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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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察工作,加强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审计监察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三条审计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X,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监察工作人员依法和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与职权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监察室,直属董事长领导,由公司董事兼任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公司财务中心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批准,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实物、财务、经济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必须积极配合,不
得设置障碍。
(三)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章审计监察任务与X围
第九条审计监察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和公司方针、目标、计划、规章制度在公司总部和下属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和达到预期目标,保护股东和公司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条审计监察室(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察: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下属各单位和合资企业,包括各分公司、零售部、售后服务中心、XX易达公司。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工作的X围:
(一)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可行性及落实与执行情况;
(三)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合理性;
(六)离任或改任的部门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情况;
(七)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资金、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八)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编制、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审计。
(九)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十)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三)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四)办理公司领导、政府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政府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对公司总部的下列项目审计监察部必须会签(不包括下属单位):
(一)基建项目;
(二)重大经济合同;
(三)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章审计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室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指导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发展趋势编制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三)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的月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
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监察组组长。审计监察组组长
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
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X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监察部
经理审核后,由财务总监批准。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组组长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X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监察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意见),于两周内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总的要
求是: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审
计X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须附有证明材
料和有关资料。
(六)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须经审计监察部经理初审、财务总监复审,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由审计监察部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七)复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审计结论和决定批准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批准人接到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
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在复
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
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八)监察审计决定执行。审计监察部负责在一定时期内监察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并向审计决定批准人报告执行结果。审计决定后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
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监察部报告,同时向审计决定
批准人报告,由批准人决定原审计决定修改或继续执行。
(九)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监察部办理的每一审计监察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审计监察人员要根据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各种旁证资料齐全,做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态度应力求亲切,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傲慢、偏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