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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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六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

11、U盾数量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

财务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条

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

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公司银行开销户申请表》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工资薪金、资金归集等;

第十八条

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各分、子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部审批;

2、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

登记,并对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

查;

3、公司财务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

案通知给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4、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

、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部备案。

5、对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

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部

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各分、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

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

销信息。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

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7、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8、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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