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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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共四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规定了适用范围、海关估价的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成员间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
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对于以下情况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协议:第一,倾销或补贴进口的货物。也就是说,不能采用协议规定的方法确定倾销进口的货物倾销价格,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第二,非商业性进口。对于非商业性的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第三,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进入到特定自由区的货物、从自由区或加工保税区进入到国内消费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各成员自行确定如何对这类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海关应在最大限度内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首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首要依据,但在无法使用这种方法的情况下,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其他5种方法,即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倒扣价格,以计算价格,以"回顾"方法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上述6种估价方法必须严格按顺序实施,只有在上一估价方法无法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下才可采用下一种估价方法。海关不得颠倒适用顺序,但进口商可要求颠倒使用第4 种倒扣价格方法和第5种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这是海关估价时应首先使用的方法,海关用于估价的成交价格是指货物被出口到进口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已经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全部支付)。但海关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将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买方对货物享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实施或要求的限制、卖方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卖方提出的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如要求汽车买主不要在新产品年度开始日前出售或展览汽车),其次,卖方不能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比如:卖方以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依据买方向卖方出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等为条件出售货物或确定出口价格。第三,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否则买方随后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不得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第四,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但进口商能证明双方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则可以使用该成交价格。
在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被包含在他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其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这些费用包括:佣金和经纪费(进口商付给其国外代理人的购买佣金除外),与货物构成一体的容器的成本,包装费用(无论是人力费用还是材料费用),进口货物中包含的由买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工具、模具等"客供品"的费用(按进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后支付给卖方的那部分收益等。对于货物被运抵进口地发生的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等费用,海关可根据本国法规,计入或不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费用或成本,如果可与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相区别开来,则不得计入完税价格:货物(如工业机器或设备)进口后进行基建、安装、组装、维修产生的费用或技术援助费用、货物进口后进口国内发生的运输费、进口国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可采用这种方法。
相同货物是指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出口货物各方面完全相同的货物,包括其物理特性、质量和声誉。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相同货物,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人生产的货物作为相同货物。但货物外形有细小差别可忽略不计。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海关应与进口商协商,以获得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方法。类似货物是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出口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人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但货物外形有细小差别可忽略不计。
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三种估价方法时,海关可采用倒扣方法。倒扣价格是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国销售(即货物被第一次转售)的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的费用(包括在进口国发生的佣金,利润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海关根据本国法规决定。在进口国销售的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销售给与进口商无关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国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的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进口商可要求采用进口货物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销售价格。
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被估价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被估价进口货物进口后九十天内的销售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四种估价方法,海关可采用这种方法。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指在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从出口国向进口国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费用,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海关根据本国法规决定。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买方与卖方有关联,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国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以后必要的审核材料的情况下。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完全按照前述任何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可采用这种方法。"回顾"方法("FALL-BACK),又被称为合理方法,是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前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采用合理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的原则和一般规定以及《GATT1994》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国可获得的数据确定。海关不得采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择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也不得规定最低海关限价以及武断或虚构的价格。
三、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海关根据协议规定的估价程序,审查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包括对进口人呈验的陈述书、单证或申报单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进行调查),然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进口商必须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信息,并与海关进行充分合作。在审查中,海关可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应向进口商阐述理由,并给予进口商机会,以便反映其合理要求,如提交能够进一步说明申报价格是经合理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资料或证据。海关应将最终的估价决定书面通知进口商。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且不应为此受到处罚。进口商的申诉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