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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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影响的环境法律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跨国公司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它们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为东道国带来了资金、技术和就业机会。

然而,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活动也给东道国的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容忽视。

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规模较大,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也较为严重。

一些跨国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在这些东道国,由于环境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跨国公司很容易逃避应有的环境责任。

例如,某些化工企业可能会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对当地的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居民的健康。

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由于跨国公司的业务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律存在差异。

当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造成环境损害时,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追究责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有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从而减轻甚至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在环境标准方面,跨国公司可能会以其母国的标准来衡量在东道国的行为,而忽视东道国的特殊环境状况和实际需求。

比如,某些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较高,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的不同,需要制定更符合本国国情的环境标准。

如果跨国公司强行推行其母国的标准,可能会给东道国的环境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同时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再者,环境监管的难度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分散,其环境行为往往难以被东道国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

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设立复杂的子公司和关联企业,来转移环境责任,逃避监管。

此外,由于跨国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影响力,它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影响东道国的环境监管决策,导致监管不力。

另外,环境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跨国公司应当向东道国政府和公众披露其环境影响的相关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跨国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可能会隐瞒或歪曲环境信息。

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
• 但在跨国环境侵权诉讼中,不以便法院原则成为 了许多跨国企业逃避责任旳途径。
• 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
•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 邦旳博帕尔市旳美国联合碳化 物属下旳联合碳化物(印度) 有限企业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 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起 了严重旳后果。大劫难造成了 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 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 废旳人间惨剧。博帕尔化工厂 是一家生产农药杀虫剂旳企业, 归联合碳化印度有限企业全部 和经营,但美国联合碳化企业 对其享有50.9%旳股份。
• (3)怎样拟定损害发生地。
• 案例:欧洲法院 Dumez France SA v. Hessische, Case C-220/88[1990],ECR1-80案
• 欧洲法院:损害发生地应被了解为仅指造成损害 和造成侵权、准侵权责任旳事件,对该事件旳直 接受害人直接造成伤害后果旳地方。
3、有关旳刑事诉讼审理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4款; 4、分支机构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5条第5款; 5、共同被告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6条第1款; 6、不动产所在地。《布鲁塞尔公约》第16条第1款; 7、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第1款。
• 2、跨国环境侵权:

因为国际间资本、商品、人口旳频繁流动,以及目前
工业技术旳飞速发展。各国家地域之间环境旳相互依存性
越来越明显。在一国境内发生旳环境污染,很可能对其他
国家或地域境内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损害。国际上也相
继出台了若干公约对此问题进行要求。
• 1979年旳《远距离跨界大气污染旳日内瓦公约》第1条(b)款指出: “远距离大气污染是指这么旳空气污染,其污染源完全或者部分处 于一国管辖区域内,污染产生旳损害后果在另一国管辖区域内……”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析跨国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 ) 一 传统 国际法上 的 国家责任及 其发展
传统 的 国家责 任是 指一 国违 反 自己所应 承担 的国际义
务时 , 应该承担 国家责任 。此项 国际义务 无论是基 于国际条 约, 还是 习惯 国际法 , 法律后果 都一样 , 会引起该 国的国 其 均
家 责任 。实际上 , 于跨 国环 境 污染 的 国家责 任 , 们应 做 对 我
2 O世纪 4 0年代 以前 , 环境 污染 通 常仅 限于一 国范 围之
内, 或一定 区域 内的 污染 , 而随着 各 国经 济交 往 的频繁 与 然 依赖程度 的加深 , 环境 问题 逐渐 超越 国 界 , 进而 发展 成为 国 与 国之 间以及全球性 的环境 污染 。18 9 6年 4月 , 切尔诺 贝利
公海 , 外层空 间 , 极 地 区等 , 两 也应 属 于跨 国污 染 的广 义 范
围。依上述草 案的定 义 , 一 国行 为对 国际 公域 造成损 害 , 若
则不能够依草案 主张行为 国承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 然属于 这显
国际立 法的空 白。实 际上 , 于一 国对 国际公 域所造成 的重 对
叶 菁
( 湖南师范大学 , 湖南 长沙 408 ) 10 1
[ 摘
要]
随着科技 的高速发展 以及 高新技 术 的广泛应 用 , 类对 自然环境 的利 用程 度 与领 域 不 断拓 展 。这 也使 得跨 国 人
界污染造成的环境损 害问题尤 为突 出, 并且 已引起 国际社 会 的普 遍 关注 , 行为 国家应在这 些 事件 中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其 中确定跨 国污染事件 中的 国家责任 与国际损 害责任是其 关键 。 [ 关键词] 跨 国污染 ; 国家责任 ; 国际损 害责任 ; 国际法不加 禁止行 为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0 3 2 0 )9 0 7 3 0 8- 5 ( 0 9 0—0 2 —O -4 - - 国管辖 的区域范 围之 内 , 即将 跨 国污染 仅 限于 国家之 间的 [ 中图分 类号 ]D 9 . 969

跨境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

跨境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

跨境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胡绪雨【摘要】跨境污染损害中国家责任的发展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国际法对于国家的支配力逐渐增强,许多跨境污染损害已要求国家负责,且赔偿的程度同样增加;另一种是因救济原则严格履行而诉诸于私法责任愈加增多,具有将跨境污染转化为国内事项的效果.这两种趋势非但不互相冲突而且还足以表明在跨境污染中国家责任的协调发展.跨境污染损害赔偿,无论赔偿责任和实现的方法如何发达成熟,都是一种“事后救济”,核心是损失分担,因此,其更需强调行为国的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把责任的承担压力切实转化成为国家和从业者保护环境的改进行为,唯此,才能真正增加环境利益.【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53-160)【关键词】跨境污染;国家责任;过失责任;私法责任【作者】胡绪雨【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8跨境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胡绪雨(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内容摘要】跨境污染损害中国家责任的发展呈现出两种趋势:一种是国际法对于国家的支配力逐渐增强,许多跨境污染损害已要求国家负责,且赔偿的程度同样增加;另一种是因救济原则严格履行而诉诸于私法责任愈加增多,具有将跨境污染转化为国内事项的效果。

这两种趋势非但不互相冲突而且还足以表明在跨境污染中国家责任的协调发展。

跨境污染损害赔偿,无论赔偿责任和实现的方法如何发达成熟,都是一种“事后救济”,核心是损失分担,因此,其更需强调行为国的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把责任的承担压力切实转化成为国家和从业者保护环境的改进行为,唯此,才能真正增加环境利益。

【关键词】跨境污染国家责任过失责任私法责任【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作者简介:胡绪雨(1967-),男,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可能是全球性的,也可能是地区性的,但无论如何它经常是具有跨国界性质的。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及跨境补偿机制研究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及跨境补偿机制研究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及跨境补偿机制研究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这些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常常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由于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产生的环境污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这一责任不仅涉及跨国公司自身的经营行为,还涉及到其供应链、合作伙伴等各个环节。

1.1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业污染:跨国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 供应链污染:跨国公司在供应链管理中,可能忽视对供应商的环境管理,导致供应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 产品污染:跨国公司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如电子废物、塑料废物等。

- 运输污染:跨国公司在物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如运输工具的尾气排放、运输过程中的泄漏等。

1.2 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影响跨国公司环境污染不仅对当地环境造成直接损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全球环境。

具体影响包括:- 对生态系统的破坏:环境污染可能破坏当地的生态系统,影响生物多样性。

- 对人类健康的威胁:环境污染可能通过空气、水、土壤等途径影响人类健康,引发各种疾病。

-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

- 对全球环境的影响: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可能通过大气、水体等途径影响全球环境,加剧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

二、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与政策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法律与政策是规范跨国公司环境行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跨国公司在环境污染中的责任和义务。

2.1 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是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重要依据。

主要包括:-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宪章》:该宪章强调各国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为跨国公司的环境行为提供了指导。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

浅议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国家责任[摘要]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责任制度,经过不断发展,从传统国家责任发展到现今的国家责任制度,明确了“虽国际法容忍但实际造成损害”的跨界损害行为构成国家责任的理论。

文章主要分析了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国际环境法的国家责任的相关内容以及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家责任;环境污染;严格责任近几年来,环境污染不仅限于小规模的国内影响范畴,而是扩大到大规模的影响区域环境甚至全球环境的污染频发。

跨国界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事件逐增,形成对全球和相邻相向国家及地区的严重危害。

此外,核发展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让人类再次意识到各个国家作为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主题,其行为影响着整个世界的环境和未来。

因此我们不得不在国际法中明确国家的相关责任,从而减少由于国家行为而导致的污染灾害。

一、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确立国家责任的必要性(一)国家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国际环境的污染1986年4月,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由于放射性元素的泄漏导致周围13万居民强迫疏散,核泄漏事故后产生的放射污染相当于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产生的放射污染的100倍。

爆炸使机组被完全损坏,8吨多强辐射物质泄露,尘埃随风飘散,致使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许多地区遭到核辐射的污染。

其潜在污染影响到了欧洲的绝大部门地区和国家。

据英国《独立报》消息,这场世界上最为严重的核泄漏事故的危害程度要比当时的评估高出10倍,泄漏物将在未来造成约10万人死亡。

①2011年3月,由于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九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爆炸从而产生核泄漏。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故中,前苏联政府对核事故消息进行封锁,在应对事故过程中反应迟缓,影响了国际社会对事故的危害力和影响评估。

而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后,日本下令将含有高放射性物质的海水排入太平洋,导致太平洋水域部分受到污染,扩大了灾害的影响范围。

上述所提到的两起污染事件有别于一般的跨国环境污染,在重大环境污染或自然灾害发生时,由于环境因素的相互关联性,一国的行为对于周边国家以及全球环境产生连锁影响。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论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研究生 。
91
中共 青 岛市委 党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JUN L FTEPRYSH 0 FCPCQN D OMUII LC MMTE O RA H A T C O LO ..I A N P O I E O G CA T
20 0 9年 第 6期
N0. 6。 2 9 00
惩罚 并对 受害 国予以补偿 。在 分析跨 国界 污染 的 国家责任现 行 国际法规 范不足 的基 础 上 , 跨 国界 污 染的 从
责任 主体 、 法行 为的界 定 、 违 法律后 果 的承担 三 个方面论 证 了建立跨 国界 污染的 国际法追 责规 范的 可行 性 。
[ 关键 词 ] 跨 国界环境 污 染 国家责任 追 责规 范
阿莫 科 ・ 卡迪 兹号事件 都产生 了较 大的影 响 。但 对 这 两个案 件 的处 理均未 升级 到 国家 责任 的高度 。
生 地不应该 仅仅包 括 这 个 国家 的领 土 , 应该 包 括 还
收 稿 日期 : 0 90 — 6 2 0 — 50
作 者 简 介 : 菲 , 岛大 学 法 学 院 国 际关 系 专业 2 0 阮 青 0 5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允 勇 , 岛 大学 法学 院 国 际关 系专 业 20 赵 青 0 8级 硕 士
如何 追责 , 这需要 国际社 会的共 同努 力 , 而关 键是 要 完善 现有 的相关 国际 法 规 范 , 其 成 为 真正 行 之 有 使 效 的预防及追 责规 范 。

员 。最后 , 还应 考虑 那些 不 属 于各 国行使 主权 的 区
域, 如公海 、 外层 空 间等 , 因为 这些 区域 的有 害 物 质
都有 可能 受到来 自邻 国的环境 污染 。随着 当今 世界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摘要】环境污染可能是地区性问题,也可能是全球性问题,通常具有跨界型的特点。

保护环境、防止跨界环境损害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学者们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跨界污染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及其对国家责任的影响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污染促成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诞生,这一责任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但目前,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国在跨界污染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上依旧争论不休。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民事损害赔偿成为跨界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

一、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冲击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一个行为,若其违背一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该行为可以归因于该国而被视为国家行为,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种传统的国家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它源于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中的“无过失则无责任”,主张国家只有在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从事宇宙的探索开发,核能的和平利用等不被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国际社会所鼓励的活动。

这些活动存在着高度危险性,可能会对他国国民,财产以及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如果对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采用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污染源国便有机会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逃避责任。

并且由于这些危险行为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要证明污染源国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应运而生。

国际损害赔偿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一国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该国的赔偿责任。

二、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由于跨界污染常常表现为一国境内的私法主体(个人或企业)从事危险活动而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因此,对于国家是否应当为这种私人危险行为担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

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的特征国际环境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环境法中,环境损害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人类活动导致的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包括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的损害。

环境损害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跨国性环境损害往往具有跨国性,即其影响不仅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跨越国界的。

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问题都是全球性的,它们的影响范围超越国家边界,需要全球合作来解决。

2. 累积性环境损害往往是逐渐积累的,它们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短期内,更多地表现为长期累积的效应。

例如,大量的工业废弃物排放、森林破坏和过度捕捞等行为,会导致环境的逐渐恶化和生态系统的崩溃,这些影响难以立即恢复。

3. 全球性环境损害是全球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问题都会对全球产生影响。

例如,全球变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会威胁到低洼国家的存在,全球范围内的物种灭绝会破坏生态平衡,这些问题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来解决。

4. 非同向性环境损害是非同向性的,即它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不同地区和国家间存在差异。

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环境治理能力弱,更容易受到环境损害的影响。

因此,在国际环境法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差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弱势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权益。

5. 不可逆性环境损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一旦发生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例如,森林砍伐导致的土壤侵蚀、湿地开发导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都是难以逆转的环境损害。

因此,预防和减少环境损害是至关重要的。

6. 责任共担国际环境法中强调责任共担的原则,即环境损害的责任不应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单独承担,而是应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

这体现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环境组织的建立,通过合作共同应对环境问题。

7. 法律约束力国际环境法对环境损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损害。

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民事责任

论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民事责任

给他 国的领土和国民造成损害 。 跨界 损害责任不仅仅着 1 9 年 国 际 法委 员会 ( C 8 9 I )通过 了 国际 法 不 加 禁 止行 为造 滥用权力 L 成 损害后果 的国际责任 ( 预防有害活动的跨界 损害 )条文草 案》 眼于赔偿 .它更强调行 为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 。虽然这 ,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 后果 的国家责任产生后 ,对传统 国 些义务得到普遍 赞同 .但是 .对违反这些程序性义务是否直 接产
对于这些跨界环境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可以将其 归于 国际 作 和国际法学者一提到国际法所不禁止 的行为时就将其等同于合
这种观念 的产生大概基于两种原因 一是法学观点长期把 法不加禁止行 为造成 的损害 中 即在这些 国家的行为中 .不存在 法行为 故意或过失。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国家责任 或国际法不加禁止 行为简单地 划分 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 为. 而忽略了法律 既不禁止也 二是深受 ” 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 ” 的观 念的 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 果所 引起的国家赔偿 责任 作为对 国家责 不 提倡的行 为的存在 ; 而 这样必然就 任制度的补充和发展 . 责任的产生只取决于域外损害事实 的发 影 响 社会行 为复杂 多样 法律 规定相对 狭窄得 多 . 其 在法律肯定行为和否定行为之外存在着一种法律既不提倡和鼓励 . 生 :只要行为造成 损害 .行为国就 负有赔偿责任 i相反 .若行 为 即法律未规定行为。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 虽违背 了义务 .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受害 国就没有求偿权 。在 也未禁止和反对 的行 为.

国不能毫无顾忌地从事危险活动。起源国在磋商的牵制下 , ;
起源国 以外的一 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 有必要更加 审慎地行事 ,特别是根据 ” 利益均衡”原则予 以妥善

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保护

利比亚问题:中国立场
• 1970号决议中国投了赞成票 • 1973号决议中国投了弃权票
——政治上反对,法律上不阻拦 考虑到阿拉伯国家和非盟的关切和立场以及利比 亚当前的特殊情况,中方和有关国家一道对决议 投了弃权票,没有阻拦决议的通过。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讨论:后卡扎菲时代的利比亚命运
• “后卡扎菲时代”的来临 • 利比亚内战不能简单定性为民主反对专制、自由反对压制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 理想中的R2P
1. 必须是大规模、持续的侵犯人权已经出现或即将发生 2. 必须出于人道主义动机,而不存在政治、经济或意识
形态方面的考虑,或此种考虑完全处于从属地位 3. 一切的和平努力已告失败 4. 采取的人道主义行动必须与该情势的严重程度相称 5. 人道主义干涉不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以
应建立一个机制,解决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问题。 • 2000年加拿大政府承担了研究任务并支持建立了“干涉与国
家主权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rvention and State Sovereignty, ICISS) • 2001年该委员会研究报告正式发表,题目就是《保护的责任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RtoP, R2P)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对话
R2P的主要内涵
• 核心:将干涉的权利改变成干涉的责任,即在出 现人道危机时,国际社会有保护受害者的责任。
• 关键词 • 人道危机(humanitarian crisis or catastrophes ) • 国际社会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 保护(protect) • 受害者(victims or vulnerable populations) • 责任(responsibility)

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

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

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摘要:环境污染既包括环境自身的系统破坏引起的环境损害,也包括人为造成因环境污染而对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

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规则包括侵权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意思自治。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关于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制定以损害结果发生地法为主的冲突规则。

关键词:跨国环境侵权;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一、各国对于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一)各个国家内国法的冲突规范1、侵权行为地法根据各国国内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总结中一般采取如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有些國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或者适用损害结果可能发生地法。

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有体现: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州法。

这样不仅保护了本国的合法社会权益,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有些国家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在德国等国家,在受害人没有主动提出援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时,法院采用的连接点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对于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应依行为人已经知道的法律责令其赔偿,而推定行为人所知道的支配其行为的法律自然应该是加害行为地法。

第三种,有些国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例如,2001年《荷兰侵权冲突法》中就规定了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但如果在侵权行为地之外行为造成了居民的人身、财产或自然环境损害的结果发生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除非加害人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结果发生地通常在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受害人财产所在地一致,据此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也更容易获得赔偿。

2、最密切联系地法各个国家在对案件经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广泛接受在侵权行为的侵权领域与别国法律有着更为广泛且合理地联系从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

例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列为侵权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避免了单一的连接点增加了连接点的多样性,避免了机械化的法律选择模式增加了法律选择的弹性。

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跨国界污染的国家责任

跨国界环境污染的匡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另 外 , 据 1 8 年 国 际 法 协 会 在 认 为 跨 国 界 污 染 的 范 围 仅 限 于 对 自然 R es 根 92 POns bi i Y i 1 t
蒙 特 利 尔 通 过 的 适 用 跨 国 界 污 染 的 资 源 的 损 害 , 括 水 质 污 染 、 气 、 包 大 土
行 则 的 行 为 ,或 者 说 ,当 一 个 国 家 违 反 要 行 为 造 成 了 损 害 , 为 国 就 负 有 赔 约 》 等 规 定 。 了 自 己 承 担 的 国 际 义 务 时 ,在 国 际 法 上 应 承 担 的责 任 。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关 于 国 家
果 ,如 船 舶 和 飞 机 。最 后 还 应 考 虑 那 的 费 用 及 损 害 ; 4、 生 态
些 不 属 于 各 国 行 使 主 权 的 区 域 ,如 公 海 ,因 为 公 海 中 的 有 害 物 质 可 以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对 另 外 一 些 国 家 产 生 有 害 的 作用。 关 于 跨 国 界 污 染 的 范 围 ,国 际 条 约 和 国 际 实 践 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的 有 国际法上 的 国家责 1
偿 责 任 ; 相 反 若 行 为 虽 然违 反 了义
国 际 法 不 加 禁 止 行 为 的 损 害性 后
务 ,但 并 未 造 成 实 际 损 害 ,受 害 国 并 果 引起 的 国 家 赔 偿 责 任 还 涉 及 到 :当
无 求 偿 权 。 普资讯
张 华松
薛媛媛 ( 苏州 大 学法 学 院
苏 州 2 0 1 1 2) 5

要 :国 家 违 背 国 际 环 境 义 务 造 成 环 境 损 害 ,应 当 承 担 国 家 责 任 。本 文 探 讨 了 跨 国 界 环 境 污 染 的 定 义 及 范 围 、 确定 国家 责任所须 克服 的障碍和 私人法 律行为 的归责 性进行 了分析 。

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论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国家管辖区域发生影响的任何故 意或者非故意 的污染 。 92年 国际法协会在蒙特利尔通过 ” 8 1
的 《 适用于跨 国界 污染 的 国际法规则》 规定 : “ 国界污染 是指 污染 的全部 或局 部 的物 质来 源 跨
系在一国领土 内,而对另一 国的领土产生有害 的后 果 。 这些定 义构成 了跨 界环 境损 害 的 “ ” 经 典”定义 ,覆盖了这一概念所应具备的最核心
境区域。譬如 国 ,但拥有专属资源开发的权利 ,也拥有 在这一 区域 防止污染的权利。另外 ,还应 当考 虑到公海或两极地 区等无 国家行使主权 的区域。 鉴 于此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于 19 96年 以一 读 通 过
《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 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将 “ 跨界损 害”定义为: “ 在起源 国之外的一国领土或一 国管辖或控制下 的其他 区域所引起的损害 ,不论有关 国家是否
损失发生 之后 ,谁来 承担责 任 ,赔 偿受 害者 , 也 成 了备 受关 注 的话 题 。在这 一背 景下 , “ 国家 责任”的理论被 提出,并逐渐丰富和发展。本 文所要 论述 的,便 是 跨 界环 境损 害 中 的 国家
责任。

的内涵 ,之后学者们 提及越境污染 ,仍是 以国 家边界之 间 的越 境污染 为主 。 随着 工业 的发 展 和环 境 问题 的 加剧 ,国 际
实施越界污染的参 与和非歧视平等权利制度的 理事会建议》 对越界污染 的定义为: “ , 越界污 染意为:其物理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位 于 个国家 的国家管辖 区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

题。随着全球一体化进 程加快,环 境问题突破 了国界,跨境污染问题 日益凸显。跨流域污染 , 跨界核污染 ,海上石油泄露 ,大面积酸雨等 问 题频发。例如 2 1 年发生 的 日本福岛核电站泄 01 露事故 ,引起 了相邻各 国乃至全世 界 的关 注。

浅析跨界环境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解读

浅析跨界环境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解读

浅析跨界环境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摘要:跨界国家环境损害事故给一国周边邻国及其相关区域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而建立跨国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性。

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对于此类特殊的国际环境损害事故无论是在覆盖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因此,本文在对传统跨界环境损害引起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全面剖析后,提出了对该制度的一些完善意见。

关键词:跨界污染;国际责任;传统;完善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内涵和外延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第48届会议专题工作组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对跨界损害的定义为:“‘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有关各国是否有共同的边界”。

①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国际法委员会定义下的跨界损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对他国造成的损害;2、在一国控制下的区域内,对他国造成的损害。

但这个定义并不完善,在国际法上,人类所能影响到的区域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为国家领域,即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土和国家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二是”国际公域”,即国家领域外的其它区域,包括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外空及南极地区等。

②根据区域的划分,“国际”可定义为跨越国家领域或在国际公域。

由此可以看出,ILC的定义是将那些不属于各国行使主权的区域,比如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外空及南极地区排除在外了,这就形成了在环境损害方面对这些区域国际法保护的空白。

“国际公域”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一个新概念。

顾名思义,“国际公域”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他们通常是无人居住和人口稀少的地区。

在那里,相对而言很少有私人和家财产。

”③对国际公域的环境造成的损害,受损害的不是某个具体国家的利益,而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

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之思考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国际化,其对国家经济贸易的顺利开展起到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中,如何追究其责任的主体,如何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是维系人类发展的基本落脚点。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国家私人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之主体的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差异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无论从传统上的国际不法行为还是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际损害责任而言,其责任主体地位不容置疑。

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理应适用国际法责任。

但由于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完善性,导致其在实际承担责任上的障碍。

(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之主体的应然性目前可持续发展已被认为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解决跨界污染问题,而确定污染事件的国家责任是解决跨国界污染的关键环节。

①以下分别从传统和现代两个角度阐述国家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应然主体。

1、从传统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以下简称为”国家责任”)角度考察来看,国家是跨界环境损害的当然主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中指出:”各国对于该国的每一国际不当行为需负国家责任。

”该条款规定十分宽泛并没有局限适用的领域,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必然适用国家责任。

传统国家责任在国际环境法中的表现为:首先,在客观方面上,该行为违背了国家承担的国际环境义务,其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组成;其次,在主观方面上,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

”在解决归因性问题时,如何看待私人行为所引起的跨界损害由国家负责,可以通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条款草案》中对跨界损害的界定中得出国家对于其领土内或管辖、控制下的区域负责,即国家对上述范围内的私人行为负责。

2、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以下简称为”国际损害责任”)角度而言,国家作为跨界环境损害的主体具有实践和理论的广泛基础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有效地协调了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受害国损失的问题,使得可能产生跨界损害的活动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避免一旦发生跨界损害却无法可依的状态。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
韩霄
【期刊名称】《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30)009
【摘要】跨界国家环境损害事故给一国周边邻国及其相关区域甚至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而建立跨国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制度有其十分重要的现实性.传统的国家责任理论,对于此类特殊的国际环境损害事故无论是在覆盖面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在于对跨界环境损害采取严格责任制度作为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同时将国家的环境责任覆盖至全部国土范围和国家的实际控制领域;确立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应当承担的风险预警和控制责任,建立国际环境损害风险分担机制.以期能够实现跨国环境损害责任的有效落实,保护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
【总页数】3页(P19-21)
【作者】韩霄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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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浅论跨境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

分 流和使用对下游 国产生的不 良影响的行为。后一类 主要是那些持续 不 断地产生危害的影响 , 逐渐形成严重损害的活动 。 例如酸雨对邻 国造
成 的大面积损 害; 又如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毁林造 田, 导致沙尘暴的 蔓延 , 形成大面积 的全球土地荒漠化和资源环境破坏的恶果。 这两类活 动虽然不 同 , 但事故造成的损害 、 加害人 、 事故 与损 害事实之间的因果 关 系是能够证 明其性质的。在某种行为下 , 受害范 围可能是数个 国家或 地 区。如切尔诺 贝利核事故其危害的范围 、 后果较易确定。但是有时某 种损害结果可能并非一国行为所致 , 如沙尘暴的破坏并非一 国所致 , 许
它 地 方造 成 的 损 害 , 论 有 关 各 国是 否 有共 同边 界 。 ” 个 定 义 除 所 设 不 这
2 世纪人类正面临着人 口 l 增加 、 源短缺 、 资 环境恶化等危机 , 建立 和完善跨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应引起国际社会 的高度重视。 国际法 《 上不加禁止的行 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公 约草案》 出, 指 建
立跨 国界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在 国际法上有两方 面应确定 : 1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 在国际法 中明确国家赔偿责任 , 可以预防跨
想的在一 国境内进行 的对另一 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以外 ,还包 括在一国管辖或控 制下国 领土有影响的活动 , 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进行的活动。 正如
中, 在国际法律责任的含 义明确的基础上采用何种责任制度是核心 。 关于跨境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有些学 者摒弃 了传统 国 际责任制度 的理论框架 , 而重新构建 、 重点阐释国际损害责任( 即国际
法未加禁止行为造成 的国际环境损害 的责任 )而有 学者认 为 , , 传统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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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国家是否应 当作 为跨国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 根据主权 豁免理论 , 国家 的行为 和其财 产不 受他 国管
辖 。这 一 从 罗 马法 中 引 申 出来 的 国 际 法 理 论 已经 得 到 了 国
际法学界和实务界 的普遍 认 同, 并作 为现代 国际 关系 的重 要准则在 国际政治实践 中得到尊重 。然而 , 随着 国与 国之 间各种联系 的 日益增 强 , 种人 为或者偶 然 的侵 权事 件相 各 继发生 , 要求 国家对 自身不 当行 为承担相 应 责任 的呼 声在 理 论和现实 国际法实践 中都得 到了不 同程度 的 回应 。作 为 主权豁 免理论的重要 补充 , 国家责 任的承 担不 仅不 会破 坏 主权 的平 等性和独立性 , 相反 因为 惩治 了各 种侵 犯别 国利 益 的行 为 , 权 进 而 会 得 到 更 大 程 度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 但 对 主 于更高层次 国家责任制度 的建 立 , 由于 多数 国家 的反对 则 而迟迟无法成 型。主权理 论对 国家责任有效实现 的限制在
国 际环 境 保 护 中 得 到 了很 深 刻 的 体 现 。
( ) 国环 境损害的定义 一 跨
跨 国环 境损害的 国家 责任 简单 的说 , 即是 国家对 于 自 身及其管辖 和控 制之下的私人或者实体所从事 的违反 国际
法义务或 国际法不加 禁止的行为造成的重大跨 国污染损 害 而应 当承担 的责 任。想要充 分 的理解该 定义 , 先需要 明 首 确什么是跨 国环 境损 害。经 济合作 与发展 组织 在 17 9 7年 通过的《 于实施 越境污染 的参 与和非歧 视平等权 利制度 关 的理事会建议》 对跨 国环境损害 ( 可翻译为 “ 亦 越界 污染 ” ) 定义为 : 物理来 源全部 或者部 分位 于一个 国家 的管 辖 区 其 域, 但在另一个 国家的管辖 区域 发生影 响 的任 何故意 或者
中图分类号 :921 D 2 . 跨 国 环 境 责 任 理 论 的 主 要 分 歧 文 献标 识码 : A


系 列 的 问题 , 论 界 众 说 纷 纭 , 理 目前 还 无 法 达 成 统 一 的 意 见 。不 解 决 这 些 , 家 跨 国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的 实 现 将 会 成 为 国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二 、 国环 境 损 害 国 家 责 任 的 法 学 理 论 分 析 跨
成 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 等有关核技术开发和利用 , 航天技 术 开发和利用 的领 域散 见一 些规 定有 国家责 任 的条 款 内 容 。这一类 型的责任不仅 仅包括 在环 境损 害方 面 , 还包 括
在 他 国公 民 的 人 身 、 产 等 方 面 , 对 于 究 竟 何 种 类 型 的 环 财 但 境 损 害适 用 国 家 责 任 , 乏 系统 的认 识 和 概 括 。 缺 ( ) 害 责 任 的确 定 缺乏 统 一 的标 准 三 损
污染 源的损 害。从该定 义 可以大致 看 出 , 界污染 不仅仅 跨 不 区分主观意 图 , 还对 于跨 国损害构成 的 主体概念 给与 了 最简单 的定义 : 污染 来源 国和污染受 害国。 ( ) 二 跨国环境损害 国家责任 的构成
1 行 为 违 背 国 际义 务 . 首 先 需 要 强 调 , 背 国 际 义 务 不 是 单 纯 意 义 上 的 违 背 违
国家 的 跨 国环 境 损 害 责 任
韩 霄
( 南大 学 法 学院 , 南 长 沙 湖 湖

400 ) 10 0
要: 跨界 国家环境损 害事故 给一 国周边邻 国及其相 关 区域甚至世 界范 围内的环境都会 带来严 重的危 害, 因而
建 立跨 国环境损 害的 国任理论 , 对于 此类特殊 的 国际环境损 害事故无论是在覆 盖面上 , 还是在 可行性 上都存在不可避免 的缺 陷。本 文认 为 , 解决上述 问题 的方 法在 于对跨界 环境损 害采取严 格责任制度作为责任 归责 的基 本原则 , 同时将 国家的环境责任 覆盖 至全部 国土 范 围和 国家的 实 际控 制 领 域 ; 立 国 家在 国 际环 境 保 护 中应 当承担 的 风 险预 警 和 控 制 责任 , 立 国 际环 境 损 害 风 险 分担 机 制 。 以 确 建 期能够 实现跨 国环境损 害责任 的有效落 实, 护人 类赖 以存在 的生态环境 。 保 关键词 : 国损 害 ; 跨 归责原则; 国家责任 ; 环境保护
非故意的污染 。
( 国家的跨国环境损害责任制度适用的范围不明确 二) 对于需要 由国家 承担 责任的跨国环境损害事件 的范 围
尚且 没 有 清 晰 的法 律 或 者 条 约 草 案 的界 定 。 只 有 在 个 别 如 《 于 核 能 损 害 民事 责 任 的 维 也 纳 公 约 》 及 《 间 实 体 造 关 以 空
第3 0卷 第 9期 2010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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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o i n i g Un v r i o r a fX a nn ie st y
文章 编号 :0 6—5 4 ( 0 0 0 0 1 0 10 3 2 2 1 )9— 0 9— 3
从上述定义可 以看 出 , 界污染 损 害首先要 求牵 涉两 跨 个及 以 上 的 国 家 , 污 染 来 源 国 和 污 染 受 害 国 。 确 定 污 染 即
来 源 国 的 依 据 则 是 污 染 源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位 于 该 国 管 辖 区 域 ; 定 污 染 受 害 国则 基 于 其 是 否 受 到 来 自于 他 国 区 域 的 确
何谓损 害责任 的确 定?在这 里具体是指对于 国家 的跨 国环境损 害责 任而言 , 什么样 的方法 和标 准去 判断 国家 用 需要对他 国承担损 害责 任。这里 主要 涉及 到跨 国环境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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