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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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一、事故造成的对方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涉车辆已于2018年8月6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的三责险,交强险和三责险的保险期间分别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保险条款,更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因此不能免责。有保险单为证。
二、关于费用计算问题
原告不是固定收入,误工费应当按照实际误工天数和行业平
均收入进行计算。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车辆因受损停运的天数、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其误工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当支持。即使赔偿,由于我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此外,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应当提供其修车、评估及实际支出费用证明,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一、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也没有进行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背后并无保险条款,也没有单独提供保险条款。在办理保险时,被保险人只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签字,让被保险人怎么签怎么签,没有人告诉被保险人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更没有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
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当免责。
二、评估费、误工费等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不是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