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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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镇属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沙溪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对镇府部门及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固定资产处置权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权在镇政府,具体由镇财政所负责审批,未经财政所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规定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被盗、遗失、无法修复的故障、损坏等,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并附详细说明报告向镇财政部门主管会计申报,原则上一个季度申报一次。

2、固定资产被查明属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遗失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经镇财政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变卖处理,填写《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情况表》报镇财政所备案,变卖收入上缴镇财政专户。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如下: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交镇主管领导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的规定

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须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交镇主管领导审核)后,交镇财政部门复核,再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规定

1、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资产要统一编号并粘贴详细标签。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购入、领用、移交、报废、损失等必须有记录和签名确认,并每季度与会计账面资产数进行核对。

2、继续实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季度实施。镇财政所、审计办委派人员到各单位监督、核实盘点结果。

3、各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教育员工爱护办公设备,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珍惜良好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体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2、《固定资产交接书》

3、《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情况表》

4、《固定资产登记表》

二○○八年七月四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

《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9日国海计字(1990)424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是我局从事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我局业务建设和不断改善全局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保护资产权益不受损害,对于更好地覆行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九八九年全局进行了固定资产普查,为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在普查中,也发现了我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家底”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装备设施利用效益不高,还存在部分资产闲置现象等。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巩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普查的成果,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局综合计划司。各单位也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精神,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我局的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海洋局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海洋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完成国务院赋予我局的各项职责任务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全局的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完好,使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出租、转让、报废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我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局的工作任务、技术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对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重点管理,其它财产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海洋业务工作服务的思想。全局广大职工要发扬当家理财的主人翁精神,依靠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各种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各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收捐赠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5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装具。单价虽不满50元或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一些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我局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二、大型装备:各种船舶、飞机、浮标、各种专用设施等。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各项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分为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专用设备;单价1万元至5万元贵重专用设备;单价200元至1万元普通专用设备;

四、一般设备:包括单价2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沙发、床等营俱,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制品;

五、车辆: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

六、图书: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文献资料、杂志;

七、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八、其它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如锅炉、洗衣机、炊食机械用具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八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局固定资产由各级综合计划部门实施综合性宏观管理,基建房产、设备、财务以及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归口管理。

第九条局综合计划司对全局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更新实施宏观性管理,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负责基建年度计划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大型设备、设施的调拨、报废以及房屋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的审批,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和综合统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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