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范文word版 (9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
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怎么写呢,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以下的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赵军梅,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汉族,承德医学院职工,住火药库沟医学院青工楼341室
被答辩人:承德市公安双桥分局,法定代表人:严忠义,职务局长。
住承德市武烈路
第三人:白海涛,男,1959年xx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祥业一期2号楼4-2482室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20xx)双桥行初字40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xx号《公安行政政罚决定书》
三.判令被答辩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上诉书用谎言掩盖事实、回避实质性的四个问题:
1、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不公、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公然包庇白海涛等人违法犯罪,行政不作为造成短信发的发生。
2.被答辩人办理此案时没进告知义务并剥夺了答辩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我
在一审起诉时都不知道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隐藏答辩人签过字的笔录,
拿出他们自己抛制的笔录,严重的以全抗法,仗势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
不成立"。
3.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了在双桥公安局复印出来赵军梅举报白海涛与
妻子刑事犯罪材料,此行为双桥分局严重的失职和对人民的犯罪。
4.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篡改了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
不合法。
根据最高法证据规则,属于瑕疵证据无证据力。
此案的起因是白海涛与妻子李秀芝20xx年3月14在庄严的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砸警车、作伪证,大闹双桥法院,高喊反动口号妨碍执行公务使法院办
公秩序一片混乱,扰乱共秩序法院门前断交近两个小时,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二、一审答辩人出事的6组证据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举报白海涛和李秀芝
违法犯罪事实,和双桥公安分局不作为造成发短信的因果关系。
1号证据3张照片是白海头李秀芝在双桥法院妨碍执行公务时,被法警抓
的情形。
2.(20xx)双桥刑再初字1号判决书中记录着李秀芝在刑庭做过伪证事实。
3.承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志,证明白海涛李秀芝将我打伤的事实。
4.承德市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的函,要求双桥区政法委督办白海涛李秀芝砸警车进入程序。
5号证据是赵军梅写给有关部门举报白海涛李秀芝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一审开庭时白海涛提交的那份。
我的举报件为何到犯罪嫌疑人手?应交有关部门查处。
6号证据、五位证人都能证明白海涛侮辱、谩骂、殴打过赵军梅。
综上所述、,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被答辩人程序上违法,被答辩人处罚不公未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的证据用技术手段处理过,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上违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被答辩人的行为,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双桥行初字(20xx)双桥行初字40号判决书,撤销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公(石)决字【20xx】第0003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xx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处罚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被上诉人):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长沙市xx区xx街道xx小区10栋。
电话:0731-xx45800
法定代表人:徐xx。
职务:xx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xx,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住长沙市xx区新港xx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xx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
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长沙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
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xx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
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
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
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
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
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