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

合集下载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各企业、各市(州)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我委。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案件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处理职责)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协商解决)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在合法和保障国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预防为主)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处理分工)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渝国资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国资委成立以来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置的通知渝国资发〔2013〕7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区县(自治县)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我委对市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129件,其中保留53件、保留重新公布24件、拟合并5件、拟修改13件、废止(或失效)34件,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后。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纪委的文件清理结果,另行通知。

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文件,不再继续有效。

一、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3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2.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意见(渝国资〔2008〕100号)3.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08〕427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09〕7号)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国资〔2009〕101号)6. 关于国有企业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09〕193号)7.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国资〔2009〕272号)8. 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重点项目以股权信托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2009〕586号)9.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2010〕657号)10.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666号)11.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0〕705号)12. 关于开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三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0〕873号)13.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渝国资〔2011〕93号)14. 关于转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2011〕257号)15.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2011〕768号)16.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1〕772号)17. 关于建立生产安全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渝国资〔2011〕855号)18.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号)19. 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124号)20. 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219号)21.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2012〕601号)22. 关于在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员工制度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1号)23.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渝国资发〔2008〕2号)24.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资发〔2008〕3号)25. 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08〕4号)2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3号)27. 关于贯彻《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4号)28.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5号)29.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6号)30.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9号)31. 关于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0号)32. 关于印发《渝东南、渝东北16个园区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基地建设项目贷款联合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1号)3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3号)34. 关于重庆市属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09〕14号)35.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3号)36.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5号)37. 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7号)3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8号)39.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9号)40.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41. 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号)42.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3号)43.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6号)44. 关于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1〕7号)45.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9号)46. 关于印发《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渝国资发〔2011〕10号)47.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3号)48.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4号)4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资发〔2012〕7号)50.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出请假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渝国资办〔2011〕53号)51.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办法( 渝上市办〔2009〕3号)52.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工作中介机构选聘的指导意见(渝上市办〔2009〕6号)53. 关于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办法的补充通知(渝上市办〔2011〕2号)以上5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二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的;(二)省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涉及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且标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四)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可能产生职工稳定或社会稳定等重大影响的;(五)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在广东省内、国内、国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八)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委制定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一)2.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

第三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宜府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政府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活动坚持总量控制、从严从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公开透明的方针,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工作;(三)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评和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等工作;(四)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分析报告;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年度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资产营运报告。

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

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

其作为债权合法受让人应有权向 建材公司主张债权。 对长城公司要 求 建 材 公 司 给 付 借 款 本 金 200 万 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江苏 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建 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给付长城公司借款本金 200 万元。 另行裁定:驳回长城公司对中联公 司、中江公司的起诉。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等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无偿划转制度进行了规制是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依据也是认定无偿划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作为 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把企业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制度作为国有企业资 产重组常用的一个手段,其实施的 国有资产调整、划拨行为属行政行 为,其直接效力在于国有资产在两 个企业之间无偿流转,基于维护国 资利益而作出的单方行为对非国 有经济成分产生了效力,打破了民 事行为中的相对性原则,会造成新 的国有资产与其他经济成分的不 平等,会对第三人、特别是债权人 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但由于企业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履行了政府及 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即产 生了对世(包括债权人)的效力。
长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 院判决建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 200 万 元 ,并 要 求 中联 公 司 在 无 偿 取得建材公司孙家洼 79 号土地和 房产拆迁补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 责任,中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09]68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09]680号)各出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经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确定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成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8〕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成都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部门职责3风险预警机制3.1预警监测3.2信息报告3.3分类处置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舆论引导4.4应急终止5后期处置5.1记录及总结5.2评估分析5.3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人力保障6.3资源保障6.4安全保障6.5技术储备与保障7附则7.1预案管理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1.2.1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负总责,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区(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筹,相关区(市)县协商办理。

跨市(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统筹,市政府与相关市(州)协商办理。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28日市国资委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2018年4月3日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市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法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述职主体是市属一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以下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四)负责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监督下属企业法治建设工作;(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专题述职。

2021年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21年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0〕2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追究主体)市国资委、企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四条(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委托监管部门和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企业主要职责)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案件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三)对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六)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处理职责)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协商解决)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在合法和保障国资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预防为主)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处理分工)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与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方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当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方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开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与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与借款和担保行为进展可行性研究与依法决策,并承当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与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