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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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

汽车零部件供应合同

基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合同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1)(以下简称“甲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现行合法的企业,其登记住所处于中国,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作为构成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附后。

(2)(以下简称“乙方”),是在中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现行合法的企业,其登记住所处于中国,其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作为构成合同一部分的附件B附后。

前言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作为甲方的供应商之一,向甲方供应甲方制造车辆(以下简称“甲方制造车辆”)所需的部件、用品、工具、原材料或辅助材料(以下简称“供应部件”)。鉴于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交易对象部件

第1条交易对象部件

1.1 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供应,由甲方购买供应部件,该部件应仅使用于甲方制造车辆的制造、组装及甲方制造车辆的销售后的维修、修理、保养、安装。

1.2 乙方应只为向甲方供应部件而制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供应部件向第三方进行转售、转让以作为其汽车或其他产品的制造、组装、维修之用,或者提供担保等,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或不属于交易对象部件的除外。

1.3 交易对象部件为附件C《交易对象部件明细书》中记载的部件号码及部件。

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

2.1 供应部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2.1.1 (1)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制作并出借给乙方的图纸、规格书、计划、标准、委托书、各种资料及相关文件(以下简称“出借图纸”)及其变更;

(2)出借图纸及其变更应当经甲、乙双方书面签收确认。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2.1.3 中国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2.1.4 除上述各项外,甲乙双方之间另行协商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交易

第1节个别合同

第3条年度生产计划

以保持乙方对甲方妥当供应部件为目的,甲方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第二年1月至12月的年度生产计划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但生产计划会根据销售的需要做出调整。

甲乙双方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及供货比例签订《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附件D《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是乙方未来预测的依据,不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如果供应商在供货管理和质量等方面出现业绩不良,或出于成本改善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供货比例进行调整。

第4条个别合同

4.1 个别合同以甲方于N-1月25日之前就N月的供应部件按照规定的物料需求计划通过企业内部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向乙方发布订货,乙方应通过登录ERP系统在三日内对甲方所发布的物料需求计划予以确认,以此视为个别合同订立;若乙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三日内登录ERP系统对物料需求计划予以确认,则应通过有效手段在物料需求计划发布的三日内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延迟物料需求计划确认,个别合同订立以物料需求计划确认日期为准;无法通过登录系统确认的物料需求计划,乙方应以书面传真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在物料需求计划发布三日内签字返回,三日内未返回且无异议的物料需求计划视为默认,个别合同成立。

甲方原则上应于N-1月下达N月物料需求计划时向乙方预告N+1.N+2月的订货计划。该订货计划的预告,按乙方的参考信息对待,对甲乙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4.2 物料需求计划应规定以下各项所列事项:

(1)订货年月日;

(2)品种、规格;

(3)数量;

(4)单价、货款;

(5)交货期;

(6)交货地点;

(7)支付方法;

(8)交接条件;

(9)其他详细事项。

但是,个别合同的特别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4.3 仅限于存在变更供应部件规格或其他不得已事由时,甲方可以变更按照第4.2款规定订货供应部件的数量和交货期,但供应部件的数量和交货期的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在先期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登录ERP系统或书面传真形式最终确认。

4.4 乙方要按照双方达成协议的个别合同中规定的供货时间与数量给甲方供应部件,因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按本合同第17.18条执行。同时,因前条4.3款导致乙方发生损害和特别费用时,根据乙方的要求,甲乙双方协商补偿方式及数额。

4.5 不受本条第4.2款规定之约束,甲方在组装过程中,供应部件发生损坏、丢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紧急生产供应部件,作为个别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乙方应努力满足该要求,费用按同期量产价格由甲方支付,如发生其它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6 供给单位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路线和工艺准备通知书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生产用的部件使用单位。

原则上乙方应保证按供给单位供给,但是可以根据需要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4.7 为满足市场售后服务的需求,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必须提供比供给单位小的构成部件,但仅限于售后服务使用。

4.8 备品的生产准备

乙方为甲方提供备品的生产准备也应保证和整车的生产准备同步进行。

4.9 甲方制造的车辆批量生产结束后10年内,为了对甲方制造的车辆进行售后修理、维修、保养、安装,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订货,具体订货需求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第2节交货和收货

第5条交货检验

5.1 乙方在供应部件交货前,应根据本合同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约定,对供应部件进行质量检验。

5.2 乙方应只发送经前款检验合格的供应部件。

第6条包装

6.1 乙方必须使用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的标准和外观进行包装,包装应根据个别合同所定义的具体供应部件的特点,满足通常的陆地运输和海上运输的需要。

6.2 因包装方法导致供应部件损坏或发生其他不良影响时,甲方可以通知乙方,要求改善包装方法,但改善后的包装方法须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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