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 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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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
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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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
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
每月以相等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14.5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 25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
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4.6 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
偿还借款本息;
14.7 按 (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计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
第 18 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
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乙方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 19 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接受 该行政处罚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自主支付作为支付
方式,并写明该笔自主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及具体用途,或者通过电子渠道提 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自主支付: (1) 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自主支付本合同内贷款金额不超过三十 万元人民币的; (2) 甲方的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生产经营,且甲方自主支付本合同内的贷款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内贷款的其他情形。
还款。
第 14 条 甲方选择以下第
项还款方式:
14.1.按照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
一年)的借款];
14.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14.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
随本清;
14.4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 25 条约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
第四章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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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该账
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
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甲方无法
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
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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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法、有效。 本合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办理每笔借
款的受托支付时向乙方支付。 在受托支付情况下,乙方(1)在贷款的发放当日实施贷款的支付;(2)有权拒
绝甲方受托支付之外的其他划付或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贷款的指令。 11.2 自主支付 即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贷款的发放后,并由甲方自主划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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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
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约定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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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甲方违约责任
第 17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 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违约行为对应乙方债 权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 1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占用编号为
的《
合同》
的授信额度 ,为上述合同的具体业务合同。
甲方申请叙做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应当按乙方的要求提交《个人借款支用申请
审批单》、乙方或其指定的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经乙方审查同意《个人借款
支用申请审批单》且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担保文件的,乙方将办理具体贷款手
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每笔借款用途详见甲方向乙方提交、乙
方审批同意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二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 4 条 贷款利率: 4.1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非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每笔借款的利率(指年利率,以“I”表示)及利率调整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约定在该笔借款的借款凭证中,但该利率标准不得低于 %。 除约定适用本合同第 5.1 款的利率调整方式外,贷款发放后,本合同项下每笔贷 款利率需调整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基准利率,且贷款利率根据本合同约 定应进行调整的,则贷款利率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确定:I′(调整后利率)=(中国人 民银行新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I。
续,双方无须另行签署借款合同。乙方有权根据届时的授信政策决定是否同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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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
第 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 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
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
第 11 条 本合同项下向甲方发放的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支付: 11.1 受托支付 即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书面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划付给符合合同约 定用途的甲方指定交易对象。 甲方应在其向乙方提交的《个人借款支用申请审批单》中选择受托支付作为支付 方式,并按要求(1)给予乙方不附带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提供该笔受 托支付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具体用途、支付对象及其账户等支付信息。(2)向乙 方提供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
文本编码:CMBC-HT- 411(零售2011)
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适用于综合授信下的个人具体借款合同)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提示:本合同文本为乙方已在乙方网站( www.cmbc.com.cn)公示的格式合同,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 乙方将积极解答。本合同文本一经签署即视为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并对有 关权利义务和/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充分的理解。
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
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确定。
第 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 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6 条、第 7 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 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5.3 按还款周期调整:
(1)按月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月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2)按季结息的,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按季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浮动比例确定;
按还款周期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
第六章 其它
第 20 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21 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其法律效力相同。
份,乙方执 份,其他各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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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一章 利率 第 22 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 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约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 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 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 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 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约定的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 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偿还借款本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 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乙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的变更以乙方公 告为准。
甲方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 个月向乙方书面 报告当期借款使用情况,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乙方查验。
第 12 条 尽管有本章其他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 款的支付方式,如与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不同将通知甲方。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受托 支付情形外,贷款的支付不属于乙方的义务。
第 9 条 依照上述约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各方无须 另行签订协议,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 10 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且甲方办妥贷款手续、担保手续以及乙方要求的 其它全部手续后向甲方实施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贷款的发放指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 划付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视为 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
4.2 本款适用于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贷款: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使用电子渠道办理借款手续,即经乙方同意后,可通过中国 民生银行 ATM、自助查询终端及网上银行等渠道,根据系统提示,自行办理借款的自 主支付的提款申请、还本付息及查询等手续;双方确认甲方通过上述自助方式办理借 款发放、还本付息等手续,无需重新补办书面文书及借款凭证,双方认可乙方电子数 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如出现本合同第 30 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关闭电子自助 渠道并将借款手续全部改为由甲方逐笔书面申请、乙方逐笔审批方可办理。
个人授信项下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贷 款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始适用(但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
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
用),开始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4 其他:

第 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
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
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各调整方式具体
含义如下:
5.1 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不变;
5.2 立即调整: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第 4 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或
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始适用,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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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通过电子渠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手续,则本
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放款当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请在□中划“√”)□[上] 浮动
% □[下]浮动
%。
第 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依照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确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贷
额分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
清;
14.8 其它:

如果上述约定与借款凭证的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电子数据)载明的还款
方式(还本付息方式)为准。
第 15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 组合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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