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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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根据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这次修订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这8个重点条文你一定要掌握:民用建筑高度、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建筑保温防火、疏散楼梯间、避难间、消防电梯
1、民用建筑高度
本规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耐火等级
原条文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3、最多允许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