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油酯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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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及《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及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三醋酸甘油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醋酸甘油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醋酸与甘油酯化而得到的三醋酸甘油酯(以下简称产品)。该产品用于香精香料定香剂,也可用于香烟过滤嘴增塑剂。
分子式:C9H14O6
分子量:218.21(1983年国际原子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5-2006 化学试剂色度测定通用方法
GB/T 606-2003 化学试剂水份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
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1540-2008 单体及合成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14454.4-2008 香料统一检验方法折光指数测定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3.2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中所需标准测定液、制剂的制备按GB/T 601、GB/T 603的规定进行。
4.1 外观
用目测。
4.2 色度
按GB/T 605的规定进行测定。
4.3 含量
4.3.1 试剂与材料:载气和辅助气。
4.3.1.1 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9%,载气。
4.3.1.2 氢气:纯度不小于99.999%,助燃气。
4.3.1.3 助燃空气。
4.3.2 仪器设备
a) 气相色谱仪(FID);
b) 石英毛细管柱SE-30,0.32mm×30m×1.0μm;
c) 数据工作站;
d) 微量进样器:1.0uL。
4.3.3 操作条件(三乙酸甘油酯典型气相色谱图参见附录A)
a) 柱温:235℃;
b) 汽化室温:300℃;
c) 检测室温度:280℃;
d) 分流比:60:1。
注:上述操作参数是典型的,可根据不同的仪器特点,对给定操作参数作适当调整,以期获得最佳效果。
4.3.4 测定步骤
按规定条件调整仪器,待色谱仪稳定后用微量注射器进样0.2uL,同时启动色谱工作站,由仪器自动给出各组分面积百分比,仪器的线性范围应满足归一化法定量分析的要求。
4.3.5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的结果之差应不大于0.1%。
4.4 密度
按GB/T 11540的规定进行测定。
4.5 折光率
按GB/T 14454.4的规定进行测定。
4.6 水份
按GB/T 606的规定进行测定。
4.7 酸度
称取50g(准确至0.1g)样品于250mL三角烧瓶中,加99%中性乙醇50mL,混匀,加0.5mL酚酞指示液(10g/l),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0.05mol/L]滴定至溶液呈粉红色,保持5s 不褪色。游离酸质百分含量按式(1)进行计算:
V×C×0.06005
X=——————————×100 (1)
m
式中:
X ——游离酸之百分含量,%;
V ——试样所消耗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之用量,mL;
C ——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之浓度,mol/L;
m ——试样质量,g;
0.06005——与1.00m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C(NaOH)=1.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乙酸的质量。
4.8 重金属含量
按GB/T 5009.74的规定进行测定。
4.9 砷含量
按GB/T 5009.76的规定进行测定。
4.10 净含量允差
按JJF 1070的规定用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应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2 以同一生产批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每次取样量不少于500g,取样按GB/T 6680的规定进行。
5.3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含量、色度、酸度、水份。
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原料、工艺、配方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4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允许重新抽取双倍量的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检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桶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标签,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批号、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