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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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加油谈判结果,甲乙双方同意就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加油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提供定点加油及相关一系列服务。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上述油品均给予每升0.05元的积分优惠。

四、乙方应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刷卡的管理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在新城增加充值点,以方便加油单位办理充值等服务。

2、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为加油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车属单位要求,补办新卡。(工本费由车属单位支付)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要严格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的管理制度: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

5、按月向甲方及各加油单位提供加油有关数据。

五、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壹万元人民币作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加油协议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帐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

七、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保证做到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掺杂使假,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帐,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的;

八、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加油单位对有关油品质量、计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余额的5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采购办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2、乙方未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管理制度的。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定点加油协议可参照本协议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附:乙方定点加油站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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