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社会保险与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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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社会保险与企业社会责任
2004年9月7日,国务院发表了关于《中国社会保障的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论述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中国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规定,提出要建立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中国企业社会保险存在着较严峻的问题,也面临许多困境。本文将社会保险视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通过对企业社会保险现状、困境的研究,提出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率,重构企业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立法与执法工作,深化企业社会责任中公平效率、权利义务观念等构想,引导企业积极、合理地承担起社会保险责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性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对员工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应承担起在劳动时间、最低工资、劳动福利及社会保险等方面保障员工权益的相应责任;与此同时,企业还要主动承担对社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环境、福利、公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道德约束,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以及对环境、社会的保护与贡献。它的内容具体表现在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照章纳税,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权利,提供和提高职工福利,保障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以及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总的原则是以法律、经济及行政手段为保证,强制与倡导相结合,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协调一致,保持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的实质是给企业营造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来解决资本与员工,资本与公众,企业与社会的矛盾。
企业到底应该肩负起哪些社会责任,如何摆正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如何让企业积极、合理地承担社会责任,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SA8000认证中的主要问题如工作时间、薪酬福利、健康与安全、使用童工等,在中国一些企业中也比较常见,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更为广泛深刻和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第一本中国社会保障《白皮书》充分说明了我国政府对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高度重视。白皮书指出,要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明确指出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企业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企业员工的各项保险权益。因此,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建设的当前,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和迫切内容,要求企业积极配合和认真参与社会保险工作,对员工、对社会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进程。
二、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现状、问题及困境
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对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与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权益早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条例和政策性文件将这一规定作了明确而细致的阐释,并责成单位、企业承担对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1997年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统账结合、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确立。该《决定》规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2001年12月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保险问题做了细致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将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参保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不缴费。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2004年1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或雇主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国家还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覆盖了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地方各级政府为应对这些社会保险规定,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条例与实施细则。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实现了与国家条例的平稳衔接。其中,养老保险还将参保对象详细确定为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2004年6月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平均费率为18.65%左右,其中企业缴费比例平均为12%,个人缴费比例平均为6.65%(大部分地区为8%)。失业保险基金征集总费率为3%,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幅度为工资总额的0.5%-0.15%,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基金征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其中单位6%,个人2%。生育保险基金征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
0.4%-1%,全部由单位缴纳。
截至2003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5506(其中参保职工11646)、10373、10902(其中参保职工7975,退休人员2927)、3655万人。2003年全年共为742万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达4996万人。
广东省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1145.75、954.09、876.98、1120.01和330.76万人,前四项险种的参保人数分别占全国的11.1%、9.2%、8.0%和24.5%,均居全国首位。2003年广东省企业五项险种基金当期征收收入分别为288.91、28.24、103.97、13.34和2.77亿元。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达97.3%,累计积累基金39亿元,享受工伤和职业病待遇95952人(其中工伤待遇95863人,职业病待遇89人),供养了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3580人。
社会保险政策与法规明确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参保各项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政府对不承担责任的企业严加惩处。但是,企业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公有企业参保率不高,参保企业的职工参保率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意识不强,这是当前企业社会保险责任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2002年,在广东省60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参保的私营企业192家,占私营企业的85%,其中职工参保的比例仅为39.1%;参保的港澳台资企业191家,占该类企业的91.3%,职工参保占48.6%;参保的外资企业155家,占该类企业的93.9%,职工参保的比例为57.3%。
第二,合同签订率不高,企业社会保险责任难以落实。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有意回避或模糊社会保险责任。
在合同签订率方面,国有控股与集体企业高,私营、港澳台企业比较抵,个体工商户最低。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签定劳动合同情况的统计,2003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合同签订率为83%,其中,国有、国有控股及集体企业合同签订率均在90%以上;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合同签订率在70%以下,尤其个体工商户不足65%;港澳台与外商投资企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