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保险中介高管培训XX071608581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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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 一、机构管理 • 二、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 三、经营合规性管理
一、机构管理
(一)机构设立 (二)变更事项管理 (三)许可证管理 (四)退出管理 (五)分支机构管理
•(一)机构设立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保 监中介[2012]693号):
➢ 最低注册资本限制:5000万以上 ➢ 股东限制: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汽车生产、销售和
(一)高管人员管理
➢任职资格审核
材料的真实性(核实学历、从业经历—提供学历原件 及从业单位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掌握情况(任职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 重要考核因素)
专业能力(考察谈话——经济、金融保险及公司发展 规划介绍)
案例4: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2011年2月,我局对E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 公司股东会于2010年5月作出决议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 事,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但截至检查日,公司未 向我局提交关于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申 请。
2.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 报告 (保监发〔2009〕70号、京保监发[2010]370 号)
(二)从业人员管理
➢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代理、经纪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情况等共十几个禁止行为
(《保险法》131条) 2.保监会/保监局现场检查时,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
监管部门审核前3年经营情况及接受监管的情况 不予换发的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四)退出管理
➢ 解散: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分支机构管理
➢ 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根据《关于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有 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12]31号)要求,自 2012年3月8日起,各机构在提交分支机构纸质设立申请 材料时,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职场录像光盘。
(五)分支机构管理
➢ 分支机构日常监管
➢ 高管人员的对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 员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 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准入管理——行 政许可
基本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
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案例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
2011年5月,李某与卓某作为股东向我局提交A经纪机构 设立申请材料。经我局核实,两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 ,李某的一份个人工作经历证明存在造假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1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78条规定,对李某和
卓某分别予以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经纪机构设立 申请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合规性管理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 (三)日常监督管理方面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 业务范围
代理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业务经营管理方面
经纪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 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 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 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 诉的,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 日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
(一)高管人员管理
➢ 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第173条及监管规定相关条文 “双罚”制,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法》179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
(一)高管人员管理
替代条件(代理、经纪): 1.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大专学历 2.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
10年以上 —— 持证 替代条件(公估): 1.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 2.担任金融、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
理职务10年以上——持证
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公告的要求:
➢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 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 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许可证管理
➢ 有效期届满换发: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换发、提 交规定的材料
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1条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77条规定,对公司处
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高管人员管理
➢ 高管人员变更管理
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北京保监局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机构内部调任、兼 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17条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76条规定,责令公司
改正,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处 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许可证管理
➢ 法律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 规范性要求:
公示: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变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交回许可证,
(二)变更管理
➢ 重大事项变更:
经保监会许可批准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 一般事项变更:
机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案例2:变更住所未报告
2011年4月,我局对B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 许可证载明的住所地址的租赁协议已于2010年12月到期, 公司已于2011年1月搬至新地址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但截至检查日,公司仍未向我局报送变更住所地址的报告 。
•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记录
•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最低限额 •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
条件 •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代理和经纪的解散为行政许可事项;公估机构的 解散为报告事项。
(四)退出管理
➢ 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
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情节严重的(《 保险法》170条)
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保险法》167条) 1.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2.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 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3.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一)高管人员管理
禁止性条件: 1.《规定》中不得担任高管的6种情形 2.《公司法》147条规定的情形 兼职条件: 1.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代理、 经纪、公估) 2.保险公估机构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 本机构相竞争的业务(公估)
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
➢ 新设机构限制:新设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和现有的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公估机 构全部暂停)
➢ 组织形式
(一)机构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公估)
➢ 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实缴货币资本)
• 地区性代理200万,全国性代理1000万
• 经纪1000万
• 公估200万
➢ 投资人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成为发起人、股东(合伙人) ;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的,应当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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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的,应 当根据《公司法》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一)机构设立
➢ 设立条件
违反旧《保险法》第109条和137条 依据旧《保险法》第147条 ,吊销该公司的《经营保险经
纪业务许可证》
(五)分支机构管理
➢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内控制度健全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要求 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拟任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
(四)退出管理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等五种行 为情节严重的
以下情形情节严重的(《保险法》172条)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2.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注:《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无吊销公估机构 许可证的规定。)
、回答问题 3.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代理 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
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北京保监局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 下罚款 (83条)
(二)从业人员管理
经纪 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 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 会/保监局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81条) 公估 1.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权利和应履行相应义务(35、36条) 2.从业人员与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告知其他当事人(37条) 3.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公估报告不得存 在重大遗漏(41条) 4.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 以上保险公估机构中执业
分支机构变更: 1.名称、地址(报告事项) 2.主要负责人变更(审批事项)
分支机构退出: 1.总公司被依法注销 2.被所属总公司撤销 3.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4.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5.其他情形
二、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高管人员管理 (二)从业人员管理
(一)高管人员管理
案例3: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被吊销
2008年,我局收到多起关于某保险经纪机构的投诉。8月 底,我局向该公司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我局人员到 达该公司注册地址时,该公司已经搬离,随后,该公司高 管人员带领检查组前往公司文件柜放置地址取现场检查相 关材料,但最终公司以没有钥匙打不开文件柜为由拒不提 供《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上要求的材料。随后,我局 再次向公司下发限期上报检查材料的通知,但公司一直未 提供。
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二)从业人员管理
➢ 从业人员持证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
➢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培训时间要求 1.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0小时 2.上岗后培训——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法律知 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培训管理要求 1.自主培训,委托行业组织或其它单位进行培训
(二)变更事项管理
➢ 重大事项变更——许可管理
分立、合并 组织形式变更
➢ 一般事项变更——报告管理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主要股东、股权、注册资本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 撤销分支机构
(注:公估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属于报告事项)
XX年保险中介高管培训 XX0716085810448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保险专业中介法规体系:
•法律:《保险法》(2009年10月实施)等 •部门规章:《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监管规 定》(2009年10月实施)等
•规范性文件: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 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保险代 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 通知》、《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 关事项的通知》等; ➢北京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季度 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定期披露保险中介 机构经营合规情况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