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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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文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文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文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以符合海关法规要求,乙方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海关估价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海关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 对甲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2. 提供估价报告及相关文件;3. 协助甲方完成海关申报工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1. 估价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次;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估价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估价错误,乙方应无偿重新估价。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及相关资料;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完成估价服务;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保证估价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及资料;3.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关估价协议解释性说明

海关估价协议解释性说明

附件⼀解释性说明总说明 估价⽅法的顺序运⽤ 1.第⼀条⾄第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进⼝货物的海关估价。

估价⽅法系按运⽤的顺序列出。

海关估价的主要⽅法列在第⼀条。

在履⾏了该条规定的条件时,进⼝货物应按这条规定进⾏估价。

2.海关估价如果不能按第⼀条规定确定时,则依次采⽤最先能确定海关估价的后⾯的条款加以确定。

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当海关估价不能按某⼀条规定确定时,才可采⽤下⼀条款的规定。

3.如果出⼝商不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次序,则应遵照通常的顺序。

如果进⼝商提出了此种要求,但却⼜证明不能按第六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则按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这样确定的话)海关估价。

4.海关估价如不能按第⼀条⾄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时,则可按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的使⽤ 1.“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指的是在⼀个国家的某⼀特定时间内,关于⽤资产和负债来记录经济资源和债务。

关于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关于如何衡量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化,关于应该公开及如何公开数据资料,关于如何准备财物报告等⽅⾯公认的⼀致原则或实质上受到权威性⽀持的原则。

这些原则可以是普遍适⽤的⼴泛指导原则以及具体做法和程序。

2.在本协议中,每⼀缔约⽅的海关管理机构应使⽤适合该条款国家编制的、与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

例如,可利⽤与进⼝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第五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般费⽤。

另⼀⽅⾯,利⽤与⽣产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第六条规定的利润和总开⽀。

另⼀个例⼦是,利⽤与上述国家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致的资料,来确定进⼝国在第⼋条第1款(2)项②规定的某项要素。

对第⼀条的说明 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买⽅为进⼝货物已⽀付或将⽀付给卖⽅的⽀付总额。

付款不必采⽤现⾦形式,可采⽤信⽤证或流通票据,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以是间接付款。

间接付款的⼀个例⼦就是由买⽅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卖⽅所付的债务。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

海关估价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甲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海关估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1.2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1.3 数量:________________1.4 单位:________________1.5 总价:________________(以上信息应详细列明,以便于海关估价时参考)第二条估价基础2.1 双方同意,海关估价应基于交易价值,即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2 估价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利润、佣金等。

第三条估价方法3.1 双方同意采用国际通行的海关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包括比较估价法、倒扣法和计算估价法等。

3.2 如海关采用的估价方法与本协议有冲突,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四条关税和税费4.1 甲方应根据海关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关税和税费。

4.2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协助甲方完成关税和税费的支付。

第五条估价争议5.1 如双方对海关估价结果有异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5.2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六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6.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6.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管辖7.1 本协议适用__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法律。

7.2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至______________(法院名称或地区)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海关估价协议三

海关估价协议三

海关估价协议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取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有关如何确定进口货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本协议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为要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为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陈述书、单据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管理、协商和争端的解决机构第十八条根据本协议规定,应设立:1.海关估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本协议的每一缔约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应选出主席,通常每年开会一次,或者视协议其它规定而定,以便为本协议各方提供机会,就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管理问题进行磋商,因为此种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促进实现本协议的目标以及履行协议各方所赋予该协议的其它责任。

关贸总协定的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技术委员会将履行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

协商第十九条1.如协议任一方认为,由于另一方或另几方的行动取消或损害了他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他可以要求与另一方或另几方进行磋商,以寻求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每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磋商要求都要给予同情的考虑。

2.有关各方应迅速开始所要求的磋商。

3.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的各方应力求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完成协商工作。

技术委员会应根据要求向从事协商的各方提供咨询和协助。

争端的解决第二十条1.如果争端的双方不能按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议方的要求下在接到此项要求的30天内,召开会议审理此事,以便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在审理此事及选择程序时,该委员会应考虑争议中的问题是否与商业政策上的见解有关,或是在技术上需要进行仔细研究的问题。

该委员会可主动要求技术委员会按下述第4款规定对技术上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审查。

海关估价协议书

海关估价协议书

海关估价协议书一、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海关估价操作,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准确估价,减少误差和争议,特撰写此《海关估价协议书》。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估价协议的程序和步骤,明确参与方的权责,确保海关估价的公平、公正和准确。

三、协议内容1. 参与方本协议的参与方为进口方和海关。

2. 估价操作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材质、产地等。

海关将根据这些信息对货物进行估价。

3. 估价结果海关将根据估价操作,通过电子估价系统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并向进口方提供估价结果。

4. 争议解决如果进口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应在估价结果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海关将会核查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

在核查完成后,海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正,并向进口方提供最终结果。

5. 保密条款本协议中的信息双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保密期限为协议终止后5年。

四、协议终止与变更1. 终止原因本协议的终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

2. 协议变更本协议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协议生效与执行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执行本协议的执行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如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应遵守其规定。

六、附则1. 本协议的补充如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通过协商解决。

2. 协议备份本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本《海关估价协议书》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估价操作,保证货物的准确估价和申报。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共同努力,促进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

第5节__海关估价

第5节__海关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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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Identical Goods (二)相同商品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相同货物指下列情况: 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相同货物指下列情况: 指下列情况 a)物理特性、质量和信誉的所有方面是一样的; b)与被估价货物一样生产于同一国家或地区; c)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如松下彩电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以同样方法进行计算。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就以同样方法进行计算 • 要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是出口到同一进口国 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 出口到同一进口国 而且是在或约与被估价货物同一时间出口 同一时间出口的。 同一时间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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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类似产品成交价格 Similar Goods 五 章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类似产品指 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类似产品指 :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a)货物在构件材料和特征上与被估价十分相象; b)能发挥同样功能并在商业上可相互替代; c)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冰箱和冰柜 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是以同样方法计算的。 类似产品的成交价格是以同样方法计算的。 要采用这一方法,必须是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 而且是在或约与被估价货物同一时间出口的。
2
第 五 章 货 物 贸 易 的 多 边 协 议
产生的意义
从价税:关税=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从价税: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既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指海关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 是征收关税的依据。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估价规则与关税同样重要 高估:那么应付的关税会增加,非关税壁垒 高估: •低估:进口国关税损失 低估: 低估 海关估价是为确定进口产品的海关价格而实行的 海关估价 一种海关程序。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一般介绍性悦明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

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

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

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

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

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

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

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

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第1条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ⅰ)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ⅱ)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ⅲ)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及(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可接受的。

海关估价协议六

海关估价协议六

海关估价协议六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第六条的说明1.一般说来,在本协议中的海关估价是依据进口国现有的真实资料来确定的,然而,为了确定计算价格,可能需要对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费用和从进口国以外取得资料进行审查。

另外,在多数情况下,该货物的生产者是不受进口国当局的法律管辖的。

计算价格的使用一般限制在买卖双方有关系的情况,并且生产者要准备好向进口国当局提供必要的概算资料,并为事后可能需要的核实工作提供方便。

2.第六条第1款(1)项提到的“费用或价值”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有关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资料确定。

这应以生产者的工厂帐目为依据,但这些帐目必须符合生产该货物国家中适用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3.“费用或价值”一词应包括第八条第1款(1)、(2)和(3)项所列因素的费用,还应包括依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按比例分摊的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在进口国按第八条第1款(2)、(4)项所列要素确定的价值,只有在向生产者收费的情况下,才能包括在“费用或价值”中。

这应理解为,在确定计算价格时,本款提及的各项费用或价值都不得重复计算。

4.第六条第1款(2)项提及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确定,除非该数字与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售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出现的数字不一致。

5.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利润和一般费用额”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假如生产者的利润额低,而他的一般费用高,那末他和利润和一般费用加在一起仍可能与同级或同类货物销售中通常表现的数字不一致。

例如,如果生产者要在某一进口国推销一项产品,并接受了无利润或低利润额,以抵销与推销活动有关的高的一般费用,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如该生产者能够证明由于商业上的特定原因,他对某一进口货的销售是采取低利润时,应考虑他的实际利润,只要他有有效的商业理由来证明是合适的,并且他的定价政策反映了在此行业中通常的定价政策。

海关估价协定

海关估价协定

海關估價協定關稅最基本的種類是從價稅(例如,進口產品價值的20%)或從量稅(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

對於某些商品,還徵收複合或混合稅,既按從價稅又按從量稅徵收(例如:價值的10%十每公斤2美元)。

除了少數例外情況,大多數國家按照從價稅的方式課征關稅。

各國政府更傾向於徵收從價稅,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於從價稅是按照貨物的價值計算的,而從量稅是按照貨物的體積或重量計算的,使用從價稅可以較容易地估算出應得多少財政收人。

第二,由於從價稅對低價產品所課征的關稅額,低於對高價產品的關稅額,從價稅比從量稅更公平一些。

例如,從量稅為1升/2美元,對於價值2美元一瓶的廉價酒來說,稅率為100%;而對於價值20美元一瓶的高價酒而言,只相當於10%的稅率。

10%的從價稅對於較廉價的酒的稅賦為0.2美元,較昂貴的酒的稅賦為2美元。

第三,在國際關稅減讓談判當中,以從價稅為基礎容易比較各國的關稅水平及談判關稅減讓。

但是,按從價稅徵收的關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何種方法確定應稅的完稅價格。

因而,假如海關確定完稅貨物價值為1000美元,那麼,按照10%的從價稅就得徵收100美元的關稅。

海關如果確定完稅價格為1200美元,那麼,進口商就不得不為同一商品交納120美元的進口關稅。

如果海關不以發票上列明的價格作為確定價值的依據,而採取其他方式,那麼,關稅減讓對貿易產生的好處就會大打折扣。

因此,為了確保進口商應納關稅不高於進口方關稅減讓表中所確定的正常關稅水平,因此,確立對貨物進行估價的規則,便顯得至關重要。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國家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貨物採取任意武斷的估價,成為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形式,為了便於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海關估價協定。

一、協定內容海關估價協定由4個部分,24個條款,3個附錄構成,該協議的估價制度建立在簡單和公平的標準之上,並充分考慮到了商業慣例。

通過要求各成員將各自國內有關立法與該協定協調一致,進而確保這些規則在實際操作中的統一性,使進口商在進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斷應繳納多少關稅。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评述(1)海关估价的概念。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为执行关税政策,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征收从价关税而产生的一项工作程序。

以货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征收进出口关税基础的从价关税是世界各国和地区使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关税措施。

征收从价关税的关键是有关商品的交易价格,然而,同种商品在同一报关时间可能会有好几种交易价格。

多数商品会因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有很大的价格差异;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正当商业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真实性;甚至有些情况下货物在通关时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价格(例如委托寄售的商品),于是就产生了如何确认合理的交易价格以便按从价关税计征进出口关税的问题。

为此,海关当局对任何一种适用于从价关税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先审核其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时对之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其最终的合理的完税价格,这就使海关估价应运而生。

(2)海关估价的特点。

海关估价是在商业估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虽然海关估价也是一种计算商品价值的过程,但它与商业估价毕竟有所区别,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海关估价的目的主要是正确确定海关征税的税基,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关税政策服务。

其次,海关估价的主体只是海关一方,其客体是所有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包括一些非交易的物品,例如礼品、展览品等。

最后,为了保证统一性,保证对所有进出口的物品公平地征收税款,避免产生对不同买卖方的歧视,海关估价不仅要考虑到某一交易的买卖双方,而且要同时考虑到所有类似交易的其他买卖双方。

换言之,海关估价必须采用包括价格基础、估价方法在内的统一的估价标准。

(3)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是征收关税的前提,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①正确审定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尤其是征收从价关税、选择关税或复合关税等的重要前提,是征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

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

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

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

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

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

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

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

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

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

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

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

WTO海关估价协议及案例

WTO海关估价协议及案例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1.海关认为进口商申报价格缺 乏真实性和准确性时,可要 求进口商进一步提交材料或 证据,以证明申报价格是经 合理调整后的实付和应付价 格。(海关在采取这种做法 时,应向进口商陈述理由, 海关应将最终的估价决定书 面通知进口商。)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发 展 中 成 员 的 特 殊 和 差 别 待 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使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
协议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协议主要内容: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
2.进口商认为海关估价不合理时具有申诉的权利。 第一,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 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 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 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以直接要求 司法复议。 注:A.以上规定不妨碍海关要求进口商在上诉 前全额缴纳海关已估定的税款 B.海关不得因为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 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三、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 四部分(24个条款,3个附件)
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
第二部分 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四部分

海关估值协议书

海关估值协议书

海关估值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受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需要对进口货物进行海关估值,乙方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海关估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1.1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货物进行海关估值服务: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进行专业的海关估值。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乙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货物价值评估;- 协助甲方准备海关申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提供海关估值过程中的咨询服务;- 其他甲方要求的合理服务。

2.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基础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___- 额外服务费(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信息;- 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要求。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专业服务;- 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在服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

海关进口估价协议◆第一种方法:交易价值。

本方法是协议规定的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应尽量广泛地加以运用。

交易价值,是指商品出口至进口国时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常常就是发票上的价格,但并非一定如此),但需经一些具体调整。

只有当交易满足数项条件时,本方法才适用。

其中一项条件涉及买方和卖方相互关联的情况。

根据本协议,买卖双方相互关联本身并不能构成不接受交易价值的理由,只要双方的关系并不影响价格,那么,交易价值仍可接受。

本协议提供其它可供选择的方法,借此可以建立:——海关当局审查销售方面的情况,如有必要可同进口商进行对话。

——进口商可证明有待估价的商品的交易价值非常近似于以前已为海关当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关估价(“标准估计”)。

◆第二种方法: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海关估价依据当时对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交易价值予以确定。

如有必要,可针对商业规模以及/或数量的大小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种方法: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除相似商品而不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用于海关估价的依据外,此种方法与第二种估价方法完全一样。

◆第四种方法:扣除法估价是通过对该商品或相同或相似商品在进口国销售给不相关的购买者时的单位价值作出一定程度的扣除决定。

此种方法的变种是采用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加工后用于出售实现的价格;在此种情况下还要扣除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

这一变种仅在应进口商的请求之下方能使用(那些已利用本协议提供给它们的,无论进口商是否已作出请求可选择适用本变种方法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第五种方法:估算价值采用此方法,海关估价包括生产成本及某些其它规定的额外费用,如润和一般费用的总和。

◆第六种方法:顺序类推法如果用上述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相符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海关估价无论如何不得依据下述方法加以确定:◆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或在采用顺序类推法已确定的与上述3.5所列条款相符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最低海关估价;或武断的或虚假的估价。

海关委托拍卖合同范本

海关委托拍卖合同范本

海关委托拍卖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拍卖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拍卖其依法罚没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拍卖标的1.1 甲方委托乙方拍卖的标的为:_______(标的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

1.2 甲方保证其对拍卖标的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且拍卖标的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二、拍卖方式2.1 乙方应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

2.2 拍卖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明确。

三、拍卖程序3.1 乙方应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公告,公告应包括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拍卖时间、地点、底价等信息。

3.2 乙方应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3.3 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及时将拍卖结果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拍卖费用4.1 拍卖费用包括拍卖服务费和成交佣金。

4.2 拍卖服务费由甲方支付,具体金额为:_______。

4.3 成交佣金按成交价的_______%计算,由买受人支付。

五、拍卖标的交付5.1 拍卖成交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拍卖标的的交付手续。

5.2 甲方应在拍卖成交后_______日内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六、合同终止6.1 在拍卖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继续进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6.2 甲方有权在拍卖前随时终止本合同,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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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关于实施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一般介绍性悦明1.本协定项下完税价格的首要依据是第1条所定义的“成交价格”。

第1条应与第8条一起理解,第8条特别规定,如被视为构成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某些特定要素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则应对实付或应付价格作出调整。

第8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以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形式而非以货币的形式由买方转给卖方的某些因素。

第2条至第7条规定了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

2.如根据第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在海关和进口商之间通常应进行磋商,以期根据第2条或第3条的规定得到确定价格的依据。

例如,可能发生的情况是,进口商可能掌握关于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获得此类信息。

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能容易获得此类信息。

双方之间的磋商过程在遵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前提下,可使信息得到交流,以期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

3.第5条和第6条规定了在不能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用以确定完税价格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5条第1款,完税价格根据货物以进口时的状态向进口国中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价格确定。

如进口商提出请求,进口商还有权要求对进口后经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5条的规定进行估价。

根据第6条,完税价格根据计算价格确定。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应根据第4条的规定给予进口商选择这两种方法适用顺序的权利。

4.第7条列出了在不能根据前述各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各成员,注意到多边贸易谈判;期望促进GATT 1994目标的实现,并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GATT 1994第7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期望详述适用这些规定的规则,以便在执行中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对货物估价的制度,以防止使用任意或虚构的完税价格;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在最大限度内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完税价格应依据商业惯例的简单和公正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不区分供货来源而普遍适用;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于反倾销;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第1条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只要:(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ⅰ)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ⅱ)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ⅲ)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以及(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可接受的。

2.(a)在确定成交价格是否就第1款而言可接受时,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属第15条范围内的特殊关系的事实本身不得构成将该成交价格视为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应审查围绕该项销售的情况,只要此种关系并未影响价格,则即应接受该成交价格。

如按照进口商或其他方面提供的信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影响价格,则海关应将其理由告知进口商,并给予进口商做出反应的合理机会。

如进口商提出请求,则海关应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进口商。

(b)在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的销售中,只要进口商证明成交价格非常接近于下列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价格之一,则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并依照第1款的规定对该货物进行估价:(ⅰ)供出口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成交价格;(ⅱ)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ⅲ)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在适用上述测试价格时,应适当考虑在商业水平、数量水平、第8条包含要素以及在买卖双方无特殊关系的销售中卖方承担的费用与在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的销售中卖方不予承担的费用方面的己证实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测试价格应在进口商自行提出后使用,且仅用于进行比较的目的。

不得根据第2款(b)项的规定确定替代价格。

第2条1.(a)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b)在适用本条时,应使用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应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销售的和/或数量不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并应对可归因于不同商业水平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异做出调整,只要此类调整能够依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证据做出,而无论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提高或降低。

2.如成交价格包括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则应做出调整,以考虑进口货物与所涉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距离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在此类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异。

3.在适用本条时,如可认定相同货物具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使用最低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3条1.(a)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为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销售至相同进口国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b)在适用本条时,应使用以与被估价货物相同的商业水平销售的、数量实质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认定此种销售,则应使用以不同商业水平销售的和/或数量不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并应对可归因于不同商业水平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异做出调整,只要此类调整能够根据清楚地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明确的证据做出,而无论调整是否导致价格的提高或降低。

2.如成交价格包括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则应做出调整,以考虑进口货物与所涉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距离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在此类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异。

3.在适用本条时,如可认定类似货物具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格,则应使用最低的成交价格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4条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确定,则完税价格应根据第5条的规定确定,或如果完税价格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根据第6条的规定确定,除非在进口商请求下,应将第5条和第6条适用顺序进行颠倒。

第5条1.(a)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进口国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则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依据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行的售予与销售此类货物无特殊关系买方的最大总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确定,但需扣除下列内容:(ⅰ)与在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有关的通常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或通常作为利润和一般费用的附加额;(ⅱ)运输和保险的通常费用及在进口国内发生的相关费用;(ⅲ)在适当时,第8条第2款所指的成本和费用;以及(ⅳ)在进口国因进口或销售货物而应付的关税和其他国内税;(b)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均未在与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售,则完税价格除需遵守第1款(a)项的规定外,应依据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后的最早日期、但在该项进口起90天期满前,在进口国以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单位价格确定。

2.如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均非以进口时的状态在进口国销售,则在进口商请求下,完税价格应依据进口货物经进一步加工后售予与销售此类货物无特殊关系的进口国中买方的最大总量的单位价格确定,同时应考虑加工后的增值部分和第1款(a)项规定的扣除内容。

第6条1.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依据计算价格确定。

计算价格应由下列金额组成:(a)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作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

(b)利润额和一般费用,等于通常反映在由出口国生产者制造供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别或同种类的货物的销售中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c)反映该成员根据第8条第2款所作估价选择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费用的成本或价值。

2.就确定计算价格而言,任何成员不得要求或强迫不居住在其领土内的任何人呈验或允许其查阅任何账目或其他记录。

但是,经生产者同意,并在充分提前通知所涉国家政府且后者不反对调查的条件下,货物的生产者为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可由进口国主管机关在另一国进行核实第7条1.如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第6条的规定确定,则应使用与本协定和GATT 1994第7条相一致的原则和总则的合理方法,并依据在进口国中的可获得的数据确定完税价格。

2.完税价格不得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列内容为依据确定:(a)进口国中生产的货物在该国的销售价格;(b)规定为估价目的而采用两种备选价格中的较高价格的制度;(c)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货物价格;(d)依照第6条的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计算价格以外的生产成本;(e)出口至进口国以外国家的货物的价格;(f)海关最低限价;或(g)任意或虚构的价格。

3.如进口商提出请求,应将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完税价格和确定该价格所使用的方法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

第8条1.在根据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加入:(a)下列各项,只要由买方负担但未包括在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ⅰ)佣金和经纪费用,购买佣金除外;(ⅱ)为完税目的而与所涉货物被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ⅲ)包装费用,无论是人工费用还是材料费用;(b)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供出口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降低使用成本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供应的酌情按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只要该价值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ⅰ)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ⅱ)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冲模、铸模和类似货物;(ⅲ)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ⅳ)生产进口货物所必需的、在进口国以外的其他地方所从事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c)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只要此类该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d)进口货物任何随后进行的转售、处置或使用而使卖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入的任何部分的价值。

2.每一成员在制定法规时,应对将下列各项内容全部或部分地包或不包括在完税价格之中做出规定:(a)进口货物运至进口港或进口地的费用;(b)与进口货物运至进口港或进口地相关的装卸费和处理费;及(c)保险费。

3.根据本条规定加入实付和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以客观和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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