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正文
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常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介绍城市规划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对地理、经济、建筑、交通、历史、美学、生态环境、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的知识都有所了解,当前规划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很快,为保证自治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使用有效工具,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规划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常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85.htm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zcfg/jsbgz/201006/t20100630_201418.htm5.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item/flfgk/gwyfg/1998/21921199802.html7.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9.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chinese/PI-c/260538.htm11.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chinese/PI-c/260525.htm1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02.htm1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03.htm15.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6.城建监察规定:/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8996.htm1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47.htm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58.htm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84.htm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83.htm2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56.htm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43.htm24.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2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zcfg/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25.htm2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常用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2.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7.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10.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1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15.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16.防洪标准GB 50201---94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8.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46---91/view/1eb30bfe04a1b0717fd5dd65.html1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三、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城市绿化条例》19.《风景名胜区条例》:/zcfg/xzfg/200611/t20061101_158970.htm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zcfg/xzfg/200805/t20080504_166878.htm2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zcfg/xzfg/200806/t20080610_171566.htm27.《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zcfg/jsbgz/200811/t20081117_179866.htm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四、地方城市规划常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北京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12300/article_2c94ec9e22970ee00 122970f0e1d0003/2c94ec9e22970ee00122970f0e1d0003.html2.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12300/article_2c94ec9e22970ee00 122970f1977001f/2c94ec9e22970ee00122970f1977001f.html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12300/article_2c94ec9e22970ee00 122970f1dad002d/2c94ec9e22970ee00122970f1dad002d.html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12300/article_2c94ec9e22970ee00 122970f1b5c0025/2c94ec9e22970ee00122970f1b5c0025.html5.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p-22748275.html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30400/article_ff80808122dedb360 122f2d03096007f/ff80808122dedb360122f2d03096007f.html7.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30400/article_ff80808122dedb360 122f2cdddcc007c/ff80808122dedb360122f2cdddcc007c.html8.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cityplan/news.aspx?id=589.天津市城乡总体规划修改管理暂行规定/cityplan/news.aspx?id=94410.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cityplan/news.aspx?id=216511.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cityplan/news.aspx?id=216712.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72879818.html13.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cityplan/news.aspx?id=10081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cityplan/news.aspx?id=100115.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cityplan/news.aspx?id=212416.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ityplan/news.aspx?id=212717.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cityplan/news.aspx?id=212918.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cityplan/news.aspx?id=2130上海19.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view/7fb3ac5177232f60ddcca1df.html20.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zcfg/ghzd/201012/t20101203_424660.htm21.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zcfg/ghzd/200812/t20081224_168630.htm深圳22.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xxgk/zcfg/fgk/csghl/200908/t20090825_42675.html23.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xxgk/zcfg/fgk/csghl/201009/t20100903_58969.html2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xxgk/zcfg/fgk/csghl/200908/t20090825_42607.html2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xxgk/zcfg/fgk/csghl/200908/t20090825_42665.html26.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xxgk/zcfg/fgk/tdl/200908/t20090825_42388.html27.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new/content.aspx?id=1450328.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8new/content.aspx?id=2101029.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8new/content.aspx?id=246030.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8new/content.aspx?id=129431.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2008new/content.aspx?id=2187232.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城市空间环境和建筑景观规划的暂行规定/2008new/content.aspx?id=218693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2008new/content.aspx?id=2129834.重庆市城乡规划物流设施集中地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6935.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6236.重庆市城乡规划历史文化特色保护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6137.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6038.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26639.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8new/content.aspx?id=410240.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8new/content.aspx?id=41354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2442.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2543.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5744.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2008new/content.aspx?id=14158广东4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xgk/zcfg/fgk/csghl/200908/t20090825_42679.html4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xxgk/zcfg/fgk/csghl/200908/t20090825_42600.html47.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pages/zwgk/fgzc/csghbz/1944.shtml48.广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试行)/pages/zwgk/fgzc/csghbz/1930.shtml4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pages/zwgk/fgzc/zh/2010/1882.shtml5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view/d32342d376eeaeaad1f330db.html5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view/2165d8ffa8d6b4d938a783d6ca6fdbf1.html52.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xxwj/tgqg/200708/t20070828_4853.htm53.广州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pages/zwgk/fgzc/zh/2010/1909.shtml5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ages/zwgk/fgzc/zh/2010/1904.shtml5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pages/zwgk/fgzc/zh/2010/1903.shtml56.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pages/zwgk/fgzc/csghbz/1952.shtml57.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ghj/shared/commonlist.aspx?topic=xxgk&id=gzwj&classid=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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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998)/News_View.Asp?Xid=42924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8)/News_View.Asp?Xid=76246.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News_View.Asp?Xid=1661247.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s_View.Asp?Xid=1369248.襄樊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News_View.Asp?Xid=1214五、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9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4178--9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CB 50325---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 ---1999(2003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JB 99---8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办公室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交通工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GB 50156-2000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市政工程宝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 2004(CECS07;8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 -83城市公共交巡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93(2002年版)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0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2004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防火安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1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2003年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 50098—98 (2001年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0-9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村镇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其他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6日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
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
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等设施。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高明区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解决我区城镇“细小地块”的规划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三条我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四条建筑间距(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下表2.1的要求进—8—行控制。
表2.1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下表2.2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2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注:A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为“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第六条“细小地块”建筑须退让道路红线,城市高架路、—9—立交和交叉口,绿线,轨道交通控制线,河涌、河道,且均须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七条“细小地块”建筑物基础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基础,不得影响已经规划和现有的地下管沟、绿化树木、四邻基础、道路交通和其他公共设施,且要满足地下管线安全距离。
第八条雨篷、飘板、挑檐等构筑物(一)道路两侧“细小地块”建筑物的首层雨篷,须按表2.3的要求进行控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
印发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修改内容一、原3.23 条款第(3)小点修改为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表3—8 平台绿化折算表二、原5.3 条款修改为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原附录四5.3(1)项中的Lx≥0.7Hs相应修改为Lx≥0.5Hs、5.3(2)项中的Ly≥0.7Hp相应修改为Ly≥0.5Hp)。
三、原5.19 条款修改为 :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四、原5.24条款修改为 :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 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版)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佛山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技术规定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标准是设计与管理之间遵守的约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制定、设计单位贯彻执行、软件系统自动实施。
项目将制定可操作的建设项目电子报批的相关规范,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电子报批技术标准,设计院使用其中自适应标准的成图工具把设计方案定义成符合标准的报审图,在规范的流程控制下佛山市城乡规划局利用“审查模块”自动读取图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关键指标与对比表,从而实现对方案直观系统的判断,给出合理评价以形成规划业务审批依据。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图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市城乡规划局采用的指标核算与电子报批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图1、基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绿地分为公共绿地、水池、花池、水域,需分别绘制其范围外轮廓。
公共绿地上如果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法规。
以下是对该技术规定的简要介绍。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总则、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实施、规划管理等几个方面。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原则,为后续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规划编制部分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是佛山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明确了城市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为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提供了指导。
分区规划则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工作,对不同区域的发展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指导。
规划审批和实施部分重点关注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需要依法审核规划方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保障规划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规划实施则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保障规划的顺利推进。
规划管理部分主要强调城市规划的长效管理和动态调整。
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定期的复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
同时,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相关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规划的落地。
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
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划的公正和民主。
总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公众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民主、可行。
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1-20城镇“细小地块”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解决我区城镇“细小地块”的规划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细小地块”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最小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不受《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限制的地块。
“细小地块”的建设行为须符合《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高明分区规划》《佛山市高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第二章规划管理及控制要求第三条、我区“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层数须控制在6层以内且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2.建筑高度计算规则及其它控制要求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四条、建筑间距(一)“细小地块”建设的建筑间距须按下表2.1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1 “细小地块”建筑间距控制表建筑层数建筑间距备注主朝向间距次朝向间距1至3层≥0.5H;且≥6米≥1米1.主朝向是起居室及主卧室开间朝向。
2.因用地紧张或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建筑物主朝向不满足要求时,间距可适当降低。
但主朝向间距不得低于6米,次朝向如设防火墙可不限间距。
4至6层≥0.5H;且≥6米≥2米(二)“细小地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消防耐火等级的一、二级,且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五条、“细小地块”的建设的建筑密度须按下表2.2的要求进行控制。
表2.2 “细小地块”建筑密度控制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A≤100平方米D≤100%100平方米<A≤500平方D=600÷(500+A)×100%米注:A为“细小地块”用地面积,D为“细小地块”建筑密度。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佛山是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经济的经济的发达是有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对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多少了解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佛山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一)城市性质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珠三角地区西翼经贸中心和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实现产业转型、城市升级和区域、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区域影响力和生态文明水平,将佛山建设成为“先进制造基地、产业服务中心、岭南文化名城、美丽幸福家园”。
(三)城市规模2020年,佛山市域常住人口910万人;中心城区常住人口2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218.26平方公里。
(四)发展战略1、战略一:以人为本,民生改善加快四项“基础服务”和四项“基本保障”的建设。
逐步完善外来人口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关系民生的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和多层次的养老设施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加快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丰富市民公共生活。
2、战略二:转型提质,城市升级区域融合,加快广佛肇一体化建设。
优化区域分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对接;纵深推进广佛同城化,强化两地高端服务协作;加强与周边城市协调发展,深化与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的合作。
城乡统筹,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统筹空间资源,构筑“强中心、多组团”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城乡功能分区,引导分区差异化发展;加强城乡联动,以公共交通、绿道等网络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大力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水平。
产业转型,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设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驱动的主体产业群,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城市升级,构筑功能卓越的组团城市。
高标准建设中心城区,加强重大项目和设施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佛山新城崛起、桂城千灯湖片区拓展、禅西新城开发和禅城老城区改造提升;加快市域城市副中心、组团中心的建设。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佛山市高明区都市规划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都市规划,加强都市规划管理,保障都市规划旳顺利实行,增进经济、社会、环境旳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以及《佛山市都市规划管理暂行措施》(佛府[2023]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行都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都市规划是进行都市建设和管理旳根据,在本区范围内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都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都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都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区政府根据佛山市都市规划旳规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规划旳制定和实行。
第七条佛山市规划局高明分局(如下简称规划分局)是我区都市规划旳行政主管部门,受佛山市规划局和区政府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旳都市规划工作。
第八条规划分局下设三个规划管理所,从属规划分局直接管理。
各规划管理所旳详细设置和管辖范围如下:(一)规划分局荷城管理所,负责荷城街道、西安街道、三洲街道和富湾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二)规划分局明城管理所,负责明城镇、人和镇、杨梅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三)规划分局更合管理所,负责更楼镇、合水镇旳都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旳实际状况,科学预测都市发展,对旳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旳关系。
都市规划应当符合都市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都市规划应当增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佛山市顺德区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居住建筑)
附件3 佛山市顺德区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居住建筑)设计依据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2.《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4.《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8.《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DBJ15-50-20069.《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10.《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7106-200811.《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200812.《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版)13. 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一、工程概况1. 项目用地面积: m22.项目建筑面积,其中地上: m2 地下: m23. 是否有旧建筑:有□无□二、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汇总三、绿色施工的技术要求建设目标及关键绿色设计指标建设目标一星B□一星A□二星B□二星A□三星□一、规划设计技术措施必须说明内容1.应说明对场地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包括原有地形地貌的维持、森林及古树的保护、水系的保护以及改造后必要的生态复原措施;2.应说明对场地内部危险源的避让措施;3.应说明确保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达标的措施,包括控制户均住宅面积,增加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的建设比例等,此处应有具体数据说明;4.应说明本项目绿地的构成以及各构成部分的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5.应说明本项目在确保建筑日照方面的技术措施,包括建筑间距的控制、户型的设置等措施。
自选说明内容1.说明本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情况,包括设施种类、500m范围内幼儿园和会所的布置情况;2. 说明住区声环境的测评结果(数据应取自有检测资质机构的环评报告),包括测点昼间和夜间的噪声值;3. 说明改善小区室外热环境的设计措施,包括建筑布局设计、小区通透设计、室外下垫面和建筑立面的热物性改性设计以及室外绿化设计、生态修复设计等方面的措施;4. 说明改善小区室外通风效果的设计措施,包括小区通透设计、建筑朝向设计、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高度排列等方面的措施;5. 说明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充分考虑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包括住区出入口数量、出入口距离公交站点的距离;6. 说明地下空间的利用措施,包括地下空间的具体用途、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7. 如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于废弃场地,说明废弃场地的原有状况和改造措施。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doc
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1997年6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凡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计划、土地、房管、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实施细则协同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一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佛山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区总体规划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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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4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7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
规划红线;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少于2米;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内,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 高度不得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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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2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城市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 (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 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 线外侧10米内;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已经批准的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线路或已经批准的建设规划线路,线路两侧60米 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 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 边线外侧面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 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面3米内;以及车辆段内建(构) 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4 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 ,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得超出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并应满足水利部 门的规定。
5.2 建筑间距计算按照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按照附录三第7款,建筑 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6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7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难以 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 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可通过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提交专项 日照分析报告,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 缩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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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用地用地分类3.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2 佛山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个大类、47个中类、71个小类。
3.3 在佛山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表3—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精品地块控制标准3.4 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5 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3.6 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土地使用兼容性3.7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应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本规定表3—3的规定执行;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3—4的规定执行。
注:1、●可相容×不相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规划条件出具后的用地功能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3、所有兼容的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
2、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
居住用地3.8 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5~7.27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 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2 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工业门类的防护距离规定。
3.13 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集体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集体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2%控制)。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酒店和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物流仓储用地3.14 物流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物流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物流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3.15 物流仓储用地的规划标准为:(1)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3-6的规定。
(2)物流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3-6规定值的1.5~2倍进行控制。
(3)物流仓储用地内所需管理或办公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控制)。
3.16 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互相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1)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
(2)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本规定8.25~8.28条款的规定。
(3)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城市绿地3.17 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要求。
3.18 在规划编制中,新区绿地率不低于40%,旧城区不低于25%。
3.19 在规划编制中,公园应以方便居民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3.20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为城市绿化提供充足的苗木、花卉和草坪。
3.21 滨河绿化带宽度控制要求:(1)结合河道水利控制线(蓝线)的划定,市级城市水系绿网的河道两侧各控制不低于30米的绿化带。
东平水道、容桂水道、桂畔海等重要城市示范滨水地带两侧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规划每侧绿带宽度在未建设区域宜不小于100米、已建成区域按不小于70米控制,具体可按滨水公园进行建设。
(2)蓝线宽度大于50米的其他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2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5米;(3)蓝线宽度30—50米的河道,两侧宜各控制不小于15米的滨河绿化带,拆迁改造确有困难的,绿化带宽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米;(4)蓝线宽度30米以下(含30米)的河道,两侧应各控制不小于8米的滨河绿化带,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滨河绿带的宽度,但最低宽度不得小于5米。
(5)滨河绿化带宽度应以实际可绿化用地起算,不包括沿线不能进行绿化的水利防护工程用地。
在满足水利防洪要求下,滨河绿化带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少量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22 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为:(1)城区工业用地应进行重点性防护,重点防护区周围设50-100米防护林带。
(2)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
(3)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
(4)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5)水源保护区防护绿地设置应按照省有关水域保护条例执行。
3.23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具体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3-7规定执行。
备注: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
(2)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提倡建造屋顶花园,并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
(3)屋顶、平台等平台绿化形式,其绿地面积计算应按表3-8的规定执行。
(4)停车场绿化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
满足表3-9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3.24 区域绿地应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农业生产等为主,保证城市有优美和良好的外部景观和生态环境,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规定执行。
其它用地3.25 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用地等用地内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控制)。
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量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