三)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实行定向分配,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内蒙古单位,因人员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择优接收中专毕业生。

(四)充分发挥计划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对区内有需求的短线专业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出区就业;长线专业毕业生区内不需要的,可以出区就业。长短线专业的确定,在自治区“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洽谈会后确定。

(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在计划编制上重点给予保证,并采取相应的引导措施。

(六)对具备一定规模的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接收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实行毕业生就业计划单列。

三、进一步完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一)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密切配合,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积极探索和完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方式,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统一组织大型“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和“全区人才交流大会”,并鼓励学校组织专业性洽谈会。

(三)自治区及盟市所属的所有单位、中央部委及部队驻自治区单位均可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

(四)为引导高校在校生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学校对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毕业生,仍要以综合测评成绩为标准,择优确定就业方向。本专业综合测评名次前二分之一者,可与自治区级的各有关单位、中央部委和部队驻自治区单位互相选择。批准出区就业毕业生不受综合测评名次限制。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活动,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好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大中专院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育工作。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转变传统的就业观念,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非国有企业和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建功立业。

(三)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收费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以各种名义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就业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非生源所在地就业,免收城市增容费;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包括中央部委及部队驻自治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免收培养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