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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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三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三篇)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项目部的施工管理行为,保障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违规行为及处罚1. 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的,给予警告,并确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 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或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致使他人进入危险区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设置标识或警戒线。

3. 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作业,影响其他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不符规定的施工作业。

4. 强行进入禁止进入的区域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退出禁止进入的区域。

5. 未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清理,致使杂物堆积、垃圾乱倒乱放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清理施工现场周边。

6. 未按要求设置防护网或未按规定固定防护网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设置或固定防护网。

7. 未按规定进行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防护措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停止高处作业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8.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漏报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9.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的,给予警告,并要求重新进行技术交底。

10. 擅自更改施工计划或违规增减施工人员的,给予警告,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施工计划的调整和施工人员的调整。

11. 未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导致施工环境混乱、秩序混乱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施工现场管理。

12. 擅自调整施工材料、设备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更换或使用合格材料、设备。

13. 未对施工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或交通管控措施不到位的,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加强交通管制或管控。

14.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会或例会内容不全面不规范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开展安全例会并规范内容。

15. 发生事故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报告事故情况。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1. 引言在施工项目中,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和文明施工环境,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规定。

本文档规定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基本准则和违章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明确违章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推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 执法机构及职责2.1 执法机构: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执法人员等。

2.2 职责: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处理违章行为。

3. 违章行为及处罚措施3.1 整体施工安全违章行为3.1.1 未按计划组织作业: - 处罚措施:警告,并责令整改。

3.1.2 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1.3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1.4 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标志: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2 高处作业违章行为3.2.1 上下高处未使用安全防护设施: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设施设置完善。

3.2.2 高处作业未穿戴安全带: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2.3 高处抛物、坠物未采取控制措施: - 处罚措施: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采取控制措施。

3.3 施工机械设备违章行为3.3.1 未经操作证上岗操作机械设备: - 处罚措施: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3.3.2 施工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3.3 未按规定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培训: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直至进行操作培训。

3.4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3.4.1 违反爆破作业审批程序: - 处罚措施:停止施工,责令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3.4.2 未按规定设置爆破警示标志: - 处罚措施:责令整改,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监理企业)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1
《东莞市规范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各方 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 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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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各 方主体行为暂行规 定》第三十条(招 投标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一条(交易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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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25 26 27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招标办
J4-2-02 J4-2-03 J4-2-04 J4-2-05 J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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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招标办
J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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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承揽业务
招标办 招标办 市场科 招标办 招标办
交易中心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3页共6页34承揽业务招标办j4211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35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36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3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37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6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38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739承揽业务市场科j421840承揽业务市场科招标办j421941承揽业务市场科j4220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42承揽业务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4221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条343承揽业务招标办交易中心j422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东建[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管理规定(东建〔2008〕3号)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打造平安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建价函〔2007〕4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单列费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与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三、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罚条例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施工队和现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

1、安全生产一般规定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处罚150元/次1.2:施工现场2米以上高出、临边、井口、井内作业员正确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100元/次。

1.3:进入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和赤膊,焊工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灰浆搅拌作业员必须戴好口罩,违者处罚100元/次。

1.4:严禁饮酒后上班作业,违者:机械操作员处罚300元/次,高处作业员处罚200元/次,其他作业员处罚100元/次。

1.5:特殊作业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作业,违者处罚200元/次。

1.6:施工前班组未结合本专业施工阶段具体情况对班组成员进行技术操作规程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处罚100元/次。

1.7:施工班组未对项目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口头或文字)及时、认真进行整改的,对其处罚200元/次。

1.8: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安排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班组负责人)分别处罚500元/人次。

1.9:没有接到拆模、拆架、拆防护栏的通知而乱拆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人次。

1.10:非持证人员擅自使用,玩弄机电设备者罚款200元。

1.11:擅自移动、损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牌者罚款100元。

1.12:施工现场有小孩,每次罚款500元,施工现场停留与工作无关人员,又没有佩戴安全帽每次罚款200元。

1.13:施工安全负责人无记录,管理人违章指挥,作业员违章操作,根据情节轻重罚款300-500元/次。

1.14: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涵口,基坑边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堆放无序且有影响安全的因素存在,每处罚款100元。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调查,东莞市政府决定制定《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并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安全预评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相关人员都应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管理第六条施工前期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各方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二)进行施工地质勘察、环境评估、地下管线勘探等工作,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及环境特点,确保安全施工;(三)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五)建立监测检测体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中期安全管理第七条在施工中期,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性能,及时更换和维修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三)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清理和有效利用施工临时设施,防止堆放杂物和危险品;(四)加强现场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五)建立保护隔离带或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防护,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是指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对违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一、违反安全规定处罚:
1. 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警示标志,或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2.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或未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的,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3. 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将给予处罚和相应的赔偿。

二、违反质量规定处罚:
1. 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3. 多次违规,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可以吊销承包企业资质。

三、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处罚:
1. 未进行垃圾、废弃物分类处理或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工地,处以罚款;
2. 未按要求控制噪音、扬尘等污染物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3. 严重违反文明施工规范,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以上仅为示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还需根据不同地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文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条文-最新

SG-012 10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源自SG-028 3005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SG-029 100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SG-031 10
7 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
SG-043 3
8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SG-044 3
9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 SG-095 1 SG-144 1
3 SG-120 3
第 1 页,共 8 页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3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6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37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省安全 动态管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序号
不良行为描述
省安全动态管理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17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SG-093 10
18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SG-258 10
19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 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21 使用伪造(虚假)、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3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责人)
X3-1 SQ5-2 SZ3-1
X3-10 A3-1 SZ5-1 SZ5-2 X3-11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

工地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工地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二、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1. 违规搭设脚手架,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拆除,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2. 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记录、报验等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3.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4.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施工技术交底的,责令限期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5. 工地安全通道被堵塞、道路被占用,妨碍公共通行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6. 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义务,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7. 工地噪音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

8. 施工单位违规挪用施工资金,不按照规定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0元以上。

9. 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补齐,并处罚款10000元以上。

10. 违规使用农民工,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

三、处罚程序1. 工地负责人或监理单位发现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违规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3. 处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罚单位,并注明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以及应缴纳的罚款金额。

4. 被处罚单位收到处罚决定后,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 复议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停止履行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1. 被处罚单位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2. 被处罚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缴纳证明。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章处罚细则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防止为主, 综合治理”旳安全管理方针, 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力度, 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杜绝“三违”,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有效杜绝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旳发生, 坚持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深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结合分企业各项目实际状况, 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惩罚制度, 作为违章惩罚旳原则根据。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 工人处以50元罚款, 作业队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处以100元旳罚款。

3、高处及临边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距地2米以上)处以100元罚款。

4、安全网挂设不及时罚款500元。

5、安全网挂设不规范, 不到位处以300元罚款。

6、严禁穿拖鞋、高跟鞋, 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7、电焊、电渣焊及临电操作者, 未穿绝缘鞋处以100元罚款。

8、穿短裤、赤膊、女士穿裙子者处以50元罚款。

9、在作业面乱扔材料、工具等(抛上、掷下)处以200元罚款。

高处落物罚款500元。

10、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 私自接拆线违者处以100元罚款。

11、施工楼层内严禁大小便, 违者罚款, 大便1000元, 小便200元, (如有举报并拍照者, 举报大便奖励500元, 小便100元。

)发现栋号有大便者, 每到惩罚作业队1000元。

12、在施工现场(含楼内)吸烟者处以100元罚款, 在仓库及油漆、稀料、乙炔库、木工加工区、加工棚吸烟者处以500元罚款。

13、临边、洞口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每惩罚作业队500元, 未按统一原则设置每惩罚款100元。

14、各作业队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 工人到场及时进行三级教育, 凡未经三级教育上岗者, 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15、酒后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违者罚款200元, 在施工现场饮酒者每人罚款500元。

16、操作电夯、浇筑混凝土持振捣棒者未穿绝缘鞋(靴)、未戴绝缘手套, 处以100元罚款。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行业的安全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质量,保障社会环境卫生,特制定本《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施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独立承包工程的个人。

第三条施工行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文明。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建立安全防护体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文明施工的理念和实践。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实施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行业的监管和指导,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逃生疏散预案,确保安全有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经验教训,及时总结和分享。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齐。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通行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噪音、振动、粉尘等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禁乱倒乱扔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合理处理和处置。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2023年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施工行业的安全文明水平,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施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四条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当做到安全意识强、施工作业规范、文明礼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作业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反安全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行为。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有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行和行为。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确的工作区域和通行道路,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工人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不得乱倒乱排建筑废料和发生有害噪音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隐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节能环保的施工方式。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一、引言在建设工程行业中,不良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东莞市出台了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便对企业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

本文将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和意义。

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内容及要求1. 不良行为的定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不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假、伪造文件、证件、章程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招投标等违法行为。

2. 记分标准:根据不同的不良行为,设立了相应的记分标准,包括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别,并对应着不同的扣分值。

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企业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使得企业在开展建设工程时更加谨慎,规范行为,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提高工程质量: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记分过多,很可能导致在招投标等方面受到惩罚,这样一来就会对企业形成一定的压力,进而促使企业提高工程质量。

3.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还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我深刻认识到其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记分制度,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遵守法规,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

企业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主动遵守这一标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确保无不良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通过对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研究,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它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作用。

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遵守法规,严格执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对待这一标准,为行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在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警示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三)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方坍塌或者从高处坠落;(四)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防护栏杆或者设施;(五)未按规定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消防设备和防火措施;(七)未按规定进行排水、排污和垃圾清理;
(八)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材料的堆放和存储;
(九)未按规定保持施工现场的道路交通畅通;
(十)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系统。

二、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暂停施工,并处以罚款;
(三)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第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例的行为若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

xx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打造建筑施工“平安工程”,推进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使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成为企业和员工主动、自觉的行为标准,最终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我局已制定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将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做法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

《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是我市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评价标准,我市所有在建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照该图集的要求组织施工。

二、以《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为标准,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设置了《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记分条文共设置了131条,各款条文记分设置分别为1、3、5分三种,分数总值为241分。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应以施工许可证为项目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查,以《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为检查依据,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工地签发执法文书,同时依据《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扣分情况等资料上传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诉,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四、所有在建工程必须进行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评价。

达标评价以《施工许可证》为评价单位。

东莞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达标评价由市住建局质安科和市安监站组织实施,按照《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评价记分表》进行达标评价。

(一)达标评价条件1、对三层以下(包括三层)的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封顶时进行达标评价。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细则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1.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及时通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部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2.施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违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且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后果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5.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方案进行施工,或因施工不当造成事故、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或未维护现场秩序、安全警示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器具,或者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二、违反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处罚1.施工单位未设置、未悬挂、未保持文明工地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2.施工单位未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或者违反文明施工责任制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1000元处罚。

3.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环境保护,造成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天500元处罚。

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东莞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五条市、镇(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六条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强制性监督,对所负责监督的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施工安全评价;(二)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实施专项审查;(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工作;(四)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五)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定期向市建设局汇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情况;(七)完成市建设局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统一工作标准,推进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八条安监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配备安全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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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10 10 10 5 5 5 3
2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6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27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缺少一名安全员扣2分)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或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 28 法定代表人) 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省安全 29 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0 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31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2 项目部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
SG-123 SG-121
1 1
44 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45 (项目专职安全员只针对后一项扣分) 46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47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
齐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安全措施未 作相应修改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 施的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序号 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
SG-126 SG-130 X3-21 3 SG-102 SG-048 SQ3-2 SQ3-7 X3-20 SZ3-5 X3-16 3 3 3 3 3 SG-181 SG-264 SG-142 X3-6 SQ3-5 X3-18 3 3 3 SG-269 SG-115 SG-119 SG-103 SG-104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省安全动态管理按每人次计,每 108 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X1-3 A1-2 A1-3 X5-4 1 1 1 5
SG-143 SG-157 SG-158 SG-159 SG-160 SG-161 SG-162 SG-117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
A3-5
3 SG-007 10
第 2 页,共 8 页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65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每人次) 66 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一、
序号






行 为 描 述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一)安全管理
1 2 3 4 5 6 7 8 9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包工程)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包工程)的 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标工程未经批准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SG-001 SG-002 SG-012 SG-028 SG-029 SG-031 SG-043 SG-044 SG-045 SG-046 SG-047 SG-094 SG-087 SG-088 SG-089 SG-090 31 31 10 300 100 10 3 3 5 5 10 31 31 15 31 31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项目负责人按每人次 SQ3-8 X1-1 A3-4 3 1 3
SG-114
3
67 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68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9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70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71 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的 7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73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74 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75 工作负责人) 76 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78 未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79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81 的 82 缺席重要会议或培训(每人次对企业扣5分)
分值 备注
10 施工单位未与建设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的 11 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的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12 擅离职守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1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3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6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省安全 37 动态管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 SQ5-5 SQ5-6 SZ5-3 SQ5-7 SZ3-3 X5-2 SQ3-9 SQ3-4 X3-17 X3-2 A5-3 SQ3-3 A5-1 SZ3-4 X3-4 X3-5 5 5 5 5 3 5 3 3 3 3 5 3 5 3 3 3
未按有关规定使用或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33 费用;或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省安全动态管理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 责人)
2 3 5
1 1 3
第 1 页,共 8 页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59 停工整改,继续强行施工的 60 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61 过5分) 62 工人未按要求佩挂平安卡(IC卡)上岗作业的 64 节严重
SQ5-1 X1-2
5 1 SG-141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
63 未按规定检查上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85 未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的 86 未按规定设置宣传栏及黑板报的 87 未按规定做到道路硬化的 88 未按规定做到场地硬化的,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有积水的 89 未按规定设置洗车槽及排水系统的 90 材料堆放不标准,堆放零乱,未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脏乱差 9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92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9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 94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5 办公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6 会议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7 宿舍室内布置不符合要求的 98 施工现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99 未按规定设置食堂的 100 厨房未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炊事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省安全动态管理包括 X3-1 SQ5-2 SZ3-1 3 5 3
SG-093 SG-258 SG-259 SG-260 SG-261 SG-129 SG-278 SG-096 SG-097 X3-10 A3-1 SZ5-1 SZ5-2 X3-11 3 3 5 5 3 SG-095 SG-144 SZ3-2 3 SG-120 SG-279 SG-106 SG-105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分值 备注 分值
SG-111
5
38 进行论证、审查的(省安全动态管理包括施工企业和企业技术负责人)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
SG-112
5
3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或验收文件不 40 41 42 43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被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 15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16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序号






省安全动态管理 扣分代码 分值
市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扣分代码
17 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8 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9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 使用伪造(虚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21 使用伪造(虚假)、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2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3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4 施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
56 改通知书的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
57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58 继续强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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