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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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答辩状标准模板两篇

答辩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xx房。

被答辩人:周xx(原告)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被告二)

因原告周xx、周xx诉答辩人陈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原告周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周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本案中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周xx应自行承担50%的损失。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

1、原告主张在城镇居住、工作,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

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原告的户口在农村,伤残赔偿金应按广东省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399.80元/年的标准计算。

2、答辩人对原告主张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单位盖章确认,工资条不能充分证实其工资收入的真实性。

3、关于被扶养人周xx的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由于受害人周xx和其妻子黄xx均系农业户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广东省x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被扶养人周xx出生于xx年6月xx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事故发生时间是xx年6月2日),其在农村居住生活,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

4、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周xx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不合理。

5、答辩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9578.20元,积极救治伤者,不存在不支付治疗费用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治疗的情况,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从最终确定的赔偿金额中扣减。

三、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先行赔付,如有不足部分才由答辩人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粤xx小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xx年6月1日至xx年5月3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xx年6月2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答辩人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要求赔偿。

综上,答辩人愿意按照上述答辩意见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 X X

代理人:xx 律师

xx年10月20日

建筑施工合同盖民房纠纷答辩状

xx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答辩状答辩人:南京××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街

××号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xx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xx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

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

(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xx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xx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x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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