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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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免责声明:政策变化,注意文章时效性,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业务考核、内部控制、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银行应当全面、独立承担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监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银行结算账户风险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生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撤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奖罚规定。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是银行帐户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项目部按以下规定设置银行账户:1、集团公司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该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可开设独立账户或临时账户,但需缴纳帐户保证金贰拾万元;押金退还办法,注销帐户后30天内退还押金。

经查如果账户久悬半年的(含半年),罚没保证金贰万元。

在开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自负。

2、U盾的分配:总部出纳和所属驻外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各分配一个可操作银行帐户的U盾.第八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禁止发生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3、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4、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5、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6、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企业银行帐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

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

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

(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

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

经财务部经理同意的交付业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

十一、银行结算业务按照公司的银行结算制度执行。

十二、其它规定1、账户要及时打印流水(对账单),常用账户每月至少要打印一次,不常用账户每季度至少打印一次;2、账户销户前要打印交易记录;3、账户结息收入要及时做会计处理;4、回单、对账单要及时取回及时做会计处理。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金融交易的电子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账户开设1. 企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 企业需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开设结算账户。

根据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交易需求,可以选择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或存管结算账户。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安全和风险控制。

3. 开户后,企业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及服务等内容。

企业应遵守银行的规定,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行为。

三、账户管理1. 企业需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证件,如账户号码、密码、安全设备等。

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等。

企业应向银行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企业应定期对账,核对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簿,确保账户记账准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差错,应及时向银行方面进行反馈和调整。

四、资金管理1. 企业需合理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

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运作,保证支付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用途限定或专项账户,实现对资金的专项管理和监控。

银行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账户的合规和安全。

3.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交易。

不得进行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注销1. 企业如需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提前向银行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将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告知企业注销账户后的处理办法。

2. 注销账户后,企业需归还相关安全设备,并确保没有未结的资金交易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或承诺。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是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

正文:一、账户开立1.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企业应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2. 银行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后开立结算账户。

3. 开户时,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4. 企业需填写开户协议,并承诺遵守银行相关规定。

5.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为企业发放相应的结算账号和密码。

二、账户变更1. 企业需要及时向银行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账户授权变更等。

3.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对变更事项进行记录和更新,并及时通知企业。

三、账户关闭1. 企业决定关闭结算账户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银行将核实企业身份并完成账户结清等程序。

3. 企业需将结算账户中的余额全部转移或取现,并完成账户注销手续。

四、账户管理责任1. 企业应负责妥善保管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和密码。

2. 企业要确保账户内资金的安全,防止非法操作和欺诈行为。

3.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配合银行开展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4. 银行有权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5. 企业应配合银行进行账户信息核实和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五、账户风险控制1. 银行将采取安全措施防范账户风险,如设立双重验证机制。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账户使用的规范和制度。

3. 定期对账,并及时发现和核实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向。

4. 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账户限制或冻结。

5. 企业应定期进行账户风险评估和安全审计。

总结:本文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为标题,从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开户申请,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和关闭手续,积极履行账户管理责任,并加强账户风险控制,以确保账户安全与合规。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引言为了加强企业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操作,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指导原则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2.本规定所指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

3.所属企业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开立数量,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

4.所属企业应逐步清理和整合冗余存量银行账户,确保账户资源的合理利用。

5.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6.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经过企业内部审批和集团公司审批,并定期进行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与备案1.所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需向集团公司提交申请,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2.所属企业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提交开户审批表、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批所属企业的开户申请,并对各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所属企业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并填报银行账户备案表。

5.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和分析所属企业报送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使用1.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

2.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3.所属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管理,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4.所属企业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5.所属企业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印章、密码、网银等管理工具的管理,确保账户安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 财务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严禁将本企业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

2. 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依据相关手续齐全的有效凭据,严禁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同时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以免损害公司信誉。

3. “银行存款日记账”需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差异,应立即逐笔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同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保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余额一致。

4.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月进行结账处理,月底时,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需与总账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相符。

会计与出纳需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各自印章,并做好对账记录。

5. 出纳员对于个人借款未及时归还的情况,有权进行催收,并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 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需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8. 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范围。

下属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需要需开立个人账户的,应确保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以保障资金安全。

更换开户人时,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及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限额。

对于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的部分,各单位应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不得私自占用。

2024年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6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账户开设程序:明确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提供资料、填写申请表等流程。

2. 账户使用权限:规定了公司内部使用银行账户的权限和管理层级,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性。

3. 资金划拨和支付:明确了公司内部资金划拨和支付的规定,例如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或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进行资金划拨或支付。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

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共5篇)第一篇: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集团公司账户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财务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

二、财务管理体系第三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条各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在提报资金日报时,每周向本公司报送一次账户余额及使用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本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五条本公司财务部可不定期对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将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六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对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的户头进行第七条清理、核对,对销户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九条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三、子公司开户银行第十三条子公司开户向工农中建等大银行集中。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账单,并抄送给上级本部公司。

第十五条子公司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财务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上臂本部公司,同时提供支出清单。

四、子公司开户银行规范第十六条上开户在各银行分行及一级支行,不开二级支行以下开户。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集团化经营模式,通过成立集团公司来管理多个子公司。

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高效性。

本文将介绍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办法。

二、账户分类在集团企业中,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和需求进行分类。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账户:1. 总部账户:集团公司的总部账户,用于管理集团公司的日常资金。

2. 子公司账户:每个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用于管理自身的日常资金。

3. 关联账户:用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方便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监控和管理。

4. 特殊账户:根据具体需求设立的特殊用途账户,如税收账户、薪资账户等。

三、账户开立流程为了确保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规范和高效,需要制定账户开立的具体流程。

1. 集团公司总部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2. 银行审核开户申请,并进行尽职调查,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3. 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开户通知书发放给集团公司总部,并指导具体开户的操作流程。

4. 集团公司总部与子公司一同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具体的账户开立手续。

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指定账户的开户经办人等。

5. 开户完成后,银行将提供账户信息和相关的银行服务手册。

四、账户管理规定为了保障集团企业账户的管理规范和资金安全,制定以下账户管理规定:1.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并发文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账户的使用权限和限制。

2. 子公司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各子公司自行负责,包括资金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3. 集团公司总部负责对子公司账户进行监控和审核,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合规性。

4. 关联账户的管理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总部的批准,并明确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5. 特殊账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

五、账户变更和注销在集团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账户的变更和注销是经常需要处理的事务。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会司账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奋司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集团会司所属拥有对外独立银行账户的单位(有外部参股资金单位除外),必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指定银行开户,集团公司片其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未经特殊许可不得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如有特
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账户管理方式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目前对集团公司紧密层经营单位实行收入、支出分账户管理方式。

(一)收入账户是使用单位的资金回款专用账户,该单位的所有回款都必须通
过此账户。

(二)支出账户是由结算中心按预算和资金情况审批并下拨给使用单位的专用支出账户.
第六条时集团公司非紧密层并拥有独立银行账户的其他单位暂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必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批准的指定银行开户。

第七条对没有在外部银行开立账户的分、子公司(有外部资金参
股单位除外)的二次分配资金,在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申请集团内部开户需填报内部开户审批表。

第四章处罚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开立账户的单位,集团公司一律按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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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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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

各二级主管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的上报备案工作,并对各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企业务必定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业务监督,集团公司审计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企业与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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